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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丁 :零售业态发展规律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来源:2006-7-1 中国商贸网 发布时间:2006-7-1 点击数:


一、         零售业态的发展规律

(一)               零售业态是店铺经营决策的产物

零售业态,即零售店铺的营业形态,是零售业的经营者在店铺这一零售业经营的具体场所,采用或实行的各种经营战略的总和。经营者以特定目标市场为对象,针对店铺的选址、备货、规模、价格策略、销售方法、附加服务和设施等经营内容进行决策。这些决策的结果形成了零售业态。不同的经营内容,不同的决策组合,可以形成不同的业态,这些业态又可以表现出不同的组织形态,如同一企业的多店铺经营、连锁经营,不同企业的自由连锁、商业集聚(如购物中心)等。因此,在理论上,零售业的形态可以无限增多。

现实中,某一时期、某一社会中的零售形态会集中在几个代表性的形态上,即通常所说的主导业态。然而多数情况下,主导业态的界定并不明确,甚至由于经济环境和具体表现形态的不同,对同一业态的界定也有所差异,如百货店和大型综合超市、小型超市和便利店等,因而时常会出现同一业态有不同名称,而同一名称又不是相同业态的情况。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店铺的具体经营决策形成对应的业态和评价分析,而不是根据业态的定义造就零售业态。

(二)               零售业态与经济发展阶段和技术水平相适应

一般说来,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新业态的出现是与当时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如百货店的出现,得益于19世纪中期资本主义机械化大工业生产和人口向城市的集中;超市的产生,适应于大量生产、大量消费体制的需求和汽车、冰箱及标准化包装的发展;现代邮购及电视购物发展,源于电子计算机技术的进步、送货系统的发达、信用卡的普及以及希望节省购物时间的职业妇女的增加等。

国外零售业态发展的经验表明,不同的经济水平下,居民的消费水准和消费需求会有明显的差异,而消费行为的变化恰恰引发了店铺营业形态的变化。1就表明了不同业态和国民经济水平之间的相互关系。

1 人均GNP与业态的关系

业态

消费特征

人均GNP(美元)

百货公司

多品种、高质量商品

1000

超市

注重便利、快捷

3000

连锁、便利店

要求方便时效

6000

仓储商店

追求方便、低价、品种全

10000

购物中心

多元化购物、方便

12000

精品专卖店

休闲增多、高质量消费

15000

数据来源:巫开立主编《现代零售精要》,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8月第一版

在消费行为变化的内在推动下,新业态的出现还伴随着流通技术的创新。如百货店的产生,出现了明码标价、分部门经营的流通新方式;超市的兴起,引发了薄利多销、自我服务、统一结算、标准化包装的流通变革;便利店的设立,则带来少量多次配送、温度带管理、共同产品开发等新技术。流通技术的创新,使商品流通的效率提高而成本降低,从而使店铺原有的费用结构发生变化,增强了店铺的竞争优势。在此基础上,一些业态在零售市场快速增长,并逐步成为一定阶段中零售业态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占据领先的市场份额,被称之为主导业态或主力业态。 

 (三) 中国特色也在规律之中

      在通常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个国家的零售业态发展,是按照经济发展阶段顺次出现的,如日本(图)。


    发达国家现有的零售业态格局,欧美传统市场经济国家用了100多年才形成,日本作为后发展的发达国家,从战后开始也用了差不多60年的时间。而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后的经济腾飞,这些发达国家在漫长岁月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主要零售业态,仅十多年就全部涌入我国尚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因而在推动经济变革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表现在我国零售店铺的业态特征不明显、传统百货店的大众化、超市业态功能混合等方面。

   引起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我国新业态的登场,并非技术革新带来费用结构的竞争优势,而仅仅是追求销售方式的花样翻新,以吸引顾客。很多企业只是模仿新业态的表面形式,并不具有销售技术革新的内在实质。如连锁超市加盟店数量少,发挥不出规模优势,配送中心缺位和集中配货比重低,富余人员过多,使得连锁超市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方面的核心技术优势未能体现。在这种情况下,超市“自选”的销售方式并不作为节约劳动、降低成本的技术创新,而更多的意义似乎是给予消费者接近商品的自由。同样,便民连锁店也没有体现共同配送的技术优势,而在于贴近居民、方便快捷。也正因如此,我国才会出现百货店中开设自选商场以及统一企业在短时期内几易业态的独特现象。

