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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冬乐:印度农产品流通体制考察
来源:财贸经济 199707 发布时间:2005-12-15 点击数:



     1996年11月25日至12月8日,我们应印度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ICSSR)的邀请,先后走访了新德里、加尔各答、班加罗尔和孟买四大著名城市的科研院所、政府机构和商业中心,对印度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是印度农产品市场、流通体制改革的状况进行了专题考察。这次访问时间虽然短暂,但力求避免“一般化了解”,而是结合中国改革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印度经济和农产品市场状况进行了特点考察、比较分析和现存在主要问题的调研。

    一、印度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突出特点

    由于印度90年代以来采取断然的经济自由化措施,大幅降低关税,对外废除名目繁多的许可证制度,鼓励国内私人投资和积极吸引外商资本,不仅刺激了经济增长,而且使商品市场和流通体制特别是农产品流通体制成为变化最快的领域之一。其中,经济改革和市场因素成长在农产品流通领域表现得比较突出,特别是以粮食为代表的基础产品流通率先实现了市场化。 
    作为传统农业国,粮食等基础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市场化程度,是评价经济改革、市场发育的关键指标之一。在这方面,印度与中国相比,虽起步较晚,但改革的步伐似更大些,而且有后来居上之势。 
    据印度农业问题专家介绍,在以往的几十年中,粮食等农产品短缺,在印度27个邦中,粮食自给有余的邦只有4—5个,可调出的粮食在2000万吨左右,而常年缺粮的邦有15—16个。印度当时的政策目标一是直接控制产品价格,二是不断强化公营粮食分配系统的职权,以行政手段解决余粮邦和缺粮邦之间的供求矛盾。公营分配系统经营的粮食,从1956年的大约200万吨,到1987—1988年迅速超过1900万吨,占到可调配商品粮的80%以上。为了满足缺粮邦的需要,政府认为有必要通过特殊许可证制度、固定价格制度等行政办法,直接控制粮食批发贸易,指令邦政府在余粮邦按照规定价格进行收购,然后将余粮转移给联邦政府再调拨、出售给缺粮邦,每个邦的粮食公司的职能,就是按照规定的配额和价格从事大规模的收购和销售。这种和中国相似的、以巨额财政补贴支撑的粮食统配制度,加剧了邦与邦之间的利益矛盾,而背离市场供求状况的官方粮价,也损害了农户和大小农场主种粮的积极性。这种政府管制构成了印度农业发展的巨大障碍,政府不得不依赖国际市场,每年组织大量的粮食进口。印度如果继续维护这种极力排斥市场的流通体制和政策,显然是不可取、不明智的。 
    印度政府近几年来对原有的粮食等基础农产品流通体制实行自由化(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将粮食等农产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形成过程,由中央、邦政府协调转向市场协调。与中国相比,印度的一些具体做法和特点值得注意: 
        1.重新明确农产品市场的主体地位。 
    按照市场原则确认1亿多印度的农户和大小农场主(80%以上农户的户均耕地少于2公顷)的土地所有权和私人经营权,允许他们自由转让土地,自行决策种植品种,自由出售农产品,同时以自主权加有利可图的市场化的价格诱导政策,来保证国家所需要的粮食供给,而不再继续以往低官价的强制收购。由于粮食收购价格是市场单轨制,农户和农场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方便,比较和选择买主,既可卖给大小私商、销售合作社,也可以出售给政府开办的粮食公司。 
        2.放开原政府直接干预的大宗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品种。 
    粮价全部放开,由市场供求关系自行决定,90%左右的粮食自由流通,10%由政府按照市场价格(不搞“第二价格”)组织收购,其中的一部分以平价(必要时甚至以市场价1/2的低价)定向定量销售给贫民或低收入者,以确保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因为,印度许多人属于无职业、无收入、无食物、无衣服、无住房的赤贫或乞丐;另外,按照现行价格一个5口之家月收入低于1000卢比(大体相当于28.5美元或228元人民币)便被确认为需要政府救助的穷人。例如,每个穷人每月可持供应卡购买5公斤低价大米或面粉。全国大约有20%的穷人得到此项供给,其中,他们中的60%在城市,40%在农村。这种因粮食购销倒挂引起的补贴,由中央和邦政府全额支付,不留缺口。除粮食以外的其它农产品,例如棉花、咖啡、肉蛋、蔬菜、水果、蔗糖、皮革等等,经过很短暂的几步过渡,现已全部放开经营、放开价格,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等随行就市,由当事人根据国内外市场供求状况和竞争原则自行商定。 
