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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殿昆:论中国个人产权的形成、影响和作用
来源:经济体制改革 199505 发布时间:2005-12-22 点击数:


    文章认为,个人产权是劳动者实现个性独立和自由的必要条件。是支撑产权体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石,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改革、开放以来,个人产权重新在我国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并且对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机制产生了根本的影响和作用。然而,个人产权的形成和发展并不会导致我国经济的私有化。为此,文章针对个人产权的广泛存在与发展所引起的一些社会弊端,提出了应通过完善市场体系,健全经济法制,高扬社会道德,以及加强对个人产权主体的引导和管理等予以克服的对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领域发生的影响最深远的事件,莫过于个人产权及意识的形成。几年前中国的一些经济学家敏锐地觉察到了这一点,提出应当重视对个人产权问题的研究。例如,华生等人指出:“产权只有以个人权利为基础,才可能成为真正的社会权利和形成普遍的约束。”〔1 〕刘诗白教授则认为:“产权的明确对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居民个人合理行为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然而, 几年来由于传统理论把个人产权等同于私有制的“左”的影响还在,经济学家们怕涉嫌主张私有化,绕开了对个人产权问题的研究。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中国的个人产权却没有因为理论界对它忽视而停滞,而是以更加迅猛的速度发展着。这可以从城乡居民踊跃投入房地产、证券和劳动力市场交易中得到证实。对个人产权问题研究的落后,使得中国经济中的一些深层次重要问题,得不到透彻解释。比如,我国的市场经济何以治而无序,为什么国有资产屡遭侵蚀,等等。为了推动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本文不揣冒昧,就个人产权问题发表以下见解。
        
