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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春玉:论商品流通政策主体、目标与体系
来源:北京商学院学报 199803 发布时间:2006-11-20 点击数:


    随着我国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如何制定科学而系统的商品流通政策已成我国商品流通理论工作者与实践工作者所共同关心的重要课题。为此,本文在总结国内外商品流通政策实践的基础上,对商品流通政策主体、目标及体系做一初步探讨,以供参考。

     一、商品流通政策主体

    商品流通政策主体,即商品流通政策的制定者与实施者。由于商品流通政策是体现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因此,其制定者与实施者也必然是那些能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社会公共机构。那么,这个社会公共机构究竟是哪些机构,它们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有什么样的政策分工等等,显然是需要我们做出说明的。因为唯有如此,才能全面认识各种商品流通政策的性质、适用领域、制定程序及作用原理,进而才能为制定科学而系统的商品流通政策提供依据。

    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共机构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立法、司法与行政机构。

    按照我们的理解,有关商品流通的法律、法规也属于商品流通政策的范畴,因此,作为商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制定者的立法机构也是商品流通政策主体。当然,立法机构的具体形式因国家的政治制度而不同。在西方,立法机构是议会;在我国,立法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但是,不论立法机构的具体形式如何,都改变不了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属性。因此,立法机构不仅是商品流通政策的主体,而且是商品流通政策的最高层次的主体。说它是商品流通政策的最高层次的主体,不仅是因为它的地位、权力最高,而且还因为它所制定的政策(法律)要比其他政策主体的政策具有更大的规制范围与规制强度。

    立法机构制定的有关商品流通的法律,旨在为社会商品流通的相关主体规定了是非标准、行为限度和行为方向,从而事先向人们宣布哪些行为是可以行为的,行为到什么程度,哪些行为是不可以行为的,以及一旦行为要如何制裁等等。但是,这些规定或限制毕竟还是“纸上”的,而要保证对商品流通主体能够按“纸上”的规定去行为,还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按“纸上”的规定去执行。这个具体执行“纸上”规定的机构就是司法机构。显然,按照我们对商品流通政策的定义,司法机构也是商品流通政策的主体。

    除立法机构与司法机构外,作为行政机构的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也是商品流通政策的主体。政府机构虽然没有立法权,但是政府有权制定并颁布有关商品流通的行政命令、行政指导。这些行政命令、行政指导,也是对社会商品流通活动的公开介入或干预,从而也是商品流通政策的重要内容。事实上,从各国的商品流通政策实践来看,政府甚至是最重要、最具体的商品流通政策主体。不仅很多具体的商品流通政策要由政府制定并实施,而且即使是很一般的商品流通法律,也往往要由政府来立案。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甚至具有实际的“立法权”。但是,政府制定的商品流通政策,特别是一些具体的,针对某些领域、某些问题的商品流通政策,必须符合由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而且政府本身也必须接受并服从司法机构的司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又同私人机构同处一个层次。这说明,政府具有三重属性,一方面是商品流通政策的主体,是商品流通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另一方面又是商品流通政策的客体,是商品流通政策规制的现象。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政府既包括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也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例如,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前者有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后者有省、市、县政府及其所属的厅、局、处、科等等。

    当然,在现实的商品流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除政府部门外,各种利益集团,如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等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在西方国家,随着这些利益集团势力的不断强大,政府的政策制定越来越受到这些利益集团的影响和左右。据统计,对政府制定政策施加影响的利益集团,美国约有2万个,日本约有1.2万个,英国约有7600个,加拿大约有8300个。

    二、商品流通政策目标

    如前所述,商品流通政策是立法、司法及行政机构对社会商品流通相关主体的公开介入或干预。虽然不同的政策主体所制定或实施的政策范围与力度不同,然而,各个政策主体所制定的商品流通政策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或目标。这就是说,每种商品流通政策都有自己的目标,即商品流通政策目标。商品流通政策目标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商品流通政策的一般目标,二是商品流通政策的特定目标。

    由于商品流通活动是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进而商品流通政策也是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因此,商品流通政策的一般目标,也就是经济政策的基本目标。关于经济政策的基本目标,从总体上讲,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即经济发展、经济稳定、经济公正和经济自由。

