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原价应为7日内最低 “马拉松”式降价属欺诈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物价局获悉,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出台并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记者随后寻访广州市内几处商铺发现,隐含价格欺诈的“马拉松”式降价活动依然悄悄进行。 以降价之名行欺诈之实
没有时间限定的原价往往成为一些不法商家欺骗消费者的幌子,甚至有人用一年前的价格作为原价,以降价之名行欺诈之实,本次出台的规定在此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加强,规定降价所标注原价须是前7日内最低。
新的解释意见表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而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属于“虚假优惠折价”。
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也属于价格欺诈。同样,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也属于价格欺诈。 没有发生交易也算价格欺诈
新规定对价格欺诈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存在问题的商家即使没有发生交易,也要算价格欺诈。
同时,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也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商家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同样属于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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