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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景峰:论构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
来源:汉中师范学院学报 199902 发布时间:2006-12-9 点击数: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基本框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和完善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制度,在这四个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环节中,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基础和中心环节,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一、现代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

    现代企业是构成市场供求力量的最重要的运营元素,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和微观基础。

    1.现代企业是市场最具活性、最具拓展力量的经济实体。在市场运行中,消费者的需求通过企业被引向更深层次,它不仅使一般产品和劳务转化为商品,而且把社会的一切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都纳入市场领域。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既是生产者主体,也是社会初次收入分配的承担者,是交换主体,同时又是生产、生活消费的主体,社会的一切市场关系,在这里都找到了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市场能否扩大,功能能否健全,关键在于市场中企业是否具有灵敏的反应能力、应变能力和迅速地把市场机会转化为企业机会的能力。哪里有需求,哪里就存在着市场机会,企业的功能就是延伸需求,增加供给,在追逐个体利益的同时拓展市场规模。

    2.现代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是现代市场经济得以产生、存在、维持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企业功能的多样化,是市场经济走向现代经济的途径,它意在减少由于市场机制自发调节所带来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克服企业规模狭小所带来的规模不经济。

    3.现代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市场上最经常、最大量的市场客体需求者和供给者,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购进大量原材料、科学技术、信息和劳动力,然后尽可能进行最佳比例的配置,使单位生产要素形成最大的边际产出。这时的企业,更多的是以需求者的身份出现,它的购买活动直接影响着市场客体的流动方向和产出品的结构。同时,企业又是最经常的商品提供者,消费者需求的满足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供给能力,企业供给能力的提高会使消费需求向更高级发展、而需求的转换又会影响供给结构的变动。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

    企业制度从古典形态演进到现代形态,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密切相关。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产权制度与法人制度。产权制度实际上是具有一定约束的财产关系。由投资主体对企业注入资本金,形成经营性资产,所产生的财产权益即为产权。谁向企业注入资本金,谁就拥有该企业的产权,成为该企业的产权主体。产权表明所有者的身份、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同时还体现对经营权的约束;决定投资收益分配;决定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决定企业负责人;批准企业财务报表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形成的全部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殖的责任。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法人财产权表现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当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产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确立法人财产权,对国有企业来说,不会改变国家的所有者地位,改变的只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即由资产实物形态的管理转变为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国家资产总量并未减少和流失。

    2.企业组织制度。通过规范的企业组织结构,使企业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和执行机构之间相互独立、权责明确,形成制约关系,并通过法律和公司章程得以确立和实现。公司体制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组织制度的主要法律形式。它产权关系清晰,权利责任明确。它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执行部门和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和运作,形成调节所有者、法人代表、经营者和职工集体之间关系的制衡和约束机制。实行公司制也便于筹集资金,为扩大生产规模,实行资本社会化创造一种好形式。在这种公司组织结构下,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全面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对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不实行上级任命制,董事、经理的人事和工资关系均脱离国家行政系列;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和职工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这种组织制度既赋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权,又切实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同时能够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

    3.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织部分。现代企业管理应是高效率的管理,包括人、财、物、安全、质量等全方位的管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国有制企业的组织制度改变为公司形式,那么相应的管理制度也必须改革,要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等分层次的组织结构和权力机构,实行经营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专业化。在领导体制变革的同时,要对企业的机构设置、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进行创新,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体系。机构的设置,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市场竞争需要,按照职责明确、结构合理、人员精干、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由企业自主决定。要改革国家直接管理用工的方式,用工主体由国家转向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应与资产的保值增殖及企业利润相联系,职工的收入应根据其劳动技能和实际劳动贡献来确定。由于旧的企业财会制度与国际惯例不接轨,特点是其不形式、经营形式分别确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做法,形成对企业的审计监督机制。

