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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立法与企业经营战略选择           
美国反垄断立法与企业经营战略选择
副标题:
作者:潘瑞姣 来源:《商业时代》第30期 人气: 时间:2006-10-27 13:59:52 进入论坛

     ▲ 本研究得到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的资助,项目编号P1601
  
  内容摘要:自19世纪末开始,以谢尔曼法案的出台为标志,美国政府的反垄断立法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战略选择。近百年来,美国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美国政府的反垄断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从而美国企业也随之表现出不同的经营战略。本文以美国历史上的六次企业并购浪潮为主线,考察了美国反垄断立法对企业经营战略的影响,希望能够对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和产业政策制订提供借鉴。

  关键词:反垄断立法 企业经营战略 企业并购浪潮
  
  在1890年谢尔曼法案(the Sherman Act)通过之前,美国企业之间的联合不违反联邦法律。最初的企业联合是通过建立类似于卡特尔(Cartel)的全国性的同业公会来控制价格和产量。到了19世纪80年代,在美国社会中各种卡特尔已经非常普遍。但是,事实证明这种组织非常不稳固,同业公会中的每个成员都有秘密地降低价格以获取更高利润的内在冲动。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同业公会又很难监督和制止成员的这种违约行为。随后,托拉斯(Trust)应运而生。托拉斯的内部组织形式类似于后来的控股公司,加入托拉斯的成员公司把他们的股份转交给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经过特别授权而发挥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有权对成员公司做出经营和投资方面的决策。但是,托拉斯很快就遭到了美国各州法院、联邦法院以及各州议会的攻击。随着社会公众对同业公会和托拉斯的声讨日益高涨,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案。谢尔曼法案反映了公众出于社会道德、公平和责任的标准对托拉斯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强烈不满,以及对一些经济巨头拥有对社会进行控制的权力的担心(郭跃,2005)。同年,发生了美国历史上的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
  
  美国的反垄断立法对企业经营战略选择的影响
  
  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企业间的并购活动会在某段特定时期比较集中,以“波浪”的形式出现,并表现出一些共同的特点和趋势。迄今为止美国历史上共发生过六次企业并购浪潮(merger wave)。并购活动与企业经营战略选择密切相关。美国的反垄断立法对企业经营战略选择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进而使美国历史上的企业并购活动也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不同特点。下面我们就以美国历史上的六次企业并购浪潮为主线,考察反垄断立法对企业经营战略选择的影响。

  (一)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

  美国历史上的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发生于1890年,到1893年间被突然发生的经济萧条打断。1889年,新泽西州议会修改了该州的普通公司法,允许制造厂商在州内和州外购买和拥有其他企业的股份,从而赋予了控股公司合法地位。而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案又宣布任何以操纵价格和分配市场份额为目的的企业间联合(比如卡特尔和托拉斯)为非法。因此,在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中企业选择了集中化经营战略,倾向于同行业并购形成控股公司以规避谢尔曼法案。在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中共形成了51家控股公司。

  (二)第二次企业并购浪潮

  第二次企业并购浪潮可以视为是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的延续,但其规模比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要大得多。这次企业并购浪潮开始于1899年,可以认为是对最高法院重新解释谢尔曼法案的反应。在1895年宣布的对E. C. Knight案件的判决中,最高法院事实上承认了控股公司的合法性。随后最高法院分别在1897年、1898年、1899年其他案件的判决中,坚持认为任何以操纵价格和分配市场份额为目的的企业间联合都违反了谢尔曼法案。1898年形成了24家经过合法兼并的控股公司。1899年该数目猛增至105家,几乎相当于1890年到1898年的总数(该期间有108家经过合法兼并形成的控股公司)。

  (三)第三次企业并购浪潮

  1904年,在对北方证券(Northern Securities)案件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大大扩展了对谢尔曼法案的解释,指出控股公司也可能违反谢尔曼法案。1914年,为了进一步澄清和补充谢尔曼法,美国国会通过了克莱顿法案(Clayton Act),禁止任何可能造成垄断的并购行为。1916年发生了第三次企业并购浪潮。受克莱顿法案的影响,企业开始选择纵向一体化经营战略,因此本次企业并购浪潮中企业倾向于纵向一体化并购。第三次企业并购浪潮终止于1929年10月29日证券市场大崩溃和持续数年的经济大萧条。

  谢尔曼法案和克莱顿法案对美国工业企业的经营战略选择和并购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作为反对19世纪70、80年代所发生的大量的企业联合而通过的谢尔曼法案,显然阻止了小的制造企业为了控制竞争而继续结成松散的类似于卡特尔的横向联盟,鼓励了大型控股公司的产生。其次,克莱顿法案的存在阻止了在集中化程度高的行业内出现垄断,鼓励企业采取纵向一体化战略收购上游或下游企业

  (四)第四次企业并购浪潮

  20世纪40年代美国出现了大公司吞并小公司的迹象。出于分散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的目的,人们认为应该保留对经济活动的地方控制,保护小工商业。美国国会于1950年通过的塞勒—凯弗尔法案(Celler-Kefauver Act)反映了这一观点。作为对克莱顿法的补充,塞勒—凯弗尔法案禁止任何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资产,如果这种购买行为有可能导致竞争的大大削弱或产生垄断。随后,美国的反垄断法在上世纪60年代变得更加严厉,已经不考虑并购行为是否损害竞争,而是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同行业并购。在这样的背景下,伴随着经济和证券市场的繁荣,1965年发生了美国历史上的第四次企业并购浪潮。

