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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供货商矛盾之惑         ★★★
零售商供货商矛盾之惑
副标题:
作者:吴文治 来源:2008年2月20日 北京商报 人气: 时间:2008-2-26 16:30:47 进入论坛

  新一年的零供合同费攀高约10%,部分中小供应商因不堪承担高额费用,退出了一些超市卖场。同时,合同费上涨令供应商直指超市一贯开具的发票项目不符问题,间接为零售商纳税叫苦。一些供应商发挥品牌强势,开始对费用和发票类型提出要求。与此同时,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近日公布的《2007年工商关系调查》显示,越来越多的供应商希望政府更多干预零售商与供应商的矛盾。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针对供应商反映的合同费攀高和乱收费等问题,北京商业联合会本月将召集供应商和零售商等企业召开研讨会,协调零供双方的关系。

  合同费上涨 令中小品牌退出

  在国内某大型连锁超市,李先生近日发现,自己经常买的一种价格实惠但不知名的豆奶粉已停售。他向销售人员询问得知,该产品已退出该卖场。

  “今年合同费上涨,一些中小品牌扛不住,自动退出卖场了。”作为供应商的北京世行商贸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姚文华对记者表示。针对新的合同费问题,记者联系了奶粉、食品、儿童玩具等品牌供应商,他们均表示,新的零供合同目前在陆续签订,与去年相比,今年的合同费普遍上涨,华普、沃尔玛等超市的合同费涨幅约15%左右,其他超市也已上涨一倍多。

  零售商和供应商每年初签订合同时,双方将约定一年内的收费金额,目前以促销服务费项目打包统一收取,包括促销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和产品推广费等不同名目的费用,在业内简称为“合同费”。对今年合同费的总数,一些供应商回避了记者的提问,但均表示,“虽然(2006年以来)不让征收进场费和条码费等费用了,但是又出了一些新的名目,总体数量非但没减少,反而增加了”。

  “合同费逐年上涨是不成文的规定!”姚文华指出,今年的高收费已经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由于生产成本增加,供应商的利润越来越薄,很多供应商徘徊在崩盘的边缘。“一旦崩盘,势必影响零售商的生存。”

  记者联系因收费过高而放弃部分超市卖场的供应商,但几家企业负责人表示,担心泄露被挤出部分超市的事件,被另外的合作零售商当成抬高合同费等费用的砝码,因此拒绝向记者透露详情。

  对于供应商一致反映的合同费上涨问题,京客隆副总经理高京生认为,合同费的涨幅不能简单归结为高或低,有的品牌合同费会上涨,有的品牌会下降。“不能把个案普遍化。”高京生同时表示,部分供应商无法适应超市的合同费退出卖场,这是市场行为。

  一家大型连锁企业的负责人表示,合同费的多少与品牌的知名度有很大关系,像宝洁、统一和蒙牛等大品牌,几乎不征收合同费,零售商还得去提供货架、堆头等方面优势吸引其进入卖场,小品牌的费用高,一方面是因其品质没有太大保证,另一方面其在卖场的销售额不能与大品牌相比,因此合同费要高过大品牌。

  发票不规范 加重供应商负担

  合同费上涨让供应商不堪重负,另一方面,零售商出具的相关财务费用发票多改换名目,或者只开具收据等,造成供应商费用支付无法入账,间接为收取费用的零售商纳税。

  “超市明明收取的是培训费和工服费等费用,但业务员交回的是办公用品的手写发票,不是企业间通用的机打发票,这项支出我们公司的财务部门无法入账。”一家为超市供货的食品企业负责人介绍,零售商获取的费用没有按照国家相关税法开具发票,本应交纳的税款被间接转移给供应商了。“有的连手写发票都不开,只是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收据,超市获得的费用不走本系统的财务账。但是这项支出公司的财务部门没办法入账,税额得我们替超市承担。”

  记者走访了老字号天福号,销售总监刘忠表示,超市门店开具的费用发票确实存在类型不规范、财务部门无法入账的情况。公司在一家超市系统单店产生的胸牌费和更衣柜费等各项支出,每年约20万-30万元,这笔无形的支出占货款总额的3%-4%。一年合计有100多万元的杂费,大约20%-30%的费用无法入账。