            三、深化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

    从构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出发,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变革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改革就是理顺产权关系,即从现代生产的要求出发,为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建立有效的财产约束机构而理清产权,进行产权重组。就我国当前情况而言,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界定企业产权。即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相联系的其他财产权利进行界定,明确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产权的主要对象是公有产权(国有的、集体的),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操作,确保公有财产不流失,防止集体侵吞国有、个人侵吞公有财产的现象发生。

    第二,建立企业资本金。通过清产核资,企业要按照规定核定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明确资本金保全和独立运转原则,出资者的资金一旦投入法人企业作为资本金,就不能再抽回。

    第三,确认人格化投资主体。国有资产属国家统一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力,但面对千千万万个企业,国务院不可能以所有者身份来监管企业,我国《公司法》规定,“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实施股权管理。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可采取以下形式:国家投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对所持股公司不得行使任何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理顺法人之间的产权关系,这里主要是指母子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应将企业集团的产品为纽带的联结关系改变为以产权为纽带的关系。对非集团的法人企业之间的投资参股,亦应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予以规范。

    需要指出的是:理顺产权关系不等于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所有制规范的是财产的归属关系,产权制度所反映的是一定的所有制基础上的财产的营运关系。理顺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其核心就是通过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财产劳动责任制度,解决资产经营责任不明、资产运营低效的问题,而不是改变财产的归属问题。

        2.建立科学、规范的治理结构

    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除了产权不明晰、资产营运职责不清外,最主要的还有企业治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领导是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党的组织部门任命的,若党政分立,则中心、核心之争不断,企业领导内耗严重;若党政一肩挑、一体化,则缺少有效的约束,滥用权力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乏其例。因此,能否对目前企业内部的领导体制进行根本改变。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企业改革成败的关键环节。关于公司的治理结构,前面已作了详细论述,《公司法》中也作了明确规定,这里不再重复。我国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制改组过程中,还必须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企业党组织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企业党组织要在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贯彻执行。党组织的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必要时可直接进入经理层,参与直接的经营管理。而最主要的是通过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发挥党员在各自岗位上的先锋模范作用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问题。公司制改组以后,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不应被股东会所代替,相反应加强其职权,主要是参与民主管理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应努力反映职工的意愿,维护职工的利益,发挥协调、稳定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作用。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大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特别是在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征求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工会代表列席会议。

        3.改革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要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除了明晰产权、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外,还要进行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变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依法制订公司章程,据以处理公司内各项事务和各种关系,章程是公司全体成员必须遵从的行为准则,任何人都必须按章办事,章程的修改补充也必须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制度。取消公司管理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打破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职工身份界限,建立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国家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用工,公司成为独立的用工主体,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成为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互相协调和制约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公司和职工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改革企业工资制度。在坚持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企业经济效益接控制,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一定分配方式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进行自主分配,总的原则是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

    第四,改革企业财会制度。现代企业的财会制度应符合国际惯例,当前要全面认真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使企业财务工作规范化。对于上市公司,则要求严格执行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制度。

    第五,强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主要包括:健全管理组织,完善管理规范,改进管理方法。扎扎实实地做好管理基础工作,改变以人治为特征的我国企业管理模式。

            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必须根据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制

    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行公司制,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区别对待:

