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频道首页 | 专家库 | 专家风采 | 专家动态 | 名家专栏 | 专家观点 | 院长专栏 | 专家推荐 | 专家喜报 | 专家委员会 | 商界精英
您当前位置:首页> 市场专家 > 夏春玉正文
夏春玉:农产品流通渠道:权力结构与组织体系的构建
来源:农业经济问题 20050706 发布时间:2006-9-28 点击数:


    摘要:农产品流通渠道组织体系的调整与构建是解决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化改革中 “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重要方式。本文以渠道行为理论为分析工具,对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中的权力结构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文作者认为造成目前农产品流通渠道稳定性缺失及效率不高等问题的原因在于农产品流通渠道中权力结构的过度失衡,而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则有赖于农产品流通合作社规模与实力的壮大,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以及政府的某些互补性制度安排。

    关键词:农产品流通;流通渠道;渠道权力;组织体系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产品流通的市场化改革,使农户成为了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的基本组织单元。然而,随着这两项改革的深化,一些新的矛盾逐渐凸显出来,其中尤以“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最为突出。这一问题近年来引起了诸多学者的关注,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多数学者都是从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不同农产品流通组织形式中蕴涵的契约性质及其制度内涵,[1-3]进而提出了构建农产品流通组织体系的设想,但很少有学者从流通渠道理论的角度对农产品流通渠道问题进行研究。虽然农产品相对于工业品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农产品流通渠道作为商品流通渠道的一个特定形态,流通渠道理论的分析框架对农产品流通渠道而言也是适用的。本文以渠道行为理论为分析工具,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农产品流通组织体系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为农产品流通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分析视角 。

    一、渠道权力及其结构

    1、渠道权力与依赖。

    在渠道行为理论中,渠道权力一般被定义为一个渠道成员对渠道中其他成员的行为和决策变量施加影响的能力;而依赖则被描述为一个渠道成员为实现期望的目标而需要保持与特定渠道成员关系的程度。[4]从渠道行为理论发展的早期开始,渠道权力就被视为依赖的函数,[5]而且多数学者也是从渠道成员之间相互依赖的角度对渠道权力进行定义的。如Coughlan等人认为,“可以把权力理解为一个渠道成员对另一个渠道成员的依赖程度”,“如果对A有所依赖,B就会改变它通常的行为以适应A的需求。B对A的依赖赋予A潜在的影响力”,[6]影响力的大小取决于B对A的依赖程度。Bowersox 和 Cooper则认为,渠道权力有赖于渠道成员所感知到的相互之间依赖的程度,渠道权力是依赖关系的结果。[7]这种依赖关系的本质是专业化的渠道成员对其他成员所占有的资源的依赖,[8]由于渠道系统中的成员在功能上是专业化的,因而渠道成员之间实际上是相互依赖的,从而每一个渠道成员也都拥有一定的权力。但同样由于渠道成员所占有资源的差异,使渠道系统中的依赖关系呈现出多种形态,从而造成了渠道成员所拥有的权力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也使渠道系统的运行表现出在某一个或几个成员主导下运行的不同形态。

    2、渠道权力的结构。

   (1)渠道依赖关系的确定与衡量。

    美国社会学家Emerson指出:B对A的依赖与B对A所介入和控制的目标的激发性投入成正比,而与B由A-B关系以外的途径达到其目标的容易程度成反比。[9]在Emerson看来,有两个方面是值得注意的:一是A对B的目标实现的影响力越大,则B对A的依赖越大,从而A的权力就越大。Emerson所说的激发性投入实际上是B想要达成目标的欲望的强度。Coughlan等学者则将这个目标的内容称为“效用(价值、利益和满足感)”,[6]这就意味着,B对A的依赖使前者能够从后者得到其所期望的效用;二是B能否从A以外获得对其实现目标有价值的资源决定了它对A的依赖程度,可替代的来源越少,它对A的依赖就越大,A对B的权力也越大。可见,较高的效用和替代的稀缺性是构成渠道依赖关系,进而构成渠道权力关系的两个不可缺少的要素。从上述分析思路出发,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衡量一个渠道成员对另一渠道成员的依赖程度:一是对一个渠道成员向另一个渠道成员提供的效用进行评估;二是对提供效用的渠道成员的稀缺性进行评估。其中,前者主要是评估渠道伙伴对效用提供者所提供的利益重要程度的评价,一个可以替代的衡量指标是估计效用提供方在其渠道伙伴的销售额和利润额中所占的比例,这个比例越高,则后者对前者的依赖越大。对于稀缺性的评估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可以提供类似服务和利益的竞争者的多少,二是渠道伙伴转向竞争提供者的难易程度,竞争者越少、渠道伙伴的转换成本越高,则渠道伙伴对效用提供者的依赖越大。[6]

