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医院中的药品“回扣”到外资公司向政府官员行贿……商业贿赂已遍及社会经济诸多领域。
这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在前不久国务院在京召开的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抨击商业贿赂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时如此表述。
李清伟:大学教授、法学家
丁 维:财政干部
商业贿赂的成本由老百姓“买单”
记者:什么是商业贿赂?有人认为,商业贿赂仅仅是一种发生在传统的商业领域里的行贿受贿行为,能这样从字面上理解吗?
李清伟:对这一观点,实在不敢苟同。所谓商业贿赂,是指为谋取商业利益而发生的贿赂。众所周知,商业贿赂的情景多是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注意,商业贿赂是一种行为,而非某个领域。可以这么说,哪里有审批权,哪里就有商业贿赂的可能,因为“审批”之权能换来利益,如医院医生采购药品吃回扣,掌握的就是“采购大权”、“开药大权”。当然,商场、超市的“进场费”,饭店的酒水“专场费”等费用,也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
丁维:所谓商业贿赂,指的只是和市场交易相关的贿赂,而这种“相关”,肯定不会局限在纯粹的商业领域,尤其对于我们这个市场经济体制还远未完善、市场和权力的界限没有根本理清的国家,更是如此。比如当前商业贿赂高发的教育、医疗、行政等领域——就并非纯粹的商业领域,但却普遍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交易关系。总之,只要是以利诱为手段干扰、破坏交易(竞争)公平性的行为,即可视为商业贿赂。
记者:温家宝总理提出今年反腐败的重点是打击商业贿赂,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丁维:从积极的角度看,总理提出将打击商业贿赂作为反腐败领域的一项工作重点,当然体现了国家对反商业贿赂问题的高度重视。但如果从另一面来看,商业贿赂到了非重点打击不可的地步,未尝不也是这种形式的腐败在当前猖獗盛行、严重泛滥,必须痛加治理的一个见证——在某些行业,比如医药、教材,商业贿赂已日渐成为一种“行规”和“气候”,乃至“无贿不成商”。
李清伟:这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政策信号,就是国家对商业贿赂开始高度注意、高度重视了。近些年来,商业贿赂在社会上已经泛化了,找人办事,或者拿一个东西,给人家塞钱现在已经成了一种文化,大家约定俗成好像没有谁觉得不应该这样做。似乎所有的企业采购人员,都希望利用自己的职位吃点回扣,从我们之前认识到的官员腐败,权力寻租行为,进化到了整个社会范围内的职位寻租,每个人都希望能在自己的领域找到不正当的收入来源。而商业贿赂就像一种病毒,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败坏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
记者:目前,商业贿赂为什么尤以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为害甚烈?
李清伟:非常简单,这六个领域都是资本大量堆积的领域,这些领域每一个项目都是有丰厚回报的一个领域。因此基于商业利益,因为它有高额回报,就会有很多人进入这样一个领域。换句话讲,由于资金额量很大,受贿和行贿的余地、空间也就比较大啊。
记者:商业贿赂和我们的社会风气及文化当中的某些特质有没有关系?
丁维:应该说,确实存在这方面的关系,比如很大程度上受“崇礼”等传统文化濡染的商业交易习惯,就是诸如红包之类商业贿赂现象所以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心理基础。但是,在承认这种社会积习、文化心理影响的同时,我以为,对其作用也不宜夸大,因为在我看来,这种影响对于目前商业贿赂泛滥之势,顶多也就是一个催化剂,而不是根本的发生剂。
记者:如果商人向一些公共领域的从业人员行贿的话,可能导致这个成本增加,然后这些成本最后会摊到老百姓也就是消费者身上,我这样理解对不对?
李清伟:羊毛出在羊身上,成本最后都要转嫁到老百姓头上去。我们大家都知道,高额的回扣,是造成看病贵的一个直接原因。对于这一点一般民众最能感受得到。
《反商业贿赂法》值得期待
记者:应该说所有的腐败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但现在为什么单单把商业贿赂用一种特别强调的方式提出来?商业贿赂有什么特别的危害?
