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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开刚: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深层透视
来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京)2012年第10期 发布时间:2016-12-14 点击数:

    一、引言


  自20世纪7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得到广泛关注以来,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我国蓬勃发展。学者们围绕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辨识、理论依据、实践动因、内容层次等维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理论探索,各行各业也开始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向公众传递进行企业责任实践的决心与行动。然而,当前社会责任的推进工作仍举步维艰、收效不大,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年度《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显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整体水平尚属于起步阶段,近七成企业严重缺乏社会责任。“瘦肉精”、“毒血燕”、“塑化剂”等恶性事件令公众触目惊心,社会责任还未能内化为企业的常态价值观,我国企业的责任践行之路还任重道远。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社会责任的缺失现象已不再局限于单个企业,行业性、产业链式的责任缺失情况不断涌现,更大范围、更强力度地冲击着社会的道德底线,以更为强大的破坏力动摇着整个社会的诚信机制。

  单就食品行业而言,2011年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现,继“染色馒头”、“勾兑门”之后,“地沟油”事件曝光了地下的灰色产业链,食品行业的“潜规则”引起公众广泛的关注和热议。事实上,类似的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象在我国大量存在,化工行业的高污染问题、电子商务行业的诚信问题、旅游行业的宰客问题、煤矿行业的生产安全问题、建筑行业的工资拖欠问题、金融行业的乱收费问题等屡见不鲜。出于某种共同的利益诉求,这些责任缺失行为成为行业默认的“潜规则”,在监督缺位、标准不明的情况下大行其道。然而,这种群体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不断积累危险因素,最终以爆发性形式对整个行业、整条产业链造成巨大冲击,直接威胁产业安全。

  相对于单个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危害性更强,复杂的利益关系常常使得企业缺乏自律自控能力,从而加大了责任缺失的治理难度。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已向政府、企业、公众敲响了警钟,迫切需要从产业安全层面关注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打开群体性责任缺失的“黑箱”,揭开灰色产业链“面纱”。本文通过深入了解群体性责任缺失的表现、特征、原因,从产业安全高度厘清群体性责任缺失带来的社会影响,以此构建群体性责任缺失的治理机制,多维度地探讨责任缺失治理的对策与建议,以补充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体系,为我国的产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思考和借鉴。

  二、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概念认知:内涵、表现与特征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最早由英国学者谢尔顿(Sheldon)于1924年在美国进行企业考察时提出,20世纪中后期在西方得到普遍实践。发展至今,国际性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G3,ISO26000)相继出台,以壳牌、微软、东芝为代表的一批跨国企业在华子公司相继发布了针对中国市场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然而,纵观现有国内外社会责任理论研究与企业实践,其分析视角始终未能突破“单个企业”或“某类企业”,相应的内涵界定、边界分析、模型构建与对策研究都局限于个体企业情境,不适合于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分析。为此,有必要先厘清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内涵、表现与特征,为打开“黑箱”踏出第一步。

  (一)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层次是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基础,也是理解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概念的前提。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了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责任,是企业除了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以外,应该承担的对员工、消费者、社区、环境以及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所有责任。正如霍德盖茨(Hodgetts)所指出的,企业要对不同的集团承担特定的社会责任,这些集团主要有股东或业主、顾客、债权人、雇员、政府、社会。德鲁克(Drucker)则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产生于两个领域:一是企业对社会的影响,二是社会本身的问题。此外,世界银行也从利益相关者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表述,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与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它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当然,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具有层次性,除了卡罗尔(Carroll)提出的四层次责任模型外,弗雷德里克(Frederick)和刘凤军提出了两层次模型;经济发展委员会(CED)、陈讯和韩亚琴、姜启军和顾庆良、彭建国构建了三层次模型;穆尼拉麦尔斯(Munilla and Miles)的七维度模型涵盖得更为全面。

  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与单个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相比,在内容与层次上,其主要区别在于缺失的主体从“单个”到“群体”(同行业或者产业链整体),缺失的时间从“分散”到“集中”(群发性和突发性),缺失的影响从危害“企业”到“产业”。此外,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也更为复杂,往往交织着深层次的心理动机与经济动机,存在着伦理道德与利益驱动的多重价值博弈。因此,本文认为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是同一行业或产业链上的大部分企业未能承担起对利益相关者的道德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慈善责任,默认同行企业或者合作企业的责任缺失行为,甚至认可和实施行业潜规则的行为。

