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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能否治零售商猫腻供货商自我保护         
“办法”能否治零售商猫腻供货商自我保护
副标题:
作者:未知 来源:重庆经济报  2005-11-07 人气: 时间:2005-11-7 16:21:28 进入论坛


   商家促销难辨真假 供货商、消费者希望“办法”落到实处

    近日,商务部起草完成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两部新规正在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

  记者昨日采访了一些供货商和消费者,他们表示,两部新办法对保护市民和供货商的利益作出了具体规定,但能否落到实处则关键要看执行力度。

  消费者雾里看花促销手段

  打折让利、购物返券、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降价销售等促销方式屡见不鲜,通过市民反映和记者调查发现,少数商家采用的某些促销手段与《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并不一致。花样翻新的促销手段让消费者越来越难以接受。

  促销手段之1

  虚高原价

  “原价128元现价19元,原价248元,现价60元。”在街头小商店内,这样的打折信息时常可见。市民稍微思考便可发现这是商家故意抬高原价,不值得相信。有市民告诉记者,经过对比,同样的商品在其他地方标的价格也和某些商店标的打折价差不多,说明这些价格肯定不真实。

  对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可发现,其中明文规定,零售商开展打折、降价、特价促销活动,应当如实说明打折、降价、特价的原因、期限,并明确标示商品原价,不标明原价或标示原价虚假的,视为价格欺诈。

  促销手段之2

  “模糊”促销

  购物满多少元就送精美礼品。这种促销广告经常可见。市民陈小姐到一家商场购物,商场规定,“满200元可领一份精美礼品。”陈小姐买完东西去兑换礼品才知道,赠送的礼品就是几个杯垫。

  另外一种“模糊”促销的方式是,“凭小票抽奖拿礼品”。市民贺女士告诉记者,她在某超市购物之后,超市工作人员称,购物的市民可参与抽奖。但奖励却变成了“凭奖券可以优惠买饰品。”并不像宣传所说的抽奖拿礼品。贺女士认为,这种促销方式带有明显的欺骗性质。

  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不得以虚构的奖品或赠品价值额、“精美礼品”等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而且,零售商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应当明示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名称、数量、规格和质量等级)、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零售商开展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赠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质量等级。零售商开展购物返券促销活动,应当将返券幅度、返券及收券商品的范围、返券使用期限、使用规则等向消费者明示。

  促销手段之3

  无限期促销

  为吸引顾客购买,一些商店天天都挂上“清仓销售,最后半天”的牌子,让每天路过这里的人感到意外。

  一旦办法开始正式实施,这些促销方式将受到限制。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虚假的清仓、拆迁、歇业、转行、破产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因清仓、拆迁、歇业、转行、破产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促销时间不得超过30天。同时,零售商开展特价限时购物活动还应保证商品在限时购物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但在目前商家用到的促销手段中,与办法规定并不一致。“限时抢购,卖完就止。”促销广告上说的一元购买特价手机,排队的人有几十上百人,事实上商家只准备了几部特价机销售,大多数人都没买到。

  接受记者采访的市民查看《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都期待办法尽快实行。但也有市民担心,新办法能否真正推行。

  供货商历数商场“潜规则”

  商务部正在网上征求意见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对在供大于求的市场中普遍处于弱势的中小供货商提供了保护。而在商圈里苦苦支撑的中小供货商们的生存状态又如何呢?零售商们又是怎么看待商场“潜规则”的呢?记者对家电、百货和医药三大行业的“商场博弈生态”进行了深入调查。

  百货篇

  不交费用就下柜

  供货商说法:“现在做百货供货商日子不好过,”做百货供货商的吴先生为记者揭秘。“进新店要交开业进场费,各个卖场的标准不同,目前成都最好的达1万元。”据吴先生介绍,第二笔费用是节庆费,每年中秋、元旦等固定的节日以及单店的开业周年节庆和商场总开业周年庆,一般一次要1000元左右,一年下来要1万多元;第三是海报费用,一个门店一期是150元,一个月下来也要1万多元。

