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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消费与发展论坛暨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发布会实录
来源:2009年4月21日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09-4-22 点击数:


    挑战消费潜规则  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时间:2009年4月21日
    地点:省工商局27楼第三会议室
    主题:2009年消费与发展论坛暨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发布会


    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来宾,2009年消费与发展论坛暨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发布会即将开幕。请出席的各位领导和来宾入座,掌声有请。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2009年消费与发展论坛暨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发布会现在开幕。我是今天论坛的主持人,来自南方电视台的王世军。非常欢迎各位参加本次活动。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一部署下,于今年2月份开始,广东省消委会推出“挑战消费潜规则”行动,并联合各市消委会以及《羊城晚报》、南方电视台等一些广东主流媒体,进行大规模消费潜规则线索征集。至今共收到举报线索1900多条。广东省消委会经过认真的审核和深入的调查,从中筛选出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将在今天正式向社会发布。


    本次论坛的顺利举办,不但得益于省消委会、《羊城晚报》和南方电视台等单位的通力合作,更有赖于广东各相关司法机关、政府主管部门、法律界、企业界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大力支持。因此请允许我在这里荣幸的介绍出席本次发布会和论坛的领导和嘉宾,他们是:广东省工商局副局长冯湘勇先生;羊城晚报报业集团总编辑黄斌先生;南方电视台台长区念中先生,南方电视台副台长余瑞金女士,广东省消委会副会长陈国樑先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长王宗仁先生,广东市物价局副局长庄振锡;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广东银监局办公室副主任王敏先生;同时介绍来自法律界的朋友们: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先生;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江波先生。


    今天也邀请到部分行业协会代表广东婚庆行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林雪吟;


    非常感谢各位的参与,其他参与本次论坛的领导嘉宾,由于时间原因在这里不一一介绍。抱歉!感谢各位领导百忙之中参加本次发布会。


    十大消费潜规则正式发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醒消费者防范消费潜规则、推动相关行业自律、推动执法部门出台管理措施、推动相关地方立法、并促进审判机关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首先有请省消委会陈国樑副会长致辞。


    陈国樑: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省消委会欢迎大家光临本次2009年消费与发展论坛暨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发布会现场。面对大家多年来对消费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这次“挑战消费潜规则”活动,按照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开展。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这次“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活动,我简要介绍一下开展这次活动的相关情况。
    所谓“消费潜规则”并没有很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没有显示出来,但是已经是心照不宣的消费规则,成为相关法律法规之外的另一套行为准则和规范。尤其酒楼吃饭不管是否喝茶都要交茶位费。我们将其界定为不为消费者知晓,对消费者危害极大的潜规则。
    一般来说消费潜规则有四大特点:
    一、表面是合理的,虽然不合理但是就是因为这是惯例不去打破的规则。
    二、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侵害了群体的利益。
    三、在行业中普遍存在,被行业广泛的认可。
    四、在多数情况下没有具体的法条认定其违法性。这是广泛存在消费领域的潜规则,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了民法当中的诚实信用的规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从今年2月份开始,省消委会开展“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活动,另一方面公开征集消费领域潜规则,发动广大消费者各行业从业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举报消费潜规则。我们开展“消费领域潜规则”征集活动,得到社会各界普遍支持。特别要提出的是羊城晚报和南方电视台得知此活动之后,一直与我们联系,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并愿意把这些活动做大做强,做出成效。
    从2月份开始,羊城晚报开出专栏,专题报道38篇。南方电视台共制出8期专题节目。经过两个月的宣传和发动,全省共收到举报1900多条,通过大量信息的汇总和整理,选出10条消费者反应最为强烈的潜规则。经过专家的意见评出了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在今天进行发布。
    以上是我代表主办单位对本次活动相关情况的介绍,请各位领导、嘉宾、新闻界的代表畅所欲言,挑战消费潜规则  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出谋划策。谢谢大家!


    主持人:非常感谢消委会陈国樑会长的支持。我们发现一个最为引人关注的特点,就是省消费者和合作的新闻媒体主动介入生活关注民生,把舆论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从过去的投诉全面转向了双方合作,深入到生活当中去主动调查发现问题,并且提出前瞻性的话题,这样一个全新的领域。把“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变成了公益活动。媒体是怎么看的呢?有请南方电视台副台长余瑞金女士。


    余瑞金: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早上好。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活动,南方电视台一直非常重视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报道,因为每一个人不管自己的身份高低,不管从事任何职业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消费者。在今天3.15期间配合省消费者南方电视台和羊城晚报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做了大量的关于消费者潜规则的报道,在此期间总共收到群众的举报很市民和居民的600多条次,南方电视台很多报道也登陆了中央电视台的东方时空,取得很好的社会效益。


    今天省消委会、南方电视台、羊城晚报共同进行2009年消费与发展论坛暨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发布会,这不仅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媒体也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积极的事情。表明了作为新闻媒介已经从单纯的新闻报道进一步迈向了主动促进构建和谐的消费关系,推动行业自律,推进相关立法,为扩大消费需求提振信心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这也是媒体影响力的一次提升过程。


   3.15消费领域潜规则的报道以及今天“十大消费潜规则”的发布和接下来的研讨会开了一个新典范,就是社会团体、平面媒体、电子媒体的合作,从信息的沟通,资源的整合,跨部门达到传播效果的最大化。非常期待三方合作能够成为常态、新的业态,预祝这次的发布和论坛取得成功,谢谢大家!