        3.粮食储备以放开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组织运作实施。 
    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历来存在双重风险,即自然和市场风险。印度放开价格和经营是为了繁荣经济、活跃市场。但是,即使凭借生活常识也可以想见,如果仅仅有“活”是不够的,还要解决好在活中求稳、化解双重风险的难题。这就需要建立吞吐自如,能起到蓄水池缓冲作用的粮食储备体系。 
    过去,印度也有粮食储备制度,但那是建立在排斥市场作用基础之上的,管理成本高、经济效率低、运转极不灵活。经济自由化改革以来,印度粮食储备制度已经迅速转向了市场化轨道。新制度和新运作的要点,一是在粮价因短期供过于求趋降时,储备粮坚持按照市场价格收购(至少不低于最低保护价),防止谷贱伤农,废止低官价收购政策;而在粮价因短期供不应求趋升时,按市场价及时抛售存粮,抑制价格大幅上扬,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二是收购储备数量根据当年粮食丰欠状况和邦与邦之间的供求状况灵活调整,注重发挥动态化粮储功能,同时政府全额解决粮食储备基金,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执行。三是根据历年数据,合理确定粮食储备总量,包括确定类似银行最低保证金式的最低(警戒)储备量指标和常规储备量指标两个层次,将粮食储备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动态区间。目前,印度将以防不测的警戒储备量确定为1800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6—7%,而根据当年丰欠拥有的常规储备量,1993—1996年在2500—3000万吨之间。官方和经济界人士认为,印度目前拥有的实际粮食储备量偏高,会增加不必要的财政补贴,应适当组织粮食出口。四是为分散粮食风险,确保粮食安全,增强反应能力,化解利益矛盾,实行中央和各邦双重粮储制度。其中,联邦政府(中央)粮食储备占总量的60%,各邦占40%,储备基金全额纳入中央政府的财政预算,划拨各邦的预算基金必须专款专用。新制度的核心就是将政府的调控职能,建立在动态化的粮食市场供求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所有相关的政策措施必须配套,并与市场化的整体格局保持一致。 
        4.建立单线运行的法定半官方、非盈利的粮食购销、储备机构。 
    粮食流通市场化在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是自由放任,不仅粮食购销政策至关重要,而且要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来作为政策工具。这个政策工具必须性质明确、职能明确、财务制度明确,决不能性质模糊不清、职能交叉含混。在印度,这一政策工具被称作“印度食品公司”。食品公司的性质是半官方的法定机关,按照政府的授权和委托,专门从事以粮食为主的政策性调控、管理业务,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食品公司的职能,一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负责具体安排全印度的粮食储备,全额收购农户和大小农场主自愿向政府出售的粮食;二是代行政府的粮食公共分配功能,将前面提到过的一部分粮食,按照市场价格购入,然后向城乡“穷人”定量平价组织销售。与这些职能相适应,食品公司的粮食收购资金,一是由政府财政拨款100亿卢比作为自有资金,二是从银行贷款1000亿卢比作为粮食购销和储备的资金周转。贷款所需支付的利息以及“高进低出”(倒挂)引起的价差,由政府每年列入的财政预算全额补贴,这项补贴每年在300亿卢比左右。如果财政补贴由于种种原因被政府挪用,暂时得不到落实,则食品公司有权向银行追加贷款抵补,所付利息由政府承担,而作为补贴的银行贷款本金,由次年的财政预算补足,不得由食品公司挂帐。为防止食品公司因所承担的职能而引起的机构膨胀,对平价销售的具体业务,在补贴全额到位的前提下,由食品公司分别委托给公营平价店、销售合作社和私商,以“低进低出”的方式代理销售。印度这套作法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实施政府行为和开展政策性业务的唯一选择,其核心是,食品公司作为单一政策工具的性质清晰,它所做的一切都要对政府负责,而政府对食品公司所需资金和补贴提供全额支持。这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对称、政策意图和政策工具一致,同时又符合市场经济逻辑的“全封闭”、“无交叉泄漏”的运作方式。 
