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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丁:我国生鲜农产品流通的中央批发市场制度构想
来源:《商业经济与管理》(杭州)2014年2期 发布时间:2014-10-31 点击数:


    【内容提要】 公益性质的中央批发市场制度,是在东亚国家行之有效的生鲜农产品流通制度,其无条件委托销售、竞拍交易、批发商佣金制、现款结算、准入制等核心规则,构建起防止流通速度迟缓,防止流通费用增大,防止价格不稳定和食品安全监督的机制。我国如果导入这一制度,并相应调整现有生鲜农产品流通政策,有望改善我国生鲜农产品流通的乱象。
    【关 键 词】生鲜农产品流通/中央批发市场/拍卖交易/流通政策

    一、引言

    生鲜农产品流通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日常饮食生活的质量和健康,各国政府都给与特别的关注。由于各国无论是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流通体制,还是交易习惯、消费习惯都不尽相同,所以各国的政策着眼点和具体措施都各不相同。但可以看出,以传统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为代表的欧美模式和以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后发展国家为代表的东亚模式有明显的不同特征。

    欧美发达国家生鲜农产品流通政策的着眼点主要是食品安全,其次是农业保护。流通的效率是由完备的物流基础设施、先进的低温运输及保鲜技术普及来保障的。东亚国家仍以政府直接干预和政策资金扶植为主,以各种产业政策和计划,推进流通现代化,以提高流通效率。东亚国家的生鲜农产品流通基本是以批发市场为主渠道,随着产地组织规模的扩大和大型零售业态的出现,直接流通的比重在逐渐提高;而在产业集中度较高的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直接流通成为主导,但都还保留着传统的批发市场渠道。

    从理论上说,我国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难度较大。欧美传统市场经济国家和东亚后发展国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体系,公共政策的目标和着眼点是有本质不同的。政策措施只是表象,如果不分析其背后的制度系统及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即便是效仿,也不会有成效,我国已经有很多经验事实证明了这一点。日本是东亚模式的代表性国家,政府强干预的经济发展模式,被后来的“亚洲四小”完全模仿,尤其是韩国,其政府干预和经济发展的轨迹几乎与日本相同。从日本—韩国—中国的经济发展轨迹,可以看出很多规律性的东西。所以研究日本的经验,并非是一个国家的特例,而是从中探求规律并上升为理论。对生鲜农产品流通的研究也是同样,日本是具有代表性的。日本的中央批发市场并非仅仅是生鲜农产品流通中的一个批发环节,而是一种制度和系统。

    日本的中央批发市场(即由中央政府批准开设批发市场)的制度已有80多年的历史,实践证明是一较为有效率的生鲜农产品流通制度。韩国也采用了这一制度,二战后到1972年一直沿用日本殖民时代的《中央批发市场法》,维持1城市1批发市场原则[1]。1973年该法修改为《农水产品批发市场法》,但中央批发市场制度的实质并没有改变。日本和韩国在政府设立中央批发市场之前,生鲜农产品的流通也是经由各地的民营批发大市场,和我国目前的状态类似。虽然政府也进行干预、规制,但价格暴涨暴跌、商人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业者间恶性竞争的事件仍经常发生;在对应城市人口增加和食品卫生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无法保证百姓安定的日常生活。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23年日本出台了“中央批发市场法”,全国开始由政府开设中央批发市场。此后,日本供给大城市的生鲜食品全部经由中央批发市场,在政府的严格监管下,流通秩序井然,价格相对稳定,食品卫生也得到保障。这一制度一直延续至今。

    日本的中央批发市场每天仅用约两个小时就能将数千吨的生鲜食品处理掉,使市民吃上价格合理、卫生安全的放心菜、放心肉。日本的中央批发市场为什么会如此有效率?我国是否可以借鉴这一制度?本研究将从中央批发市场的运行机制、中央批发市场制度评价、我国引入中央批发市场制度的可行性及难点等几个方面加以探讨。

    二、中央批发市场的运行机制

    (一)中央批发市场的构成及运行原理

    与我国的蔬菜批发市场概念不同,中央批发市场不仅仅是一个流通环节,更是一种交易系统和机制。其构成和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
   