    主持人:非常感谢余瑞金副台长。接下来请出主办单位之一羊城晚报报业集团总编辑黄斌先生致辞。   


    黄斌:各位朋友,首先代表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对今天出席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发布会嘉宾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
    从今年2月份以来羊城晚报联合省消委会和南方电视台一起举办了举报消费潜规则的活动,为什么《羊城晚报》要做这个活动呢?我们认为不管是报纸也好、电视也好,作为媒体承担十分重要的社会责任,就是为群众代言,维护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正。这个社会责任如何落实到实实在在的读者和群众的权益上?我们认为它的切入点就在日常的消费行为当中。为什么?因为生存权、发展权都好,最终都要通过老百姓的消费行为得以实现。如果群众的消费权益都得不到保证,群众消费公平没有保证,那么社会的公平、群众的生存权利就没有得到体现。这是最实在的权利、最实在的利益,也是最实在的公平。
    我们认为如果抓住了在消费现象当中以见不得人、上不了台面这样那样的潜规则加以介入,能够通过今后我们报道以后,经过立法、监管等等的跟进措施,打破消费潜规则,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提高消费者信心,构造消费和谐,这样不仅仅是给群众带来好的消费环境和信心,而且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很好的环境。也是媒体发挥刚才我说的社会责任的最好途径。
    同时,这个举动也完全符合当前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如何按照中央跟省委的要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通过扫清消费领域的种种障碍,为扩大内需提供良好的条件。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更好发展,实现保增长、保民生和保稳定,这也是媒体的一个重大责任。如果说媒体通过这项活动能够达到这两个目的,维护了消费者的权利和能够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我们的贡献,那么我认为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好社会责任,尽到了作为媒体、社会公民应尽的责任。
    希望这项工作能够继续下去,能够在省消委会、南方电视台和消费系统主管单位省工商局的支持和配合下,这项工作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能够真正的解决一些问题,从根本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能够争取更好的消费权益。如果这样的话,我们的工作就达到了效果。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黄斌总编辑。揭露和挑战消费潜规则,不仅有消委会的努力还有媒体的监督,还有一支重要的力量,就是广东省工商管理系统,接下来有请广东省工商局副局长冯湘勇先生致辞。掌声有请。


    冯湘勇:各位来宾、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今天省消委会、《羊城晚报》、南方电视台在这里举办2009年消费与发展论坛暨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发布会,借这个机会我代表省工商局向多年来关心支持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朋友及辛勤工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第一线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具体到我们广东,面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成为促进我省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因素。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活动,就是要以消费维权为抓手,督促社会各方特点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净化消费市场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拉动消费需求,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下面,我就此项活动的开展讲几点意见:
    一、开展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活动是消费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营造消费和谐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不少行业当中存在的被称之为“潜规则”的东西,摆不上台面,隐藏在正式的规则之下。很多局内人明明知道潜规则给社会带来的伤害,但是因为利益驱动,“理性”地成为了沉默者。于是,一些人或许是其他行业潜规则的受害者,同时又成为本行业潜规则的实践者。整个市场生态与秩序,因此大受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消费促发展,就必然需要净化消费环境,也自然呼唤青少行业潜规则。我们开展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活动,就是要对广大消费者开展消费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的能力,引导理性消费和科学文明消费,努力构建消费者要素之间的和谐关系;我们开展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活动,就是要对生产经营者开展消费教育,增强其自我约束能力,以其合格的商品和规范的服务切实对消费者负责,努力构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和谐关系;我们开展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活动,就是要在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开展消费教育,加大消费维权的行政保护力度,营造公平竞争和诚信和谐的市场环境;我们开展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活动,就是要通过新闻媒体的消费教育,充分发挥新闻监督作用,努力营造消费和谐的舆论氛围。
    二、开展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活动有利于工商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促进工商职能的到位。近期以来,我省各地的消委会组织纷纷行动起来,向各界征集消费“潜规则”,试图将隐性的“潜规则”显性化,这边是一种值得尝试的努力。多灾阴暗角落的“潜规则”,最怕的是阳光,一旦形成,“潜规则”逃无可逃。而在根本上,多数“潜规则”是不合理、不合规甚至不合法的,需要监管部门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加大必要的打击力度。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政府职能部门的各级工商局、作为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监督职责社会组织的各级消费者委员会,将突出“消费与发展”这一主体,进一步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努力营造有利于扩大内需、促增长的良好消费环境和市场环境。
    三、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营造良好消费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活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同时,必然会触动部分经营者的利益,甚至会触动部分行业的整体利益。因此,其进程也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可能会面临不少的困难和阻力,需要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完成这一重要使命。今天,我很高兴的看到,应邀参加发布会的还有来自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物价局、广东银监会、各行各业以及消费者代表,表明了大家对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活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希望大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破除损害消费权益阻碍经济发展的“潜规则”而不懈努力,共同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在这里我也诚恳地请求广大消费者、企业新闻媒体监督、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以利于我们不断地改进工作,更好地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服务。
    谢谢大家!
   谢谢大家!


    主持人:非常感谢以上的致辞嘉宾。历时两个月1900多条征集的效果,最终经过专家的深入调查和评议,在今天公布的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呢?接下来请出广东省消委会副秘书长江列华先生为大家正式揭晓“十大消费潜规则”。


    江列华: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按照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一部署,广东省消委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挑战消费潜规则活动,从今年2月份起,通过全省各级消委会和新闻媒体广泛征集有关消费潜规则的线索和案例,并组织部分媒体代表和相关专家初步筛选出其中20条消费潜规则,4月中旬刊登在网易、羊城晚报、金羊网等供消费者选出影响比较大的潜规则。最终确定了“十大消费潜规则”,现在发布。


    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
1、高额"车位管理费":业主自有车位,月管理费仍高达60-800元,远高于同一小区的住宅管理费。
2、停车场只收费不保管:收费停车场宣称"只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上财物"。
3、"羊城通"收取高额押金:办一张"羊城通",须收押金30元,远远高于其实际成本。
4、电器售后服务自设高额"开机费":手机、相机、家电、手表等产品出现故障,不管最终检测结果如何,拆开外壳即强行收取100-500元不等的"开机费"。
5、购买商品房时的一些配套费用,由消费者付费,受益人却非消费者:签购房合同时,开发商要求业主缴交一笔律师费,而律师服务的对象却是开发商;按揭贷款商品房需由业主购买房屋保险,而受益人却是接受抵押的银行。
6、信用卡全额罚息:持信用卡透支消费,虽在还款期前已还部分款项,但到还款期后,仍需按全部透支款付息。
7、婚纱和艺术摄影,多拍照片或底片,消费者需另外高价购买。
8、美容连锁变相"吞卡":连锁美容机构通过更改服务点等方式,增加顾客消费成本和消费门槛,从而赚取额外利润。如在一家分店办理消费卡的顾客,不久后却因这家分店关门被迫到另一家分店消费(不让退卡),最终由于消费不方便而放弃权益。
9、特价机票不改签、不退票。
10、酒楼、娱乐场所设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和服务费,收取餐饮茶位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


