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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玉:耕地保护视野的土地产权治理“困境”及至我国粮食安全
来源:《改革》2011年第12期 发布时间:2017-3-22 点击数:

    内容提要:耕地数量和质量是我国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两大根基,而我国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使得土地实际占用和使用者缺乏对耕地保护的压力、动力和能力。改革方向是建立国有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永佃制,在弱化政府征地动机的基础上,构建征地主体与保护主体适当分离、监督与惩罚有力、有效的耕保机制。

    关 键 词:土地产权制度/粮食安全/耕地保护/永佃制

   学术界关于土地产权制度与国家粮食安全的关系,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即“有影响论”和“无影响论”。“有影响论”又分两种情况:一是“有利影响论”。多数专家学者、绝大部分官员和普通百姓以及政府部门都确信土地公有制有利于耕地数量保护和用途管理(确保耕地的农业用途),进而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他们认为,农民获得土地所有权后可能会马上转让,不仅导致耕地大量流失,危及国家粮食安全,而且缺乏土地保障的农民会大量拥向城市,出现印度和孟加拉等国的情形。自然地,1.2亿公顷的耕地红线就是其主张保留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理由。二是“不利影响论”。少数专家学者认为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不利于粮食安全保障。如洪名勇认为,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既不能有力、有效地保护农村土地,尤其是耕地,又不能有效地盘活城市存量土地,造成城市国有土地低效利用、大量闲置、浪费与建设用地指标高度紧张,还进一步强化了全民所有制对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侵害(强征、强拆、强租),加速了耕地侵占与流失,直接危及国家粮食安全[1]。“无影响论”认为,土地产权制度并不直接导致耕地数量变化和用途转变,而取决于国家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如周其仁认为,决定工业和城市用地供给的因素,既不是农地所有权,也不是农地使用权[2]。也就是说,农地产权制度与工业、城市用地的增加、农村土地的相应减少没有直接联系,因而并不直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苏枫、蔡继明同样认为,我国粮食安全的1.2亿公顷耕地数量底线和农业用途限制属于土地资源管理范畴,尤其是土地用途管制问题,而与土地所有制无关①;秋风也认为,土地用途管制与土地产权归属是两码事,只要政府进行科学规划、有效监管,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权利,哪种土地产权制度安排都不会影响国家粮食安全[3]。

   可以看出,“有影响论”在影响机理的分析上并不透彻,缺乏足够说服力;“无影响论”者提出的理由也还存在一些漏洞。还有一点共同缺陷就是忽视了土地产权制度对耕地质量和完整性(土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的影响。因此,这里拟基于上述研究,以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为切入点,系统深入地揭示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对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的基础性、本源性和潜在性影响,并提出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一、我国粮食安全保障的决定因素

   (一)决定一个国家粮食安全的因素

   理论界一致认为,一个国家的粮食安全保障水平主要决定于食品供给量,包括当期生产并投放市场和直接消费的数量、过去的储备、进出口贸易量和国际食品援助等。同时,其也受到居民收入水平、国家分配制度(尤其是福利制度)、购买和获取条件(市场、救助点分布,交通运输、储备等物流体系等)因素影响。这里重点分析土地产权制度对粮食供给的影响。

   (二)我国的粮食供给必须立足国内粮食生产

   我国的粮食供给必须立足国内粮食生产。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国际粮食供给与贸易量并不稳定。国际市场粮食贸易量多年在2.4亿吨左右,可交易的粮食本来就不多。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粮食生产与供给动荡加剧。如储备量从2000年的6.3亿吨下降到2008年初的3.7亿吨,直接导致全球战后60年来最严重的世界粮食危机(2006~2008年)。二是世界难以养活13亿人口的中国。我国常年粮食需求量在5亿吨左右。据有关专家预测,到2020年和2033年,全国粮食需求总量将分别达到6.03~6.25亿吨和6.63~6.92亿吨[4]。即使总需求量的20%靠国际市场保障,国际粮食市场也难以承担。三是居民收入难以支持大量进口粮食。按“中国人买什么,什么价格就涨;中国人卖什么,什么价格就跌”的一般逻辑,庞大的进口可能还未实施,价格就会大涨,大量的低收入国民有可能买不起进口粮食。四是可能出现的粮食出口管制和国际粮食禁运。当国际粮食供求出现大的波动并危及国内粮食安全时,各粮食出口国或将纷纷限制或者禁止粮食出口,甚至一些粮食出口国反而转为进口。