    与印度这种运行机制相比较,中国目前国有粮食系统既要充任政策工具,承担政策性业务,又要从事盈利性经营的所谓“双线运行”,同一行为主体搞“两本帐”和“双重标准”,一身二任的模式,显然是一种自相矛盾、难以进入实际操作的政策选择,其过渡性质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模糊含混的双重身份必然造成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例如政企不分,机构庞大,政策性资金、补贴不到位,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无法分辨,资金性质难以识别、互相挤占,盈利目标冲击政策性意图等等。 
        5.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实行内外贸一体化政策。 
    在中国,为体现对农业的重视,几乎所有的政府机关都直接、间接参与农产品国内生产、流通或对外贸易的管理,造成政策协调成本过高,政出多门,而又少不了自乱其制,效率之低和损失浪费难以计数。与中国有所不同,在印度,同样是出于对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重视,所以将有关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外贸等所有事宜,由中央政府授权的国家粮食局全权负责,统一协调,实行“一支笔体制”。粮食局对联邦政府负责,并责成食品公司具体执行,而如前所述,联邦政府也必须对被授权的粮食局及其食品公司的运作提供全封闭的财政、信 贷支持。这种体制与中国现行作法的区别在于,印度把调节粮食国内购销、国内市场和国内吞吐储备的决定权,与国家粮食进出口的决策权,有机地统一在同一个执行机关之中,这就为国家各项粮食政策之间保持协调一致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例如,当粮食局认为国内粮食储备过量时,可直接组织粮食出口(已如前述),反之,当发现国内粮食有可能短缺时,可一方面调动国内储备,另一方面及时组织粮食进口。换句话说,在市场化的新体制下,如何利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的问题,是根本无法分开理解的,必须由程序简化、效率很高的同一政府机关组织实施。印度1995/96农业年度在国内粮食相对充裕的场合,及时组织了500—600万吨的粮食出口,就是按照上述机制和政府体制来有效实施的。与中国现行体制相比,其优点显而易见。 
        6.建立与粮食等农产品市场运行比较吻合的价格政策、价格管理
      机构和价格管理机制。
    关于印度农产品的价格政策。制定价格政策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是非常之多的,但最重要的是制定政策的基本思路,或者说,制定一项价格政策是出于什么样的基本考虑。以粮价为例,据班加罗尔的农业信贷合作主席介绍,放开粮价不等于放任粮价,需要政府管理但又不可以直接硬性干预,所以,管理就是立足于市场的一门“引导艺术”。印度政府能够选择的政策空间,有一般生活常识的人都能够理解,那就是粮食价格政策的基本点应当是在市场调节无能为力的场合,在生产者价格和消费者价格之间,以市场供求状况和市场价格为参照系,不断寻找“均衡点”。比如,粮食收购价格要足够高到种粮人有生产热情的水平,否则,印度的粮食供给将成为头号问题,但政府又不能只顾一头,因为印度还存在着政府不能视而不见的许多一无所有的穷人和低收入者,因此,至少有一部分粮食的销售价格应当让穷人能够接受,这是政府无法推卸的责任。另外,有时候,丰年对农民和农场主来说,并不一定是福音,因为他们有可能失去售粮的好价钱,并由此影响到下一年的粮食生产,因此,政府有责任制定和忠实执行最低保护价格政策或称作最低支持价格政策。而市场机制是无法自发地解决这些难题的,必须由政府来制定政策解决。这就是万变不离其宗的政策基本,由此才引出了执行政策的政策工具——印度粮食局和食品公司问题、粮食储备问题、粮食进出口问题、财政预算拨款问题、购销倒挂造成的财政补贴问题,等等。 