    具体内容请看大屏幕。


    主持人:“十大消费潜规则”今天正式向社会公布,在座的各位看到“十大消费潜规则”内心是否有所触动呢?你是否天天遭遇这些潜规则呢?这些被大家称之为习惯、惯例、常理的潜规则,在日常的生活中大行其道。我们没有行政市场的监管去查处它吗?在遭遇潜规则的时候,行业和企业如何自律呢?


    本次活动当中省消委会邀请五位资深的律师,对这“十大消费潜规则”做了分析。“十大消费潜规则”进而形成全社会的消费和谐,规范企业的行为。


    今天他们会在现场跟大家谈出站在律师和法律界人士的角度是怎么看待“十大消费潜规则”的。先休息5分钟。


    (休息)
   
    主持人:各位2009年消费与发展论坛暨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发布会论坛部分现在正式开始。“十大消费潜规则”每个人读到他的时候都认为是熟悉又是陌生,熟悉是因为在生活中无时无刻我们会遭遇它,陌生是因为大家似乎认为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是否没有法律、市场监管、行政规则去规范它。这种习惯是否就合理呢?这种隐藏在消费背后的陷阱是否应该长期存在呢?如何去看待消费潜规则?今天请到了来自于法律界、司法界、企业界、行业商会的不同代表来探讨“十大消费潜规则”。


    五位律师的两个月的研究非常有意思,是从日常生活开始当中的,有人说到拍婚纱照是甜蜜的陷阱,如果想要底片要另外高价购买,面对美丽的照片很多新人,刚开始谈好是千元的套餐,最后要付出好几倍的价钱才能拿到照片。作为律师如何看待?


    江波:我来发表一下意见!


    正像主持人说的影楼是绑架了消费者的形象,消费者害怕照片或者底片还有自己形象这部分的内容脱离自己的控制,被人家不恰当的利用,这样被影楼“潜规则”了,违背了自己的意愿。我们认为消费者和影楼之间存在摄影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来履行,不管合同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约定。对于超出约定这部分多拍的照片或者底片,消费者有权选择买或者不买,按照约定消费者是有选择权的。问题在于消费者决定不买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否主张把多出来的底片或者照片销毁?我们认为这个破解点在消费者的肖像权,因为照片和底片中含有消费者的形象,我们认为涉及到消费者肖像权。除了另有约定,在肖像权的关系当中,消费者有自己肖像权最终的控制权,影楼是没有控制权的。因此,应当把肖像和记载肖像的载体加以区分,影楼拥有的是载体的所有权,但没有经过许可的时候,永远载体的影楼就会构成侵权。
    根据摄影服务关系的目的以及性质,我们认为除非消费者通过名顺把肖像的控制权授予影楼,也就是说把含有自己肖像的照片、底片的控制权授予影楼,除非消费者做出这样民事的约定,影楼是没有这样的权利的。


    主持人:江律师运用到一个“绑架”和“肖像权”这两个词,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每一个市民都知道我拥有肖像权,面对消费甜蜜陷阱的时候又就范呢?


    江波: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垄断的地位。所谓垄断地位是通过本身行业的垄断性或者通过行业的联盟形成的,这个行业可能不是一个垄断的行业,但是通过各方商家的联盟,对单独的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没有办法去改变跟商家的交易或者规则,交易的规则是由商家定下来,消费者一定要接受的。讨论的“潜规则”大多数情况是这种情况。


    主持人:今天有婚庆协会的行业代表在林小姐,律师用了“绑架”、“肖像权”这两个词,作为行业负责人之一你如何看待这个现象?


    林雪吟:大家好!我认为刚才律师用“绑架”这个词也可以说是对的,从行业协会来讲行业是要服务会员单位的,刚才说到二次的收费,就是说一对新人进去影楼有协议的,说好我拍15张照片收费是1600元,拍的时候可能会多拍几张,影楼多拍几张很正常,本身也是对消费者负责任,拍了15张如果其中有一张拍得不好或者不甜蜜、美丽的话,所以就多拍几张,消费者就选自己最喜欢的15张照片。从肖像权方面来讲,我很大胆的说,他们也没错,因为我是问你这个拍得很好,你是否喜欢?协会也会接到这样的投诉,他说你们行业会员而且是副会长单位,我们去那边拍照片,为什么要多收我们的照片?以前是一百多元,现在是加两倍以上。你们作为行业协会,你们怎么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我也接到类似这样的电话。


    因为行业协会在广东来说是去年七月份才成立的,接到这些问题也召开了会长会议,接下来作为行业协会会树立行业的标准,也想跟工商局联合出一份《婚庆服务合同》,不但是到影楼拍照,还有其他的。我个人认为有一个过程,协会会很合理,对商家和消费者都会有很公平的标准。谢谢大家!


    主持人:李小姐表达了两个层次的意见。一、作为行业协会接到类似的投诉;二,有赖于设立行业当中的某种标准。您认为这种意见有助于打破“潜规则”吗?


    江波:这是很好的态度,最终形成公平、合理的标准,有赖于监管机关、行业协会、全社会大家参与提出意见,形成一个标准。能够维护影楼的利益,也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主持人:改变现在合同明显有利于另一方面的权利。


    江波:对。


    主持人:王所长您经过这样的“潜规则”吗?


    王先庆:我还没有经历过。


    主持人:您认为刚才的分析到位吗?