  由于塞勒-凯弗尔法案的约束,在这次企业并购浪潮中,企业普遍采取了多元化经营战略,表现为多元化并购。随着企业并购活动的升级,联合企业(conglomerate)越来越多,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

  (五)第五次企业并购浪潮

  1981年里根政府上台后开始放松反垄断管制,为企业选择集中化经营战略提供了空间。在反垄断政策方面,里根政府的立场是公司的规模不应该成为主要关心的问题。相反,公司产生的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将成为检验的标准。同时,里根政府把执行的反垄断法的重点放在价格固定、串通投标等问题上。

  第五次企业并购浪潮发生于1981-1989年间。在这次企业并购浪潮中,善意联系收购事件明显增多,体现了反垄断管制放松后企业的集中化趋势。有大量证据表明,经过第五次企业并购浪潮后,美国企业的多元化程度开始出现下降趋势。比如,据Comment和Jarrell(1995)的统计,1978年美国Compustat数据库所列的上市公司中单部门(single business segment)企业所占的比例为36.2%,到了1989年上升到63.9%。

  (六)第六次企业并购浪潮

  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美国政府反垄断法的实施同样不再关注企业规模,而日益关注新经济条件下的创新问题,把对经济效率的理解从单纯的静态效率扩大到动态效率。1998年的微软诉讼案集中反映克林顿政府时期的反垄断更重视以创新为重点的长期竞争。到1992年,随着经济重新回暖,证券市场价格上升,并购事件重新开始增长,这种增长一直持续到21世纪,这就是美国历史上的第六次企业并购浪潮。在这次企业并购浪潮中,虽然平均每次并购事件的交易额仍然很高,到2000年已经达到3.529亿美元。通过企业大规模的并购,将一些分散的行业被整合在一起。
  
  总结和启示
  
  总体而言,美国政府的反垄断立法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战略选择,进而决定了企业的并购方向。早期的反垄断法试图同时追求政治、经济、道德等多重目标,侧重于反对以控制价格和产量为主要目的的卡特尔或托拉斯式的企业联盟,导致企业选择集中化经营战略,以同行业并购的方式形成控股公司来继续达到控制价格提高垄断的目的。然而,许多通过并购形成的控股公司没能对下属企业进行管理整合和集中化,导致这些控股公司很快就出现了经营危机。此外,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案禁止任何可能造成垄断的并购行为。因此,在1916年发生的第三次企业并购浪潮中企业普遍选择了纵向一体化经营战略,并购对象多为并购企业的上游或下游企业

  1950年,随着美国反垄断管制的进一步加强,20世纪50年代起美国企业倾向于选择多元化经营战略。通过多元化并购,企业多元化程度开始提高。伴随着经济和证券市场的繁荣。20世纪60年代出现了多元化企业并购浪潮,由此企业的多元化程度达到高峰。1981年,里根政府上台后开始放松反垄断管制,为企业选择集中化经营战略提供了空间。20世纪80年代的企业并购浪潮表现为清算型接管浪潮。90年代美国的反垄断法更加不关注企业规模,而重视新经济条件下的创新问题以及以创新为重点的长期竞争问题。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的第六次企业并购浪潮中,很多行业尤其是与新经济密切相关的行业比如银行业、电信业等分散的企业重新被整合在一起。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许多人论证并不断呼吁我国应当制定反垄断法,立法机关也早就将反垄断法列入了立法规划,但是时至今日,这项工作尚没有完成,我国目前仍然没有推出反垄断法。而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市场对外国企业开放程度加大,这又迫切需要我国尽快出台反垄断法来规制企业行为,保证市场竞争的效率。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必须参考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本文对美国反垄断立法的历史演变、反垄断立法对企业经营战略选择的影响以及企业并购浪潮的分析可以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提供如下启示:

  在当前的全球经济发展状况和技术条件下,反垄断立法的目标是什么?如上文分析,1890年前后美国社会公众对同业公会和托拉斯的声讨正日益高涨,谢尔曼法案反映了公众出于社会道德、公平和责任的标准对托拉斯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强烈不满,以及对一些经济巨头拥有对社会进行控制的权力的担心,因此谢尔曼法案反对以控制价格和产量为主要目的的卡特尔或托拉斯式的企业联盟。二战前后美国的反垄断法秉承了谢尔曼法案并更加严厉的禁止同行业并购以限制企业规模从而防止垄断的产生。但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受到芝加哥学派的影响,反垄断法不再关注企业规模,相反,企业产生的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成为检验企业行为的标准。尤其是到了90年代,在新经济背景下,美国的反垄断法更加不关注企业规模,而重视新经济条件下的创新问题以及以创新为重点的长期竞争问题。

  实际上,谢尔曼法制定时正值美国的第二次工业革命,现实经济状况是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工业品的价格普遍下降,产量迅速增加。所以,维护长期竞争环境、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而不是单纯的企业规模或市场占有率)应该作为反垄断立法的目标。

  目前在我国基础设施产业,存在非常普遍的行政性垄断现象,对此反垄断立法应该给予特别关注。由于行政性垄断能够排除在位垄断经营者的所有当期和潜在的合法竞争对手,所以,它常常违背政府垄断基础设施行业的初衷,导致经济行为的扭曲,经济效率的低下,抑制基础产业的供给和需求。更严重的是,长期的行政性垄断所形成特殊既得利益和行为惯性,将妨碍国民经济的这一重要部门对技术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做出灵敏和有效的反应。

参考文献:

  1.郭跃文.美国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历史演变.美国研究,2005(1)

  2.周其任.竞争、垄断和管制——“反垄断”政策的背景报告.国家体制改革办公室产业司委托研究项目.内部研究报告,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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