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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涛:流通领域现代化步伐加快
来源:2011年6月27日 《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11-6-28 点击数:


    入世10年,我国流通领域的发展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现已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现代化步伐加速推进。

    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外商抢滩中国市场的第一次浪潮(2001年12月至2002年12月)

    在批发业领域,我国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占大多数股权,取消地域或数量限制,2003年以前取消企业股权及形式的限制,外资服务供应商可为其分销产品提供全面服务,包括售后服务;在零售业方面,开始只允许在5个经济特区以及7个城市成立合资企业,取消所有地域、数量、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

    第二阶段:外资以并购形式进入流通领域(2002年12月至2004年12月)

    2002年年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法规相继出台,这标志着QFII进入中国证券市场投资的法律规范已经完成。

    截至2004年底,经正式批准设立的外资商业企业314家,合同利用外资51.8亿美元,开设店铺3997个,营业面积约920万平方米。世界50家最大的零售企业已全部进入我国,其中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网络规模。2004年外资商业企业销售额占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约在3%左右。外资商业比重较高城市有:上海12.9%、北京8.1%、厦门7.9%、大连7.8%、青岛7.6%。全国商业利用外资累计合同金额,占全部利用外资累计合同金额的0.5%。

    2004年4月16日,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并规定此办法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三阶段:流通领域全面对外开放,外商进入中国的第二浪潮(2004年12月以后)

    2004年12月11日,中国流通领域入世过渡期结束,外资流通企业大量涌入中国市场。(下转第三版)

    2006年,“7-11便利店”在北京发展特许经营业务获得商务部批准,此外,商务部核准设立了9家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全国规划建设的外资加油站(含油汽合建站)共计2517座,其中1500多座已投入运营。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下放审批权,外商投资内地商业领域的部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2006年8月8日,商务部等6部委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9月8日实施。

    全方位开放格局已形成

    目前,国际知名零售企业已悉数进入中国,他们从南向北、从东部向中西部,逐渐完善构建起自己的商业布局。

    外资进入流通领域,引进了多种业态和交易方式,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商业现代化步伐,弥补了我国商业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有利于提高我国流通业的营销管理水平,提高国内流通业的技术含量;有利于我国流通业转变服务观念,并提高消费者的消费理念,改善其消费方式;促进了我国出口贸易,如美国沃尔玛公司2003年从我国采购出口额150亿美元,2004年180亿美元、2005年200亿美元。

    与此同时,许多中国流通企业也走出国门,餐饮业是早期代表之一。另外,批发企业到200多个国家建设中国商贸城,投资外国的批发市场,如集美家居在法国巴黎建市场,北京华联在新加坡完成并购等。

    展望未来,对于流通领域的开放问题,应该坚持“放而有度、管而不死”的原则,树立新的开放观念,借鉴国外经验,掌握渠道主控权。

    具体而言,当前新的开放观念应是“双向开放”——即在双边贸易中,我国对外开放,他国对我国同等开放,中国商业企业应积极地“走出去”;借鉴外国限制盲目开店的经验,用法律来限制外资过度扩张。如日本限制外资在城区内开店,鼓励外资到郊外开店;在买方市场条件下,流通企业充分发挥其渠道价值地位,发挥其正确的导向作用,即“引导生产、引导消费、促进结构调整、促进增长方式转变”,而不是借渠道资源克扣供货商、生产厂商,而自觉形成产业链条和供应链条,利益共同体,以达到共生、共存、共荣的作用。

    在市场规范方面,继续完善法律体系。在已出台《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直销条例》等法律的基础上,出台《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等法规。完善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质量法》、《反不正当法》、《反倾销法》等法律,惩治乱打折、乱降价行为;惩治拖欠供货商货款行为;惩治乱开店、不按规划开店行为。同时,进一步完善政府法规体系,形成以商务部为主体的国家发改委、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药监局、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总局等法规体系,避免相互对立。制订《商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等标准,修订和完善多种流通领域标准体系。

(作者为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贸易系主任)

 

作者:洪涛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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