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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月1日起实行新规 开大型商场须经听证
来源:2005-01-13 发布时间:2005-9-16 点击数:

广州市近日出台的《广州市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必须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举行听证会,对其设立可行性进行论证。在听证人员中,居民和相关同业从业者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对象涉及大型交易市场和零售商店

 

据了解,大型商业网点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和生活提供服务,具备一定规模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汽车交易市场、旧货市场)、仓储或物流配送基地(中心)和5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店(含购物中心)、餐饮等经营场所。

 

该《办法》规定,新建大型商业网点在土地投标之前,原商业网点扩建、非商业网点改建或改为大型商业网点、原商业网点改变服务类型的扩建或改建,在报建规划之前,必须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区(县级市)有关管理部门、社会各有关单位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居民及相关从业者不得少于1/3

 

听证委员会由市商业、计划、交通、城市规划、国土、工商、环保、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的商业、规划、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听证会代表则包括有关区(县级市)商业、计划、城市规划、工商等部门和街道代表,相关行业协会代表,以及拟设立地的居民代表,相关同业从业者代表等。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的相关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人员一般为18人至25人,其中居民和相关从业者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听证综合意见送达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及有关职能部门。市计划、国土、城市规划、工商等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时,要把听证会意见作为参考依据。

 

费用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对于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的、违反相关规定的听证程序举行听证的情形,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听证会费用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解决,听证会组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拟开设方收取费用。

 

该《办法》施行前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大型商业网点,拟开设方应在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作者:未知  编辑:red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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