丁维:所以要特别强调商业贿赂,我想,首先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与这种贿赂侵害的对象——公平、健康的市场秩序和环境的特殊重要性密切相关。显然,这样一种秩序与环境是我们正在矢志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和灵魂所在,如果任由商业贿赂腐蚀,后果必然是灾难性的。
而从现实层面来看,商业贿赂又确实触目惊心,不特别强调、痛下杀手,不足以有效遏制——仅以药品一个行业为例,有统计显示,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所造成的损失就高达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一年纳税的16%。
记者:现阶段是否有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
李清伟:我国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并非一片空白,但我国商业贿赂却十分严重,并且仍呈泛滥之势,何以会有这种局面?其中最大一个问题,是众多执法机关和部门均有权管辖商业贿赂行为,互相冲突,处处留下空隙,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如在我国《刑法》中,商业贿赂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以“数额较大”作为标准,这显然是一个含糊的标准,多大金额算是“数额较大”?不够确定。
记者:今年两会期间有代表建议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以“建立有利于促进商业活动主体自我约束的制度”,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丁维:代表的这一说法道出了《反商业贿赂法》最终的立法意图,也即,反商业贿赂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一种商业活动主体内生的反贿赂秩序机制的形成。其实,不仅反商业贿赂立法,其他任何立法都是如此——法律所期待的秩序,并不是外在的强制所赋予的,而是从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生成的,换言之,制定法律不是用来违反的,而是等着遵守尊敬——信仰的,惟其如此,法治才有一个真正坚实的秩序基础。
李清伟:我个人认为,制定《反商业贿赂法》是切实可行的,它对于调整商业贿赂行为,惩治商业贿赂行为都具有其他法律不能取代的作用。因为对某一社会关系领域,之所以立法,是因为该种社会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的意义,反之,则不会立法。商业贿赂在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问题,具有社会性,理应成为立法考虑的问题,它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国家对待商业贿赂的态度。
实际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在一定程度上做了这种尝试,曾于1996年颁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但显然其立法层级过低,要想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权达到根治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不可能的。我国应将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部门法中的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文加以整合,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
商业贿赂如何治
记者:打击商业贿赂,和政府体制改革有什么关系?
丁维: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商业贿赂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权力与市场的关系没有理顺、市场法治规则的不健全:比如,一方面,我们的市场中,还有太多的权力身影,仰仗权力背景的市场垄断仍然是许多行业的主流,权力直接干预经济、插手具体经济事务的现象仍十分突出;而另一方面,许多需要权力者尽心去做的许多事情又没有做、或者没有做到位,大量攸关经济健康发展秩序的公共服务又非常匮乏。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体制的改革与打击商业贿赂,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有此才有彼的因果关系,也即,要根本遏制商业贿赂,必须以政府体制的公共服务转型为基本前提。
记者:从根本上说,杜绝商业贿赂最终要靠什么?
李清伟:商业贿赂的根除,理想的方式是从事商事行为的人都能遵守公平交易的规则。但这只是一个理想,现实并非如此,因为这种理想建立在良心的基础之上,而商事交往中的良心与利益的较量,良心在趋利的氛围中总是处于下风。因此,最终的选择还是依靠规则治理商业贿赂。所以,我个人倡导用法律来规制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最大的弱点是见不得阳光,所以国家打击商业贿赂的最好办法一是曝光,二是提高案件侦破率,三是惩治力度要足够,不要只是批评教育、警告、小额罚款,这些都是无效的。政府有责任将所有的贿赂行为进行曝光,因为这不仅牵涉到企业,也涉及个人,如果让他见光,其他企业在跟他打交道的时候就有理由不信任他,这样就击溃了贿赂的动机,所以要建立充分的曝光机制。
丁维:综上所述,最终依靠的当然是法治,显而易见,无论是通过政府自身改革的深化,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还是完善相关法律,指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以及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在打击商业贿赂中作用的发挥,一言以蔽之,也就是一个法治不断深化——权力进一步得到规范、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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