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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业反垄断如何界定成难题         
流通业反垄断如何界定成难题
副标题:
作者:胡斌 来源:2007年9月7日  中国商报 人气: 时间:2007-9-13 10:02:48 进入论坛

      日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反垄断法》,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专家认为,对于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市场集中度较分散的流通业来说,反垄断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更强,流通行业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其垄断认定的复杂性以及执行的高难度。

   流通业更要反垄断

    尽管中国流通业每年都保持高速增长,但“小而散”仍是不争的事实。一个例证是,国内百货连锁发展的典范王府井百货集团,其12年的总营业额只相当于沃尔玛的1%。
 
  “作为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虽然流通业规模偏小,但不能因此而忽视反垄断问题。”1992年就开始研究反垄断的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研究员宋则告诉记者。
 
    对此,北京工商大学教授洪涛也有同感。他认为,流通业的行业特性以及诸多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流通业更迫切需要《反垄断法》的出台。
 
    首先,我国流通业是竞争最激烈的行业,也是全面对外开放最早的行业,并购事件层出不穷,很容易形成垄断。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曾坦言,经过20多年的改革,零售业已成为市场化程度最高的领域。
 
    自2004年年底,我国分销领域率先全面对外开放以来,大型流通企业的并购重组逐步升温,如武商联的成立、国美并购永乐、沃尔玛收购好又多等。在刚刚结束的“2007中国零售商大会”上,黄海预计,2007年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流通产业的投资主体将更加多元化;外资以独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加快,并积极向二、三线城市扩张;应对外资零售业的挑战,国内零售业整合趋势进一步加强,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并购重组呈常态化。
 
    其次,流通业常用的连锁组织形式容易形成垄断。商务部发布的2006年中国连锁经营100强显示,连锁百强销售总规模达到8552亿元,同比增长25%,大大高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7%的增幅。仅国美一家的销售额便占到百强销售总数的一成以上。
 
    “连锁这种能快速复制的组织形式,加快了流通业垄断的形成。”洪涛说。宋则也表示,特别是大卖场业态,比较容易复制并产生垄断。

    再者,流通业是价格竞争最激烈的行业,商家往往通过低价或者高价策略操纵市场价格,形成价格垄断。目前,我国96%的消费品、95%的农副产品流通完全放开,企业自主采购、自主定价、自主经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大。

    因此,有的大型家电零售企业因上游原材料的涨价而合谋共同将产品提价;有的大型零售企业通过十分强势的话语权而控制价格。如果沃尔玛认为一个商品的定价应该是多少,那它就应该是多少。他们找来供应商,告诉他们:“去年你的商品价格是……今年的话,我们认为你们应该削减成本使得它的售价是……”
 
    另外,流通业部分协会联合业内企业,容易通过价格协议形成价格垄断。随着流通业的蓬勃发展,各类行业协会数量有增无减,而类似最近方便面协会的串通定价事件也事有发生。像有些地方餐饮协会协同企业共同收取一定的开瓶费可能就是一种垄断行为,这种价格合谋在今后将可能遭到执法部门的调查,因为它妨碍了市场竞争也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由于流通业的特殊性,如果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出现垄断行为就可能控制商品流通命脉,并带来市场垄断、采购垄断、渠道垄断等多重意义上的垄断。通过主宰终端进而控制上游,甚至可能会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安全。

    垄断认定
 
    那么,迫切需要《反垄断法》的流通业中有哪些属于垄断行为呢?显然,只有弄清这个问题才能真正保障市场的自由竞争。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由于我国流通业规模偏小,按照这个标准几乎没有企业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宋则告诉记者:“不过,垄断的认定不在于市场份额,而在于行为上:市场份额只是垄断的前提,并非充分必要条件,行为才是关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行政垄断是目前我国流通业中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谈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专家指出,大型零售企业收取一定的进场费,也可能是垄断行为。“零售企业运用自己的渠道优势,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例如收取进场费以及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促销商品等都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其实,最近被媒体曝光的供应商起诉百安居以及家乐福课长受贿被拘事件都折射出大型流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严重程度。
 
    “《反垄断法》之所以拖了13年,难就难在对行政垄断的态度上。我国流通行业市场集中度不高,原因也在于行政垄断。”宋则认为:“流通业的本质要求商品各要素要自由流动,目前一些地方的不公平政策以及地区封锁阻碍了流通业的健康发展。”
 
    宋则举例说,目前国有独资流通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吃小灶”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这些企业往往能够享受特殊的政策。“不管这些企业的市场份额有多大,政府的做法都产生了歧视,从而导致这些企业的市场份额不是通过充分竞争得到的,政府也有行政垄断的嫌疑。”他进一步质疑,眼下由政府出面撮合的流通业集团是否也属于行政垄断呢?
 