    王先庆:我认为这是一个市场,婚纱市场相对来说是比较成熟、完善的,比房地产市场更公平。消费者有选择权,有维权的基础,市场还是比较完善。消费者拿几千元去拍婚纱照,个人意识和民主意识也是很强的,在这里面的地位不是很弱势的,还是比较强势的消费者。在这方面,虽然刚才协会和律师都说这种方式有利于完善,但是在市场上所处的地位更加好。


    主持人:另外一个“十大消费潜规则”,钱小大家在消费的时候大家就认为无所谓,去订房的时候,都会有一个最低消费。或者去酒楼吃饭的时候,大家都会要掏茶位费。我们想听听周群律师分析一下,小小的茶位费,非常礼貌的告诉你包间有最低消费,合理吗?触犯了什么法律?


    周群:我个人相当不合理的,应该说是典型的强制收费。去酒楼消费,作为酒楼来说除了提供食品、饮料以外还要提供服务。同时,顾客在享受这些服务,在消费饮品服务的时候肯定要适用餐具,也就是说适用餐具以及坐下来就餐自然就要有位置,不可能光吃饭不喝水。所以我认为餐具、茶位的费用应该是茶楼必然的义务。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顾客去酒楼消费,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酒楼在履行服务合同的义务同时,提供已消毒的餐具是附随的合同义务。额外再收取费用是肯定不合理的。


    另外,按国家现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酒楼餐饮企业也有义务向顾客提供已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给顾客就餐。


    最低消费、包间费虽然现在法律没有明确的要求,没有禁止。并且餐饮行业自身的标准也并不是说鼓励餐饮企业收取这些费用。我认为这些费用餐饮企业要做到两点:一、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的时候,必须要事先明示,要履行预先告知的义务。二、必须告诉消费者收取了包间费、最低消费要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有别于不收取这些费用的服务,供消费者自己选择。在收取费用的时候,应该争取《民法通则》中与消费者协商的原则,而不能在消费者最后买单的时候在报价单上出现了最低消费、开瓶费、包间费。如果是那种行为,肯定是强制收费。


    主持人:我们今天在现场的还有另外一位来自职能部门的嘉宾庄处长,物价局是定价的,是检查价值机制的,是保证价格平衡和公平。对于日常酒楼消费当中出现费用,您如何看待呢?


    庄振锡:“潜规则”是有客观存在的一面,我个人认为茶位费是历史上,我没有考究什么时候传下来,我估计是比较早就有茶位费的。至于餐具消毒以及餐巾纸费用,我是同意律师的观点,我应该收取。作为酒店来讲,也没有必要另外收取,在餐饮价格当中去体现就可以了。还需要说明一点,法律不能够收茶位费是不对的,法律是允许它收的,所以我们把它当做是“潜规则”,如果法律不允许的话,我们部门就得去查,是否应该这么收。我是这么看待的,谢谢大家!


    周群:关于茶位费和餐具消毒费我始终认为是酒楼应该提供的义务,作为本身酒楼影响要提供的,餐饮除了“餐”还有“饮”。


    主持人:餐饮协会的代表怎么看待?


    餐饮协会:之前在网上也查询过餐饮费、茶位费等等问题进入了“潜规则”,也跟业内和其他行业协会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收集了几点意见,在这里代表协会发表一下。


    一、餐饮企业设定的费用不具有强迫性和欺诈性,因为我们理解所谓的“潜规则”主要的特征就是不敢或者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有意的欺诈消费者,餐饮企业的消费者在消费之前企业一般都很明确的说明,并且在殿堂显著的位置表明本企业的服务规定和服务标准,或者在点菜之前都事先告知消费者所有消费项目以及收费的标准,这就是充分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让顾客可以放心消费、明白消费。


    餐饮业是充分竞争性的行业,任何餐饮企业都不具有垄断性,餐饮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都是有价值的,包括上述所涉及的包间费,为什么包间飞比一般坐在大厅的费用要高了,因为服务成本都是不一样的。


    消费者也可以自由的选择是否接受提供的服务,所以我们认为不带有任何强迫性和欺诈性的。这些费用都是跟消费者协商的情况收取的,属于市场调节的行为。


    二、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来进行正常经营活动餐饮大部分企业都是按照国家餐饮价格管理法规,坚持明码标价原则合理定价,维护消费权益,消费要求也是广大餐饮企业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在开放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过高不合理的收费,企业都是无法生存的。


    餐饮业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服务,力求在市场竞争中能得到生存,很多行业协会对于个别经营不规范。在这里欢迎社会、政府一起监督行业的发展。作为行业呼吁企业向消费者充分告知,避免消费纠纷,构造和谐的消费环境。我们是尊重了市场的合理要求,如果这方面收费是不合理的话,应该由政府部门明确不合理的范围而不是单方面列为“潜规则”的范畴。


    这是行业协会发表的意见。


    周群:我补充一个意见,刚才听了行业协会的意见。服务费、包间费是与消费者共同协商的原则。刚才她也提到了在酒店、宾馆都有告示。她刚才讲到的比如说最低消费,我在自己的酒楼或者餐饮企业张贴告诉你在我这里消费一个房间最少要280元或者380元,这种行为应该是典型的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提到的格式合同,这种行为是带有强制收费很浓的味道。作为消费者如果整个餐饮行业都设最低消费,对消费者来讲就是违反公平交易权的行为。我不同意那位女士的意见。


    主持人:掌声鼓励一些,有交锋。


    记者:刚才餐饮行业协会说了,他们是显性而不是隐性的规则,消费者也有选择的权利餐饮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潜规则”是统一的不具有竞争性的,收茶位费是所有的企业要收茶位费。在北京、上海能找到收茶位费的酒楼吗?很少的,在广东地区特别普遍。给我的感觉就是以前读书那样,你是工人可以选择被资本家剥削,也可以选择不被资本家剥削。我认为这个是非常不公平的,整个行业在收取,而不是具有竞争性的行业他们之间可以收可以不收。