    一、个人产权:市场经济的基石和原动力

    据我们所掌握的资料,我国理论界尚未给个人产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本文认为,个人产权是成年居民对个人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这里,对个人资产的范围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包括实物形态的资产(如生产工具、营业设施、房地产等),而且还包括劳动力和非实物形态的资产(如资金、信息和技术专利、著作等智力成果)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居民个人有权运用这些个人资产为自己创造收入。本文即按照上述定义使用“个人产权”这个概念。
    无论从社会再生产的哪个环节看,个人都是不可再分的最基本的经济单位。企业则是可以再分的,因为它是由个人——各种生产要素的产权主体联合而成的协作群组织。企业的活力和效率,取决于联合体中个人的素质和他们之间协作的和谐程度。基于此,曾启贤教授在其遗作中曾经提出,要重视对“经济分析中的人”的研究。〔3 〕人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的发展,需要消耗物质和精神财富,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的需求是由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自尊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个层次组成的级差体系。其中,生理需求是维持人的生存的最低限度的基本需求。人首先得使这个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才谈得上追求其它层次的需求。人总是希望五个层次的需求都能够依次得到满足。希图使没有得到满足的需求得到满足,就成为人的经济行为的动因。在市场经济中,人只有用个人资产去取得收入增长,才能使自己的需求满足程度不断得到提高。于是运用个人资产参加经济活动增加收入,就成了人的本性,从而个人产权也就成了市场经济中运用得最广泛的一种产权形式。个人产权的确立,无论对劳动者的个性解放,还是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个人产权是劳动者实现个性独立和自由的必要条件。因为只有当劳动者个人拥有一定量的资产作为保险和风险基金之后,他们在面对就业、转业、自愿失业、受教育或闲暇等机会进行选择时,才能不屈从于他人的意志,而保持独立和尊严。
    (二)个人产权是支撑产权体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石。这是因为个人产权具有原生性和广泛性这样一些其它产权形式不具备的特性。从资产形成的角度看,其它产权形式的资产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由个人产权演变、发展而来的。且不说个体、私营企业的资产是由个人产权直接投入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就是集体企业和社团组织的财产也大部分是由个人产权主体投资入股或捐赠而形成的,国有资产最初也主要是由依法没收敌对阶级成员的个人财产,或者赎买大资产者的个人财产而形成的。因此,可以说个人产权是其它产权形式的母体。马克思说,商品经济中一切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所反映的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商品离开监护人,自己不可能走到市场上去。因此,社会中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个人产权主体的参与下进行的。正是这些亿万个人产权主体参与的经济活动,汇聚成了国民经济的总体运行。个人产权主体的经济行为,每时每刻都对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和一切环节发生着广泛作用和深刻影响。可以说如果没有个人产权这个基石的支撑,产权体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将无法运转。
    (三)个人产权主体为追求个人收入最大化而作出的努力,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人成为个人产权主体后,便由一般生理上的人,转变成了具有理性的“经济人”。其行为目的是追求个人收入的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众多个人产权主体为此而作出的努力,使社会经济生活充满无限生机和活力。其次,人脑是一部精巧的计算机,亿万个人产权主体在利已心(追求个人收入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动机)驱使下作出的选择,是任何超级计算机和无论怎样完美的集体选择都无法代替的。而且,从总体上看,个人产权主体在平等竞争下作出的选择,总是推动着生产要素从低效率经济组织向高效率经济组织流动。因此,一个社会如果取消了个人产权,那末也就失去了通过市场选择合理配置资源最有效的经济杠杆,国民经济也就丧失了发展的原动力。
    以上我们所分析的是个人产权在市场经济中的正向作用,它们只有在市场发育完善,法制健全,社会道德高扬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反之,如果市场不完善,法制松弛,社会道德低迷,对个人产权主体无所约束,他们也会象资本家一样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实现“利己”的目的。正如萨谬尔森所言,生产经营者“只要能在竞争的市场中蒙混过去,便会把沙子掺入食糖。”道格拉斯·诺斯甚至认为,“对成本与收益的个人主义的计较肯定将使欺诈、逃避义务、偷窃、袭击和暗杀到处泛滥。”〔4〕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 就曾经上演了这样触目惊心的一幕,引起了社会主义者义愤填膺的批判。但是,将劳动人民置于贫困境地的罪魁祸首是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个人产权只是不良社会弊端的推波助澜者。然而,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却对二者没有加以严格区分,而是或者把它们视为同义语,或者把个人产权(其代名词是小生产者,或小私有者)看成是滋生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土壤和温床,通通列为革命的对象。于是在传统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个人产权便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占有制的陪葬品。
        