  零售商说法:有百货业零售商接受采访时说:“供货商的商品进场的各种费用很多是约定俗成的,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大家只是在履行合同。”

  “办法”提醒: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摊派或变相摊派商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合同没有约定的费用;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重复设置项目收取的费用等。

  家电篇

  合同暗藏霸王条款

  供货商说法:张先生是个打拼多年的小家电供货商,主要向一些家电连锁企业和家电卖场供应吸尘器、熨斗等小家电。他昨天愤愤不平地向记者细数了他的受“盘剥”清单:进场费、报纸广告费、过节费,还有周年庆、店庆、母公司大节庆、各种家电节、工程费、促销员管理费……“除此之外,对方提供的合同中不少条款简直是‘霸王条款’”。

  货款支付账期猫腻:合同上明明规定为30天,我们认为交货后就该起算,如月初交货,但到结账日去问,却被告知他们月底才对账,到下月底才是30天,30天就变成了60天。

  保底陷阱:合同中注明必须按60万的年销售额扣18%给商家,这就叫保底钱。

  一年只卖40万,还是要交这么多钱。
  
  零售商说法:针对家电供货商的说法,大家电连锁企业也有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几家大的连锁企业管理严谨,合同更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现在他们账期在15-45天的都有,但不会拖欠供货商货款。

  “办法”提醒:零售商、供应商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合同,不得损害对方合法经济利益。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

  药业篇

  货款拖一年还打折

  供货商说法:刘先生向记者透露了同行的一次“惨痛”经历,有药品供货商向某药店供货,约定是1个月就结款,可供货商等了一年都没拿到钱,后来这家药店说要扣一些,给90%。为了拿到钱,这位供货商不得不答应。

  零售商说法:“确实存在有些药店拖款”,昨日有药品零售商称,“但拖款主要是一些经营不好的卖场。”有药品零售商称,供货商和零售商的费用关系,大家是沟通后决定的,国家现在出台办法管理,相信能很好解决供货商和零售商的矛盾。

  “办法”提醒: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对供应商所供日配商品,应当在收货后1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快速消费品,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零售商以代销、代购、联营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在商品销售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零售商由于自身原因迟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应商支付滞纳金。

  商务部正在网上征求意见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对在供大于求的市场中普遍处于弱势的中小供货商提供了保护。而在商圈里苦苦支撑的中小供货商们的生存状态又如何呢?零售商们又是怎么看待商场“潜规则”的呢?记者对家电、百货和医药三大行业的“商场博弈生态”进行了深入调查。

  重庆供货商自我保护

  促销成为消费负担

  去年5月,在国内拥有48家连锁超市的普尔斯马特因长期拖欠供应商货款,100多名供应商冲进普尔斯马特长沙分店,抢夺货物。随后,抢货风潮迅速在全国蔓延开来,重庆两家普尔斯马特旗下超市诺玛特也陷入这一风波。不到10个月,普尔斯马特宣布倒闭。重庆供货商没能从诺玛特收回一分欠款。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几位曾经为诺玛特供货的供货商已经从多家超市退出,只向市内几家信誉最好的超市供货。供货商罗先生表示,《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条款,可以保护供货商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但出台的办法不应只针对商贸流通中的某一个环节,应制定更多配套政策,防止诺玛特事件重演。

  多位供货商大倒苦水的同时建议,相关规定出台后,执行要到位才行。有供货商建议,商场经常拖欠货款,希望办法内应该有明确的处罚,这样商场就不敢拖欠工资,更希望以法律法规明确,而不仅仅是一个管理办法。有供货商提醒,相关规定出台后,执行要到位才行,再好的规定执行不到位也没用。

  记者从市商委获悉,近日,我市已有供货商开始筹建供货商协会,以促进供货商团结和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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