    主持人:我们发现在酒楼小小的消费当中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有另外一种消费,如果说以面对的对手更加强势的话,在座的80%都会举手说是发展商。可能一两元的茶位费周律师咬咬牙就可以接受。但是另外一种消费是咬牙也不可以接受的,购买商品房时的一些配套费用,由消费者付费,受益人却非消费者:签购房合同时,开发商要求业主缴交一笔律师费,而律师服务的对象却是开发商;按揭贷款商品房需由业主购买房屋保险,而受益人却是接受抵押的银行。


    李瑾:让我点评这个我认为非常尴尬的,我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开发商。看到这个题目之后,选择我来点评也许是比较熟悉的,因为我比较熟悉这些“规则”。


    关于这一点我们的意见是还是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房的时候很多时候是根据自己的居住习惯来选择的,对于商品房的选择不像其他的商品,地域性和不可复制性导致了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这一点我也是承认的。


    关于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确定以后,比如说购房的附加费用,要求购房者承担的收得最多的就是律师的见证费,就是见证双方签约的费用,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太公平的,消费者本身可能不想选择这个见证的服务,这样情况下可能消费者不需要这个服务,这个也是行业的要求,基本上很多楼盘在签约的时候都有见证服务费。这个服务费应该这么理解?享受这个服务是开发商和消费者,但是付费的是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


    第二就是银行按揭的保险费到底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我们的意见就认为银行按揭的保险费受益者实际上是银行,购房者已经向银行支付了利息款,包括银行应该对消费者所贷款房子投保的费用应该是由银行承担的。


    关于银行按揭的费用和刚刚点评的也是一样的,在购房者购房的时候,银行或者律师行都好,都是开发商之前所选择的,消费者没有选择权,从这一点来讲,我认为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李老师分析得非常清楚明白,接下来的问题怎么办呢?


    李瑾:现在看到一些比较大的房地产企业,采用的按揭律师费和相关费用都是由开发商支付的,因为它也可能是团购的价格,以前收取按揭费、律师费的时候可能是比较高的价格,早期这个市场可能是在3000元左右,现在已经降低到300元左右,一些大品牌的开发公司是他们来向律师付费的。我认为这个情况已经得到解决了,没有得到解决的是高额的服务保险费还是购房者来承担。


    主持人:王敏主任如何看待?


    王敏:我发表一下个人的看法,我非常赞同谁受益谁付费,这一点原则是应该坚持。购房过程中保险费谁来付?我有个人意见。房屋的所有者是谁?也许在抵押期间银行是受益者,毕竟是你买了房子之后,所有权是消费者,而不是银行签这个合同。这是我的个人观点,不一定正确。很多人都有注意到房地产开发商有促销的动机,银行也有受益的,是他放出的贷款。消费者也有受益,因为房子的意外风险取得了利益。假如这个房子销毁之后,你想到底是谁来索赔?考虑这个问题可能就更加清楚一点。我就讲我的个人看法。


    李瑾:我是不太同意王主任的看法的。按您这样分析的话,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您是同意的。我们要探索的是银行按揭的房屋保险费谁是受益者?您认为消费者和银行都是受益者,我认为银行是受益者。今天“潜规则”点评就是还款保险,贷款的受益人只是银行,贷款必须投保,不是贷款的投保当然是消费者。在贷款还款中,银行一方面收取了利息费用,利息费用就意味着对贷款的抵押物要承担投保的费用,我对贷款还款的保险受益人是银行而不是购房者。


    王敏:我非常愿意跟大家探讨这个问题,只有探讨之后大家才能把这个问题讲清楚,对消费者是很好的事情。还款保险其中有一个方面我个人认为房地产开发商还是受益者,很多担保者都是房地产开发商,你说他不是受益者吗?即使让银行承担利息,在还款保险的程度上银行应该是受益者。我认同“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主持人:接下来李律师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还是跟房子有关系的,车位费,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但是付了费让他们很不舒服。高额"车位管理费":业主自有车位,月管理费仍高达60-800元,远高于同一小区的住宅管理费。是否合理?


    李瑾:开发商产权的车位管理费,物价部门有明确的价格的,这是做得非常好的。另外一点是业主自有车位管理费,这方面政府没有指导价,是非常混乱的。我们看到最低是60元,最高是800元。广州地区对业主自有车位管理费一般是150元,这个“潜规则”遣返了下意识哪些权益呢?因为没有相关的政府指导价,导致了业主跟物业管理公司协商价格的时候,车场的管理只有物业管理来管,在管理过程中提供什么服务?收取了费用以后,业主有哪方面的权利。


    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自有车位管理费的时候,说只提供照明和清洁,我是不负责保管责任的,这一点我认为是严重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是自有车位跟物管 公司协商管理费的时候,一定要在合同里面明确,要有保管费,物业管理公司还要去投保,要不业主车被盗的话,是没有偿还能力的。


    庄振锡:今年一般要把自有车位管理费列入政府指导价格范围。目前我国对物业实行的价格管理是分两个不同的管理形式:住宅是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是市场调解价;为什么这么产生呢?国家当时把住宅的定义没有包含车位或者车库,历史发展的产物原来很少。《羊城晚报》最早把这个问题揭露出来,我们也在《羊城晚报》做过答复,这是发展中的问题,非常不合理、非常不对,现在要把它纳入到住宅的指导价。作为住宅的组成部分,不能跟居住分开。我可以告诉大家,今年一定会把这个事情明确下来,把它作为政府指导价来进行管理。


    主持人:掌声鼓励一下庄处长。提到停车,周群律师也要定评一个停车场只收费不保管:收费停车场宣称"只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上财物"。I


    周群:看跟停车场是租赁关系还是保管关系,本身停车场就是保管关系,现在更多的停车场特别是广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咪表收费的办法,把本身应该属于保管关系的转化成租赁关系,咪表收费是叫做车位停车设备使用费,就是不负责车上财物的安全。广州市政府在出台咪表收费价格的时候并没有听证,也没有征求市民的意见。我认为那个标准是更多的保护停车场和咪表经营公司。

    二、关于停车包括不负责安全是典型的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应该是违反《民法》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现在物价部门也没有区分保管合同的停车费以及租赁合同的停车费有什么区别?不管是咪表公司还是不负责安全的停车场都好,都是按照标准来收费。我认为这是不公平的。

    主持人:又涉及到政府部门相关立法的问题。如果说涉及到立法的问题可以通过人大其他各种社会力量使它发生改变的话,黄志威律师所担当的职责几乎可以无言可诉。特价机票不改签、不退票。黄律师怎么看?