    1.批发商(拍卖人):由中央政府许可,无条件地接受发货者的销售委托,主持拍卖或投标,把受托商品批发给中转批发商和进场交易者。批发商分别是销售某类商品(水果、蔬菜、鱼)的专业批发商,其收入是按规定比例,从受托商品销售额中提取5.5%~10%的手续费(不同类别略有不同)。批发商的主要职能是:有效率地集散多品种大批量的生鲜商品;形成生产者和消费者均能接受的价格;迅速准确地付清货款。中央批发市场的业务规程规定:未经开设者承认不得自行收购和面对面销售。在开设区域内批发商除了在指定的市场进行批发业务外,不得在其他市场营业。如果是在开设区域外或经营批发业务及附带业务以外的业务时,必须作为兼业业务营业。批发商不得拒绝委托;不得因交易数量大小等条件歧视发货者;不得接受佣金以外的报酬;不得在销售时刻之前开始拍卖;不得操纵货款、限制托欠货款和向货主预付货款以及支付各种奖金。批发商有义务提交有关营业及财务内容的业务报告书和纯资产额报告书[2]。
    2.中转批发商:政府批准、数量固定,在市场内有自己的货场。其主要职能是(1)评定价格。即正确判断供求动向,以及对多品种大批量商品的质量鲜度进行评价从而形成价格。(2)分销商品。即从批发商处拍下商品后,按等级规格分类包装后卖给采购者和零售商,并提供信用;(3)调整供求和价格变动。即当市场进货量剧增价格暴跌时,中转批发商可通过向地方市场转运和贮藏等手段,使暴跌缓和;相反,当进货量减少价格上涨时,可投放其贮存商品,抑制价格上涨。由于可贮存商品的种类及时间有限,所以中转批发商承担着一定的风险。中央批发市场规定,中转批发商不可直接接受发货者委托,不得从非批发商处购进商品转售,不得在市场外设营业点;不得因交易数量大小等条件歧视买者;在拍下商品后必须立即付清货款[3]。
    3.进场交易者:包括零售商、加工企业,地方批发市场以及机关团体等较大的消费单位。有进场许可。其中有少数企业经开设者许可,也可直接参加中央批发市场的交易,可以评定价格,分销商品。
    4.采购者:主要是零售商、地方批发市场、食品加工企业和机关团体消费者,以及饮食店等。采购者从中央批发市场购进商品,再转售给消费者。

    5.相关从业人员:是在市场内提供服务的从业者。进场需市长许可。如市场内销售工具、劳保用品、包装材料等必要物品的从业者,冷藏、搬运,临时寄存、送货等提供销售服务、金融服务、场内饮食服务的人员。

    6.开设者:是地方政府。其主要职责是建设市场,配备和管理设施;对市场的中转批发商、相关从业者和进场交易者进行审查批准;制定交易规则,对市场内的业者监督指导,发布进货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市场建设运营费用主要来自市场利用者交付的市场使用费和税金。

    (二)中央批发市场的功能

    1.集散货物功能。日本的生鲜农产品的生产模式是与我国类似的小农户分散生产,每个生产者的产量较小且品种单一,而生鲜食品的消费者行为特征是多次少量多品种购买,中央批发市场的作用正好为零散的小生产者提供了小批量少品种商品的稳定销路,同时也满足了消费者小量多样的要求。

    2.价格形成功能。在中央批发市场中,批发商与中转批发商及进场交易者之间通过拍卖和投标交易形成商品价格。具体做法是:批发商将各种商品分类编号,集中陈列在一个货区,中转批发商和进场交易者事先看货并选好想购买的商品货号;交易时由拍卖人(批发商)叫号喊价,每个货号喊价三秒钟,在这三秒钟内,买方用手势示意购买意愿。每货号价格固定,时间优先,类似“秒杀”。当场开票、当场成交,中转批发商即可将拍到的货物运回自己的货场转售。拍卖交易方式是与委托销售的集货方式相呼应的。由于批发商是无条件接受发货者的全部委托,而生鲜商品难以贮存,对生鲜商品的评价鲜度又最为重要,所以批发商必须在短时间内把大量易变质的商品迅速处理掉。拍卖/投标的批发方式通过买卖双方和买方间的适当竞争实现公正交易并形成价格,恰好满足了上述要求。