    (2)渠道关系中的权力结构。

    从渠道成员相互依赖的角度出发,我们以渠道成员(A和B)间的依赖关系为二维坐标就可以得到一个如图1所示的渠道权力结构四分图。  


图1向我们展示了在一个二元渠道关系(A-B)中可能存在的四种权力结构:


    第一,高度权力均衡。在渠道依赖结构四分图的左上角,A与B之间处于彼此高度依赖的状态,这意味着双方彼此拥有高度的权力。这种状态的形成或是由于双方都在占有对方认为“有价值的资源”的基础上,为对方提供高效用;或是由于双方各自“有价值的资源”的替代来源具有很高的稀缺性;或是即使存在替代来源,但由双方之间的“双边锁定” 导致了共同的高转换成本。

    第二,低度权力均衡。渠道依赖关系结构的另一种极端情况是处于图中右下方的状态,A与B之间彼此低度依赖,这意味着双方彼此都缺乏对对方的权力。这种状态的形成最重要的原因或许在于二者处于一个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环境当中,关系中任何一方所占有的资源对于另一方而言或是没有吸引力的,或是能够轻易从替代来源处获得,关系的解散与重建的成本均很低。

    第三,权力倾斜(A)。在图中右上角所示的依赖结构中,B对A的依赖程度高于后者对前者的依赖,这导致了渠道权力向A倾斜,A对B的影响较大。这种权力结构产生的原因在于A掌握了更多在B看来“有价值的资源”,而B则从A那里获得这些资源产生的效用,并且这些资源的可替代性来源较少,或是存在替代来源,B由于被“单边锁定”在与A的关系中,转换成本较高。

    第四,权力倾斜(B)。与上一种情况完全相反,处于图中左下角的权力关系则向B倾斜。在这样的依赖结构中,A对B的依赖程度高于后者对前者的依赖,这种依赖关系的直接后果就是渠道权力向B倾斜,B对A的影响较大。这种权力结构的产生是由于B占有了更多A所认为“有价值的资源”,并且依靠这些资源向A提供较高的效用,而A或是难以寻找替代者,或是被B“单边锁定”在该关系中。

    3、渠道权力结构分析对本文研究的启示。

    上述四种权力结构是在二元渠道关系中由于渠道权力分布形态差异而产生的,因此,关于渠道权力结构的分析,对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启示:第一,渠道权力的不同结构会造成渠道系统运行绩效的重大差异,这一点已经得到了诸多实证研究的支持。一些研究表明,高度均衡的渠道权力结构能够促进渠道成员之间的信任和承诺,从而改善整个系统的运行绩效;[4,10-12]而另一些研究则表明倾斜的权力结构往往会产生利己和剥削行为,[13-14]渠道关系中的行为规范的形成也会受到阻碍。[12]而权力低度均衡的渠道关系则由于双方都不着眼于关系的建设,合作伙伴在一个竞争充分的市场中频繁转换,因而其运行绩效也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上。第二,由于渠道系统中相互依赖的本质是对资源的依赖,因而进入渠道关系的成员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对方需要的资源,这种资源占有量的多寡不仅是该成员能否进入渠道关系的前提条件,而且也决定了该成员在渠道权力结构中的位置。第三,不同的渠道成员可以根据其在渠道权力结构中的位置选择有针对性的渠道权力策略以巩固其有利的位置和改善其不利的条件。[15]另外,在上述分析中,虽然渠道成员被抽象成了两个没有分别的代码(A和B),但根据分析对象的不同,我们完全可以将其还原成真实的渠道成员角色。在我们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重点关注农产品的生产者和流通者之间的权力结构以及由此展开的一系列问题,由于不同渠道形态中农产品流通者的角色是多元的,所以我们将在不同的渠道分析中还原农产品流通者的具体角色。