    经济发展是指以经济效率的不断提高为前提的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经济发展意味着就业机会与收入的增加,生活质量或国民福利的提高,以及经济结构的改善等等。显然,经济发展并不完全等同于经济效率的提高,然而,经济效率的提高却是经济发展的前提。不断提高经济效率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从而是经济政策和商品流通政策的首要目标。但是,对于商品流通政策来说,其效率目标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流通活动本身的效率,二是流通效率与其他经济活动效率的相互适应。这就要求,所制定的商品流通政策不仅要有利于流通效率的提高,而且还要保证整个经济社会效率的提高。

    经济稳定也是经济政策和商品流通政策的基本目标。所谓经济稳定通常是指经济能够长期的、无剧烈波动的增长或发展。为了实现经济稳定,经济政策的目标应该力求避免物价、收入、投入产出等经济指标的激烈波动,从而使物价、就业、生产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对商品流通政策来说,其稳定目标则主要应致力于稳定、适度地供应适合消费者需要的商品或服务。

    经济公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公平交易,即经济主体之间以平等的地位与权利从事各种交易活动,没有歧视与被歧视现象;二是公平分配,即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应该尽量缩小。只有公平交易,才能保证经济主体之间的机会均等,从而有利于竞争,进而促进社会的繁荣;同时,只有尽量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才能最大可能地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并缓解社会矛盾,避免破坏性的冲突或动荡。因此,实现经济公正,也是经济政策和商品流通政策的重要目标。

    经济自由,是指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经济自由是经济活力的主要表现,而经济活力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力量源泉。没有经济活力,也就没有创造力,从而也就没有经济发展。不仅如此,经济自由本身也是人类的一种需求,因此,自由度的高低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这里所说的自由,是指不损害社会多数人利益的自由,而不是绝对的自由。经济政策和商品流通政策要以经济自由为目标,则意味着不仅要承认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而且还要保证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并对限制、破坏自由的各种组织及其行为加以约束。

    既然商品流通政策是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因此,经济政策的目标应该是商品流通政策目标的基础或前提。或者说,商品流通政策目标必须同经济政策的目标相统一,而不能偏离经济政策的目标。但是,商品流通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整个经济活动,并具有不同于其他经济活动的特点与职能,因而,作为规制或扶持商品流通活动的政策,也就必然有自己的特定目标。

    我们可将商品流通政策的特定目标概括为:第一,完善商品流通的信息网络,如积极开发、推广POS、EOS、VAN等商品流通信息系统等;第二,培育健全的商品流通主体,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禁止垄断、消除不公正交易及不合理的交易习惯、鼓励自由、公平竞争等;第三,提高商品流通效率,如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开发或引进物流技术、健全物流体制、促进流通主体的联合与协作等等;第四,建立流通金融制度,支持商业信用,加速商品流通,稳定商品供给,降低商品价格。

    应该说明的是,由于商品流通政策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因此,商品流通政策的上述特定目标实质上是对商品流通社会经济效率最大化的追求。这里所说的商品流通的社会经济效率最大化,不是指商品流通本身的经济效率最大化,而是指由商品流通决定的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即通过完善商品流通功能,稳定商品供给,节约社会流通费用,扩大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机会,提高消费者的福利。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在制定、实施商品流通政策时,既不能单纯从商品流通本身来考虑,也不能单纯从企业的角度来考虑,而必须从全社会的角度,从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角度来考虑。为此,商品流通政策主体应该致力于:第一,通过商品流通部门的合理化、精简化,完善商品流通职能;第二,通过消除垄断,纠正不合理的交易关系和交易习惯,扩大消费者选择商品的范围;第三,鼓励价格竞争,降低价格水平;第四,调整商品流通部门内部的经济利益关系,提高商品流通企业的效率。

    三、商品流通政策体系

    如上所述,不仅商品流通政策主体是多元的,而且商品流通政策目标也是多元的,这就决定了商品流通政策也不是单一的,而必然是多元的政策体系。根据前面的论述,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品流通政策进行分类:

