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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相关法规将出台         ★★★
上市公司并购相关法规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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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莫菲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06-03-24 人气: 时间:2006-3-24 13:27:16 进入论坛



    股改市值已过60%,全流通就在眼前。日前,记者获悉,未来全流通市场下有关上市公司并购的制度和法规,也将很快出台。

  据某知情人士透露,自2005年下半年,证监会开始着手重新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1月,证监会在海南召开内部会议,讨论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草案,之后又作修改。

  该人士表示,预计不久之后,新的《上市公司收购备忘录》和《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管理办法》将正式出台。

  据悉,《上市公司收购备忘录》将着重在三方面为全流通环境下上市公司的并购做制度安排。

  首先,《备忘录》将重新定义要约收购。要约收购将分为全面要约收购和部分要约收购。

  部分要约收购的定义是“收购方对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要约中说明准备收购的股权比例上限、准备收购的流通股数量及收购价格。部分要约收购以收购一定量的股份为必要条件,部分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方所持股份原则上不触发全面要约收购。”

  目前,上市公司收购所采取的强制全面要约制度所带来的高昂收购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收购市场的活跃,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和完成,强制全面要约制度的弊端越发明显。

  新《证券法》已明确上市公司可采用部分要约收购制度。

  新《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部分要约收购十分适用于上市公司股改时,大股东承诺增持一定数量上市公司股权而碰到30%要约收购上限的情况。”某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他指出,部分要约收购为收购人提供了一个更为灵活和成本相对较低的选择,收购人可以根据其需要和市场情况,在收购数量上自行设定收购目标,而不必强制接受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份,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全面要约收购可能导致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

  据悉,管理层基本明确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超过30%时,允许使用部分要约收购方式,但对于非协议转让即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达到30%比例时,是否可采用部分要约方式仍存在一定分歧。

  “之前,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全面要约收购的态度存在不确定性。”申银万国研究人士说,“部分要约收购制度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收购的市场化行为,减少证监会在全面要约豁免方面的行政介入和不确定性。”

  其次,备忘录中将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第三方资产质量设定门槛。

  正在讨论中的门槛比例是,进入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底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当遇到收购的资产是成长性资产、业绩尚未体现的问题时,则要上市公司做出保证收购资产质量的相应承诺。

  “必须警惕上市公司把不良资产置入上市公司而换出优质资产现象再次发生。”一位贴近证监会人士说。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管理办法》将明确上市公司流通股可协议转让,此外将明确在股改后“锁定一年”期间内,禁止上市公司股份在二级市场流通,但可进行协议转让。

  此前,《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指出“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这一规则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有限制性流通的G股公司并购问题。

  另外,《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管理办法》允许有限制性的流通股在“锁一”期间进行协议转让,一定程度上加速外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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