    二、农产品流通渠道中的权力结构

    1、农产品流通渠道的主要形态及其权力结构。农产品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农产品由于品质和特性差别较大,从而导致了多种形态的流通渠道。从我国当前的农产品流通渠道来看,存在着三种主要的流通渠道,其涉及的主要流通组织形态为批发市场、 农产品流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农产品流通面临的主要问题——“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出发,我们将着眼点置于各种农产品流通渠道的上游,即农户(农产品生产者)及与其发生直接联系的农产品流通组织之间的关系上。

    (1)农户-农产品批发商。

    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交易的主要载体目前在我国农产品流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批发市场体系中,农户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的是产地批发市场。此种类型的批发市场通常位于某种农产品的产地,农户作为农产品的专业生产者直接进入市场与农产品批发商进行交易。由于批发市场的开放性,农户通常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入或退出市场,与批发商的交易也是一次性的,交易完成之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告完结。因此,农户与农产品批发商的交易类似于古典契约性质的交易,交易双方都在寻求每次交易的利益最大化,并不着眼于长期交易关系的建设,交易对象频繁转换。由此可见,在农户-农产品批发商这一渠道中,渠道关系中的权力结构是低度均衡的,交易双方彼此之间的依赖度均很低,交易进入与退出的壁垒也很低,并且由于市场的开放性,双方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均较小。此种渠道权力结构决定了这一渠道运行的相对低效率:首先,农户作为市场交易主体规模小而为数众多,从而增加了交易的次数和交易成功的难度;其次,由于为数众多的交易主体交易规模偏小,增加了作为市场价格被动承受者的农户的市场风险;最后,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交易的载体无法提供农产品加工、处理等功能,在分散的农户加工处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农户只能得到农产品价值的一部分,无法实现农产品的增值。

    (2)农户-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农户”这一组织形式通常也被称为“订单农业”,龙头企业通常由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企业充当,因而它们也是直接与农产品生产者进行交易的流通组织。在这种渠道关系中,按照双方签订的契约界定权利与义务,农户按照契约约定进行指定品种和数量的农产品生产,而龙头企业则按照契约约定专事农产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并为农户生产提供相应服务。相对于批发市场中农户与农产品批发商的交易而言,这种渠道关系相对稳定,在维持农户作为农业生产基本组织单元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同时,发挥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农产品的优势,联结农户进入市场,从而与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的规模性相适应,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同时,由于交易关系的相对稳定,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一次交易代替了批发市场中农户与批发商之间的多次交易,从而使交易成本得到了节约;龙头企业对农产品的加工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价值,从而增加了整个渠道的收益,因此渠道的运行绩效相对于农户-批发商渠道也提高了。