    3.结算功能。批发市场的结算以现款支付为原则。这是因为生鲜商品的生产和消费都是分散的,商品易损,所以要进行迅速的、实实在在的交易。现款支付就是要使销售货款迅速确实地支付给发货者,保护小生产者的利益,使其避免呆帐的风险,从而增强市场的商业信用,并减少中间费用,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率。委托商品在批发市场销售后,销售货款的回收和对发货者的支付,原则上是当日或翌日付清。只是在连续发货时,发货者和批发商间可达成推迟(1~4日)支付的协议。当买方以数日为期限集中付款时,可与批发商达成延期(3~7日)支付的特别协议。有的市场还设有代付货款的机构替买方集中结算货款,以利于销售货款的回收。

    此外,中央批发市场还具有收集、提供生产、流通及消费信息的功能。

    (三)中央批发市场对稳定生鲜农产品流通的作用

    第一,减少流通环节,使生鲜商品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消费者手中。中央批发市场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以“迅速”二字为原则的。因为速度决定了鲜度。全额无条件委托的集货方式使生产者能迅速处理产品;拍卖投标的批发方式使批发商能迅速处理商品。生鲜商品基本上是即日上场、即日销售、在流通中只停留几个小时,从而使消费者能够买到高鲜度的生鲜商品。

    第二,使交易公正、价格合理。中央批发市场公开拍卖投标的交易方法避免了面对面销售时所容易发生的不正当、不明朗的行为,实现公正交易,而公正的交易自然会形成公正适当的价格。批发商作为代销部门是市场的卖方;中间批发商和进场交易者作为消费者代表市场的买方,在公开拍卖竞标的过程中,由于买方间存在竞争,他们必须对商品的鲜度质量进行评定,并掌握供求的情况和趋势,所以形成的成交价格比较合理,能够真实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全额委托销售的方法,防止了批发商操纵市场,避免价格暴涨暴跌;固定佣金制杜绝了批发商肆意收取费用的行为,使价格稳定。批发市场法规使市场内职能分工明确,各方互相制约,市场价格不至于被任何人所左右。

    第三,节约流通费用。中央批发市场使很多买方和卖方经营者集中在一处,就多种商品进行交易,因此生产者可以把各类产品一次性集中运到批发市场销售,节约了物流成本和其他流通费用。零售商在同一场所内完成备货,比四处采购要节约费用;批发商必须按规定的比率收取委托手续费,而且公开拍卖形成公正的价格,商品的流通费用不能随意增加;利用市场内的各种设施,只需交纳很低的营业经费,所以在中央批发市场进行交易的各项经费都是节约的。生产者、流通业者的费用节约,抑制了最终零售价格上涨,使消费者也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到必需的商品。

    第四,保证食品卫生。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是中央批发市场的一个重要职责。批发市场对食品卫生安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规定,每天对进场商品抽样检查,监督市场内的清洁卫生、驱除虫害等,并对场内垃圾进行统一处理。中央批发市场拥有齐全的现代化设备和卫生设施,使食品卫生不仅有制度保障,也有物质保障。

    中央批发市场的一切法令和措施都是为了防止流通速度迟缓,防止流通费用增大,防止价格不稳定。中央批发市场由政府开设也便于卫生监管,生产者、流通业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得到保障,从而使整个社会的效益提高。

    三、日本中央批发市场制度评价

    (一)日本中央批发市场开设的历史背景

    日本最早对生鲜批发市场的政府干预规制始于明治维新以后。由于明治维新的社会动荡,自由市场一时衰退。1877年东京府公布了“鱼鸟果蔬市场及批发中转营业条例税则”。该条例限定市场数量和位置,并限制批发商和中转批发商的数量,并且命令其结成组合,征收执照费及府税。这个条例是过去从未有过的[4]。之后又批准开设了几处市场,一直到中央批发市场开设,对百姓的饮食生活的安定做出了贡献。这个条例在明治29年公布“食品市场取缔规则”时废止,市场监督权由东京府移交给警视厅。

