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个体工商户,鹰潭市眼镜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江西省鹰潭市同仁眼镜店负责人程元福在BBS上发帖,历数个体工商管理费及与之有关的法规三大罪:
一、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和《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
国家颁布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 》等都没有缴纳管理费的条款。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7年8月5日)的第十三条:“个体工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共同制定。”《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制定法律。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显然属于非国有的财产,至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支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征收。
二、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这个办法规定了管理费收取后的用处,一是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运转经费,二是用于对个体工商户服务和管理。众所周知,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社团组织,按照国家规定有它的会费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事实上工商部门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同时还在收取个协的会费。《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入会原则应当是自愿的,如果一个个体工商户不愿意参加该组织,他就不应该为该组织承担费用。工商部门用行政手段征收个体工商管理费用于社会团体的经费,违背了公民的意愿,限制了个体户结社的自由。
三、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有关法规、规章违反了《立法法》第十条、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在《中发(1997)14号》下发后的1998年12月3日由国家工商局87号文明令废止。随后使用的收费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8月11日《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目前的法律不足以支持国务院《条例》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费,即使支持的话,“国家物价局”也不是《条例》第十三条明确授权的收费办法的制定机关。《立法法》第十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目的、范围,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利转授给其他机关。”《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依据的《通知》,超越了权限,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规章,应当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予以改变或者撤消。
在致全国人大的公开信中,程这样写道:中国的法制正逐步完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都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政府机关只有依法行政,老百姓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和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应当得到与其它经济主体相同的国民待遇,其合法的权利和权益应当得到国家的保护。
[专家热议]
个体工商费,阻碍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在2007年4月由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等主办的“取消个体工商管理费,维护市场主体平等地位”研讨会上,河南省安阳市政协委员秦保常认为,早该废除的收费收了20多年,根源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在全国设立了数万个针对个体工商户收费的工商所,养了几十万的收费人员,其中还有许多编外人员,造成人员的极度膨胀,使工商机关步入‘为收费而养人,又为养人而收费’的怪圈。”
秦保常同时认为,个体劳动者协会已经虚设20多年了,工商局每年都借登记办照和年检的行政职权,向所有注册者强行收取所谓的会费,并且会费额不断地提高。交付所谓的会费已经成为办照和年检的先决条件,“现实中,大量的经费成了工商局当权领导的小金库:行政账户无法报销的、个人和家庭人员支出的、跑官买官等灰色支出,都从协会报销。协会账户一直没有受到监督,藏污纳垢,是一个典型的腐败滋生地。”
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认为,这些收费不仅给以权谋私者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开启了方便之门,滋生诸多腐败现象,还严重恶化了我国目前极其严峻的就业环境。在我国就业形势极为严峻的情况下,个体户向工商局缴纳的费用比税金还要高,阻碍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余永华律师分析认为:在不对其他市场主体收取管理费的情况下,单独对个体工商户收费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有歧视之嫌。“目前,个体工商户主要是下岗工人和农民。与其他企业相比,他们本身就属于市场经济的弱势群体,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人为地加重他们的负担,使个体工商户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劣势地位。
“个体工商户对经济发展有非常大的贡献,而且在现在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的时候,个体工商户还是吸收新生劳动力的主力军。取消个体工商管理收费的问题,绝不仅仅是2756万户个体户的问题,它关系到整个中国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问题。”北京义派影响性诉讼研究中心研究员沙健嵩认为,如果个体工商户的税费负担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它的数量能够有效增长,这样社会存在的大量的失业人员就能够被有效吸纳,而且能够吸引贫困线以下的城市下岗职工和农村进城劳动力加入这一群体。
遗憾的是,在2005年全国经济普查后,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05年底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只有1999年的64%。个体户为什么会下降呢?沙健嵩分析认为:税费负担是个体工商户身上的一座“大山”。一个个体工商户平均每月要向税务部门缴纳50元的税,向工商管理部门缴纳150元到350元不等的工商管理费,还要向城管交纳每月150元到300元的场地费,“以一个个体户平均会提供2.4人的就业机会来算,每年减少上百万个个体工商户,也就意味着失去了200多万的就业机会。”
[声音]
马老板(广州市机场路某杂货铺老板):国税、地税要交,可以理解,没有税收国家怎么运转,但是我不知道每月交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干什么用的。
林先生(广东潮州市五金店铺经营者):办牌照要先缴纳一年的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以后每月还要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国税、地税等……
这些费差不多占了月收入的一半,我们个体经营难啊!作为老百姓,我们都希望有一个办事效率高、而且能真正为老百姓多办实事的政府机构,能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工商针对我们个体户的歧视性收费,更快、更好解决所有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西西(著名网友):工商局把明确规定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和服务于个体工商户的费,演变成为本部门养人的费,演变成为地方政府创收的费。显而易见,如此演变于法于理都不通,显然是一种极不合理针对个体工商户歧视性收费;而如此歧视性收费竟然在各种非议中持续多年,引发个体户强烈不满和社会上广泛置疑。
网易重庆网友(211.155.*.*)说:我们重庆个体工商户税的起征点是每月营业额5000元以上,工商管理费的起征点今年才从以前的每月营业额600元调到3000元,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月营业额未上5000元可以不用交一分钱的税,但是如果你的月营业额4000元每月大概就得交40元的工商管理费,这不是费比税多是什么?还有就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政策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我们这些交费的人根本不知道是怎么用的,从没公布过,也没法去监督!
向会民(广东某主流媒体从业人员):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是根据上个世纪80年代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了很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这个不合理、不合拍的制度应该给予取消了。
周明新(政府公务员):对个体户额外征收的管理费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各种乱收费,已经使得我国的个体户不堪重负。在1999年到2004年的6年间,个体户减少了81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135万户。发展非公所有制经济是我国长期的经济发展方针,个体工商经营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方式。鉴于个体工商管理费的合法基础已不存在,理应让其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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