    在农户-龙头企业这一渠道关系中,渠道权力结构是严重向龙头企业倾斜的。首先,从农产品的交易额来看,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农产品交易额几乎是农户的全部收入,而单个农户提供的农产品在龙头企业收购的全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却是非常小的,这导致了农户对龙头企业的强烈依赖。其次,从交易对象的稀缺性来看,由于农产品的同质性,生产相同产品的农户在龙头企业看来是完全可以相互替代的,而对于农户而言,对特定农产品收购和加工的龙头企业却是相对稀缺的,农户往往没有更大的选择余地,这再一次造成了农户对龙头企业的强烈依赖。农户对龙头企业的强烈依赖,再加之龙头企业在市场信息、产品检验等方面的优势使龙头企业在这一渠道关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但该渠道关系在现实运作中,却没有完全呈现出龙头企业绝对主导这一特征。由于农户与龙头企业签订的契约无法排除诸如自然和经济因素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因而出现了在履行交易契约时总会有一方采取机会主义的违约行为的现象:当市场价格高于协议价格时,农户存在着把农产品转售给市场的强烈动机;而当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龙头企业则更倾向于违约从市场上收购。[2]如果说后者是龙头企业倚仗其权力优势地位而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的话,那么前者则是由于缔约双方实力严重不对等,造成的权力结构过度倾斜而导致的龙头企业的权力失效。当农户违约时,龙头企业在决定是否请求第三方规制对方的行为时,它面临着一个成本与收益的权衡。龙头企业的收益是单个农户的赔偿,而其成本则是诉之法院的费用。对于资源占有量有限的单个农户而言,龙头企业的胜诉收益会大大低于其成本。再加之农户的分散与为数众多,理性的龙头企业一般不会请求第三方对农户的违约行为进行规制。而当为数众多的小型农户采取一致性违约行为时,龙头企业的影响力就更小了,这一点我们将在后文进行详细论述。由此看来,由于渠道关系双方规模与实力的严重失衡,渠道关系并无法在龙头企业的主导下平稳发展,渠道关系的稳定性的缺乏,进而会对渠道绩效产生负面影响。

    (3)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

    这种渠道结构是对农户-龙头企业这一结构的完善与矫正。在这一结构中,仍然由农户分工负责指定农产品的生产,龙头企业分工负责农产品的收购、加工与销售,只是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不再直接订立契约,而由农户自己组织的农产品流通合作社充当了农户与龙头企业交易的中介,由合作社代替分散的农户与龙头企业签约。合作社在这一渠道结构中所起的作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契约与龙头企业约定农产品的生产数量及主要的品质和技术指标,并将生产任务分配落实到各个农户;二是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为农户提供各种服务;三是在农产品收获后(与龙头企业一起)进行农产品的验级、收购,并将企业的收购款分发给各个农户。可见,由合作社作为农户与龙头企业交易的中介组织进一步提高了交易关系的稳定性,并提高了渠道的运行绩效。首先,合作社代替农户与企业签约大大减少了契约的数量,从而节约了交易成本;其次,依靠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以及农村社会文化与道德的约束,大大降低了农户的违约率;[2]最后,合作社作为农户的合作组织,其规模和实力相对单个农户而言大为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农户-龙头企业结构中规模和地位的严重失衡,不仅使权力倾斜的程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矫正,并且对企业的违约行为也产生了一定的约束与影响。合作社对过度倾斜的权力结构的矫正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合作社的整体实力与规模大大高于单个农户,从而更加靠近与龙头企业合作的对等区间;另一方面,由于合作社组建的专业性,某种特定农产品或某个特定地理空间内只有一个或为数不多的合作社,增加了企业合作对象的稀缺性,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龙头企业对其的依赖,同时也增加了对龙头企业的影响力。从我国农村合作社组织的发展现状来看,由于合作社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其规模与实力仍偏小、偏弱。这样的现实决定了在这种渠道结构中,权力结构仍然向龙头企业倾斜,并且由于合作社对权力结构过度倾斜在一定程度上的矫正,使企业的权力效果得到了增强,渠道关系仍在企业主导下运行。而与此同时,正是合作社规模与实力的有限性使其对过度倾斜的权力结构的矫正缺乏力度,合作社仍旧没有处在一个与龙头企业相称的合理区间内,这就导致了与农户-龙头企业结构中相似的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新的“违约困境”。[2]

