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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五部委颁新规封杀“进场费”       ★★★
五部委颁新规封杀“进场费”
副标题:
作者:周芳 来源:2006年10月20日 信息时报 人气: 时间:2006-10-20 9:57:42 进入论坛

连锁商业界人士称,新规对零售商供应价格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时报记者 黄亦民 摄

 

 19日,国家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当前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不平等交易现象,对零供交易中的强势方——零售商的行为作出了强制约束,适当保护了供应商的利益。对此,广州商界专家认为,《办法》的出台,有望改善零供市场混乱现状,但供应商实行规模化、品牌化改革才是解困关键。据悉,《办法》将于下月15日正式生效,违规者最高罚款3万元。

  全面限制零售商特权

  据了解,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颁布这一《办法》,《办法》规定,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供应商则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办法》主要针对零供交易中的强势方——零售商的行为作了强制约束,适当保护了供应商利益。《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已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以及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时,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

  同时,《办法》规定,零售商禁止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或变相收费;不得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在未提供促销服务时,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供应商促销服务费用。

  此外,《办法》还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不得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办法》中仅有一则条例限制了供应商的供货行为。即供应商供货时,不得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或者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据了解,《办法》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和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零售商或供应商一旦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零供关系”如履薄冰

  据了解,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且随着零售商日趋组织化、规模化发展,其在双边关系中的强势地位日渐提高,批发、代理、厂家等供应商逐渐失去了与之抗衡、叫板的实力。因此,“店大欺客”的零售商们使出各种不公平交易的伎俩,使得供应商的生存发展受到严重威胁。

  昨日,一些中小供应商对记者表示,法规对保护供应商来说是一件好事,不过力度仍然不够。“应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最高3万元的罚款,怎么可能对财大气粗的零售商们产生威慑力呢?”。

  零售商则认为,该法规是五大部委首次直面零供矛盾,并通过法规形式对零售商的行为进行约束,还对处理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了量化处罚。可以说,在零售行业管理上着实迈出了很大一步。问题是在执行过程中,各地有关部门还应出台更加细化的条款以保证法规得以真正落实到位。

  广东连锁经营协会会长孙雄认为,这一新法规,对在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纠缠不清的进场费、店庆、零售商供应价格等问题进行规范,并对行业协会的作用提出新要求,但有关实际操作性的规定相对缺损。孙雄分析,产销不和谐声音的主因来自于代理批发改革落后于商业零售改革,供应商未与现代商贸流通业接轨,且产品同质化严重。

  孙雄建议,供应商联合起来,利用物流配送、佣金代理形成规模化的竞争力,并且建立供应商品牌,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弱势地位,真正实现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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