    关于价格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同样是出于这一考虑,印度在很久以前便成立了半官方的农产品价格咨询机构,即印度农产品价格委员会。它的职能不是“制定”官价,而是就以粮食为主要内容的几十种农产品的最低保护价格提供政策建议。这个机构的成员,也不是政府官员,而是由若干名科研院所的教授们组成,任期通常为3年。农产品的政策建议为印度政府的价格政策提供权威性的参考,并公开发表。政策建议来源于对有代表性的上千个农户和农场的调查统计、成本分析、连续3年的价格回归分析、国际市场价格比较分析和未来供求预测。这些政策建议一经议会和政府认可,便构成价格政策政策,供生产者参考,并在每个农业年度中提前6个月予以公布实施。农产品的价格,实质上是来源于市场又回到市场的一个价格参数,对生产者、经销商和消费者行为,都产生重要的引导作用。同时,这项政策也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基本依据。其政策含义是,当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市场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保护(支持)价格时,政府授权的食品公司必须按照最低保护价格全数买下生产者自愿出售的农产品,并组织仓储和出口。   
        7.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户和农场主积极发展自己的合作组织。 
    对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实行自由化政策以后,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如何使成千上万的农户和大小农场主们,按照市场化的平等互利原则,自愿组织起来,使分散的生产者与庞大多变的市场购销体系、银行信贷体系和消费需求状况相互协调起来,即通过提高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来稳定市场供求关系,降低生产经营风险,强化过于分散的农产品生产者的“谈判地位”,保护农户和农场主自己的利益。印度对此据有一定的经验和政策办法。 
    与中国很不相同,印度政府不直接插手,在农户和农场主身份群体之外、之上另外建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由不同于农民、农场主身份的“干部、职工”组成的,类似“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机构,而是制定政策、程序和办法,为农户和农场主成立完全属于自己的合作组织创造条件。主要政策和办法: 
    (1)制定简便明确的登记注册制度。印度各级政府对农户和农场主、特别是拥有耕地在2公顷以下、奶牛1—2头的上亿家小农户(占全印70%以上),自行组织合作社的政策,规定得比较宽松。印度合作社登记局的“指导纲领”规定,在基层即自然村,农户在10人以上,有自己的章程,有10卢比以上资金,民主选出负责人的自治合作组织,都会得到政府的批准。其中,10卢比资金(相当于2元多人民币)只具有象征意义。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其成员提供种植服务和风险防御。 
    (2)积极扶持。政府对各种农业合作社都积极扶持,除直接提供少量拨款以外,还特别规定银行和农村信贷社要提供金融支持,阻止高利贷对弱小农户的中间盘剥。贷款条件主要是有担保人,有偿还贷款的承诺。初创阶段的合作社,可享受低息优惠贷款。 
    (3)鼓励合作社规模化发展。合作社如果仅限于十几户的规模,实在是太小,不足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印度比较注重合作社的规模化发展,即以自然村为基础,鼓励农户和农场主们建立多层次、组织程度高、覆盖面广的各种农业合作社。其中,农产品的销售合作社占有重要地位。销售合作社通常以自然村为基本单位,农户得到的好处是,以集体议价代替分散议价,为农户提供预付款,建立自己的储藏、仓贮、运输设施,使农产品供给质量标准化,规范农户不在产品中掺杂使假,消除私商的中间盘剥,提供货真价实的种子、化肥、机械,提供农副产品的加工服务,等等。合作社内部都包含一定的上下隶属关系,通常包括邦—地区—自然村三级组织。最大的也是最成功的合作社,例如较有名气的牛奶合作社,跨15个邦,拥有700万成员和位居世界第二的6200万吨的年产量,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谈判地位是十分明显的。除牛奶、水果、咖啡、蔗糖等少数跨邦的大合作组织以外,印度绝大多数农业合作社都限于区域性和单项农产品。通过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把一家一户分散的生产、销售活动相对集中起来,具有一定规模,便于价格谈判,有利农业投入品的购置。目前,印度合作社已呈网络状发展,覆盖了各邦农产品销售的绝大份额,销售每年在数百亿卢比,粮食、蔗糖和棉花占总销售额的75%以上。 