   (三)耕地数量和质量:我国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保障的基本根基

   尽管无土栽培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但无论从技术上,还是经济上讲都永远取代不了粮食大田种植,希望13亿人口的大国通过无土栽培和工厂化农业来解决粮食安全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因而,我国的粮食生产不仅永远依靠耕地,而且还必须保有足够数量(即1.2亿公顷的耕地“红线”)和必要质量的耕地。

   (四)粮农的数量和质量对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也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一方面,在一定的劳动生产率水平下,要保证既定的粮食总产量目标就必须保证足够的种粮农民。同时,种粮农民素质和生产积极性又是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体系中最基础、最能动的因素。

   二、土地产权制度对粮食安全影响的机理

   (一)产权主体,尤其是所有权主体界定方面的影响

   经典产权理论认为,只有明确定义,产权主体才具有保护、集约和节约利用自然资源,包括耕地的积极性。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土地在物理边界上并未细化到每个自然人,因而就每一个所有者个体而言,既不存在保护、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的能力,也没有任何压力和动力。虽然有代理人(各级政府)行使产权的各项权利,但他们并非市场组织。既然没有自负盈亏的动力和压力,也就产生不了理性决策的动机,也就不具有保护、集约和节约利用耕地的内在激励和外在压力。从某种意义上,集体所有制就是范围和层级缩小化的全民所有制,因而全民所有制的产权绩效问题同样存在于农村集体所有制。虽然农村土地使用权已经明晰到了自然人(家庭),但这毕竟不是完整的产权,其产权效率并不充分。而且使用权期限不够长,即使是50年也远算不上“恒产”,因而也难以产生保护、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的“恒心”。

   可见,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属于多个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自然人共同拥有的多重产权,属于典型的模糊性产权。既缺乏保护主体,又缺乏保护积极性,容易导致耕地利用上的短期行为和掠夺式经营。

   (二)产权排它性与安全性方面的影响

   按侵害主体来源,可以将“排他”划分为“外部排他”(即抵御产权主体之外的侵害)和“内部排他”(即防止产权主体的内部蚕食)。“外部排他”的基础是所有权主体界定明确、政府和法律的严格保护;“内部排他”则主要来源于有效的产权治理结构和严格的法制环境。

   毋庸置疑,由政府所代理的全民所有制土地产权能绝对地“外部排他”,但却难以内部“排己”,因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具有自己独立的政治诉求和经济利益。在中央与地方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客观上存在经济利益不一致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往往采用机会主义手法应付中央政府。在信息不对称、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地方常常会挖中央“墙角”。这样的土地产权制度及治理结构,加之地方政府职能经济化、行为公司化、目标GDP增速和财政收入最大化的行政伦理,地方政府不仅缺乏保护土地的动力,反而更有可带头违法占地,加大农村耕地保护压力。

   从产权代理人和产权治理结构来看,农村土地产权是既不排他,也不排己,因而更不安全。原因之一是产权代理人虚化,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多数地方几乎瘫痪,农村土地实际上已经缺乏有效保护主体:二是产权代理人弱化,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较难抵御(即使想抵御)来自全民所有制及其代理人的土地侵害,如强征强拆;三是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如村官私吞卖地款,协助外界强征强拆等。对农村土地而言,面临来自产权内外的双重侵害。

   (三)产权可转移性方面的影响

   土地产权可转让可以从制度环境和产权交易环境两个视角来审视。

   制度环境方面,我国的全民土地所有权不允许转让,而村土地所有权向全民所有制转让的通道却一直敞开(即征用),而且是唯一的、单一的、不可逆的,被动的转移渠道。通过这个渠道,我国的城市化、工业化、GDP增长、地方政府巨额土地收益才得以实现。这样的制度安排会使国有土地,主要是城市土地越来越多,而农村土地,尤其是耕地越来越少。这是产权不公与现行的土地所有制对我国粮食安全的根本性影响。