    1.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某些特定行业特殊产品的企业,一部分仍要保持国有国营的形式,由国家直接控制和管理,对其中适于公司制经营的,按国家独资公司体制改组。但应尽量不搞一家公司的全行业垄断。国家独资拥有的目的在于以国家雄厚的资金保障这些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高效性。这些企业的经营方式具有一定的行政组织色彩和一定的企业经营特点,其经营好坏的判断标准不是简单的经济效益。这类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大权必须握在政府任命的经理或管理委员会手中,他们的经营思想体现国家的意图和目的。这类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采用现代公司化企业的组织管理方式、生产经营方式,原则上企业要实现“四自”。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生产经营权。当然,这类企业的股东只有一个,即国家,但也可组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除国有资产代表外,主要由经营和业务方面的专家构成,其职责主要是确定企业的经营策略和方式,从提高经营、生产水平方面来确保国有资产的投入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2.少数盈利状况好,管理效率高,符合产业政策方向的大型企业可以直接改组为国家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国家控股,是指由国家握有大部分股权乃至全部股权的公司。这类公司体现国家的经营意图,同时国家又可以一定的资本量推动更多的资本去实现自己的产业政策和发展目标。我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家要实行控股。国家参股的企业属于民营经济的范畴,国家的资产在这里主要目的是实现其保值和增殖。国家对于公司拥有一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支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在目前国有企业中,除了国家独资和控股的企业外,其余的企业基本上都可转化成国家只是参股的公司。对于部分经济效益较好、规模较大、发展稳定的企业,可以依法组建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但是,由于上市公司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对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影响较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定,数量也不宜过多。

    3.大部分符合产业政策的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可以改组成国家与其他多个法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筹资容易、股东人数少、操作方便,改革成本较低的特点,较为适合我国国有企业中三分之一盈利、三分之一明亏、三分之一潜亏的实际情况。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只占很小的比重。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界定和量化企业产权关系,可为下一步的企业改革,包括股票上市和产权流动、产权结构调整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

    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组时,应注意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依法改组。在《公司法》出台后,有关部门要制定公司改组条例或规范办法,做好改组前的准备工作;二是有条件改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和审计,规定公司章程等。要防止把不需要或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硬性改为公司,或简单更换名称,搞翻牌公司;三是通过试点,分门别类、分期分批进行。应选择竞争行业中效益较好、负担较轻、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的企业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防止一哄而起。

        (二)国有小企业可采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

    承包制虽存在某些不足,但它仍不失为一般小型国有企业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从它的不足来说,主要是承包基数难以合理,经营者短期行为不易克服。但这只是它的一个方面;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承包制改变了统收统支的分配体制,包死了上交国家的一头,放开了归己的一头,这样既对企业有压力,可保证承包基数的完成,又使企业有动力,超收能够多留,促使企业坚持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等。承包制需要完善,但承包制的作用不能全部否定。承包制对大中型企业不十分适合,但对小企业来说有较大的适应性。小型企业规模较小,易于计量,易于监督,易于管理,采取承包制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组织形式。

    租赁制也存在不足,它的主要问题是:租金难以定得合理;租赁者易于产生短期行为;租赁者与职工关系比较紧张等。但这也只是事情的一方面,从租赁制的另一面来看:它两权分离比较彻底,政企关系易于分开,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推动生产的发展。有些国家小企业规模不大,困难很多,在使用其他组织形式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可采用租赁制的形式。

    股份合作制是以本企业或合作经济实体内的劳动者平等持股、合作经营、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为特征的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者自愿、自助、自治的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外部人员不能入股。股份合作制适用于许多小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一般都以劳动出资型为主,本小利微,工资收入较低。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在工资收入以外还可按股本金获得红利,有利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至于将国有小型企业出售给集体或个人,早在1989年我国就已制订《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在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上,问题主要在于人们的观念。有人认为把国有小企业出售,会削弱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力量,于是总在左顾右盼,不敢动手。其实,出售一个国有企业,表面看似乎是少了一个企业,削弱了一份全民所有制力量,但从资产总量来看,不仅没有减少,而且使原来的“死资产”变成了“活资产”,有效地增强了全民所有制的力量。为此,对于下列三类企业应予尽快出售:一是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二是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三是为了优化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的企业。在出售国有小型企业时,必须注意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只能采取协议出售的,价格要经过一定程序确定。

        (三)城乡集体企业也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加以规范

    现有城镇集体企业,也要理顺产权关系,区别不同的情况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有条件的可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规模大、效益好的,可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必须经过试点,积累经验,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

作者:赵景峰  编辑:ji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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