  “一项培训费开几万元的发票,根本没办法入账,拿在手里非常尴尬。”姚文华表示,这种转换发票项目造成供应商无法入账的问题太普遍了,超市处于相对强势,供应商只能另外找发票冲账。

  就供应商间接为零售商纳税的问题,高京生表示,“这种更换发票名目或者只开具简单收据的情况,是工作人员采用‘简单方法’造成的”。高京生解释,在零供双方结算费用时,一些收费项目没有国家规定名词,供应商的业务员和超市的财务人员为贪图方便,采用非正规方式处理,变换发票名目,造成供应商无法入账的问题。“应该让这种问题浮出水面,零供双方上层进行协商解决。”

  易初莲花媒体经理李昂表示,易初莲花与供应商之间的费用,主要由总部统一收取,门店产生的费用非常少;总部收取的费用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

  而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零售业人士表示,门店收取的费用一般开具收据,因为门店没有开正式发票的权利,而收取的这部分费用也是作为门店的收入。

  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商与供应商委员会副主任樊晓军认为,目前零售企业凭借销售渠道处于强势地位,供应商的弱势地位使其被迫接受这种不规范的纳税转嫁行为。

  而中商商业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淑华表示,零售商与供应商是相互借力的,我国的很多供应商规模较小,当初签订合同时对发票名目没有过多要求,只是企图借助零售商的销售渠道增加品牌知名度。

  一家大型儿童用品供应商表示,他们公司接到的发票类型相对规范,因为属于大品牌,超市方在相关费用方面比较正规,其他中小品牌供应商面临的费用问题则很多。

  国家税务总局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中规定,对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和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变更品名、金额等都将处以罚款,但处罚力度较小,都低于1万元。对于零供双方存在的发票项目不符问题,不仅反映了零供在收费方面的矛盾,也折射出我国税法在相关方面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方面的不足。

  北京市商业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黄国雄教授指出,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培训费等收入是企业收入,应明确收费项目。个别商品部门和个人利用收费作为小金库,违背了市场规律,也违背了防止商业腐败的规定。

  淘汰供应商 让超市有利可图

  业内人士表示,高合同费虽然会淘汰一些品牌,但超市淘汰供应商是有利可图的,供应商当初交纳的入场费白白支付了,而且新品牌进入还可以继续收取入场费。

  “超市的淘汰率是相当高的,这是每家超市的商业机密。”樊晓军指出,超市实行淘汰制度是从货架利润优化的角度出发的,但在实际执行中变了味儿,成了一些人员用来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的工具。

  虽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早在2006年就已出台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允许零售商向供应商征收进场费等各种费用,但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促销服务费。《办法》通过之初,有零售业人士直指该规定偏向供应商一方,有专家表示:《办法》对进场费的种类缺乏明确界定,也没有设定合同费的上限,让供应商的未来仍然充满不确定因素。

  一年多以来,专家的担心得到了印证,《办法》并没降低供应商承担的费用总数。零售商可以避开《办法》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另立名目收取费用,且费用逐年递增。由于零售商占有渠道优势,供应商对高额收费往往敢怒不敢言,当无力承担高额费用时,只能舍弃部分市场或被迫转向低端市场。这样一来,就很容易形成“强的越强、弱的越弱”的马太效应。

  黄国雄认为:零供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收费问题,收不收各种费用和以何种名目收,由供求关系、企业规模和产品地位决定。如果商品短缺,零售商还要给工厂优惠,以解决商品供应问题;供过于求时,工厂产品要进入卖场,则要支付相关费用以开辟销售渠道。

  收费项目的增加、合同费的上涨使供应商的利润下降。为此,供应商往往通过调高商品价格来消化因超市收费而增加的成本,费用则最终转嫁给消费者。

  现有管理办法 缺乏细则

  刘忠表示,天福号凭借一定的品牌效应,今年与零售商签订合同时,要进行财务约定,明确发票类型的规范性,且发票要加盖财务专用章;对于不能提供规范的发票类型的超市,将拒绝交付相应费用。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2007年工商关系调查中显示,供应商希望政府干预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的,占 65.71%,在供应商的所有意向中占第三位。另外,希望行业协会发挥促进作用的也占较高比例,供应商较关注政府和协会在零供关系调整中的作用。