    (4)强调合作社自治。由农户们自愿结成的合作组织,虽然可得到政府的某些扶持,但首先是农户们必须自我负责的自治自律组织。合作社成员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但也要按章程的规定承担义务,特别是对所获贷款的承诺,对销售合同的遵守。尽管申请、审批、建立合作社比较容易,但倘若因内部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债务,合作社就须破产、解散。据班家罗尔农业问题专家介绍,印度每年申请注册的和破产、解散的合作社,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合作社,都不在少数。为防止合作社出现不测,政府也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例如,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和财会管理者必须按民主程序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有奉献精神,没有劣迹;如果有合作社成员提出了属实的贪污、腐败指控,政府有权进行干预,或按照成员们的意愿限期整改,或由政府指令重新选举;内部问题严重的,政府有权宣布其解散或重新予以组建。 
    与印度的上述做法相比,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还远不够高,“自组织”几乎在有意无意之间被忽略了,被代替了,充其量不过处于萌芽状态。而从旧体制延续下来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系统,虽几经变迁,但始终无法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组织。道理很简单,因为它的组成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成员,本身都不是农民身份,也未经农民当事人选举认可,而是带着行政级别的国家干部,其正式职工也大多具有非农户口,他们在农民眼里都是另有自己利益的一个独立群体,是另有所求的“外人”。因此,变外在的“他组织”为内在的“自组织”,制定政策唤醒农民的自主意识,推动他们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愿,组织起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负责的各种类型的合作社,才可能真正改变农民一盘散沙的局面,才可能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产业基础。这种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自己创办的合作社组织,特别是有利于农产品销售的合作社,近些年已经在某些农村专业化、产业化发达地区(例如山东沿海、河北邯郸)脱颖而出,它们有可能代表农民合作组织的未来。 
    从以上所述中可以看出,印度以粮食等基础产品流通体制为代表的经济自由化改革,其基本脉络是政府行为和各项政策按照经济自由化原则配套调整。
 
    二、印度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面临的两个主要困难 

    印度经济改革包括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确有自己的特色,但也存在特有的困难和障碍。例如,流通体制在印度各邦之间发展不平衡问题,大多数邦的流通产业基础设施薄弱问题,私商和高利贷对贫苦小农户的中间盘剥问题,有些农村合作组织规模过小、难以稳定成长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同样值得我们重视,否则对印度农产品流通体制的了解就是不完整的。其中,另有两个问题需要专门讨论。 
        1.财政补贴居高不下,难以为继,但一时又无法削减。 
    作为发展中国家,印度不仅人口众多,而且贫困人口的比例在40%以上。因此,中央和地方邦每年用于各种财政补贴的比重占到了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5%,其中,直接补贴占1/3,间接补贴占2/3。在财政补贴中,仅粮食价差补贴一项,1996年依然高达600亿卢比(大约相当于17亿美元或120亿元人民币。前面曾提到的300亿卢比,是中央政府的补贴,未含邦政府),占全国财政补贴的1/3。补贴额居高不下的原因,一是“穷人太多”,无论怎样衡量评价,太多的贫困人口都在必须救助的范围之列。有人认为财政补贴过高,是人人有份的“普惠制”造成的后果,主张尽快改变;也有专家认为,印度的确存在补贴面过宽,甚至中高收入家庭也在分享着这块蛋糕,例如某些城市中政府组织了过多的低价粮食销售。