    首先,可以按商品流通政策主体不同,将商品流通政策划分为立法机构制定的政策和行政机构制定的政策。前者可称为“商品流通法律政策”,后者可称为“商品流通行政政策”。“商品流通法律政策”包括两个层次:一是针对整个经济社会的,进而也适用于商品流通领域的“法律政策”,如《反垄断法》、《商标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二是针对商品流通领域的“法律政策”,如《商品交易所法》、《期货交易法》、《批发市场法》、《拍卖法》等等。显然“法律政策”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并可通过司法机构的司法实践对商品流通进行强制性调节;不仅如此,由于“法律政策”是通过一系列严格而有规则的立法程序,并在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更具有公正性、普遍性和权威性。“商品流通行政政策”是指商品流通行政管理机构制定的政策,包括有关商品流通的各种条例、命令、指示、指导或劝告等等。对民间流通机构来说,这些行政政策有些是强制性的,有些则是非强制性的,属于强制的是条例、命令和指示,而属于非强制性的则是指导或劝告。与“法制政策”相比,“行政政策”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政策制定程序比较简单,因此,政策的制定成本较低;二是政策出台比较及时,因此,适合于处理商品流通领域的新矛盾、新问题;三是具有较大的机动性和灵活性,特别是非强制性的指导或劝告类政策尤其如此,因此,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调整政策的方向和力度。当然,“行政政策”也可以分为中央或国家级“行政政策”和地方级“行政政策”。显然,中央或国家级“行政政策”是中央政府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政策,地方级“行政政策”是地方政府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政策。中央或国家级“行政政策”适用于全国,地方级“行政政策”只适用于地方。

    其次,可以按商品流通政策适用的对象不同,将商品流通政策划分为生产者流通政策、商业者流通政策和消费者流通政策。生产者流通政策是针对生产者流通行为的流通政策,如厂商的流通系列化政策、农业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政策、厂商直销或销售代理政策、制品安全政策(法律)、质量表示政策(法律)等等。商业者流通政策是指针对专业化的流通机构及其行为的政策,如大规模零售商业企业政策、中小商业企业政策、商店街政策、购物中心政策、商业业态政策、连锁商业政策等等。消费者流通政策是指针对消费者流通行为的流通政策,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消费合作社政策。当然,这种分类是按政策的侧重点来进行的,有些政策并不是泾渭分明的,而是相互关联、适用的,比如“质量表示政策”,虽然主要是针对生产者的,但是,对流通企业也是适用的。除上述三类政策之外,事实上还有许多适用于所有流通机构的政策是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分类的,这些政策当然也属于商品流通政策的范围。

    其三,可以按商品流通政策的职能不同,将商品流通政策划分为矫正“市场失败”政策和促进商品流通发展政策。矫正“市场失败”的流通政策,主要包括流通稳定政策、流通竞争政策、流通财政政策、流通信息政策、流通福利政策和流通金融政策等等。流通稳定政策,是指为保证商品流通的稳定运行而制定的政策。这里所说的稳定主要指商品供应的稳定和商品价格的稳定。而商品供给稳定又是价格稳定的前提,因此,要实现商品价格的稳定就必须实现商品供给的稳定。当然,即使在商品价格稳定(例如管制价格)的条件下,保证商品供给的稳定也仍然是必要的。显然,建立公共的商品储备制度是保证商品稳定供给的有效途径。从实践来看,世界各国都有相应的公共性商品储备制度,特别是农产品的国家储备制度是相当普遍的。流通竞争政策,是指为保证流通主体的自由、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政策,如反垄断政策,反不正当竞争政策、扶持中小商业企业政策等等,便是典型的流通竞争政策。流通财政政策是指出于财政或公平分配的考虑而制定的流通政策,如烟、酒等特种商品的专卖制度等等。流通信息政策是指针对信息不对称而制定的流通政策,如前已述及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制品安全政策、质量表示政策、食品卫生政策等等。流通福利政策是指针对国民福利与国家安全而制定的流通政策,如商业网点政策、商店街政策、禁止非价值物品流通政策等等。流通金融政策是指向流通机构提供金融支持及规避风险的政策,如中小商业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消费者的消费信贷政策、流通保险政策等等。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商品企业的组织化政策,如连锁商业政策、流通企业集团政策、综合商社政策等等;商品流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政策,如有形商品市场的建设政策、物流设施的建设政策等等;商品流通信息系统的开发、推广政策,如POS、EOS和VSN等信息系统的开发与推广等等;流通人才的培养与训练政策及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政策等等。

 

作者:夏春玉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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