    黄志威:首先,打折的机票和全额机票是没有区别的,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是一样的。二、航空公司为了自己的经营行为,吸引更多客户的市场行为,这不是对消费者的恩惠,并不能因为说我出售的是打折机票,我承担的义务就应该比全额机票少,这个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无论是全额机票还是打折机票承担的义务是一样的。按照《合同法》第295条规定,航空公司赋有改签和推表的义务。航空公司现在规定不改签不退票,我们买机票在电子机票都印有打折机票不改签不退票,我认为这是一个格式条款。在买机票的时候,航空公司没有跟你协商上你这个机票不能打折,没有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没有协商的条款,这种情况是格式条款,就是通常所说的“霸王条款”。

    现在关键问题是大家都认了,我自己也是一样的。如果这个时候有人对退票要收取高额退票费等等问题有了起诉,慢慢会改变。航空公司那么一个强势单位,可能要进行法律上的行动。这种案子法院应该是判你胜诉。

   另外一个问题,消费者消费的时候,你别看航空公司是强者,我们的关系是对等的,如果你改签,你不能说我买的打折机票是晚上8点的、10点的,如果要改签到明天上午11点的黄金时间的,这个时间的价格肯定不一样的。你改签应该允许,相同的航次,航空公司应该准备一些这样的航班,打折是一个常态,而且法律规定你必须应该不得拒绝改签或者退票的话,你应该提供这方面的服务。

    主持人:黄律师说得非常明白,打折是航空公司的营业手段。"羊城通"收取高额押金:办一张"羊城通",须收押金30元,远远高于其实际成本。朱永平来谈一下?

    朱永平:“十大消费潜规则”有三大问题涉及到卡的问题,美容卡、羊城通、信用卡。羊城通应该是广州老百姓骂得比较厉害的卡,30元高额的押金,目前国家对押金的问题是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等方面规定的并不多。涉及到人数众多公共产品的企业单方面来制定“潜规则”,使得老百姓很不满意。


   目前羊城通所制定的肯定就是霸王条款,这个霸王条款就是买款的时候制订了一个章程,或者在大堂有规定。怎么把羊城通30元的成本,比如说押金、工本费、退卡等等,要政府来促使羊城通把霸王条款作为公共条款。霸王条款如何演变为公共条款,根据《物价法》、《价格法》、《民法》搞一个听证,你制定这个条款我来听证会的时候,就把大家共同通过的条款,叫做公共条款。羊城通几十万人用它,在物价局的倡导下,使这个公共产品不成为霸王条款,这是下一步非常重要的议题。

    主持人:陈国樑先生,刚才谈到很多消费“潜规则”会发现,“潜规则”如果是一张桌子的话,坐在对面一方比坐在这边的消费者要强势,强势的原因是因为政府的相关部门或者政府的下述企业或者在行业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或者单位,如果把这些霸王条款变成公共障碍的话,中间有什么障碍?要跟社会有一个博弈的结果。您认为这是结果霸王条款很好的方法吗?

    陈国樑:中间的障碍主要就是行业企业的自律意识不够强;另外,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在消费里面自我保护的意识也不够强。

    对于这一点消委会会作出我们的努力,把我们所了解信息传递到立法机构,促使立法机构对于“潜规则”变成公共的规则。促使政府监管部门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潜规则”进行有效的监管,促使司法部门在审理这方面案件的时候,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来进行有效的审理。

 
    主持人:王先庆老师,您是研究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之类的,刚才我们讨论的是制定契约双方都不是对立的。

    王先庆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谈谈相关的问题。

    一、这次选择“十大消费潜规则”羊城通是广州的,2009年是第一届,2010年也许不是“十大消费潜规则”了,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潜规则”,期待第二届能把“潜规则”揭都得更多,尤其是农村的“潜规则”,对农民的消费更大损害,缺乏对农村消费者的保护。

    二、“潜规则”定义的是缺少“明规则”,在中国处于市场经济完善时期,这时候应该让消费者市场保护出台更多的“明规则”,站在市场成熟的角度,从消费者的角度来出台这样的政策。现在更多的是从经营者保护,政府部门、法律界过去是更多的保护生产者,现在要有一个转型,更多的保护消费者。

   三、理性的看待消费“潜规则”,消费“潜规则”有一些规则还是合理的,不必对善意的“潜规则”进行批判,批判的应该是不尊重人性的,同时对人的利益构成损害的恶的“潜规则”。市场经济基本要素中,有一个基本就是要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保持自由平等。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现在中国经济不发达,就是基本前提不具备,不尊重别人的利益,不尊重别人利益的背后就是不尊重人性,不尊重他人。

    不尊重的背后,刚才问到的问题就问到了,过去民主化发展过快,在经济民主化上还是不足的,消费者通过自身的努力取得的进步是有限的,尽管消委会在推动,总的来说还是弱的一方。刚才说到的羊城通,包括咪表等收费,政府是基于保护生产者利益出台的价格政策,这个政策中有一些无形的助长了消费中“潜规则”对消费者的侵害。这个博弈,政府应该更多的从消费者市场均衡的角度来把这些事情做好,谢谢!

   主持人:王老师的规则非常明确,“潜规则”太多是因为“明规则”太少。

  电器售后服务自设高额"开机费":手机、相机、家电、手表等产品出现故障,不管最终检测结果如何,拆开外壳即强行收取100-500元不等的"开机费"。黄律师有什么看法?