    1914—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经济景气,物价高涨,使一般市民生活困难,成为社会问题,因此,政府用“暴利取缔令”抑制商人的暴利。但是,社会越来越不安定,1918年末,由于米商囤积居奇、哄抬米价,全国发生了“米骚动”。①因此政府为了安定,在以6大都市为首的各地开设了公共零售市场。民间的意见认为,为使公共零售市场充分发挥功能,其源头的中央批发市场也必须由政府开设。以此为契机,1925年3月日本出台了“中央批发市场法”。其目的规定为:谋求国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鲜食品交易的正常化和稳定供给,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此后各大城市陆续开设了市场。

    东京都最早倡导开设中央批发市场必要性的是日本桥鱼市场组合。这个市场是东京历史最长的大市场。随着市场的发展,场地狭窄,交易混乱,同行之间过度竞争白热化。因此,1911年,鱼市场组合向东京市请愿,要求开设市营综合市场,同时向贵族院及农商务省提出制定中央批发市场法的请愿书。

    1925年9月发生关东大震灾,几乎所有市场都遭到破坏,这使得中央批发市场计划迅速展开。首先,禁止原来的市场恢复开业,作为善后政策,(筑地)鱼市场和江东水果市场由市政府设立了临时市场,收容了原来市场的业者。这种临时市场成为当时固定的公共批发市场,一直持续到1935年市政府常设的批发市场——东京市中央批发市场成立。

    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大大改善了生鲜食品流通的混乱状况。原来,拍卖方式只是果蔬市场的交易习惯,鱼市场交易完全是袖里吞金和耳语等秘密面对面交易,开场之初相当混乱。市政府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竞拍的公正性上,不到一年时间,便使交易井然有序。中央批发市场的集中交易使信息更透明了,生产者和发货者根据每天的价格和交易量调整发货,减少了盲目性。集中监管也保证了食品的健康和卫生。

    (二)中央批发市场发展中的问题与制度改革

    随着日本战后经济高速增长,社会环境、消费形态和流通形态都不断发生变化,为适应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新需求,面对现实中的问题,中央批发市场制度也经历了几次重要改革。

    第一,60—70年代进场商品过多。战后日本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生产和消费的水平都大大提高。由于中央批发市场规模大,需求和价格都相对稳定,农协等发货组织宁肯去距离稍远的中央批发市场,也不愿向近处的地方批发市场发货;零售店自然也愿意从中央批发市场进货。这就使生鲜农产品过多地聚集到中央批发市场,远远超出供给圈内的需求。进入市场的农产品有30%~40%要通过中转批发商转运到供给圈以外的地方批发市场去[5]。其后果首先是造成物流和人力的巨大浪费;其次,由于生鲜商品经过中央批发市场转运,到地方市场后必然价格上涨,鲜度下降,产地附近的地方城市居民反倒要吃价高质次的蔬菜水果;为了使商品不至于在远途运输中变质腐烂,必须采摘不十分成熟的,这就影响了商品的质量和口味。另外,中央批发市场的集货规模迅速扩大,加之汽车的普及,其硬件设施也显得相对落后。

    另一方面,城市化的进展,消费的高度化、多样化,生产地的大型化,零售业的现代化等急速发展,原有的中央批发市场已经无法应对,所以为了缓解中央批发市场的压力,保障、满足地方居民的生鲜食品需求,1971年日本将“中央批发市场法”改为“批发市场法”,整顿地方批发市场,引入许可制,即达到一定规模的地方批发市场的开设必须由地方政府的批准,将地方批发市场也纳入了法治轨道。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该法制定具体地方性法规和市场运行规则。