    二、个人产权在当今中国的形成和影响

      (一)否定之否定:个人产权在当今中国的恢复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对个人产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从5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按照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在经济领域内进行了一系列革命。个体、私营工商业以公私合营的名利被变相取缔,劳动者的个人产权及其经济人的“利己心”受到严厉批判和压制,全国城乡形成了以“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为主要特征的经济体制。既然劳动者追求个人收入最大化,提高自身需求满足程度的路被堵死,于是他们转而求其次,以尽少的成本换取他人等量的收入,“偷懒”、“搭便车”便成为企业中常见的现象。传统社会主义体制,虽然消除了由于个人产权存在而可能引发的社会弊端,但是也就随之失去了经济人“利己心”激发出来的创业冲动和经久不衰的劳动激情。不仅在中国和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中是如此,在北欧资本主义国家中,也由于实行高税收、高福利政策、挫伤了个人产权主体的“ 利己心”导致“偷懒”、“搭便车”行为滋生蔓延,诱发了“瑞典病”。
    自己的切身感受和外国的经验教训,使中国老百姓和决策阶层深切感受到恢复、发展个人产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项工作最先从贫穷的农村开始,继而扩展到城市。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恢复了自己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和对劳动产品的剩余所有权。进而,国家允许城乡居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人们勤劳致富,个人产权意识开始在人们头脑中复苏。随后国家又开放了劳动力、证券、技术商品和房地产市场,为城乡居民开辟了利用个人资产增加收入的广阔渠道,使城乡居民的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据1993年《中国统计年鉴》资料,1992 年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末余额为11545亿元,加上手持现金和各种证券,估计每个成年居民拥有的资金约2000元,不动产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还不包括在内。另一方面,国家又对价格、住宅、医疗和教育等方面的体制进行了改革,把一部分原来由国家承担的福利开支,转交给居民个人和家庭承担。收入和支出的大幅度双向增长,把居民个人和家庭塑造成了标准化的产权单位。运用个人资产创收,追求个人收入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已经深深地植根于每一个居民及家庭的头脑之中,成为支配其经济行为的指南,这标志着个人产权及其意识在当今中国已普遍形成。
      (二)个人产权对经济运行机制的作用和影响。
    个人产权的形成,非公有制经济、股份制经济、合资和合作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使中国形成了以个人产权为基础,公有制经济(主要是国有制经济)产权为主导的多元化、多层次产权体系。在其中,个人产权伴随着人对一切经济领域活动的参与,介入到了各种经济性质的产权形式中去,对它们的运行机制产生了根本性的作用和影响。
    1.在个体、私营经济中,企业主的个人产权与他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是合一的。因而他们的动机和行为是一元化的。就是千方百计求得企业资产(也就是个人资产)保值、增值。在经济人“利己心”的驱使下,有些企业主甚至会不惜冒违法犯罪的风险,通过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获取暴利。这也就是我国假冒伪劣商品为什么履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个体、私营经济中的雇员,是以其劳动力与雇主发生产权交换关系的。由于我国有大量的待业后备军,劳动岗位供不应求,因而雇主往往采取压低工资,增加工作量,延长工作时间等方式,侵占雇员的利益,雇员往往只能屈从。
