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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筱萍:对我国目前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若干思路
来源:科技进步与对策 发布时间:2006-3-17 点击数:



    摘要:风险基金投资的对象称为风险企业,一般称为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的成功除了风险企业的创新能力、风险基金的资金支持外,更重要的是需要一套成功的机制保证风险基金与风险企业,按合理的规则在技术创新、企业培育过程中有效地运作。风险投资的发展不仅需要在风险基金与风险企业之间、风险基金的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还需要切实提高风险资本的运作效率,也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与保障,建立并完善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市场来实现风险资本的价值评估与退出,以达到风险资本的有效循环。在现代市场经济下,政策法律对于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通过制度建设,建立一种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使资金、技术、管理相结合,并最终实现高新技术的产品化或产业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创新胜于技术创新。
   
    1.风险基金与风险企业之间需要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
   
    风险基金通常投资的风险企业,一般都处于种子期或导入期。在风险基金和风险企业之间、风险基金投资人与管理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概括地分析,至少在以下两层面上存在着不对称问题。风险基金不仅要面对技术创新的风险、新产品市场开发与竞争的风险,还要面对风险企业经营者的道德风险,这是第一个层面上的信息不对称。
   
    第二个层面上的信息不对称发生在风险基金的投资人与管理者之间。由于风险投资活动大多作为“种子资本”和“导入资本”进入风险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和市场竞争的风险都将转嫁到风险基金。因此,在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业务中,基本上80%是失败的,只有20%是成功的。正是这20%成功的投资业务,给风险基金带来巨大的收益,弥补了80%的投资损失,从而使风险基金总体上仍能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风险投资的成败更多地取决于风险基金和风险企业之间、基金投资人与管理者之间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即对风险投资业务的各参与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所形成的一种制衡机制,从而有效地调节各方的行为。
   
    在发达国家,这种制衡机制通过两种途径得以实现:一是建立风险基金对风险企业的参与和监控机制。二是在风险基金的组织与动作体制上形成制衡机制。从长期的运作实践来看,私人合伙制成立的基金和信托基金制、公司制的投资公司相比效率最高,其次才是信托基金制,再次是公司制,因此目前私人合伙制占据了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的主流地位。
   
    在发达国家较为理想的、富有成效的风险投资机制(尤其是私人合伙制),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下尚缺乏可行性,这主要是政策和法规上不配套。
   
    在我国现阶段风险投资中唱主角的还是国有资金。各地政府为了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多以投资人的身份参与发起设立投资公司(即风险投资基金,下同)。这样的风险投资公司,与其他国有企业一样,不仅面临着委托代理和激励约束等一系列问题,而且还面临着如何防范投资公司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防止居心不良的代理人偷梁换柱、移花接木,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样的体制,自然也束缚了有责任心的职业投资人施展才华,最终是妨碍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因此,从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和运作效率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发展风险投资都应大力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以引导和吸收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为主导方向,并从法律上重新界定不同类型的公司形式,以适应新形势下风险投资行业的需要。
   
    2.切实提高风险资本的运作效率
   
    风险企业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种子期、导入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风险企业可以不同形式吸收资金支持自己的发展。一般情况下,风险企业早期吸收风险资本为主,这一时期成功率低、风险大,但成功后收益也在,因而早期阶段的企业投资人以风险基金为主;在风险企业发展的后期,企业可以成功地融资或上市,收益也随着风险的降低而减少,风险资金在这一时期以成功地退出为目的。
   
    在我国,风险投资公司面临的一个难题是,我国的《公司法》实行的是实收资本金制度,成立一家公司,在注册时就必须做到足额出资。对于风险投资公司这意味着在注册时就必须拥有与注册资本金相符的现金。这样的制度加重了出资人和投资公司管理者的风险和负担。
   
    此外,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运作,还受到了现行法规的严重束缚和限制。
   
    3.建立风险企业的市场价值评估机制和风险资本的多渠道退出体系
   
    如果没有可行的退出方案,投资者不会将资金投入到风险企业中去,风险投资活动也将因难以筹集到社会资本而无法运行下去,投入-退出-再投入的风险资本有循环也就无从建立。
   
    目前我国风险资本的退出体系严重缺乏,使得风险资本可能长期沉淀在个别投资项目上,即使所投资的风险企业非常成功,风险投资公司也很难收回投资,因而难以实现投资回报。
   
    为了实现高收益,风险投资活动需要一个可靠的退出机制,如公开上市、企业兼并、出售和清算,为风险资本实现价值提供安全的退出保障。退出机制对于风险资本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
   
    第一,补偿风险资本承担的风险。
   
    第二,准确评价风险企业创业资产和风险投资活动的价值。
   
    第三,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的行列,促进风险资本的有效循环。
   
    在风险投资领域,风险资本需要的不仅是创业板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兼并、重组、清算等退出渠道的畅通,而且还需要市场能够形成一种机制,对风险投资公司所持有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能够发现和评估风险企业的远期价值。如果没有畅通的退出渠道,风险资本在面临高风险的情况下,不能从较少的成功的投资项目中实现高收益,风险资本维护运转都显困难,就更不能发展和吸收社会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国内经济界、企业界普遍寄希望于创业板的推出,就是寄希望于创业板的退出渠道和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
   
    但是在我国,风险资本的退出,问题不仅是创业板尚未推出,还在于创业板在推出后是否具有市场价格发现的“标尺”功能。此外,即使推出的板具有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起到“标尺”的作用,但没有一个完善的产权交易制度和交易市场,仍不能解决所有的风险资本退出问题。
   
    创业板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只能解决在创业板上市的风险资本的退出问题。因此,在我国风险资本的退出不仅需要创业板,更需要早日对产权交易制度进行完善。
   
    总之,成功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有赖于完善的制度环境,有赖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支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策法律对于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通过制度建设,建立一种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使资金、技术、管理相结合,并最终实现高新技术的产品化或产业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创新胜于技术创新。

作者:未知  编辑:janncy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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