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季华货仓案商铺不出租 优先权无效
来源:大洋网 2010年6月23日 发布时间:2010-6-23
近日获悉,禅城季华货仓临街商铺优先租赁权案日前终审有了结果。佛山中院驳回6位租户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今年3月,季华货仓撤出季华路后,因不满业主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里水村华远股份经济合作社(下称华远经济社)单方中止租约,季华货仓街铺6位租户将华远经济社告上法庭。今年5月,禅城区法院一审驳回租户请求,租户不服上诉。本月13日上午,佛山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租户提出,他们与华远经济社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出租方继续出租的,租户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但华远经济社却以商铺改造为借口不再与他们续租却另租他人,其做法侵害了租户的优先承租权。
佛山中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租户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前提是华远经济社继续出租商铺,而法院查明的事实表明,华远经济社在合同期满后需将商铺收回,并进行装修改造,不继续出租商铺。此外,优先承租权是一种期待权,如果业主不出租,则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承租权。因此,在华远经济社并不继续出租商铺,而是将商铺收回改造的情况下,租户要求确认并行使其优先承租权缺乏基本的前提。
租户称,他们在一审时提交的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可证明,华远经济社与英皇卫浴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他们在一审判决后发现,英皇卫浴公司曾于2009年12月份期间支付了50万元给华远经济社,作为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的押金,故向法院申请调取该汇款记录。
佛山中院认为,英皇卫浴公司和华远经济社均明确表示并未签订租赁合同,租户提交的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也仅能说明两者就租赁事宜进行过磋商,并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而50万元的汇款记录也只能说明存在款项往来情况。综上,租户称华远经济社与英皇卫浴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侵害其优先权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盘翊 编辑:qinand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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