    2.从理论上分析,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企业职工具有个人产权主体和企业产权主体一分子的双重身份。他们依其职位高低和对企业贡献大小,对企业剩余享有不同等次的所有权。这使得他们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产生了较为密切的联系,易于把职工的双重身份协调起来,产生有利于企业的经济行为。在一部分经济效益好、剩余比较丰厚的企业中,确实如此。但是,在那些设备老化,生产效率低,社会负担重的老集体企业中,则是另一番景况。由于剩余很少甚至没有,职工的剩余所有权落空,作为企业产权主体一分子的身份被虚化,相应地作为个人产权主体的身份则被强化,于是便产生了形形色色侵占企业利益的经济行为。
    3.国有企业中的普通职工具有个人产权主体和国有产权主体一分子的双重身份;厂长、经理则还多一重身份——企业集体利益的代表。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普通职工通常不享有国有资产的剩余所有权,他们仅仅是作为亿万个公民中的一员——国有产权一分子与国有资产发生利益联系的,这种利益联系是间接而又松散的,因此他们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很关切。另一方面,作为个人产权主体,国有企业职工自身需求满足实现程度的高低,直接取决于个人收入的多寡。这种机制强烈地激励着国有企业职工运用个人资产去谋取高收入。这种愿望在我国现行劳动工资体制下,在企业中难以得到实现,于是他们便采取“偷懒”、“搭便车”等方式,力求以最小成本(劳动支出)取得与他人等量的收入。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与普通职工的最大区别在于,他们享有许多普通职工享受不到的高福利待遇,如宽敞的住宅,方便的个人用车和出国考察旅游机会等。这种高福利待遇使他们的实际收入水平大大高于普通职工,对他们不高的工资收入是一种必要补偿。但是,这种高福利待遇不是以享有国有资产剩余所有权的方式,而是以占有企业集体福利的方式取得的,因此厂长经理们的感激之情,不是记在国家的帐上,而是记在企业的帐上,对企业的“忠诚”超过了对国家的“忠诚”。
    4.国家公职人员也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国民经济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另一方面,他们又是个人产权主体。具有追求个人收入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利己心。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健全的公务员制度。公务员们忠实履行职责,个人收益得不到或较少得到增进,渎职所承担的个人利益损失又很少。于是在利己心的驱使下,公务员中上班混事,积蓄精力,下班大干第二职业者有之;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设置“租金”搞权钱交易者有之。公务员们的怠工、渎职,造成了国有产权代理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实际上缺位,致使国有产权排它性和扩张性机制弱化,从而导致了国有资产在交易中屡遭侵蚀。
      (三)个人产权的形成和发展,不会导致我国经济私有化。
    鉴于个人产权具有强烈的排它性和扩张性,有人担心让个人产权广泛存在和发展,会导致我国经济私有化。我们认为不会出现这种结果。个人产权是一种资产量小而分散,依附性极强的原生性产权形式。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史证明,在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个人产权中的大部分资产将被溶入股份制经济、合作经济和社团(各种基金会)经济中去,只有少部分会演变成为个体、私营经济。因此,个人产权不会成为支配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但它是国民经济运行发展的基石和力量源泉。再者,个体、私营经济这种与个人产权联系十分紧密的经济形式,已经被历史证明是一种过时了的生产方式,因此它们只能在国民经济中起辅助作用,不可能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流和方向。我们认为,我国未来的国民经济,将形成以股份制经济为主体,国有制经济为主导的格局。因为股份制具有大规模聚集社会资金的功能,有一套规范化的产权组织方式和经营管理体制,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将成为我国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国有经济拥有庞大的资产,不仅有责任而且有能力投资基础产业,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更重要的是国有经济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可以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支配股份制经济,成为引导国民经济方向的主导力量。因此,让个人产权广泛存在和发展不会导致我国经济向私有化方向演变。
        
