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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超级待遇如何破?
来源:2017年3月20日 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17-3-20 点击数:


   中国电商产业的高速发展,繁荣了市场,拉动了内需,但发展中凸显的税收流失、监管缺失等问题需要直面与解决。在今年两会上,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纷纷提出电商征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打击网络售假等议案。京东集团董事局主席刘强东也在微博里“控诉”,网店无照经营、不缴纳税收、无固定经营场所等特殊待遇背后是竞争的不公平和对实体经济的事实伤害,导致假货横行、过度价格竞争、劣币驱逐良币。不少代表表示,电商征税、加强监管已经到了必须要实际执行的阶段。编者收集了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观点及建议,希望能引发业界的思考。

  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

  公平纳税成深化流通领域改革的焦点

  电商企业与传统商业企业的公平纳税问题存在已久,随着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正如新华社2016年“双十一”专题报道指出的一样,作为电商发展五大忧患之一的公平纳税问题成了深化流通领域改革、建设现代流通业的瓶颈和焦点。

  电子商务企业公平纳税已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建议迅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实操层面来推进解决这一问题,营造平台电商、实体零售公平竞争的环境。

  1.澄清和明确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素。

  根据税收政策和电子商务交易特点,明确:第一,需要缴纳什么税;第二,按什么身份缴税;第三,在哪缴税;第四,电子商务经营中相关方的税收义务。

  2.完善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第一,给予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技术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应用相应的技术和标准。商务服务企业(平台、物流、技术服务)参照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相应的流转税政策和所得税政策。

  第二,明确开展电子商务的各类型、各模式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要求,规定电子商务运营过程中涉及的物流、资金流等相关各种信息的税收申报要求,以及各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责任。通过电子发票的应用,加速建立有利于消费者索取发票等监督措施的机制,通过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电子会计档案等一系列一体化应用措施,建立有利于税务部门管理的社会化环境。

  3.从长远角度总体考虑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的电子商务税收改革措施。

  第一,选择大型电商平台和全国性连锁企业,由连锁企业总部及电商平台统一向注册地所在省级税务机关缴纳(或代征代缴)增值税等其它相关税收。

  第二,在一定经营规模以上的个体网店,提供可选择的纳税方式。

  第三,进一步研究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研究和试点实施减少中间环节纳税,改善干扰正常商业模式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努力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流通企业特点。

  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赵萍:

  电商打假须依托“云大物移”

  关于电商与实体店的不公平竞争问题,我认为是存在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电商和实体店之间都存在着不公平竞争的问题。B2C模式的电商,由于经营规模较大,同时有经营的实体,一般都是经过注册登记并且照章纳税的。而C2C模式的电商,由于其网店一般销售规模较小,没有工商登记注册,因此没有税务登记,也没有可能缴税。C2C模式的电商与实体店,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实体店就形成了不公平竞争。

  同时,C2C模式的电商,有一些部门经营规模巨大,但仍旧以C2C模式来进行网上销售,这一部分的电商与大型实体店和小型实体店都产生了不公平的竞争关系,由于他们不纳税,经营成本低,对于依法纳税的企业来说,他们获得了低成本的优势,这就导致了不公平竞争。

  对于电商平台存在的假货问题,应该根据电商平台的特点来进行相关的打假监督。电商平台基于网上交易,而网上交易从消费者点击浏览开始,一直到商品最后的接收,整个流程都有相关跟踪信息。网上打假要根据电商平台上可视的、可跟踪的交易链条来进行。

  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不可能直接追溯到某个具体的生产企业,但是至少可以追溯到销售企业,电商平台的销售网店就可以成为最终追溯的对象。将电商平台的售假网点作为最终追溯对象可能看似不公平,但是只要他们存在售假行为,都应该成为追溯对象。通过物流链可以直接倒追到售假的网店,甚至这些网店储存假货的仓库,这样就可以一次性端掉打假的窝点。

  售假的网店应承担起打假的责任,不主动售假,特别是对进货渠道严格把关,避免把假货销售给消费者,这就是网上打假的要义所在。

  总之,网上打假还要依托互联网时代的“云大物移”(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应用)新技术。目前,电商平台是建立在“云大物移”这样的互联网新技术所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因此打假也必须依托“云大物移”这样的形式。

  通过移动互联网可以实现全民打假,所有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反馈售假信息,在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同时也提供打假信息。

  全国人大代表、合肥百大集团董事长郑晓燕:

  电商征税是公平竞争与公平税负的体现

  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相对落后,再加上电子商务网络化虚拟化特性,使得电商征税存在一定问题。相关机构也没有对与实体店税负能力相同的网店征税。这种差异征税的“潜规则”完全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与传统交易模式下的实体店相比,电子商务经营不仅可以节省店面租金、人工、水电及物业等费用,还可以规避税款。这种避税获利的优势必然会吸引实体店家向电商市场转移,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放任此种行为,势必会造成传统交易市场的萎缩,使传统交易市场内的就业等方面遭受冲击,同时使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因此,考虑到税法的公平原则,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之间应当根据承受能力,公平分配税收负担。

