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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问题分析
副标题:
作者:张媛 来源:2012年第9期  《对外贸易》 人气: 时间:2012-11-21 9:46:02 进入论坛

 一、福建省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存在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我国企业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尽管如此,许多上市公司对或有事项的披露仍然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针对这种状况,本文选取了福建省上市公司2009年以及2010年年报,对或有事项披露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根据样本数据,2009年,福建省68家上市公司中仅47家公司披露了或有事项,占69%;2010年,福建省80家上市公司中有58家公司披露了或有事项,占725%。

  (一)预计负债披露不规范

  2009年,福建省68家上市公司中仅16家公司对预计负债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了披露,占样本总数的24%。2010年,在报表中披露预计负债金额的仅21家公司,占样本总数的26%。许多公司的财务报表中预计负债一直为零,预计负债科目形同虚设,即使是计提了预计负债的公司也并未就其对公司产生的财务影响进行披露,这样就隐藏了可能的财务风险。另外,2010年对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了披露的21家公司中,仅旭飞投资、盛屯矿业等14家在报表附注中对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的原因、期初与期末余额及本期变动情况进行了披露,一些上市公司仅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了预计负债的年初数及年末数,在报表附注中并未对预计负债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二)或有事项披露要素不完整

  或有事项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债务担保、承诺、未决诉讼或仲裁、产品质量担保等。通过对福建省上市公司的年报进行分析,这些公司或有事项披露的种类主要有债务担保、未决诉讼及仲裁、承诺、资产抵押贷款以及背书给他人的票据贴现这五项。两年中约50%的上市公司存在债务担保事项,约25%的上市公司存在未决诉讼及仲裁事项,而其他或有事项比例较低,这说明债务担保和未决诉讼及仲裁是上市公司中最为普遍的或有事项。

  对于或有事项,除了准则规定的披露内容外,企业还应将可能性的判断依据、影响因素及其性质、估计的程序和方法等内容披露在报表附注中,然而福建省大部分公司仅披露了或有事项的形成原因,诸如有债务担保或未决诉讼等,没有披露或有负债可能对公司产生的财务和经营影响。有些上市公司凭借准则中的豁免条款,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借口,隐藏了财务风险,使投资者无法对公司作出准确判断。

  (三)或有事项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生了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或有事项,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该或有事项。但福建省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不能及时披露或有事项,且严重滞后,甚至在或有事项发生多年后,接到法院判决书才予以披露,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甚至导致停产或终止上市。这不仅影响上市公司的发展,也极大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同时,上市公司不及时披露或有事项,也意味着存在内幕交易的隐患,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以及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或有事项披露位置不集中

  2009年,福建省68家上市公司中有48家披露了或有事项,占样本总数的69%。其中,28家公司的或有事项在报表附注的“或有事项”部分进行了集中披露,12家公司仅在报表附注的“或有事项”中披露了一部分,而将其他或有事项披露于报表其他地方,8家公司的报表附注中的“或有事项”下无任何信息披露,或有事项的披露分散于其他部分,如“关联方交易”、“承诺事项”、“其他重要事项”,以及在公司年报正文的“重要事项”中的“重要诉讼”、“其他重大合同”等事项中;2010年,在58家披露或有事项的公司中,32家公司的或有事项在报表附注中做了集中披露,16家公司仅在报表附注的“或有事项”中进行了部分披露,10家公司的或有事项分散披露于其他部分,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呈报或有事项的位置比较零乱,信息使用者不容易获取企业所有或有事项的信息。

  二、或有事项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或有事项准则不健全

  1对或有事项披露的规定过于稳健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或有负债只要是可能发生的(即概率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均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而且还要求对经常发生的,对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有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也应进行相应的披露。这样的规定过于稳健,从重要性原则的角度来考虑,“可能性极小”,即发生概率小于5%,属于不重要事项,如果披露,有误导信息使用者判断的可能;若被担保企业有很高的信用级别,基本可以肯定担保损失不会发生,那么信息使用者会因企业披露这些可能性极小的损失,对企业的或有事项产生错误理解。此外,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充分披露应是以不增加企业信息成本为前提,调查了解使用者所需要的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披露。稳健性原则固然重要,但它并不是处理或有事项的惟一标准,其它如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同样重要。

  2可能性的划分过于主观

  会计准则对可能性的划分如下:基本确定,发生概率介于95%~99%之间;很可能,发生概率介于50%~95%之间;有可能,发生概率介于5%~50%之间;极小可能,发生概率介于0~5%之间。其实,以概率表示的可能性仍然具有可操纵性,特别是对于处于临界点附近,这一规则很容易被规避。原因在于概率是客观的,而对概率的判断是主观的,且对可能性标准的量化缺乏可靠的理论依据和实证研究结论的支持。这样的划分主观性太大,使不同的估计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且又缺少可靠的资料来验证,一是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二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无法得到真实公允地披露,并容易使报表信息使用者作出错误的判断。