  (二)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

  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象在我国各行各业均有一定程度的存在,已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公众的工作生活、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产生了重大影响,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利益损害。本文选取了六大行业(包括食品行业、化工行业、煤炭行业、运输行业、IT行业、网购行业),从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维度对不同行业的典型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表现进行了归类总结,以形成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系统性分析。

  除了这六大行业的典型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表现外,其他行业或多或少也存在群体性社会责任缺失现象。各行各业的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表现不一,但无一例外都对消费者、员工、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主体造成了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群体性社会责任缺失现象已跃出传统行业,逐渐出现在新兴行业甚至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中。2011年,浙江晶科能源公司“污染门”事件呼吁全社会警惕新能源带来的新污染,这家专门从事太阳能光伏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科技公司,因排放的液体污染了工厂附近的水路而引发了当地的一起群体性事件,也在一夜之间让人们对新能源产业背后的环境问题产生警惕。专家指出,虽然新能源在最终的使用中不存在或仅有少量污染,但在新能源的开发、转换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产生新污染。此外,创意文化产业也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技术的优化在便捷交流方式、促进信息共享的同时,容易导致侵犯个人隐私、损害知识产权等问题的发生;网络游戏在丰富业余生活的同时,可能引发青少年沉溺游戏、荒废学业等问题;电子书包的开发本身就存在不低碳问题,而且还会影响青少年的视力。由此可见,新兴产业同样存在创新的社会责任边界与底线问题,忽视新兴产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很可能导致我国新兴产业的发展走上“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三)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特征

  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表现多样,但都存在着几点“共性特征”,都会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1.隐蔽性和长期性。隐蔽性和长期性是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象在发生时间上的特征。隐蔽性源于三点,一是企业对群体性责任缺失行为的忽视和默认;二是政府对群体性责任缺失行为监管的缺位甚至是姑息;三是公众对群体性责任缺失行为的不敏感。长期性一方面表现为群体性责任缺失行为发生频率高,同时也表现为群体性责任缺失的危险因素积累有其过程性,最终以瞬间爆发的形式暴露问题,引发危机。举例来说,在“地沟油”问题被媒体曝光以前,公众很难意识到平时所食用的油很可能提取自废弃的泔水,也很难想象大排档、快餐店甚至大酒店都已被地沟油全面攻陷,即使在超市高价购买的所谓“放心油”也可能只是地沟油中的“高端产品”。公众的生活在慢慢被地沟油所包围,其灰色产业链之长之深、所涉及的人员和环节之多之广,已然超出了公众的想象范围。

  2.从众性和常态性。从众性和常态性是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象在发生主体上的特征。引发责任缺失行为的动机之一是企业追求眼前利益,而部分责任缺失行为的确会在一定时期内为企业创造短期效益,例如排放污染物、使用添加剂、偷税漏税等。这些暂时的利益往往会模糊企业的使命宗旨,动摇企业的发展战略,在尝到侥幸成功的甜头后,企业会慢慢适应责任缺失行为,并使责任缺失行为常态化。另一方面,群体性的企业失责行为也会产生“传染效应”,致使“独善其身”的企业向整个行业的大染缸靠近。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里,企业在抢占市场份额的同时相互学习模仿,而短期内成功的失责企业往往会导致其他企业的竞相效仿,致使企业行为趋同。此外,由于行业龙头企业的示范效应和产业链“意见领袖”的行为引导,相关企业间不自觉地“同化”和“被同化”。由此形成了“行业潜规则”,责任缺失行为也成为企业间心照不宣的“共同秘密”。

  3.破坏性和不可逆性。破坏性和不可逆性是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引发的结果性特征。由于群体性社会责任缺失往往涉及行业内大部分企业,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使得责任缺失行为曝光的后果异常严重。危机的瞬间爆发常常使得企业无招架能力,牵一发而动全身,危及产业安全。此外,由于公众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化、信息沟通媒介的高速便捷化、社会舆论的公开化和自由化,群体性社会责任缺失的影响范围与程度往往会被瞬间放大,从而带来不可逆转的后果。一旦失去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企业就失去了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基础和市场基础。例如,2012年初一条微博引发了“三亚宰客门”,游客在网上公开了海南三亚消费的“天价账单”,快速引发了网络上群体性的“晒账单”行为。网友间互倒苦水,而管理方无视当地宰客风盛行之实,先后以“零投诉”、“无法举证”冷漠应对,更是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反响。