  电子商务属于国家政策鼓励发展产业,政府对个人网店的征税问题采取了慎重态度,但有的网店交易规模已远远超过了实体商店。熟悉了网购模式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数以亿计。在这样的情况下,已经无需担心适度税收会严重损害新兴商业模式的生存能力,电子商务继续免税带来的税源流失、不公平待遇、扭曲市场等问题则日益突出。

  建议国家借鉴成熟国际经验,抓紧出台电商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完善电子商务监管法律体系。建议财税主管部门加快出台、落实有关电商纳税的具体征管规定,明确电商平台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义务,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促进电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

  征税有助于电商优胜劣汰

  征税对于电商卖家来说其实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一些不规范的卖家通过刷单刷销量和好评,影响了卖家间的公平竞争,而征税对刷单是一剂猛药,可以使数据更加透明化。

  建议针对个人卖家、企业卖家、平台企业进行差异化征税,比如营业额低于几万元可以免征;应渐进式推进征税,不能用力过猛。此外,电商平台也应适当减少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降低中小卖家的交易成本。

  不过,电商征税有三个难点:一是不少网店只在平台注册,没有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也就无法掌握其交易情况;二是网购通常是跨地域交易,这就给确定应纳税对象属地带来难度;三是卖家和平台不愿意纳入征税范畴,这也给征税带来阻力。

  电商行业已经过了“放水养鱼”的阶段,从“小鱼”成长为“鲸鱼”,是时候一视同仁了。建议在行业准入、行政注册、监管、审批等方面,对电商与实体零售企业执行同样的标准。

  商务部研究院流通与消费研究所副所长董超:

  根据电商流通特点加强监管

  近些年,“互联网+流通”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较为活跃的领域,对建立智能化流通支撑体系,释放消费潜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爱基,净值,资讯)都起到重要作用。不过,一些两会代表委员所反映的电商与实体零售不公平竞争的问题确实存在,在个人网店即C2C领域,比B2C领域更为严重。从长远看,确保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尤其是交易税负公平,对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市场效率至关重要,这需要政府尽快出台C2C领域的税收规定,结合电子发票应用、大数据监管等手段,为线上线下公平税负提供实施依据。

  对于电商,要鼓励发展与规范发展并重,电子商务有些问题与流通环境有关,是线下本就存在的问题反应到了线上,如我国线下交易中大量存在的假冒伪劣产品,在目前电子商务价格竞争仍较为激烈的阶段,这些问题同样反应到线上交易。对于电商监管,除加强属地监管之外,仍要根据电商流通的特点,加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市场力量实现优胜劣汰,加大大数据等技术运用,突破地域限制,实现电商监管的精准发力,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和质量,增强监管的威慑力。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友阿集团董事长胡子敬:

  让电商监管“接地气”

  电商也是商,完全可以利用现有的实体商业监管手段对其进行全方位监管,按照属地原则,让“飘在空中”的电商监管接“地气”,接受和实体店一样的监管。近年来,电商市场监管严重缺失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针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举措却迟迟没能出台。在电商法等“新路子”探索无果的情况下,我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区立即启动现有的商业管理体系,按照属地原则对所有电商平台上的经营商家进行注册登记,并通过建立全国性的电子监管平台,实行跨地区有效监管,形成电商和传统商业在相同的市场背景、相同的管理体系、相同的税收等政策下正常竞争、有序竞争,使传统商业和电商相互促进,和谐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邯郸阳光百货集团总经理韩玉臣:

  制定电商平台代扣代缴税收制度

  参照电子商务税政的国际经验,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它应和传统贸易适用相同的税法,承担相同的税负。这样做有利于现有税收政策的稳定,避免二者的主体之间造成税负的不公平。就电商征税问题,我建议:

  1.保持税收中性,不开征新税种。无论是税收立法、税收执法还是税收司法,都必须重视和始终坚持贯彻税收公平这一税法的基本原则,要把税收公平原则落实到税收活动的全过程。

  2.明确课税主体,规范税收标准。将C2C个人网店视为课税主体,可以采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标准纳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务成本应在17%~22%;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成本应在3%~8%。通过规范税收,改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3.制定电商平台代扣代缴税收制度。鉴于网络平台聚集着庞大的网店,电商平台与入驻网店有着密切的关联,且掌握着所有网店商品的交易数据和入驻信息,借鉴国外做法,建议制定由电商平台代扣代缴的税收制度。网络店铺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同时,应登记相应电商网络平台为纳税扣缴义务人。电商平台在结算每笔网上交易款时,自动产生标明货款和应缴纳的税款数据明细单,实现税收代扣代缴功能。

  4.推行电子发票,加强税收监管。目前,网络交易行为是否必须开具发票不是强制性行为,无法从制度规范上保障市场中公平的开票秩序,可以通过电子发票解决这一问题。每一笔交易网上支付时自动产生电子发票,实现统一开票,达到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


 

作者:佚名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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