   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体现着极强的行政干预,过多的政府行为使我国零售业态的兴起更多是基于行政力量而非企业内部的革新动机,导致零售业态的发展追求外在形式多于内在实质,偏离了业态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是由于政府给予企业的这种错误信号,使企业忽略了规律的一般性和客观性,盲目追求外在形式的“求异”、“创新”,推动了我国的新型业态的超前导入。

   尽管如此,但从零售业态的长远发展来看,形式的模仿是实质变革的必经阶段,在市场需求的引导下这些业态会逐步完善,顺应发展规律。如食品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在经历了前几年大张旗鼓地建设之后,才刚刚踏入主力业态行列;便利店引进国内好几年,无论是政府还是大型企业集团推动,都未能成气候;郊外购物中心虽然被商家热炒了一阵,但也还未到发展时机。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网点规划的特征

(一)市场经济的商业网点规划特点

   市场经济简言之,就是以市场为导向,根据价值规律将生产要素进行合理配置的经济运行体制。市场经济下的商业网点规划,其主要任务就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对作为市场构成的商业网点设施进行调整、引导和规范,使城市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这种规划与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中的商业规划有着很大的差异。

   首先,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网点的主体和客体相对独立,店铺完全自行选址、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顾客自由选择、自由购物,政府无权也无力干涉企业的合法投资。

   第二,商业网点规划与城市规划有着本质的不同。城市规划主要以土地、水源等国有稀缺资源为对象,对城市公共设施和空间结构的发展进行规划,其内容的实施,主要依赖政府的公共投资,如道路交通、广场绿地、环保卫生和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建设,是政府垄断控制的。所以,无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或市场经济体制下,规划内容在逻辑上并不冲突,其中商业布局的规划,也主要是对商业用地区域和总体规模的控制。而商业网点规划,实际上是店铺设址布局,其商业设施的建设主要依赖经营主体的自主投资,商业集聚和商贸区的形成也是经营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政府难以控制。

(二)政府职能的转变

   许多政府主管部门的同志对规划能否顺利实施存有诸多担心和疑虑,这是正常的。因为用计划经济的思想来做市场经济的规划在逻辑上就不通顺,自然会遇到执行的问题。

   市场经济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通过供需关系传递信息,牵制市场主体实现资源配置。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由直接干预调配转变为合理的宏观调控,在制订和实施政策时遵循的大原则是“市场能做的政府不做,不可越位;市场不做的政府来做,不可缺位”。

   在市场经济下,政府与市场间存在着三方利益关系:资本的利益、公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利益。政府的利益体现于社会整体水平的和谐提升、谋求公众利益的最大化。然而资本的本性是逐利,对利润极其敏感,为了利润会采取一切行动,甚至不惜破坏竞争秩序、自然环境和损害消费者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赖市场的自动调节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损失,即市场失灵,因而需要政府对市场行为加以规制和引导。

(三)市场经济下政府调控商业的职能

   市场经济下政府调控商业的职能主要是:纠正市场失灵,规范市场秩序;挖掘商业文化特色,投资建设商业公共设施;增加信息服务和政策指导,方便市场主体决策;减少对市场机制的干扰,避免过度引导等。

   具体到商业网点规划工作上,首先应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可居住性;保护和沿承城市的历史文化传统及城市特色风貌;恢复振兴传统商业街区老化的城市功能;积极完善商业公共设施;定期发布商业统计数字、店铺结构及行业竞争态势分析、消费者需求动向分析等市场信息。其次,政府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下商业网点规划的特点,减少对店铺选址和业态结构的具体行政干预,而主要着眼于店铺规模结构的控制。第三,在商业网点规划的指导工作中,政府政策应适度引导,避免过度引导。