   交易环境方面,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农村土地“卖”与不“卖”由买方(政府、开发商等城市利益方)确定,“买卖”价格也由买方说了算,这样的产权转让实质上就是土地掠夺。而且,低价征地必然会导致城市圈地、囤地和炒地,也必然会加剧城市土地的闲置、低效利用和浪费,进一步强化城市圈占农耕地的冲动,加速耕地面积衰减。据统计,2009年全国工业用地平均价格只有592元/平方米[5]。如此低价征来的土地其实也不会集约和节约使用。如2004~2006年,东部某省新产生的闲置土地中,以协议出让、行政划拨等非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土地就占到了87.79%②。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需求来看,合规需求(农业用途、集体性质等硬约束)不足,而非法需求(非农开发,甚至房地产开发)却异常强劲。因此,合规的流转量小,大量的是变通形态的交易,如以租带征、以农家乐、农业科技园、农业博览园、循环经济产业园、现代农业示范园等名义流进农村土地进行非农开发。此外,农村宅基地也是无成本或超低成本占用,作为理性人,肯定是占用越多越好,耕地的农村“内耗”也不可小觑。

   三、土地产权制度对粮食安全影响的实证

   (一)对耕地数量保护的实际影响

   1.城乡土地的低效利用加速耕地数量减少

   一是过度占用。在城市土地占用方面,目前我国城市人均建设用地133平方米,远高于发达国家82.4平方米和发展中国家83.3平方米的平均水平[6]。全国各类开发区数量最高曾达6000多家,占用耕地超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建设用地的总和[7]。在农村土地占用方面,农村建设用地1653.33万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的81.28%,是城市建设用的4.34倍,其中农村居民点用地高达1640万公顷,占农村建设用地总量的99.19%。人均居民点用地185平方米,远超过国家标准[8]。1996~2006年,农村总人口减少了1.23亿,而人均宅基地面积却从193.33平方米上升到226.67平方米,10年间全国共增加农村宅基地5.33万公顷左右③。

   二是开发利用率低。全国约4%~5%的城市建设用地处于闲置状态,40%左右处于低效利用状态,城市规划整体容积率一般为0.4~0.45,而实际容积率不及规划容积率的70%。若按低效利用相当于1/4闲置,空闲地将占城市用地面积的15%。我国城市建筑容积率为0.45,而其他国家已经达到1~3[9]。而各级开发区的土地可能更不值得珍惜。2004年全国省级以上开发区经国家批准规划土地面积共200万公顷,而已开发面积仅占规划总面积的13.51%。即便在54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建筑容积率表示的土地利用强度也只有0.24;开发区已经占用的土地平均只有57%得到有效利用,闲置土地的比例高达43%[10]。在农村土地方面,目前全国农村宅基地的闲置率达到了10%~15%,有的地区甚至高达30%④;“空心村”现象在农村也较为普遍,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如河南仅“空心村”闲置的土地至少有16.67万公顷[11],一些村落的“空心”面积约占整个居住面积的70%,“空心村”的住宅闲置率达到80%[12]。另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全国的抽样调查,全国农村有45%的村里还有废弃的旧房及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占村庄居住总面积的10.4%[13]。

   三是使用效果差。有资料表明,北京和上海工业用地每公顷产出分别为823万元和522万元(1999年),而纽约、芝加哥工业用地效益分别为每公顷633万美元和495万美元(1988年)(张传玖,2005);全国耕地价值在20.9万亿~21.5万亿元之间,宅基地共值11.17万亿元⑤。这笔巨额的资产因为土地所有权自由流动受限而沉淀。

   四是城市土地的低效利用加剧城市建设用地短缺,强化征地冲动。近20年来,我国农地的征用规模和速度不断加大:“八五”时期为46.83万公顷,“九五”时期为97.63万公顷,“十五”时期为194.41万公顷。而这些土地被征前有91.34%都是用于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其中东部地区征用的粮食用地占征地总面积的62.08%,中部地区占62.71%,西部地区占56.6%⑥,足见征地对粮食和农业生产的影响。

   2.模糊产权导致农民对耕地数量保护不关心

   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造成农民对自己承包地的未来预期不乐观,因而忍心让承包地大片撂荒,甚至多年不去看一眼。垮塌、冲刷、沙化等导致大量耕地,尤其是旱地消失,这比耕地荒芜更为可怕。据笔者在四川一些丘陵县的调查,坡耕地因为坍塌、冲刷而减少的面积均占原有面积的20%~30%;水田的情况稍好一点,但因各种原因损毁的面积也近20%。