    2、农产品流通渠道权力结构中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主要农产品流通渠道中的权力结构呈现出低度均衡与过度向龙头企业倾斜两种状态,这两种权力结构都对农产品流通渠道绩效的提升形成了阻碍。权力结构的低度均衡是与我国以农户为基本生产单元这种农业生产体制相适应的,但分散且数量众多的农户作为农产品流通的交易主体使整个渠道呈现出一种无序与低效的状态。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出现的农户-龙头企业以及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流通渠道形式,实际上就是对农户-批发商这一低效渠道的突破和变革。但同样是因为为数众多的分散、且小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与龙头企业的实力过于失衡,造成了新的渠道关系中权力结构过度向企业倾斜,并在此基础上导致了企业的权力失效。渠道行为理论已经表明,渠道成员之间合作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双方彼此对对方资源的依赖,这实际上是隐含着一个进入合作关系的双方在规模与实力上应当是对等的,或者二者之间的差异应当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内这样一个命题。由于我国农业生产体制的特点,龙头企业实际上无法找到这样一个对等的农产品生产者,它面对的是一个近似原子化的农业生产者群体,因而这样的渠道合作关系实际上是先天不足的。而造成企业权力失效的原因除了这种规模与实力的巨大反差之外,还在于农户在违约时所采取的一致性行为。可以想见,当只有个别农户违约时,由于农户之间是近乎可以完全替代的,龙头企业可以在其替代者那里获得同样的资源,并拒绝与违约农户继续合作,从而保持着对农户的影响力。而当大多数,甚至所有的农户同时违约时,龙头企业便没有了选择的余地。 按照布劳关于权力弱势群体结盟的观点,[16]农户同时违约实际上近似于分散的农户结成了一个联盟来共同对抗企业的优势地位,农户违约行为的一致性无意中增强了农户对企业的反抗权力。对上述问题的矫正是在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增加了一个新的行为主体——合作社,代替农户与龙头企业签约建立合作关系。虽然合作社的规模与实力仍然有限,但它的介入对农户-龙头企业之间过度倾斜的权力结构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矫正,从而使渠道关系的稳定性和渠道运行绩效都得到了提高。但正是由于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规模小、实力弱以及合法性等问题,合作社对权力结构过度倾斜的矫正能力是有限的,农产品流通渠道的稳定性和绩效仍然面临挑战。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一个基本结论:要提高农产品流通渠道运行的稳定性与绩效,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的关键是平衡农产品流通渠道中的权力结构。这种权力结构的平衡当然不是建立在渠道关系双方彼此低度依赖基础上的低度均衡,而是在增加农户组织化程度基础上的向渠道权力高度均衡方向努力的平衡。渠道行为理论的研究已经表明,高效运行的渠道是权力结构高度均衡的渠道,而从增加农户收入,增强农业整体实力的角度来看,若能建立由农户或其合作组织主导的农产品流通渠道无疑是更为有利的。这些目标的实现显然都有赖于农业生产者整体实力的增强。农产品流通合作社对农产品流通渠道的介入无疑是一种平衡渠道权力,甚至追求农业生产者流通主导权的有益尝试,发达国家(如日本、英国、德国、法国等)的经验已经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农产品流通组织方式 。

    三、农产品流通渠道权力结构的均衡与渠道组织体系的调整

    渠道中的权力结构实际上是渠道关系双方之间依赖性的反映,因此要平衡权力结构就要从平衡依赖关系着手。从渠道行为理论中关于依赖的本质以及渠道关系中依赖性的确定与衡量的观点中,我们就可以得到若干有益的启示。同时,由于我国农业发展的弱质性,在农产品流通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仍然离不开政府的某些政策安排,这个方面对均衡渠道权力同样是重要的。