    黄志威:要打破这个“潜规则”,政府不能缺位。就像刚才说的这个,大家一看,我把电器送到你拿起去修理,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把电器送上去修理的,你还没有开始修打开了就收500元,可能打开一下2分钟就可以了,收500元太离谱了,大家都认为不合理。那收多少合理呢?没有一个标准,没有一个依据。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收取开机费,服务还没有开始,你只是打开这个盖子,你要收取,相当于跟以前的手机、电话交入网费是一样的,没有跟对方协商。在服务没有开始的时候,收取费用毫无疑问是没有道理的。
    上门维修的开机费,一般都有上门服务费,我认为上门费是合理地,人家花了时间坐车过来收几十元是合理的。如果收了上门服务费还收开机费是不合理的。如果你送上门,是有故障,是多少钱你收多少钱。之所以扯皮,还是刚才讲的缺位的问题,相关部门有没有基本的服务有没有标准,如果有标准的话,可能这种皮还是会少扯一些。总结一条,政府部门不能缺位。消费者也好、消委会也重要,但是政府部门是最重要的。
    主持人:如果说500元开机费是因为没有标准造成的话,你们相信他们是规则最明确的东西吗?信用卡全额罚息:持信用卡透支消费,虽在还款期前已还部分款项,但到还款期后,仍需按全部透支款付息。


    朱永平:南方电视台最近拍了一个电视剧叫《潜伏》。十大规则里面潜伏得比较深的就信用卡罚息。中国银行上个星期给我寄一个通知,说为了保护环境、拯救地球,说银行对帐单就不给你寄了。还有一个就是银行比较损人利己的霸王条款,应该是这里头要把它深化出来的潜伏的主角。

    政府目前明知道银行在侵犯我们的物权,我们拿什么法律对抗它呢?你知道不合法的情况下只有银监会要大胆的取缔它。

   王敏:银行卡是潜伏最深的“潜规则”,我很荣幸听到这样的称谓,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首先我们要从多方面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是一个结果,从银行合同合约的角度看又是另外一个结果。这个会非常好,给大家一个讨论的机会。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对已经偿还的部分,我个人认为也是合乎情理的诉求,比如说我借了10元,还了2万和9万是有差异的,这种合理的诉求能否得到满足,还得取决其他的因素。大家都知道银行消费是有免息还款期的,免息还款期是多少?持卡人除了提现和转帐之外,消费交易从银卡记帐日起到到期还款内,也就是对帐单寄出之后25个工作日后。中国银行不给你提供这对帐单是不合理的,是可以投诉的,但是你要了解清楚是否有通过其他方式给你提供对帐单。我想给消费者一个很好的建议,你要善用免息还款期,如果是4月1日消费,还款期是54天,如果是4月30日消费的,你的还款期和25天。

   信用卡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为客户提供消费便利,这种消费便利叫先消费后付款。银行创造这种工具的目的不是为了透支的,因为透支都是被动的借贷行为,这种风险是很高的,国外业界对透支消费是很高的利息,银行对所有的贷款都是不可控制的。刚才李律师说了,我认为还款保险也是风险定价,如果是信用很高的人就不应该有这个费用。银行对你的情况不了解,才要求额外的费用,从银行的角度来讲是合理的。这是一个情况。

   信用卡消费本身不是用来融资的工具,信用卡是方便便利的。其他的贷款途径利息非常低,从银行的角度来说信用卡消费风险比较大,连最低还款都没有达到,可能还有滞纳金5%和限额的费用,很多人都不知道。

    从合同契约的角度来看,因为合同本身目的是鼓励诚实信用的人来体现的,如果你违约,到期没有还完,你都是构成信用违约,都是要罚息的。

    很多东西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补救的,比如说可以通过信用卡借记卡关联起来,比如说扣款来说,这样就免得你受到损失,也很多的建议,有机会我再给大家提一下。

    主持人:谢谢王敏主任。朱律师听到这样的答复满意吗?

    朱永平:不是很满意,银行技术或者银行单方面制定的全额还款去解释老百姓很轻易用社会通俗的理念去解释刚才的潜规则我认为比较难以说服大家,这个还需要进一步的沟通,我是不太同意王主任的观点。
    王敏:不是所有银行都这么操作的,全额透支消费有一个不准确的消费,银行是透支了10万元,你还了9万元,全额罚息是从记帐日到9万元还款日起才是全额的,比如说4月1日消费10万元,4月2日已经还了9万了,最多也是4月2日这一天是全额罚息。透支罚息是每天万分之五,有些东西我认为不是“潜规则”,是“显规则”。我们认为这种是属于调节价,我调查很多银行的情况,每家银行情况都不一样,没有完全准确的标准出来。你可以有选择权,如果你违反了规定,把社会的标准应该在银行章程中、用户手册中公开,你没有公开可以向银监会投诉,我可以受理的。但是你知道这种情况,又去违约,应该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朱永平:世界上有一家银行已经取消了全额罚息,还是有良心的。

    王敏:银行卡最大的风险全额罚息和部分罚息的问题只是到期还款的问题,大家要善于用自己的信用,一旦信用到期没有还款,你所有的记录在银行的系统是会被记录的,将来所有的融资都会受到阻碍,这个是价格远远要高于你支付多少利息,这是我的建议。本身我们的目的也是促使大家能够来履行、维护自己的消费行为。

    主持人:谢谢王敏主任。另论最后一个“潜规则”的江波律师,这个“潜规则”就是美容院吞卡的问题。

    江波:要破解这些规则在法律上我认为很简单,第一消费者存在卡里的钱是存款关系,意味着消费者在任何时候可以把钱提出来,店家不应该阻挠,也物权阻挠的。如果说存款我通过很多优惠、打折之类的,我把钱放在店家这一段时间是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拿出来之后肯定就不享受这个优惠了。这个对消费者来说是可以自己选择的事情,为了这个优惠我钱存在那里,也可以把钱提出来,不要你这个优惠,但是不能阻止消费者把钱拿出来。

    二、店家取消了某一个连锁店,改变了消费者的条件和内容对消费者是违约行为,消费者在店家违约的情况下可以结束合同关系。这两点是可以破解到“潜规则”的。

    刚才讲到“潜规则”是浮在面上,我就是“黑”你的问题,“潜规则”折射出现的问题是消费者的维权成分比较高。包括消费者自己去维权,我要去投诉、打官司,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可能涉及到的是几十元、上百元,是否值得?