 3给不充分披露提供了制度漏洞

  我国或有事项准则在披露部分存在例外原则,即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情况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将这些信息披露在会计报表中,而是只需要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这一规定虽然有利于保护企业,但容易被滥用,给企业增加故意隐瞒重大事项的借口,有些企业只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原因,而对其产生的影响只字不提,违背了充分披露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损害了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者的利益。

  (二)企业披露或有事项的成本较高

  或有事项中的预计负债的确认在大多数时间不是仅仅由会计人员来操作就可以认定的。例如对违约损失的确认,就要涉及相关经济法的知识,产品维修承诺则需要对应的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这便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才能作出准确合理的判断。企业必须要提高其财务报表的编制成本,才能较为准确地确认预计负债,而这部分成本是企业不愿付出的,更何况这类信息的披露会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与其提高成本披露这类信息给企业造成不利的影响,不如等既成事实再说。

  (三)对或有事项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享有最广泛的权力,是最为权威的监管者;证券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其权限较为有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是间接的,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来实现的。近年来,虽然证监会对或有事项披露监管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披露违规事件却屡禁不止。尤其是对定期报告,在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相对集中的几天时间内,认真地审核是很难做到的。此外,我国的相关法规制度之间不协调,法规制度实施不配套,使虚假会计信息被揭露的可能性极小,即使被揭露出来,由于我国现已发布的一些法规中惩治造假的规定过轻过宽,因此上市公司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这便增加了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违规的可能性。

  三、完善或有事项披露的对策建议

  (一)修改完善准则的相关规定

  1减少或有事项确认的主观性

  对于或有事项,除了准则规定的披露内容外,准则制定机构还应分别制定不同种类的或有事项判断可能性的详细依据,做到每一类或有事项的“很可能”判断都有据可依。而或有事项“很可能”的判断依据应该取决于相关专家的意见。例如,企业若要判断某项未决诉讼或仲裁是否应确认预计负债,则应根据律师或法律顾问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作出合理的判断;企业若要对产品质量保证作出合理判断,则应以企业销售部门、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相关专家的意见以及以往的经验数据为判断依据。同时,应明确上市披露预计负债的计提基数和计提比例,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2增强或有事项计量依据的客观性

  由于或有事项的不确定性,在或有事项会计处理过程中,应根据谨慎性原则,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时,总是尽可能高估负债或损失,低估可能的资产或利得。企业在确认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时,对于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如果或有事项的其他可能结果大部分均比最可能的结果高或低,为了让或有事项更具有客观性,而不是盲目地选择一个最可能结果,则企业在面临这种情况时,最佳估计数将是较高或较低的金额。

  3明确或有事项披露的时间、方式及程度

  目前我国部分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不规范、不充分、不及时,利用或有事项准则的漏洞,对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因此,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准则,对或有事项披露的时间范围、披露方式以及披露的详细程度作出明确规定,以增强准则的可操作性,规范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二)加大对或有事项的审计力度

  注册会计师应审查或有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或有事项的资料和相关信息,通过向企业的管理层、相关职能部门、或有事项的责任人或知情者,逐项核实或有事项是否确实存在,是否有错列、虚列,特别是漏列的现象。审查或有事项确认的合规性,认真审核企业的所有或有事项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条件,经过确认的程序。未确认程序的或有事项要重新确认,不符合或有事项确认条件的要予以剔除。审查或有事项计量的可靠性,要纠正企业由于某种主观意图而任意计量、故意扩大或缩小金额的现象。审查或有事项披露的规范性,对企业未按规定披露或有事项信息的,应督促其补充披露,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归属,以便更好地保证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并根据会计处理情况和重要程度签发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

  (三)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或有事项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此决定了对或有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时需要借助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企业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或有事项披露的水平。企业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教育和专业培训,一方面,应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并且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另一方面,应加强对会计人员或有事项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培训,使他们能充分认识并正确理解或有事项确认、计量以及披露的相关内容。充分领会会计准则的精髓,掌握大量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企业内外资料并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培养敏锐的洞察力和严密的逻辑推断力,做到在进行职业判断时,能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为投资人和决策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1]张子健,王立峰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情况及完善建议[J]财会月刊,2010(32):22-24
  [2]王伟或有事项报表信息在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财会研究,2009(2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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