    第二,90年代进场商品过少。90年代以后,由于日本社会的少子高龄化,人均食品消费量减少;单身家庭增加,女性进入社会,使加工食品和外出就餐比重增加,生鲜食品支出的比重下降,并且在便利店的购买和网购增加;另一方面农协的合并使产地组织规模扩大,向大型超市直接送货的比重增加,无论是中央批发市场还是地方批发市场无一例外,生鲜食品的批发市场经由率都在下降,全国三分之一的生鲜农产品不再经由批发市场,市场内的交易量减少,拍卖交易及委托集货的比重减少,批发商的手续费收益也随之减少,中转批发商的经营恶化;批发市场原有的价格形成功能也有所削弱。

    为了强化中央批发市场相关业者的经营体质,改善中央批发市场的交易方法,推进中央批发市场的改组,搞活地方批发市场,1999年和2004年日本对批发市场法又作了两次重大修改,使中央批发市场制度发生了质的改变。具体来说就是放弃了禁止中间批发商或进场交易者直接集货和禁止批发商向第三者销售的重要原则。允许批发商、中转批发商和进场交易者进行其他的交易了。另外,允许商流物流不一致,采用电子信息技术的批发交易,可以不将实物搬入市场内进行批发;对批发商的买断收购也不再限制;取消了对销售委托手续费的限制,批发商可以自由规定委托手续费和在市场外收取销售和服务委托手续费[6-7]。

    为了配合上述制度改革,新的法律还加强了对商品质量监管和对中转批发商财务状况的监管,并充实了信息发布的内容,以及加强了中央市场和地方市场关系的调整和重组。

    (三)中央批发市场制度及政府规制评价

    第一,中央批发市场是一个能够迅速出清的典型“市场”,是个微型的市场系统,集散货物、形成价格、结算、提供信息等主要功能全都具备。使这个系统有效运转的是以下5个关键环节(如图2所示)。
   
    (1)无条件委托销售。这使市场具有公共性、公开性,从而形成公正的价格,防止了批发商投机、搞囤积居奇,避免价格暴涨暴跌;又为零散的生产者提供了稳定的公开销售场所,保护了生产者。对消费者提供持续、稳定的生鲜商品。

    (2)竞拍交易。由于场内批发商不可以拒绝任何发货者的委托,而生鲜商品难以贮存,注重鲜度,所以批发商必须在短时间内把大量易变质的商品迅速处理掉。拍卖的方式通过买卖双方的适当竞争形成公正的市场价格,使市场迅速出清。

    (3)准入制。维持适度竞争,便于监管。

    (4)固定佣金制。可以杜绝批发商肆意收取费用的行为,从而稳定了价格。批发市场的法令和规定使市场内分工明确,各方互相制约,市场价格不至于被任何人左右。

    (5)现款支付。是要把销售货款迅速确实地支付给发货者,保护发货者的利益,使其避免承担呆帐的风险,从而增强市场的商业信用,并节省中间费用,加快资金周转。

    第二,90年代末及之后的批发市场制度改革即放松规制,代表着日本批发市场制度一个时代的终结。虽然遍布中央地方的各级批发市场仍然存在,但实际上是打破了长期以来中央批发市场制度运行的内在机制。

    2009年撤消了对手续费的限制,批发商可以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自由设定手续费标准,固定佣金制的作用便消失了。批发商可以在市场外越过中转批发商直接向大型零售商和大用户销售,中转批发商也可以越过批发商直接从产地进货,使批发商和中转批发商的业务界限变得模糊了。原来批发商和中转批发商原则上只可以进入一个批发市场开展业务,现在可以在多个市场活动了。原来拍卖交易及其配套的委托集货、委托销售的原则,也因允许批发商买断集货和议价交易而打破,中央批发市场原有的价格形成功能也大大削弱。另外,允许商流物流分离,食品卫生监管的难度也加大。

    第三,中央批发市场制度适用于生产和零售集中度较低的市场结构。产地组织、生产者、流通业者、零售业者等交易量都是较小规模时,中央批发市场制度才是最有效率的,买卖集中原理体现的最充分。当生产和零售的集中度大大提高后,排斥批发商是必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央批发市场制度一定会消亡。荷兰以这种古老的拍卖方式可以应对高度发达经济社会的生鲜农产品流通,足以说明这种方式的生命力。而日本的问题是,当社会经济大背景发生变化后,公共批发市场的制度创新能力明显不足,只是一味地放松限制,疲于应对表面问题,破坏了批发市场系统的内在机制。这也可能是政府机构行政化管理的通病。