    另外消费者消委会可能为了几十元或者几元钱的投诉,花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帮助消费者维权,这个成本也是很好。店家的违法成本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成本是非常低的,一方面我坑了消费者,并没有受到打击。另一方面通过消费者维权之后,这方面的利益我没有得到,但是有很多消费者没有投诉,这钱就收起来。社会上没有惩罚机制,导致商家是趋利的,在利益驱动下导致于他们敢于做这些事情。

    主持人:非常感谢律师,因为维权的成本过于巨大,使得更多消费者在面对几十元、上千元选择了不可吭声,甚至到后面变成“潜规则”。侵害消费者的商家,成本非常低。今天请到了王宗仁庭长,您如何来看待这个问题?如何期待“潜规则”少一点,“明规则”多一点。

    王宗仁:大家好!根据社会大众的评选,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归纳并整理了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这“十大消费潜规则”涉及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范围很广。从司法的角度看,当前法律法规缺乏对这些问题的明确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裁判依据不足,对一些问题的处理,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今天大家围绕这个话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气氛很热烈,我也深受启发。下面,我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谈谈个人意见。

    从“十大消费潜规则”的内容来看,基本上都是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如关于车位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车位停放的保管合同、房屋买卖及抵押借款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等等。根据民事活动的平等自愿原则和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实践中所订立的合同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处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一方以格式条款形式强迫签订合同等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情形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从省消委会提供的“十大消费潜规则”的内容来看,其所体现的合同关系大力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以格式条款形式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适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排出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1条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十大消费潜规则”所列的第2项关于停车场宣称“只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车辆及彻上财物”的对外告示,就属于停车场单方做出的免除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从理论上讲,具有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在接纳车辆并收取了保管费用后,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即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69条和第374条的规定,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凡提供停车场地让车辆停放,收取所谓场地出租费、停车服务费等费用的,收费人虽自定不负保管责任,仍应视为保管关系成立,不能认定是场地租赁关系,如停放车辆丢失,收费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第2项中停车场的对外告示从法律上讲应当的无效的。

    二、通过行政许可收费的情况。如“十大消费潜规则”中第1想关于车位管理费、第3项关于“羊城通”的高额押金、第6项关于信用卡执行金额罚息等情况,即属于此类。这些收费项目在性质上均属于面向广大消费者的公益性服务或垄断经营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8条、第22条的规定,此类交易或服务的价格应当由政府部门实行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必要时还应当通过成本调查、听证等程序来确定。因此,当发生上述收费项目的纠纷时,首先应考证这些价格的形成是否符合《物价法》的相关规定,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物价部门的审批登。此类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反应,通过行政途径予以解决。

    三、特定行业自定规则而出现的消费纠纷。如“十大消费潜规则”中第4项关于电器售后维修的高额开机费、第7项关于摄影多拍照片或底片需另外高价购买、第8项美容连锁变相吞卡、第9项关于特价机票不改签不退票、第10项关于娱乐餐饮场所的额外收费项目等。这些收费大体上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产生收费项目前,收费一方将可能产生的收费项目及有关权利义务,如第7项影楼关于多拍照片或底片的价格、第9项关于特价机票不改签不退票、第10项酒楼的包间费、茶位费、残局消毒费(仅指保洁公司专门提供的消毒餐具)等情况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坚持消费或者交易的,则视同双方对上述费用的收取达成了协议,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允许。另外一种是不合理的行业自定规则。如第4项关于电器售后维修的高额开机费问题,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尚处于质量“三包”期间,其制定的维修点和维修时收取所谓的开机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关于“三包”服务的规定,该项收费即属于不合理收费,应予退还。如果电器已经超过“三包”期,维修人员上门维修,实际上业提供了维修服务,双方在维修前对维修服务的价格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维修人员收取一定的费用也属合理。再如第8项美容机构通过更改服务点变相吞卡的行为。消费者在特定美容连锁机构办理消费卡,无疑是考虑了该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价格以及是否便利等因素,从而与该特定的美容机构之间缔结美容服务合同。如果该特定机构单方停止营业,无法提供美容服务,应该说其违反了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构成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其应当将消费卡中的余额退还消费者。

    四、通过主消费收取其他费用的情形,如“十大消费潜规则”中第5项关于购房者需要支付律师费和房屋保险费的情况。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消费者需要支付的律师费和房屋表现非等,应当视为双方事人对这些收费项目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消费者应依约履行。如果双方对上述收费项目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履行购房合同的过程中,开发商又要求购房者支付履行费或房屋保险费的,当属不合理。因为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购房合同必须要有法律见证的程序要求,也没有明确规定购房者必须购买按揭贷款的房屋保险。因此,在缺乏双方约定的前提下,该笔费用不应由购房者交纳。

    我今天讲的主要是两点:一、合同必须要资源的原则;二、谁受益谁付出。

    以上的意见供大家参考,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王宗仁庭长,非常严谨。今天的论坛五位律师跟大家分享了他们对“十大消费潜规则”的分析,行业和各相关部门的代表都发挥了他们的意见。“潜规则”只会诞生在灰色地带,灰色地带是在法律监管、行政监管出现薄弱控制下才会出现。王先庆有一个愿望就是“潜规则”越来越少的前提是“显规则”和“明规则”越来越多。

   从今天的论坛可以看出,消委会、媒体、市场监管的职能部门已经意识到面对“潜规则”应该各自去做什么。期待明年在公布2010年“十大消费潜规则”的时候,今天上榜的“十大消费潜规则”已经不存在了,我们欣慰的说2009年这些“潜规则”已经不存在了,由“明规则”代替它。

      非常感谢五位律师和各位专家、行业协会代表。再次感谢本次论坛的媒体朋友和企业朋友们,期待明年同样这个时候在此相会,更希望维权的成本大幅度降低,“潜规则”越来越少,“显规则”越来越多。谢谢大家!

 

作者:佚名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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