扔一块小石头入大湖,激起一点水花,而后,湖水平静如初。
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厂商关系,长期以来是一个永远难以调和的矛盾。经过数年的博弈,零售商在双边关系中的强势地位日渐明确,现在看来依然如此。
今年11月15日,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制订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对中大型零售商的各种不良行为进行了约束性规定。 一纸《办法》,是否真的如监管部门的初衷般使厂商关系向更为平等的方向发生重大转变?记者走访了各大零售商和《办法》的最大受益者——供应商,反馈回来的信息颇为耐人寻味——监管部门不断释放新政的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在现实层面,厂商关系博弈时代的既有格局并未发生质变。
早在2004年2月,国美与格力的掰腕事件已显示出零供矛盾走向白热化的趋势。
业内人士表示,经过数年的博弈,零售商在双边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已经日渐提高,批发、代理、厂家等供应商逐渐失去了与之抗衡的实力,而个别供应商因不满零售商的所谓“盘剥”而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事件更是层出不穷。
多项政策剑指零售商
其实,厂商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早就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办法》并不是唯一一个约束零售商行为的政策。
早在去年5月底,国务院11部委就联合签发《打击商贸活动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9月14日,商务部等部门再次联合出台《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今年10月15日,商务部又实施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这一系列的政策都是冲着零售商与供应商间“店大欺客”的种种不平等行为而去。其中,11月15日实施的《办法》最为瞩目,对包括长期占压货款、乱收费及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这三种供应商最难以承受的行为都实行明令禁止,并详细开列了违反规定后的处罚细则。
从理论上看,《办法》的实施,似乎能让积怨颇深的零供关系获得政府层面上的破题之道。
根据《办法》的规定,零售商不得再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过节费”等巧立名目的费用,并禁止所谓的“无条件返利”等,最大的得益者应该是供货商。
然而,令记者颇为意外的是,以往一直受困于零售商重重盘剥而多有怨言的家电供货商雷先生对《办法》的出台反映相当平淡。
零售商暗施缓兵之计
“一开始,我们对《办法》的实施还是颇感期待的,但到了实际操作的时候,却发现并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雷先生说。
《办法》出台后,雷先生马上联合了另外几个相熟的供货商,一起与零售商谈判,希望他们能够尽快按照《办法》提出的要求,减免各种不合理的费用。然而他们发现,大部分零售商对《办法》都有明显的抵触情绪,以还在“研究”为由,拒绝按新“游戏规则”办事。
“零售商的抵触是正常的,因为在零供关系中,各种‘进场费’、‘过节费’及‘无条件返利’早已成为零售商利润的重要来源,如果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把上述费用全部取消的话,零售商的利润来源只剩下‘进销差价’一项,毛利将会大大降低——这绝对是零售商所难以接受的。”合肥市供货商协会秘书长余超表示。
假如零售商拒不执行《办法》,供货商有什么办法呢?雷先生苦笑:“按照《办法》规定,我们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零售商的违规行为。但实际情况是,如果你还想在这一行里混下去,就不敢随便与零售商撕破脸。毕竟对于供货商而言,零售商整体上仍是处于强势地位,零供双方的交易也是连贯性的,并非一次性的交易。供货商如果举报了零售商,就等于与其直接决裂,以后都做不成生意了。”
因此,即使“有法可依”,但面对零售商的拒不依从或缓兵之计,供应商大多只能继续吃哑巴亏,有苦说不出。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当然,相比一些近似“耍赖”的小零售商的行为,大型零售企业的应对方式则更“技巧”一些。对于各种该取消的费用如进场费、店庆费等,他们都摆出零售巨头的风范,一一依法取消了,但实质上,供应商要付出的并不比原来少,因为这些费用不是被“转嫁”了,就是被种种新设费用所取代。
一位洗涤用品供应商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刚刚与一家名列中国500强企业的零售连锁企业签订了新的合同,合同上的进场费、堆头费确实取消了,但却明确规定供货商必须缴付定额返利数万元,并把条码费从每个600元增加到了1500元,总体进场费用比以往只多不少。
对此,记者致电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孙为民。孙为民表示,苏宁对这方面做得很规范,一向没有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办法》出台后也取消了小部分其他费用,但这部分费用的数额本来就不大。
但当记者问到《办法》实施后,苏宁是否再不会向供货商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时,孙为民表示店里经常会有促销活动,在促销活动中展示了厂家的品牌,使其达到宣传效果,那肯定要向厂家收取促销展示费用。
而据记者向有关厂家了解这些活动的参加与否、费用的缴付与否等问题,得到的回答均是:厂家并没有选择的余地。
现有格局难以质变
种种迹象表明,《办法》出台,虽然给供应商带来了希望,但是单凭这样,还是无法在供应商和零售商间建立“平等对话”的基础。
虽然,有业内人士表示,供应商可以通过不怕受到零售商制裁的行业协会与零售商进行谈判,但是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地位不平等的本质是因为上游长期的超额供给、商品同质、市场供大于求的原因。
零售商压占供应商货款,与各类费用一样,是供应商心头之痛。孙为民透露,苏宁电器在面对供应商的环节上,预付款占45%以上,不低于赊款比例,而至于对哪一类的供应商采取预付款,则要视乎供应商的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及谈判能力而定——“对诺基亚、摩托罗拉这样的厂商,我们肯定是采用预付款方式的。”相对的,那些品牌知名度不高,谈判能力较弱的厂商,就必然会受到零售商的牵制甚至“压迫”。
说到底,竞争性的市场交易本来要由零供双方自由约定,要彻底改变目前的厂商关系,最根本的途径是加快上游供应商的优胜劣汰。在优胜劣汰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大格局没有改变的前提下,零售商的强势地位很难被动摇。行政力度的不断冲击,只不过是使这种关系随之不断变换体现的状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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