  三、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深层原因剖析:责任博弈失衡

  与单个企业相比,行业内部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各主体间往往会因为某种利益诉求而默认一些责任缺失的行为以扩大获利空间。企业在发展顺利时通常难以对自身、上下游价值链和本行业的“潜规则”进行理性分析与判断,高估利用“潜规则”给企业带来的价值效用。心理因素也是影响企业责任缺失行为的重要原因,部分企业责任意识薄弱,部分企业存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部分企业屈服于行业潜规则。此外,违法成本的过低,政府管理的缺位,社会风气的影响,市场秩序的紊乱等外部因素也是影响群体性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推动和阻碍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因素可分别归类为“动力”和“阻力”。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源于责任动力与责任阻力间的博弈失衡,自控、监督力量的“弱”削减了动力,投机、姑息心理的“强”提升了阻力。动力弱阻力强,两力平衡的打破引发企业在责任承担和责任规避间微妙的心理变化。责任博弈失衡不仅源于企业主体的心理博弈失衡,还涉及不同主体包括政府、市场、公众在内的复合博弈失衡(见图1)。

  
  (一)企业博弈失衡:责任承担意识弱——责任分散心理强

  企业博弈失衡是影响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企业的“心理天平”上,社会责任意识的薄弱为投机心理打开了缺口,使得这种“自我麻痹”的责任规避心理占据了上风。一方面,当前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还相当薄弱,社会责任指数的企业性质差异明显,中央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指数远远领先于民营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据2011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显示,在此次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的300家企业中(包括国有企业100强、民营企业100强和外资企业100强),205家企业(68.3%)仍处于“旁观”阶段,未能推动社会责任管理,也缺乏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其中26家企业得分为零,甚至为负分。由此可见,虽然企业社会责任已受公众广泛关注,国内大部分企业仍在责任认知层面、责任承担态度上存在非常大的漏洞。市场生存压力的增大、企业领导者战略眼光的短浅、社会责任内涵和边界的泛化等现实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淡化了企业的伦理道德观念。

  另一方面,目前国内同行业企业间、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间普遍存在“责任分散心理”,即存在法不责众的投机心理。社会心理学家巴利(Barley)和拉塔内(Latina)于1968年通过实验验证提出了“责任分散效应”(decentralized responsibility effect),又称“旁观者效应”这一社会心理学名词。该效应是指对某一事件而言,如果是单个个体被要求单独完成任务,其责任感就会很强,会作出积极的反应。但如果是要求一个群体共同完成任务,群体中的每个个体的责任感就会很弱,面对困难或遇到责任时往往会退缩。因为前者独立承担责任,后者期望别人多承担点儿责任。“责任分散”的实质就是人多不负责,责任不落实。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象的发生是同行业中企业责任分散心理的显著体现,一方面企业希望通过使用低成本原材料、要求员工加班加点、排放污染物等行为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收益,而当某种责任缺失行为不断泛化,成为行业默认行为时,企业间相互效仿,以追求责任缺失行为带来的短期效益;另一方面,随着责任缺失行为参与主体的不断增加,企业的心理麻痹程度会得到提升,“不赚白不赚”、“大家都在这样做”、“惩罚不会罚一群”等心理会强化企业的责任缺失选择,淡化其责任缺失的负疚感,由此引发具有更大破坏力、更广影响力的群体性责任缺失现象。

  (二)政府博弈失衡:监督管理能力弱——地方保护主义强

  政府博弈失衡是影响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重要外因。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性主体,与政府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是创造良好的生产发展环境,获得政策导向和支持的有力保障。而在这个互动过程中,政府必须做好“度”的把握,坚持“监督”与“扶持”两手抓。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象的频发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府监管的缺位和地方保护主义的过度。一方面,我国在约束与激励企业的法律法规方面有待完善,制度层面的疏漏和空白给予了企业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例如,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致病微生物、农业残留量等基础标准的不明确和不严密,在一定范围内使得企业有机可乘。