   我国零售业态的发展目前呈现出超前的发展倾向,如Shopping Mall的引进,“农改超”的实施以及零售店铺的整合等,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由于政府倡导、政策扶植、舆论造势等产生的误导。事实上,过度强调新业态而忽略老业态,会使旧的业态经营资源尚未利用殆尽就被废弃,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中小型商业具有“劳动力蓄水池”的作用,可以调整经济周期波动劳动力供求平衡、吸纳失业,安定社会。据统计,我国目前的零售业,很大部分是由小店铺组成的,现在全国零售餐饮业大约有5000多万家,95%以上都是小店铺,其中3人以下店铺占到80%,在世界流通业也存在这样的状况,这表明零售业有其分散性、细小性的一面,并且这些特性随着消费需求的个性化发展,不仅不会削弱,还会有所增强。因此在进行商业网点规划和布局时,不能一味重视零售业的集中度和规模化而忽略其分散性、细小性特征,要重视业态生存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避免陷入商业网点规划的误区

 (一)空间布局均衡并非商业网点布局的理想状态

   许多城市的商业网点规划在分析网点布局存在问题时,都强调空间结构的“不均衡”,认为空间布局均衡才是网点分布的理想状态,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

   市场经济条件下,店铺的设置并非人为摆布,而是交通、区位、人流、购买力等多种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一般说来,交通便利、客流密集的地方,店铺集聚程度就高;交通闭塞、客流稀疏的地方,店铺集聚程度就低。此外,消费水平越高的区域,方便品(购买频率高的日用杂货食品类)的店铺密度越低、店铺规模越大,而选购品(购买频率低的高级时装电气奢侈品类)的店铺增加;消费水平低的区域,这一状况正好相反,这一规律叫做“福德效应”。所以,不能要求新开发城区与老的商业中心商业区网点密度相同,也不能要求高收入区域和低收入区域有相同的业态和业种结构。另外,商圈结构不仅是重叠的,还会是几层重叠的,上位大商圈通常包含多个下位小商圈,它们在店铺规模和业态上都会有所不同。

   由此可知,网点布局空间结构“不均衡”是正常状态,试图避免大型店商圈重叠的均衡布点思路,是反竞争的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残余。零售店之间的竞争关系,构成相互之间的依存关系,其集聚效应会增大零售吸引力。

(二)避免沿城市交通干道两旁设址

  许多城市的商业开发项目中,都有沿城市交通干道两侧设址的倾向,甚至提出“商贸带”的概念,这也是网点规划中的一个误区。

   这些规划中,往往认为主干道交通便利,人流量大,可以提供商业发展的客源,却忽略了“人流”与“客流”和“商流”之间的差异,使得许多商贸带出现人流“过而不买”的现象。宽阔的交通干道上的人流、车流通常处于快速行驶状态,停留时间短,不利于购物行为的发生;同时,过于宽阔的交通干道增大了消费者从一端到达另一端购物的距离阻力,破坏了两侧店铺形成商业集聚的完整性,削弱了集客能力;此外,网点的设置还会影响道路正常的交通秩序,因此,在商业网点的选址中,应避免在城市交通干道的两侧设址。
(三)对大型店规制的意义——规模规制而非业态规制
  
    在发达国家,大型店的设立几乎没有不受政策规制的,像法国的《鲁瓦耶法》,日本的《大店选址法》,英国、德国以及美国等也都有相应的法律条例。但是,这些法制政策都不是作为商业竞争调整的规制,而主要是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基于土地利用计划的规制,从保护居民生活环境的目的出发进行的规制。日本用《大店选址法》取代原来的《大店法》正是出于这一目的,是与原来的大店法在性质和目标上完全不同的大店规制政策。

   大型店之所以会受到如此规制,是因为零售业是区域性产业,其自身的设址会给区域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店铺规模越小,这种影响越小;反之,巨型店铺即使是单店,也会给所在区域带来很大影响,如该地区客流的变化,商业重心的移动,以及由此带来的交通体系的变化等。所以,从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环境的角度对大型店加以规制是有必要的。

   大型店的设立虽然也会带来竞争结构的问题,但试图以商业网点规划避免大型店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也是一个误区。大型店的过度投资重复建设,是由于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所依赖的市场信号扭曲,来自于市场外部的干扰因素太多,信息相对不充分。对大型店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控制,仅从空间布局和规模上控制并不能解决问题,而企图通过业态的控制避免竞争的思路依然是计划经济下政府一厢情愿的做法,如前文所述,店铺对业态的选择应当是市场行为。因此,要实现市场经济对竞争的控制,应当立足市场秩序的建设而不是对市场行为的干预,规避竞争是竞争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职能,而不是商业网点规划的职能。
 

作者:吴小丁  编辑:ji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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