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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渠道变法         ★★★
商务部渠道变法 品牌销售重分天下?
副标题:
作者:杨小林、寇建东 来源:2008年3月3日 中国经营报 人气: 时间:2008-3-3 17:16:08 进入论坛


  一项旨在防范外资渠道垄断,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补充修改的计划,在商务部强推下,出现了新的动向。

  “应该说修改的范围扩大了。”国家商务部的坚决表态,让本来只是补充规定《进口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途“夭折”,取而代之的是对实施三年的《办法》的全面整改。

  调整后的细则不仅覆盖到跨国车企主导的进口车领域,还将涉及到汽车品牌销售的全方面,它将以“《办法》(补充规定)”的名义,全面整肃自2005年以来形成的问题渠道。
 
    避实击虚

  在商务部的主导下,原定于今年1月颁布“实施细则”已经“夭折”。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司长王琴华明确告诉记者,仅仅针对进口车的实施细则并不全面,他们已经责成有关机构对此进行修改。

  “我们之前报到部里(商务部)的方案没有通过。”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向记者证实。该协会负责起草了“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文。

  去年年底前,针对国内进口车市场出现的价格高企,以及由《办法》带来的厂家指派总经销商(目前进口车总经销商以外资独资为主,比如奔驰、宝马、大众)形成外资事实垄断的格局,商务部曾委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等机构,就当前进口车市场中所涉及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以期打破垄断。

  在去年年底,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向商务部提交的“实施细则”初稿中,共有包括代理合同、建店标准、搭售渠道、配件供应、汽车金融等十四条主要条款增补。(详见本报2007年12月24日报道《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面临重大调整)按照程序,该细则本应在今年1月中旬前正式出台。

  商务部弃“实施细则”提法,而改成《办法》(补充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单独针对进口车领域出台一个新规章,很可能引起外资企业焦虑和抵触,从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在零部件国产化率的政策上,我们已经被世贸组织裁定为‘违规’,商务部此举是为了不给外资留下口实,以绝后患。”上述汽车流通协会负责人分析说。

    范围扩大

  “我们是要把‘实施细则’融入到整个《办法》中。”商务部机电司进口处的一位官员说,部里的思路是不能只针对进口车,《办法》本身,还对《办法》整体做出适当补充和修改。据其透露,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已经开始着手对《办法》进行补充和规定。

  “这样《办法》(补充规定)就不会给业界造成‘内外资企业’区别对待的印象,也更符合世贸组织倡导的‘国民待遇’精神。”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说。

  罗磊暗示记者,此前已经接近完成“实施细则”初稿,将在上述精神的指导下,进行“重大调整”后纳入《办法》(补充规定)里去。罗磊所指的“重大调整”,可能就是将此前针对进口车总经销商(主要是跨国车企在华设立的独资销售公司)提出的“约束性”细则,同时运用到指导国内合资品牌“厂商关系”层面。

  比如,“实施细则”初稿中,关于“蹿货问题”的表述是:禁止进口汽车供应商(总经销商)限制授权经销商的销售区域。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总经销商控制销售网络”。显然,这一条同样适用于国产车的销售领域。

  “按照流程,《办法》(补充规定)最快能在上半年落地。”罗磊明确告诉记者。

    争议犹存

  其实,一直以来对《办法》意见最大的当属汽车流通界。在去年杭州萧山举行的一次渠道流通大会上,与会的各地经销商大呼不平等,并当场联名上书政府部门希望修改《办法》。据知情人士称,在本次两会期间,汽车流通界准备再次联名上书政府部门。他们一致认为是《办法》造成了产销关系的事实不平等,厂家要求实行品牌授权经营,对现有的汽车渠道造成冲击。更重要的是,由于外资在合资企业中占主导地位,渠道也出现了被外资全面控制的迹象。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秘书长张伯顺认为,“《办法》实施三年多的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有反对的声音也很正常。”但商务部却认为有必要对来自民间的声音做出回应,据某商务部官员称,修改《办法》的目的也是为了在两会期间给大家一个说法。

  当然,《办法》修改中间也出现了一条争议颇大的条款。在去年年底举行的一次进口车市场论坛上,商务部主管领导明确表示要适度放开进口车渠道,实行“平行进口”打破进口车总经销商一手遮天的态势。

  “‘平行进口’在国际上已经存在了很多年。在日本进口车年份最高的时候,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到日本的数量占日本同期整个进口车市场的12%。”前述商务部进口处官员用一组数据表明了商务部坚定放开国内进口车市场的决心。

  放开进口车市场显然有助于平抑车价,形成竞争,但随之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即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的产品,售后及维修如何解决?“平行进口”产品如果不能得到厂家的认可,消费者的权益又如何保护?

  “那些都是个案,并不能用个案来替代(‘平行进口’方式)。”虽然承认了现状,但上述商务部官员仍表示,在《办法》(补充规定)中,会对现有的进口车总经销商做出规定。言下之意,“平行进口”的产品一旦出现问题仍会有人来“买单”。至于买单人是谁,记者并没有从他那里得到答案。
  
相关链接

    关于“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商品也称为“水货”,但不是通常所指的“假货”或“冒牌货”,一般指除总经销商以外的其他进口商从产品原产地进口的商品。这类商品一般售价较低。
  据了解,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平行进口”。根据2004年商务部92号公告,只要符合规定,凡获授权的企业,都可到商务部申请自动进口许可,不一定是总经销商,其他经销商也可申请。
  《办法》实施之后,“平行进口”遇到了一些政策上的限制,非品牌经销商的“平行进口”行为是非法的,品牌经销商进行“平行进口”又违反了与汽车生产厂家的合同;同时“平行进口”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的维修服务也可能会遇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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