   3.我国的耕地形势严峻

   资料表明,1997~2009年我国耕地净减少820万公顷,年均减少68.3万公顷[14]。目前我国耕地面积只有12173.33万公顷,离12000万公顷的“红线”只一步之遥。要实现2020年城市化率60%、工业化率70%的目标,按现在的容积率和生产率水平,这173.33万公顷建设用地根本无法支撑。另外,前几年推出的城乡土地“增减挂钩”制度,更是加剧了地方政府占地,使耕地形势雪上加霜。从2006年该制度实施以来,地方已经由1653万公顷的农村居民用地置换了等面积(有可能超过这个面积)的耕地,以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⑦。而被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置换的农村宅基地的复垦并不理想,一些地方的宅基地复垦率甚至不到50%。

   (二)对耕地质量保护的实际影响

   1.对土壤理化特性的影响

   由于耕地对承包户而言并非恒产,因而农民往往重使用、轻保护,用地不养地,比如连作不休耕、过度复种、化肥施用越来越多,有机肥使用逐步减少,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板结,土层变薄,沙化、盐碱化严重,土壤有机质含量降低等问题。资料表明,我国目前水土流失和沙化面积分别占国土面积的37.2%和15%,盐碱化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8%,干旱、半干旱地区已有40%耕地出现严重退化现象。全国耕地质量平均等别为9.80等,等别总体偏低,生产能力大于15吨/公顷的耕地仅占6.09%,中低产土壤占耕地总面积的65%⑧。在土壤最肥沃的东北黑土区,坡耕地黑土层厚度已由开垦初期平均80~100厘米降到了20~40厘米,以每年0.3~1厘米的侵蚀速率减少。从开垦到现在,整个东北黑土区有机质的含量下降了60%,并以每年千分之一的速度递减,每年流失的土壤养分价值达5亿~10亿元⑨。

   2.对地理位置及设施条件的影响

   同样是耕地占用和面积减少,但发生在不同的地方(地段),对粮食安全的影响却大不相同。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果产生了城市,而城市总是选择建在地形地势条件、土壤肥力、水利及耕作条件最为优越的地方,而这些地方往往也是粮食和农业生产最适地区。本来城市扩张与粮食安全就存在天然的冲突,如果城市扩张和圈地的冲动缺乏有效制约,那么1.2亿公顷耕地红线被突破的同时,我国粮食安全保障的根基(即最肥沃、设施最完善、最适合粮食生产的基本农田)将彻底动摇。至于中央政府严控耕地占用、严保粮食安全的“占补平衡”、“增减挂钩”制度,所占的大都是最好的土地,无论是土壤、灌溉、地形地势、道路,还是其他的基础设施,都是粮食和农业生产的最佳区域。而补的、增的土地,作为任何经济理性人,包括地方政府都会选择在偏远地区、山区,但这些地方往往并不是粮食和农业生产的最佳区域。

   3.缺乏排他性与安全性在较大程度上导致了耕地污染

   目前我国污染土壤已经占到耕地面积的1/5⑩,尤其是重金属污染。来自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的资料表明,重金属至少污染我国10%耕地,其中珠三角40%农用地重金属超标,全国每年仅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吨,足以每年多养活4000多万人,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11)。在21世纪的中国,粮食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数量安全性。

   (三)对种粮农民的影响

   1.使种粮农民数量减少

   不可否认,农村人口与劳动力减少,尤其是种粮农民减少,主要原因是农业生产与农村经济的比较收益过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农村生活环境和品质不佳等,而与土地产权制度没有必然联系。但模糊产权及其治理结构缺陷却导致耕地被过度征用,从而使大量的农民被动失地。按目前农村人口6.74亿、耕地1.2173亿公顷计。国家征用1公顷耕地将增加近6名失地农村人口。耕地的丧失和种粮农民的流失对粮食安全而言无疑是釜底抽薪。本来工业化、城市化就已经使农村人口空心化、老龄化,征地型种粮农民的大量流失更会使我国的粮食安全形势雪上加霜。

   2.使种粮农民质量下降

   由于政府征用的往往都是好地,比如城市郊区土地、平原或者平坝区土地,以及交通、市场、耕作条件俱佳的土地。而附着于上的农民往往素质更高。以四川省为例,目前成都平原地区中专文化程度占总人口的10%,比丘陵地区高7个百分点;而文盲人口仅4.6%,比丘区低2.4个百分点[15]。这些土地被占用后,粮食安全根基的土地和劳动力不得不随产业转移而向更偏远的地区推进。这些偏远地区的土地潜力和劳动力素质能否支撑未来对数量和质量要求更高的粮食安全体系,值得探讨。