    国有流通企业在谈到自己成功经验时,往往都会提到“政府的呵护与支持”。“《反垄断法》出台后,以前所谓的这些经验今后恐怕就不能成为经验了。实行政企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是企业发展方向。”宋则表示,《反垄断法》将对企业以及政府的惯有思维模式形成冲击,像政府以前“抓大放小”的提法估计也得“掂量”一下了。
 
    对于宋则的观点,有人反驳说,2003年我国出现“非典”疫情后,一些城市的商品被抢购一空,当政府决定紧急借调某大型外资零售企业的商品时,该企业却表示需要向国外总部汇报。“正是从那时起,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族商业的政策,其中就包括加快培育大型流通企业。由于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给予国有流通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无可厚非。”
 
    对此,宋则表示,“今后在政企分离的情况下,应建立政府花钱买服务的意识,可以规定外资流通企业在做大的时候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外资垄断
 
    不难发现,对外资进行规范正是《反垄断法》的一个要点。一些海外媒体甚至惊呼,这是中国对外资政策逆转的信号。
 
     关注《反垄断法》立法进程的人士可能会发现,《反垄断法》一审稿中并没有专门针对 “外资垄断”的内容,这也符合体现公平性的立法基本准则,即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但是,在二次审议后,增加了针对外资垄断的条款。例如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其实,防止外资流通企业垄断的呼声在业内一直没有停息。在2006年的“两会”上,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德水高声呼吁坚决制止任何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恶意并购。一石激起千层浪,外资并购的威胁再次成为政府和业界共同的思考。
 
    “目前,国际啤酒巨头已把中国啤酒企业和市场瓜分得差不多了;可口可乐通过品牌战略,已使其饮料、浓缩液在我国市场占有很大份额;我国大型超市的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必须坚决制止任何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恶意并购。”
 
    去年,在谈到开放国内流通业可能出现的风险时,黄海表示这主要出现在外商迅速扩张取得市场销售控制权或主导权以后:第一,国外有竞争优势的商品,将通过外商的流通网络大量进入我国市场。第二,有竞争优势的民族产业商品,进入外国公司销售网络时将被迫压价,甚至改用外国公司的品牌,造成利润重新分配。目前国际贸易中出现的我国制造商只能分得10%商品利润的情况,将可能出现在国内市场。第三,国内重要商品市场异常波动,特别是自然灾害、严重疫情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必需品供应紧张时,政府调控市场的力度和时效,可能受到一定影响。
 
    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前一段,沃尔玛在中国缩减采购量而在生产企业中引起的震动就是明证。

    不过,宋则表示:“外资对于《反垄断法》不必担心,这只能说明中国市场经济又向前迈了一步,更加完善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界定难题
 
    作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下一步会出台实施细则。“由于我国流通业比较复杂,既包括零售、批发又包括餐饮、美容等服务行业,反垄断的认定特别是执行难度更大。”洪涛说,这需要进一步探讨。

    首先是如何定量分析。由于我国流通企业规模偏小,很少有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占到1/2。清华大学李飞教授曾表示,国外在判断垄断上有一个CR4、CR8体系,前4名占领的市场份额超过30%就形成垄断,就要拆分;前8名占有行业总额超过40%就带有一种垄断的性质,就需要分开。

    像法国家乐福前几年在国内和法国第二大集团合并,在合并的时候法国的相关机构发现两个企业合并之后,在部分地区市场占有率过高,所以裁定两个集团合并之后要卖三十几个企业,卖给法国的第三大集团,以减少垄断的倾向。

    国外的做法或许能给我国流通业反垄断的定量分析有所借鉴。

    其次是如何细化业态。尽管有些流通企业的市场份额比例很小,但在某些业态中却占有绝对优势。最早进行开放试点的北京、上海等10个城市,2004年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外资大型超市,网点数量占全部大型超市的27.7%,销售额占29.8%。比重较高的有厦门、大连、上海、天津和北京,外资市场份额分别为97.3%、43.4%、39.2%、35.3%、28.0%。

    再者,如何与其他法律协调。流通业是与居民生活最紧密的行业,涉及范围也较广。有些企业行为虽然没有违背《反垄断法》,但却与《中小企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等相悖,是否也应对其进行垄断行为调查呢?

    据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调查,沃尔玛、家乐福营业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店,每销售1000万元的商品,需要从业人员20人,而中国中等以下店铺,则可以吸纳从业人员50人,就业比率或直接的挤出效应是1:2.5至1:3,由于外资零售大店强劲的市场竞争力,迫使内资商业企业减员,造成间接挤出效应。据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对1300家企业的5万多家零售门店的统计,2004年内资零售企业营业面积增长了26.5%,从业人员只增长了14.3%,另外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大店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间接抑制了本土中小商业企业的发展和就业机会的增长。
 
    如果说以上问题大多是技术上的难题,那么如何执行则是保障《反垄断法》落实的关键。《反垄断法》中虽然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但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我国流通业的行政管理体制可以说是政出多门,九龙治水,例如行业主管部门商务部服务行业政策的制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流通市场的监管,价格则由发改委负责。相反,美国商务部下设立九大机构,集中了相当于中国七八个部门的职能,包括像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的职能。
 
    “就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来说,流通业反垄断的执行力度可能会大打折扣。”宋则流露出了些许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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