    四、我国引入中央批发市场制度的可行性及难点

    (一)我国借鉴日本中央批发市场制度的可行性

    首先,供给方面的条件。我国农业生产的小型分散化,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批发市场在生鲜农产品流通体系中仍将是主渠道。近些年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发布的一系列一号文件和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明确提出要把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和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8]。

    我国是一个二元经济结构的大国,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差距很大,少数大型企业和大量中小企业并存。抛开农超对接的这一块流通量,其余的经由批发市场,也足以支撑市场内批发商和中转批发商的收益(可以做一个定量研究,进一步论证其可行性)。尤其是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批发市场的主渠道地位仍将长期持续。因此,学习日本中央批发市场制度的经验,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批发市场制度和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

    其次,需求方面的条件。动摇日本传统的中央批发市场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是80—90年代消费者直接购买生鲜食品的比重大幅度下降。日本消费者饮食消费支出额中,直接购买生鲜农产品只占20%,加工食品占50%,外食占30%。我国目前消费者直接购买生鲜农产品在饮食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平均46%左右,外食占20%左右[9],如图3所示,这一比重多年来比较稳定,尽管2011年食品支出额比2003年翻了一番,但这一比重并没有随着经济增长而发生变化。经济欠发达地区生鲜食品支出比重高于发达地区(参见表1)。也就是说,我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会发生日本80—90年代出现的生鲜食品消费支出绝对量的减少而导致中央批发市场制度的瘫痪。
   
    第三,流通技术方面的条件。从日本的经验可以看出,流通技术的进步会打破商品本身特性的制约,从而使中央批发市场原有的机制受到影响。例如蔬菜水果的保鲜技术可以使其适合库存,冷链的形成使其可以长途运输,电子化交易可以使其商(流)物(流)分离。

    而对于我国而言,生鲜食品流通技术还处于起步阶段,冷链还没有形成,尽管随时可以引进国际先进技术,但在全国普及这些技术并不是短时期内可以做到的。在这之前,流通中采用这些先进技术,成本必定是高昂的,“买贵”也是注定的。避免库存和长途运输可以降低流通成本,抑制生鲜食品价格过快上涨。更何况我国经济二元结构的特征和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面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和广大中小流通企业存在的现状,中央批发市场的无条件委托销售和拍卖交易正是低成本保证鲜度的快速流通方式。在商品的标准化程度低,信息化程度也低的情况下,商流物流难以分离,信息与商品也无法分离,批发市场的现货交易对生鲜农产品流通来说是更为合理的方式。

    另外,目前保鲜剂的滥用甚至不法保鲜手段的出现,都是人为的食品污染,提高流通速度,有助于规制这些危害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的行为。对于我国生鲜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主体规模小而分散、产品标准化程度低的现状来说,批发市场内的集中食品卫生监管是更为有效率的。

    最后,严格规制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持。日本自从确立了中央批发市场制度以来,生鲜农产品的流通就一直处于政府的严格监管和掌控之下,没有再出现扰乱市场秩序的事件。日本在80—90年代之后,完成了作为后发展国家的经济赶超,步入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行列,市场机制和法律制度都已健全,政府以其自身职能替代部分市场机制的使命已经完成,放松政府规制是整个社会的大背景。对中央批发市场的规制放松也是顺理成章的。而我国现阶段并不能说已经是一个法制国家,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流通相关法律经常是处于不作为状态,所以政府的行政监管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生鲜农产品流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法行为,造成物价剧烈波动的因素,都可以通过在中央批发市场内用制度来控制。尤其是食品加工企业,走政府严格监管的中央批发市场,有利于食品卫生的监管,以保障食品安全。
   
    (二)我国生鲜农产品流通的政策思考

    第一,公益性质毋庸置疑,政策选择有待推敲。生鲜食品的流通可以说是一项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从各国经验来看是没有异议的。无论是发达的传统市场经济国家,还是经济后发展国家,政府都给予一定程度的关注。因为生鲜农产品流通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问题,对后发展国家和地区来说,同时还涉及保障食品供给和抑制食品价格过快上涨的问题。并且政府会注入大量政策资金来实现政策目标。