  樊晓军认为,零供矛盾的解决要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而2006年颁布实施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缺乏细则,实施过程中令零售商有空可钻。目前强势品牌可以通过品牌效应拒交零售商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并拒收开具的不合财务要求的发票;另外,也可以利用协会的力量,通过组织进行交涉。

  对话

  商铺费用理论上可以下降

  对话人物

  洪涛北京工商大学教授、中国商业经济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多年来主要从事零售、批发、粮食、流通、市场、消费、物流、餐饮等方面的研究

  对话动机

  我国零供矛盾已存在多年,国家2006年出台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试图对零供矛盾加以解决。但实际情况差强人意。什么原因导致零供矛盾难以解决?终端消费者会受到怎样的影响?我们该怎样完善这种商业制度?

  商报记者(以下简称“记者”):您如何看待供应商反映的零供合同费逐年上涨的问题?

  洪涛:合同费的上升,不能单看总体数额的高低 ,因为价格波动是正常的。CPI不断上升,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使得零售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促使合同费数额增加。

  其实,零售商也不是不可以使费用降下来,最新的调查显示,北京市人均商业面积超过2平方米,而发达国家人均商业面积约1.2平方米,北京的商业面积供大于求,零售商的商铺费用有下降空间。

  如果供应商普遍反映各项费用增高,则存在问题。零售企业不要一窝蜂上涨费用,有优势的企业应适当减少向供应商收取的各项费用。

  □ 高额费用可能会转嫁给消费者

  记者:高费用使得中小品牌退出部分卖场,会对终端消费者产生什么影响?

  洪涛:保留优势供应商虽然可以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但中小企业退出也会使卖场商品的品种减少,影响商品的丰富性。

  另外,如果费用过高,也可能造成供应商转嫁成本,提高产品的价格,产品质量或重量缩水,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记者:您认为解决零供矛盾的关键是什么?

  洪涛:公平交易是零售商和供应商关系的基本原则。首先双方应按照《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处理二者之间的商业关系;其次,双方应从长远利益考虑,建立产业链条关系;再次,在公平竞争中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

  □ 法规制定应侧重供应商利益

  记者:这方面的商业制度本身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洪涛:零供合同费应纳入规范化管理。合同费本身属于价格范畴,应由市场决定,同时遵循一定的规则,实行公平合理的费率。在合同费的定价依据和比例大小方面,应有一定规则。

  如果以零售商为供应商提供的销售网点多少和服务大小等作为确定费率的依据,零售商为供应商提供的增值服务多,供应商提供的费用就可以相应提高。

  目前在零供地位中,供应商还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应该更多地保护供应商的利益。政府制定法规时,也会有所侧重。

  记者:国外处理零供矛盾方面的做法,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

  洪涛:国外也存在零供矛盾,只是表现得不像国内突出。一方面国外零供各自间的竞争程度没有国内激烈,另一方面,国外市场规范化程度高,国内市场存在不规范因素;另外,国外法律较成熟,零供关系的保证性强。

  记者:您认为零供矛盾最终结局会怎样呢?

  洪涛:短期内零售商的渠道优势地位不会改变,供应商处于依附零售商的地位。从长远发展看,零售企业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渠道才会牢固,供应商群体才会大,在市场中才越有竞争力。零售企业间的竞争不简单是零售企业的竞争,而是零售商和其供应商整体间的竞争。

  相关新闻

  《2007年工商关系调查》公布

  零供双方都希望政府干预零供矛盾

  商报讯 (记者 吴文治)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近日公布的《2007年工商关系调查》显示,零售商供应商都希望政府出台管理办法对零售商与制造商的不公平交易行为给予行政干预。零售商更加关注供应商的专业化客户服务能力,要求供应商的销售团队有更高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另外,双方在战略层面的经常性沟通也很重要。

  供应商支持的主要建议

  建议供应商支持率

  政府干预零售商向制造商拖欠货款的行为82.86%

  政府出台管理办法对零售商与制造商的不公平交易行为给予行政干预65.71%

  政府干预零售商向制造商收取促销服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的行为65.71%

  政府制定标准化的供应管理行为规范60%

  零售商支持的主要建议

  建议零售商支持率

  政府出台管理办法对零售商和制造商的不公平交易行为给予行政干预69%

  政府制定标准化的供应管理行为规范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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