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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秩序形成的内在机制和外部约束           
论市场秩序形成的内在机制和外部约束
副标题:
作者:周庆华 来源:2012年06期  企业导报 人气: 时间:2012-6-6 15:22:14 进入论坛

  【摘 要】本文从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竞争机制的选择作用、激励机制的推动作用、破产机制的整合作用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市场秩序形成的内在机制。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政策规则的指导性、行业规则的自律性、论理规则的制约性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市场秩序形成的外部约束。

   【关键词】市场秩序;内在机制;外部约束

  一、市场秩序形成的内在机制

  (一)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
  价格机制是最重要的市场调节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理顺价格关系对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价格形成机制必须市场化。价格机制包括:第一,自觉利用价值规律。价格是通过市场竞争在供求关系作用下形成的,而不是由政府凭主观偏好来规定价格变动的范围和价格总水平。第二,放开价格。价格是微观经济范畴,只有放开价格,而不是把它作为宏观调控的一个主要经济杠杆,其功能作用才能正常发挥。第三,充分竞争。这是价格平衡机制的内在要求,通过充分竞争而形成的商品和要素的价格,其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作用才能达到最大。价格机制对市场秩序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价格应以“放”为主,“放管”结合。要按照市场竞争条件区分对价格的“放”、“管”标准。价格要尽可能放开,价格放开可以促进充分、平等的竞争,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所有的价格都要放开,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也存在价格管制的例子。对我国而言,要正确区分竞争性企业的商品和非竞争性企业的商品,原则上应该完全放开竞争性市场中商品的价格,使之由市场决定。但对于垄断领域或放开后会影响竞争的领域,其价格水平则要适度管制。第二,国家对价格的间接调控。间接调控是指国家不直接参与价格的制定,而是通过运用经济手段来影响价格形成。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市场预测,汇集和公布价格信息;对市场价格实施宏观监测和有效引导;通过调整经济参数来影响价格形成;通过产业政策导向,使产业结构合理化,为形成合理的价格构成创造条件等。第三,特定条件下国家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临时干预。为确保在突发事件面前仍能保持市场物价稳定。国家可以通过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物价实施干预。例如,在2003年上半年“非典”疾病快速传播时期,国家就对若干药店临时提升某些药物售价实施了价格控制,从而稳定了医药市场秩序。

  (二)竞争机制的选择作用

  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市场竞争的原动力是企业追求经济利益,但这种利益追求是建立在竞争者法律地位平等和机会均等的基础上的,或者说,竞争必须是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汰,这就是竞争机制的选择作用。这种选择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参与竞争的企业之间的选择作用。技术先进、经营管理好、产品质量高的企业,将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而那些技术陈旧、管理落后、产品质量差的企业则存在被淘汰的危险。第二,对市场中提供的各类产品的选择作用。通过市场竞争可以显示出哪些产品是社会需要的,哪些产品不是社会所需要的,这可以使社会资源流入那些社会需要的产品生产部门和企业,并使不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遭到淘汰。

  (三)激励机制的推动作用

  市场主体天生具有对自身经济利益追求的欲望,追求经济利益是市场运行的动力所在。基于此,必须承认经济主体的利益追求,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从企业层面看,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我国国有企业还没有成为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仍存在目标的多重性,既有一定的经济利益目标,又有诸多的行政性目标和社会目标。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企业市场运行的内在动力。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层面看,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有助于他们在经营管理企业上尽职尽责。如果激励机制缺失或者不合理,就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甚至有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市场秩序和市场运行的绩效。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对管理层的激励水平普遍要低于西方国家,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释有些领导干部追求“在职消费”或者贪污腐化以求得心理平衡的现象,而这种现象无疑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从企业内部职工层面看,合理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他们全身心投入生产,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这同样有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四)破产机制的整合作用

  破产作为一种市场退出的方法,必须有具体的破产法以确保企业破产有法可依,而不至于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破产法规定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如何退出市场,如何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等。破产机制可以有效的清理出那些没有能力竞争的企业,从而对社会资源发挥整合作用。

  我国的《破产法》施行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目前看来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首先它没有体现出国有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本质特征。譬如,国有企业无权自己提出破产申请,而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企业也无权自己提出重整要求,同样需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另外,该破产法只适合于国有企业,而不适合于非国有企业,这与非国有企业的迅速发展极不相称。企业破产在程序上和制度上的严重缺陷,使得破产机制难以发挥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作用。因此,需要重新修订《破产法》,以加强破产机制对资源的整合作用。