但是另一方面,从穷人所得到的份额来看,现行的补贴覆盖面不是太大,而是太小,如果按照国际标准,印度许多家庭远未得到起码的生活供应。二是即使不在贫困线以下的城乡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毕竟是低收入家庭,他们同样坚持要得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低价援助。三是脆弱的农业,一时离不开低价化肥、灌溉、电力、机械等方面的支持。四是各派政治力量纷争,阻碍了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配套性和连续性,达成共识往往非常困难,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使减少补贴的改革措施难以出台,备受抵制(例如来自工会组织的反对),而增加补贴的呼声却十分高涨。例如削减农业用水、用电、用肥的补贴的确是改革的方向,因为,这种近乎免费的供给方式极大地损害了印度水、电等基础事业的发展,但是,多年形成的利益格局阻碍着此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看来,尽管实行了经济自由化改革,印度至今尚未找到与之配套的、通盘削减财政补贴的有效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的难度,远比中国要大得多。印度的情况显示,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深层矛盾之一,是贫富两极分化以及贫困人口的过于庞大所带来的全局性麻烦,这种麻烦常使政府决策的选择空间、回旋余地十分狭窄,直至陷入两难甚至多难的困境。 
        2.印度国内存在严重的区际流通障碍。 
    由于宗教、民族、语言和自身利益的原因,印度境内邦与邦之间的农产品流通障碍或区际贸易壁垒,远比中国省区之间的矛盾要严重深刻得多,因而构成了印度经济发展的巨大阻力。
    最突出的是占少数的余粮邦和占多数的缺粮邦之间的深刻矛盾。在中央与各邦,以及邦与邦之间,印度每年都要就粮食配额问题进行谈判、协商,以确定少数余粮邦分别向多数缺粮邦提供的数额。在国与国之间或一国范围内有农产品的余缺调剂和流通,原本是正常之事,而印度的问题在于,有相当一部分粮食(如前所述,占全部粮食产量的10%和可供调剂商品粮的50%)的实物分配和价格是由中央政府决定的。虽然原则上按照市场价格调配,并由中央和邦政府提供适当补贴,但由于时间差、配额数量、运输距离、余粮邦出口创汇冲动等方面的原因,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邦与邦之间依旧存在谈不拢的利益矛盾,余粮邦处于各种谈判的有利地位,往往不情愿执行中央政府的粮食调拨计划,更不愿按照中央事先给定的粮价进行结算。于是,尽管在对外方面大幅度取消了许可证制度,但在印度国内邦与邦之间,依旧存在着名目繁多的货物出入境许可证制度。没有地方邦政府签发的许可证,粮食等农产品便不准出境,即使已经批准出境的产品,也必须向产地邦政府交纳高额税费。这种限制出入境往往带来其它各邦的反报复措施,即限制工业投资品和工业消费品流入产粮各邦,货物出境前要持证向产地邦关卡交纳税费,例如据实地所见,电器类税率10%,服装类7%等等(另有按重量或件数张榜公布于关卡的收费标准100、200、300、500卢比不等),因而从粮食等农产品的流通限制波及到了更广泛的流通品种,带来印度全境的流通阻滞,并加大了流通成本。而为协调各邦之间限制出入境和反报复措施等关系,限制地方保护主义,中央政府也不得不加入颁发各种产品流通许可证的行列,以规定商品的品种、流量和流向,即颁发高于地方邦政府、通行印度全境的“中央许可证”。于是在各邦之间,关卡林立,到处滞留着持许可证等待办出入境手续的大货车。而各种许可证本身,也就极有可能成为用货币买卖以“寻方便”和“寻租”的交易对象(行贿受贿),从而成为印度黑色经济常年兴旺的一个“经营品种”。由此看来,印度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尚需时日,特别是要真正解决导致国内贸易壁垒的深刻矛盾,绝不亚于处理其对外开放与保护本国工业之间所面临的难题。最后顺便指出,类似印度农产品的国内贸易壁垒,在中国也时有发生,例如粮食产地和销地之间的贸易摩擦,尽管不如印度那样严重,但同样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否则,它所带来的后果,也可能具有波及效应,由此引发的各种反报复措施,会超出农产品的市场范围,并损害各地区的根本利益。

作者:郭冬乐  …  编辑:ivy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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