    但政策资金如何使用是个政策选择问题。是用政策资金来建立一种机制(如中央批发市场制度),然后靠机制引导市场行为?还是直接用政策资金引导市场行为(如台湾的价格补贴等)?哪个更有效率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对于我国来说,价格直补容易导致寻租行为,政策资金及企业行为监管成本也会较高。

    第二,以“地产地消”为原则,省级政府为监管主体。所谓“地产地消”就是当地生产当地消费/消化。根据日本60—70年代生鲜农产品过度集中于中央批发市场而导致迂回运输到地方市场而损失效率的经验教训,我国目前几大蔬菜集散地也有过度集中的问题,更何况我国幅员辽阔,买全国卖全国,迂回物流的成本要数倍于日本。据报道“我国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在采摘、运输、储存等流通环节上的损失率高达25%~30%。其中,在运送路上腐烂的果蔬每年就有3.7万吨,……而发达国家果蔬损失率则控制在5%以内”[10]。我国目前过于集中的果蔬生产/集散地布局需要进行战略性调整。

    如果建立区域(省域)范围内的“地产地消”体制,至少叶类菜应基本实现本地供应,不仅可以节省运输成本、降低价格,还可以提高果蔬的鲜度。

    我国目前生鲜流通的效率损失主要在物流上。冷链的形成固然是必然趋势,但冷链形成的初期阶段会加大流通成本。流通技术只有在低成本的水平上普及开来,才会进入流通效率全面提升阶段。对于经济二元结构的我国来说,高端企业学习、模仿、引进任何先进的流通技术也许都没有太大困难,但在全国普及的过程会是漫长的。所以,政府倡导和推进的时机把握很关键,过早推进,代价可能是高昂的。
    第三,全面建设拍卖方式的公共批发市场制度。这里所说的拍卖方式并非是国内有些市场已经尝试过的一种销售形式,而是配以准入制、无条件委托销售和佣金制,并由国家立法,建立起一种市场制度,形成其内在的运行机制。这样可以尽快建立起生鲜农产品流通秩序,避免政府部门疲于应对人为因素导致的价格大幅度波动和不端市场行为。同时也有利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

    第四,抓住批发市场,放手“农超对接”。政府流通政策的着力点应该放在公益性的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上,而不应是“农超对接”。理由是首先,我国的流通结构与美国“大生产大零售”的结构不同,以“农超对接”的直销渠道作为主渠道有悖规律。其次,以政策支持大型超市“农超对接”会助长本来就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大型零售企业的买方垄断势力,破坏公平竞争,激化零供矛盾。最后,大型零售企业的产地直采,理论上可以理解为是大型超市的产品开发策略,和自有品牌开发的性质相同,是企业经营决策层面的问题,企业采购规模足够大时自然会去做,政策支持会抑制企业自身的创新动机。而企业技术创新带来费用结构的变化(成本降低),才是价格下降的根本前提。

    五、结语

    制度的借鉴并非是简单的模仿,而是一种制度的嫁接,会产生排斥反应,需要一个排斥、适应、接纳、融合的过程,最终成为制度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经济二元结构的政府主导型的后发展国家,这些都是在借鉴国外经验时的约束条件。小国的经验,传统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的经验,照搬过来都会水土不服。我国经济的二元结构需要政策两条腿走路,要同时考虑先进与落后、高端和低端,不能一刀切。在国外经验本土化的过程中,应充分估计排斥反应,提高流通政策的有效性。

    注释:
    ①1918年日本爆发了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大暴动。这次暴动是以渔村妇女抢米扩大到到全国各地抢米形式爆发,所以在日本历史上称为“米骚动”。“米骚动”从抢米而发展到民众与地主、资本家进行面对面的斗争,与反动军警的搏斗,公开提出了“打倒寺内内阁”的口号,暴动成为具有革命性质的政治斗争。

    【参考文献】
    [1]俞菊生.韩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体制[J].世界农业,2005(7):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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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小丁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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