  二、市场秩序形成的外部约束

  (一)法律规则的强制性

  目前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尚未完全完成,在市场交易中还存在许多不和谐的音符,如非法占有或非法交易,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德,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新的市场经济体制框架虽然已经建立,但是还存在着许多值得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法律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强制性规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必须建立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法律规则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它是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的,因而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强制手段。可以说,法律规则是市场秩序形成的外部约束中最发达的,也是最核心的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并遵守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无差别的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保护和稳定有序的外部条件,惩罚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保证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诸如《破产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都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保护了各类经济主体的正当利益。

  (二)政策规则的指导性

  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实现并维护一定的公共目标,防止利润最大化的市场原则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和侵犯。政府可以凭借其发布的具有权威性的政策指令来实现这一职责。政策规则的基本特征是以国家行政权威为后盾,以下级服从上级为前提,对经济活动进行强制性的直接指挥和干预。政策规则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特别是在相关法律被制定出来之前,政策规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限制或指导市场主体行为的作用。例如,在我国目前反垄断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此时政府就会制定一些相关的政策规则,以打破某些行业垄断。同时,在某些行业,政策规则又要防止过度竞争,以避免过度竞争造成企业之间的“相互残杀”,扰乱市场秩序。政策规则具有作用迅速的特点,在一些特殊的时间、地点和场合下,能起到其他手段在关键时刻起不到的作用。但是,政策手段容易与“长官意志”联系在一起,还会造成一刀切,从而可能导致切断经济运动的内在联系,对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三)行业规则的自律性

  行业协会是一种介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民间组织。它一方面代表行业内生产经营者向政府反映其共同利益要求和主张;另一方面也作为业内生产经营者的整体代表确定本行业的行为规则,以此来协调业内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即实现自律。行业规则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是举足轻重的。行业规则是同一行业的生产经营者通过协调利益而形成的共同认可并遵守的规则,其约束力主要来自于参加该行业协会时的自愿承诺,由此决定了行业规则具有非正式性,它的变动性相对较大。由于行业规则是各行各业的行会根据本行业在当前市场状况和贸易环境下的合理利益和合法要求而制定的,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它不仅在数量上可能大大超过法律的件数,而且在内容上更加细化。应该指出的是,并不是每一条行业规则都是合理的,有些行业规则为了确保本行业商家的利益,在没有违反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的前提条件下,也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行业规则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一些行业组织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上有一些自发的举动,但还没有形成规模,也不够成熟。要通过行业规则来弥补法律的不足、填充由于成文法律和政策规则出台周期过长而造成的制度真空,以规范经营者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还需要经过一个较长期的探索发展历程。

  (四)伦理规则的制约性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形成了判断事物的是非善恶标准,由此又产生了以道德信念为基础的伦理规则。伦理规则是一种有弹性的秩序,它主要通过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维系,同人们的道德意志、道德品质有着很密切的关系。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要求同意并接受职业道德标准,即尊重契约和遵守诺言。著名经济学家奈特强调:市场经济的基础是道德共识。在没有道德秩序的社会环境中,由于人的价值得不到体现,整个社会将会陷入一种可怕的无序之中。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North,D.C.)同样强调伦理规则的重要性。他认为,规则和契约条款的实施依赖特定社会的伦理规范,在经济制度的设定上,任何一种经济选择都要具备重要的道德因素。这说明,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离不开社会伦理规则的制约,应通过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信用制度和舆论监督制度,加强伦理规则的制约功能。

  “国家立法,行业立规、社会立德”是我们追求的经济发展的理想环境,现实中,道德伦理规则与法律、政策和行业规则之间并不存在互斥性,它们往往共同存在于同一个时期的市场中,在市场发育的不同阶段还存在着一种互通的关系。在法律、政策和行业规则可以涉及到的地方,伦理规则可以辅助它们更好地得到贯彻实施;在法律、政策和行业规则还没有涵盖的方面,伦理规则对人的行为则可以起到更加重要的制约性。
  
  参 考 文 献

  [1]张曙光.国家能力与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周志仪.论市场秩序[J].南开学报(社科版).2009(3)
  [3]郑思坤.市场约束与垄断[J].厦门大学学报论文集.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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