  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执法不严、惩罚力度不强、保护主义过度等行为,也为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在部分地区,政府与企业之间不再是单纯的监督者和纳税人角色,两者之间往往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地方性企业的快速成长和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倾向,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大部分依赖于企业的纳税行为。这一利益关系尤其体现在集群产业和块状经济发展过程中,为了保护地方经济的发展,或者提升良好的“政绩表现”,或者维护个人的灰色收入,部分政府部门或者公务人员往往会对群体性企业责任缺失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姑息了行业性的违规行为。而政府的姑息态度和默许行为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企业的责任缺失行为。

  (三)市场博弈失衡:市场引导机制弱——市场竞争压力强

  市场博弈失衡是影响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关键性因素。市场是引导和规范行业成长的“无形之手”,自党的十四大我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来,各行各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发展空间,不同企业以惊人的成长速度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但总体而言,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完善,市场竞争制度尚不规范,部分因先发优势而取得市场机会的产业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十字路口,部分属于机会型成功的企业在成长过程中慢慢迷失了方向。而市场引导机制的不明确、不完善,往往使得企业在面对市场机会和发展困境时缺乏价值信仰和理性判断,选择“走捷径”等损害利益相关者的行为。

  此外,随着卖方市场渐渐走向买方市场,企业之间的竞争压力不断增大。近几年,不断攀升的生产成本使得制造型企业举步维艰,实体经济遭遇发展瓶颈。依靠低成本战略获取竞争优势的企业很可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压力下因为经不起规范和考验而被市场淘汰;部分企业也可能经不起“诱惑”,采取责任缺失行为,或制假售假危害消费者权益,或克扣工资危害员工权益,或粗放经营危害生态环境,或偷税漏税损害政府利益。这些短视行为在短期内可以使企业受益,但是就长期发展而言,必将成为制约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潜在危害因子,一旦爆发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四)公众博弈失衡:公众信任机制弱——逆向选择机制强

  公众博弈失衡是影响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客观原因。公众包括了消费者、媒体、社区等主体,在日渐庞大的虚拟网络世界里,网民更是成为影响企业形象和口碑的重要群体。值得注意的是,公众在选择企业时普遍存在着逆向选择情况。一方面,公众非常期待企业能够承担起社会责任,做到产品安全、客户满意、服务周到、低碳环保等;另一方面,公众又对国内企业存在着强烈的不信任心理,不愿意为高品质的国内产品买单。在同样的行业,哪怕是国内很优质的产品,即使在价格方面与国外产品相比有明显的优惠,也往往得不到国内消费者的青睐。消费者要么购买进口的国外产品,要么购买廉价的国内低质产品,这种逆向选择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国内优质产品提供商的积极性。事实上,一分价钱一分货,我们在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消费者自身也应树立良好的消费者责任观,科学消费,责任消费,优先购买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当然,真正能减少社会公众逆向选择机制的对策就是企业一定要树立非常强的品牌意识,只有在品质和服务上都优于竞争对手,消费者才会真正地买账和买单。鉴于此,面对公众选择范围日益扩大、筛选机制越发明显的今天,企业应该多从主观上找原因,通过践行社会责任,多在品质和服务上下工夫,努力成为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不二选择。

  四、结束语

  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象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通过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来最小化群体性责任缺失对产业安全的影响。在全面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本文认为群体性责任缺失的治理关键在于探索多元主体的“联合监督+共同治理”模式。必须加大对责任缺失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负强化”手段打散复杂的利益联结体,严惩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以及其他涉案组织和人员,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企业之间的联合监督机制,通过企业间的互相监督、互相举报,打造透明、公开的产业链和行业发展环境。尤其要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的带动、示范作用,公平竞争、有效合作,以技术促发展,以知识长进步,减少“走捷径”的心理和行为。二是建立社会组织的联合监督机制,通过联合媒体、公众、协会,以社会组织的形式参与社会管理,加强企业监督。尤其要发挥行业协会在利益协调、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风险共担、市场开拓中的“润滑剂”作用。三是要建立政府部门的联合监督机制,强化不同部门间的共同治理。政府是社会责任的推动主体,要正确发挥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推进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构建部门间高效的互动、联动机制。通过政府横纵部门的协调合作,构建起组织有保证、责任有保障的共同治理机制。

作者:易开刚  编辑:wuhai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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