    1、提升农产品流通合作社的规模与实力。从依赖的实质是对资源的依赖这一前提出发,我们自然能够得出的一个平衡依赖性的途径就是继续提升农产品流通合作社的实力,使之进入与龙头企业合作对等地位的合理区间,以有效矫正权力结构的过度倾斜。随着合作社规模与实力的增加,它便具有了与大规模交易相称的资产,这样,在合作社发生违约行为时龙头企业就可以将其诉诸于第三方(法院)以形成对违约行为形成强大的约束力,从而发挥龙头企业拥有的渠道权力的作用。同时,合作社规模与实力的增强也会对龙头企业的违约行为产生较为有效的约束力,这无疑增强了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之间渠道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合作社的强大不仅使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之间的权力博弈具有了对等性,还会使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之间的交易额发生较大的提升,从而增加合作社提供的农产品资源在龙头企业获得资源总量中的比重,当该比重足够大时,就会产生龙头企业更加依赖合作社的情形。而合作社规模扩大的同时往往会伴随着特定农产品合作社数量的减少,从而增加合作社的稀缺性。上述两点都会造成龙头企业对合作社较强的依赖性,合作社也由此可以获得流通渠道的主导权。更为重要的是,当合作社的实力足够强大时,合作社便有实力建立自己的加工企业和分销渠道,进一步获得与龙头企业合作的主导权。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随着合作社规模与实力的壮大,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之间的权力关系实际上会经历一个权力向龙头企业倾斜-双方权力的相对平衡-权力向合作社倾斜的演化过程,当然我们这里只是从双方实力对比的角度考察权力结构的变化,双方关系的性质以及某些制度性因素是我们下面要关注的主题 。

    2、降低龙头企业的稀缺性及构建关系转换壁垒。无论是对于分散的农户,还是对于规模和实力还比较弱小的合作社而言,对特定农产品收购和加工的龙头企业本身的稀缺性都是造成渠道权力结构倾斜的重要原因。因而平衡渠道权力的另一个思路就是通过引进多个以相同农产品为收购和加工对象的龙头企业,通过企业之间的竞争来降低龙头企业的稀缺性,并对龙头企业的违约行为造成制衡。当然,此种策略的采用还有赖于当地特定农产品的生产能力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如笔者在内蒙古西部某市调研时就发现了这种现象,当地政府为保障番茄种植农户的利益,在已经引进了一家番茄加工企业的基础上,又引进了一家规模与原有企业大体相当的番茄加工企业,并通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安排番茄种植面积的办法既实现了当地番茄的就地转化和企业的满负荷运转,又形成了番茄加工企业之间的有效制衡,从而保护了处于权力弱势地位的番茄种植农户。

    如果降低龙头企业的稀缺性会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那么在农户或合作社与龙头企业既定的合作关系内,通过对关系专用性资产的投资,构建关系的转换壁垒,则是另一种均衡渠道权力,防止双方机会主义行为的有效途径。渠道关系双方通过对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实际上是将双方“双边锁定”在特定合作关系中,从而迫使双方将更多的资源和注意力集中到对长期合作关系的构建与维护上来。国内有关学者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契约安排的研究表明,通过专用性投资,可以使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商品契约相当稳定。[3]在稳定的合作关系中,即使权力结构是倾斜的,但由于双方都存在的关系转换壁垒,以及农户对于与龙头企业合作的收益高于退出合作成本的预期,使之会选择继续留在合作关系中,从而使整个渠道在龙头企业的主导下运行。但由于龙头企业与农户或合作社规模与实力的严重不对等,可能在专用性资产投资上产生投资不对等的问题,显然这会产生诸如龙头企业被“单边锁定”等新的问题。国内一些地方的实践,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即通过龙头企业吸收农户入股,或与农户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方式,不仅构筑起有效的关系转换壁垒,而且使关系双方的利益与目标变得同一,从而提高渠道的稳定性与运行绩效。