    三、几点结论和对策建议

    (一)以上分析和我国改革开放前后的社会实践表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仍然必须以个人产权为基石和原动力。不可否认,在市场发育不完善,经济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个人产权的广泛存在和发展,会引发一些社会弊端,如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人们崇拜金钱,互助友爱精神下降等。从国外的经验看,这些是发展中的问题,可以通过发展经济,培育完善市场,健全经济法制,高扬社会道德,加强对个人产权主体的引导和管理,使之逐步得到纠正和克服。如果我们看不到这一点并畏惧眼前存在的弊端,转而采取措施限制和取消个人产权的存在,那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会失去发展的基根和原动力。重蹈改革开放前的复辙,最终象原苏联、东欧国家那样断送社会主义的前途。
    (二)不管人们的好恶如何,我国的国民经济已经被置于个人产权基础之上运行,而且这个趋势不可逆转。我们只能在这个前提下寻求产权体制改革的出路。如前所述,个人成为产权主体之后,就转变成了具有“利己心”的经济人。虽然他们同时还具有其它经济身份(如集体或国有产权主体一分子等),但是,在各种身份中,个人产权主体身份与切身利益的联系最密切,因而经济人的“利己心”就成了支配个人产权主体经济行为的决定性因素。而且当市场发育不完善,经济法制不健全,社会道德低迷时,经济人的“利己心”会诱发个人产权主体产生损人利己的经济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和经济管理工作之所以滞后,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对个人经济身份、动机和行为方式的上述变化视而不见,或者熟视而睹。以至于不少经济法律文件,还象计划经济时代那样,把集体或国有产权主体一分子身份看成是支配个人经济行为的决定性因素,认为它们会使个人自发地产生“利他”经济行为,从而放松了对个人产权主体“利己心”及其经济行为的规范、约束和管理,使得损人利己经济行为滋生蔓延,造成我国市场经济治而无序。
    (三)加强对个人产权主体的规范、引导和管理,首先要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建立健全经济法制,确立个人产权主体参加经济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两种平等所有权之间的权、责、利关系。〔5〕产权一旦形成,就要与他们结成交易关系, 这样原有资产所有权的排它性就被打破,所有者的权益就成了他人可以与之共享的共同财产。界定产权——划分利益边界,合理分享共同财产,就成了双方博奕(谈判)的焦点。国家的职能之一,就是通过建立健全经济法制和社会道德规范,为产权交易活动确立博奕规则。并充当裁判,调解双方的利益纠纷,促使契约能全面顺利地得到履行。我国解放前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和半殖民社会中,新中国成立后又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居民没有或者很少受到“平等自愿,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等商品交换原则的熏陶,既不懂得保护自己的产权权益,又不懂得尊重他人的产权权益。改革开放后,经济搞活了,但经济法制建设和管理工作滞后,这种状况不仅没有得到纠正,有些地方还滋生了肆意侵犯他人产权利益的歪风邪气。有鉴于此,在个人产权广泛形成并蓬勃发展的情况下,建立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在全体居民中培养和树立保护自己产权权益和尊重他人产权权益的产权意识,就成了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破除一概排斥西方法律和社会道德文化的错误观点,结合我国国情大胆吸收、借鉴西方法律文化和职业道德规范中的有用成分,用以加快我国经济法制和职业道德建设的进程,使之早日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效地规范、约束个人产权主体的行为,逐步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
    (四)我国个人产权形成之后引发的社会问题之一,是侵权(一些产权主体侵占另一些产权主体的权益)事件频繁发生。如雇主侵占雇员的利益,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者侵占消费者的利益等。此类事件之所以屡禁不止,重要原因之一,是受害者个人出面解决产权权益纠纷问题交易成本(包括重新界定产权利益边界的信息成本和谈判成本)过高,超过了他们从产权纠纷解决中得到的收益,从而迫使他们放弃讨回公道的权利,致使侵权行为得以蔓延。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1.充分发挥各种群众性专业权益组织的作用,由它们代理受害人出面解决权益纠纷。一般来说,群众性专业权益组织(如工会、消费者权益协会等)具有信息资源集中,处理权益纠纷经验丰富等优势,由它们代理受害人出面解决权益纠纷,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使问题尽快得到妥善解决。2.采取严惩和重奖相结合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蔓延。一方面,对侵权方的处罚,其罚款金额应当数倍于侵权行为的收益,以儆效尤;另一方面,应当用对侵权者的罚款的一部分,重奖举报人和赔偿受害者的全部经济损失,以激励举报人和投诉人的积极性,形成对侵权行为的抑制机制。
    (五)我们认为,我国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现在和将来都只能实行委托——代理制。因此,解决国有资产遭受侵蚀问题的基本途径,是通过改革现行体制降低组织费用和监督成本,使代理人忠于职责,以增强国有产权对其它产权形式的抗衡能力,使国有产权在交易中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产权利益边界不受他人侵犯。为此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即把现有的国有资产,分别划归中央、省、市、县各级管理部门和投资公司经营管理。实行此项改革措施,意在通过缩小各级国有资产系统的经营管理范围,减少委托——代理层次,达到减少组织费用,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的目的。2.鉴于受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具有个人产权主体身份和谋求收入最大化的动机,因此,应当对他们实行“高薪养忠诚”和严厉惩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以激励他们忠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具体来说,一是应当让他们享有国有资产的剩余所有权。这样国有资产增值越多,代理人的收入也就越多,其忠于职守的积极性也就越高。代理人薪金收入(剩余所有权的收入)的丰厚程度,应当达到能够使他们抵抗渎职诱因的诱惑。二是应当严厉惩罚渎职者,使他们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政治损失之和大于其渎职收入。〔6〕我们认为,把上述措施结合起来, 进行综合治理,就能够提高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制的经营管理效率,增强国有产权抗侵蚀能力。
                      
    注:
    〔1〕华生 张学军 罗小朋:《中国改革十年:回顾、 反思和前景》,载于《经济研究》1988年第12期。
    〔2〕刘诗白:《论产权构建》,载于《经济研究》1988年第9期。
    〔3〕曾启贤:《经济分析中的人》,载于《经济研究》1989 年第5期。
    〔4〕张理智:《假冒伪劣产品的成因及其治理》, 载于《经济研究》1994年第1期。
    〔5〕段毅才,1992:《西方产权理论结论分析》, 载于《经济研究》1992年第8期。
    〔6〕杨晓维:《渎职的经济分析》,载于《经济研究》1994 年第1期。
 

作者:周殿昆  编辑:ivy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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