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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信用体系亟待完善
来源:2016年12月9日 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16-12-9 点击数:

    日前,阿里巴巴集团向法院正式递交起诉书,状告“刷单”平台傻推网涉嫌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索赔标的为216万元,递交当日已获法院立案。该案系全国首例电商平台状告“刷单”团伙案。

    近年来,国内电商快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刷单”、售假、虚假促销、价格欺诈等有违诚信经营现象。以“刷单”为例,2016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电商“刷单”,而新三板电商“爱尚鲜花”竟因自曝“刷单”出名。“刷单”已成行业潜规则,形成一条产业链,除商家外,各类“刷单”软件、QQ群、快递都参与其中,背后暴露的是电商平台诚信体系不完善。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显示,包括天猫、淘宝、京东、当当网、拼多多商城、苏宁易购、1号店、易迅网、腾讯微信微店等各大知名电商平台均出现“刷单”现象,且个别屡禁不止,愈发蔓延。

    虽然很多大型网络交易平台都陆续建立了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体系,利用网络信息共享优势建立公开透明的信用评价系统,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交易评价被滥用,诚信意识堪忧,消费者受害;一些职业差评师寻找存在瑕疵的卖家,以给予差评相威胁,使合法经营商家受到伤害。

    曾担任国务院《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起草小组副组长、国家工商总局中国网络交易平台信用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组组长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鉴于相关处罚条例法规滞后,“刷单”违法成本很低,在工商行政处罚“不痛不痒”与“刷单”所获收益完全不成正比的背景下,阿里状告“刷单”公司傻推网无疑是“杀鸡给猴看”,通过司法手段欲达到震慑“刷单”公司,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也给了其他电商平台很好的借鉴意义,相信短期内对整治肆虐的“刷单”乱象会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认为,对“刷单”商家的同业竞争者而言,“刷单”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而言,“刷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对电商平台而言,“刷单”行为既是侵权行为也是违约行为,正是基于此,电商平台可以利用平台规则对“刷单”行为及其商家进行处罚。

    从当前的法律法规看,直接对“刷单”行为作出规定的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刷单”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虚假宣传论,将被处以1万~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方超强指出,遏制“刷单”可从两个方面着手:加大对“刷单”行为主体及其负责人的失信成本,将工商查实、法院判决确认的“刷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等信息列入个人征信中;加强平台与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合作,利用其技术优势积极向执法部门举报并移交“刷单”线索;在民事纠纷中,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便于被侵权人诉讼维权。加大平台的监管责任,促使平台充分利用技术和数据优势,大力查处“刷单”行为。

    曹磊还表示,仅靠一味举报、处罚、起诉是远远不够的,治标还需治本,只有彻底修正、完善、改变淘宝现有的存在重大缺陷的评价体系和商家商品搜索排名展示机制,铲除滋生“刷单”“差评师”等电商平台独有乱象的“土壤”,才有希望从根本上消除与杜绝“刷单”网络失信行为。(来源于国际商报)

作者:佚名  编辑:kiyse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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