    3、政府的互补性政策安排。在推动农产品流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政府的某些政策安排对于弥补农产品流通渠道组织缺陷,培育和推动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结果都表明,合作社介入农产品流通渠道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组织创新,它对推动农产品流通渠道绩效的提升,以及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价值。但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在与龙头企业开展合作时却面临着合法性缺失、资金融通困难以及资源禀赋先天不足等诸多问题。[17]合作社法律主体地位的模糊使合作社在与龙头企业的合作中深受困扰,龙头企业宁愿与乡镇政府签约而不信任合作社的现象,恐怕就是合作社组织合法性缺失的直接表现。而资金融通困难以及合作社资源禀赋的先天不足则直接制约了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和实力的提升。针对合作社法律主体地位模糊的问题,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合作社法》,明确合作社的法律主体地位,为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提供制度基础;而对于合作社资源贫乏以及融资难的问题,国内诸多学者提出了将新兴合作社与传统农村供销社的资源进行整合的观点,显然,要实现这样的主张,也需要政府相关政策的推动。另一方面,除了加大力度培育与促进合作社等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之外,政府针对现有农产品流通渠道进行一些补充性的政策安排对于稳定渠道关系,提升渠道绩效也十分关键。如由政府设立农业产业化风险基金,在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时,政府动用基金对农户或龙头企业进行部分价格补贴就会达到稳定渠道合作关系,弱化市场和自然风险对合作关系的负面影响。再如政府通过设立信息中心和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缓解农产品流通渠道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防止渠道成员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 罗必良,王玉蓉,王京安(2000):农产品流通组织制度的效率决定:一个分析框架,《农业经济问题》第8期.
[2]周立群,曹利群(2001):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演变与创新,《经济研究》第1期。
[3]周立群,曹利群(2002):商品契约优于要素契约,《经济研究》第1期。
[4] Kim, Stephen Keysuk and Ping-Hung Hsieh(2003).Interdependence and Its Consequences in Distributor-Supplier Relationships: A Distributor Perspective Through Response Surface Approach. Journal of Marketing Research, 40(Feburay):pp.101-112.
[5] El-Ansary, Adel and Louis W.Stern(1972).Power Measurement in the Distribution Channel. Journal of Marketing Research,9(Februay):pp.47-52.
[6] Coughlan, Anne T., Erin Anderson, Louis W. Stern and Adel I. El-Ansary(2001). Marketing Channels, 6th.Beijing: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
[7] Bowersox, Donald J. & M.Bixby Cooper(1992). Strategic Marketing Channel Management. McGraw-Hill.
[8] Zhuang, Guijun and Zhou Nan(2004).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ower and Dependence in Marketing Channels: A Chinese Perspective. European Journal of Marketing,38(5/6):pp.675-693.
[9] Emerson, R.M.(1962).Power-Dependence Relation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27(February):pp.47-52.
[10] Gundlach, Gregory T. and Ernest R. Cadotte(1994).Exchange Interdependence and Interfirm Interaction; Research in a Simulated Channel Setting. Journal of Marketing Research,29(November): pp.516-532.
[11] Kumar, Nirmalya,Lisa, K. Scheer, and Jan-Benedict E.M. Steenkamp(1995).The Effects of Perceived Interdependence on Dealer Attitudes. Journal of Marketing Research, 32(August):pp. 348-356.
[12] Lusch, Rober F. and James R.Brown (1996).Interdependency, Contracting, and Relational Behavior in Marketing Channel. Journal of Marketing, 60(October):pp.19-38.
[13] Anderson,James C.and Barton Weitz(1992).The Use of Pledges to Build and Sustain Commitment in Distribution Channels. Journal of Marketing Research,29(February):pp.18-34.
[14] Heide,Jan(1994).Interorganizational Governance in Marketing Channels. Journal of Marketing,58(January):pp.71-85.
[15] 张闯,夏春玉(2005):渠道权力:依赖、结构与策略,《经济管理•新管理》第2期.
[16] 彼德•布劳(1988):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华夏出版社.
[17] 陈阿兴,岳中刚(2003):试论农产品流通与农民组织化问题,《农业经济问题》第2期.

作者:张闯  夏…  编辑:wxj
  • 本文标签: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分享】 【打印】 【收藏】 【关闭
    编辑推荐
    王先庆:“九重九轻”——剖 徐印州:伦敦商业考察印象记
    热门资讯
    蒋青云简介 陈淑祥:重庆现代服务业发展对


    网站简介 联系信息 专业服务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20-84096050  传真:020-84096050  Email:webmaster@Kesum.Com  
    粤ICP备05001115号   广东现代专业市场研究院版权所有 ©2004-2014
    网上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