   3.影响种粮能力与积极性

   耕地与劳动力只是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客观基础或者外因,而种粮食农民积极性才是粮食安全的真正推动力或者内因。如果粮食生产无利可图,农民都不愿意种粮食,那么耕地和劳动力再多也无益处。在现行的城乡土地“增减挂钩”制度下,为获取农民的宅基地以换取更优越位置耕地的开发指标,农民被安排“集中居住”,很多农民还被“请”上了高楼。如果他们不再从事农业和粮食生产,这是粮食安全有生力量的真正流失。如果他们还想继续从事农业和粮食生产,在居住地与耕地相距比较远的情况下,其种粮积极性必然会受到较大影响。

   四、对策建议

   对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应该主要依靠国内粮食生产。粮食生产的根基是耕地,包括耕地数量和质量。而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会导致我国耕地资源的流失,不利于我国粮食安全保障。因此,为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长久之计:改革土地产权制度

   主要从所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进行改革。在所有权层面,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认为还是应该坚持土地公有制;在使用权方面,建议实行永佃制。也就是说,所有权公有基础上的使用权永佃制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虽然提出的土地产权与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都是所有权公有,但两种产权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在未来土地产权制度框架下,土地的所有权已经绝对地虚化,即名义化、概念化。而在现行公有制框架下,代理人无论是政府,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行使的都是实权。因而新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真正的所有者所有权虚化,代理人(组织)行政化的问题。第二,使用权长期化和物权化。可以考虑999年的使用期限,在此时期内土地使用者可以买卖、抵押、继承使用权,使土地真正变为资产和恒产,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性利用。由于我国的土地公有制具有两种形态,因而也存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的永佃制和集体基础上的永佃制两种选择。二者各有优劣,权衡之下倾向于全民所有或国有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永佃制。不管是全民永佃,还是集体永佃,关键看所有权是否真正虚化。而永佃制成功的最基本条件是法制,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等进行修改。

   (二)当务之急:完善耕地保护制度

   完善耕保制度的主要思路是:第一,耕地保护主体与征地主体适当分离。在现行体制下,要找出真正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是不可能的,因而中短期内还是主要依靠地方政府保护耕地,但可以逐步还权于民(土地的真正所有者),通过法律赋予民众保护土地的权利。第二,弱化地方政府占地动机。一是改革现行的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弱化GDP,强化民众的幸福感;弱化上级考核,加强基层民众考核;既考核成果,更考核成本与代价;注重长期考核,尤其是建立政府及主要官员对投资决策失误长期负责的体制。建议把耕地数量和质量的考核也纳入“一票否决”的范畴。二是转变政府职能,由经济型、管制型政府逐步转变为社会型、服务型政府。三是按照公共财政框架,科学、合地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范围。建议按照财政收入的比例分摊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四是将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收益全部上缴中央,或者中央管理地方使用,打破“低价征地—高价卖地—征地狂热—耕地流失”恶性循环。第三,限制政府的征地权利,严格监督政府的征地行为。

   注释:

   ①资料来源:苏枫、蔡继明:《我国土地制度安排的八项原则》,新浪网,2010年3月12日。

   ②资料来源:农工党中央:《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提案》,中国政协新闻网,2008年4月25日。

   ③资料来源:韩康、肖钢:《积极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宅基地市场》,《中国改革论坛》2008年9月22日。

   ④资料来源:长子中:《谁让宅基地这项“沉睡资产”活起来》,中国经济导报网,2011年2月15日。

   ⑤资料来源:赵建兴、苏舟:《我国农村宅基地及耕地价值测算》,《招商证券专题研究报告》,2008年12月12日。

   ⑥资料来源:李小平、曾庆宝、郭家虎:《土地征用过程存在的问题探究及对策分析》,中国乡村发现网,2009年8月19日。

   ⑦资料来源:王仁贵:《城乡土地“增减挂钩”在一些地方发生严重异化》,南海网,2010年11月22日。

   ⑧资料来源:孙英兰:《中国耕地质量之忧:污染土壤占耕地面积1/5》,瞭望新闻周刊网,2010年9月20日。

   ⑨资料来源:孟德华:《调查称中国土壤质量下降部分地区亩产下跌过半》,搜狐新闻网,2011年1月10日。

   ⑩资料来源:孙英兰:《中国耕地质量之忧:污染土壤占耕地面积1/5》,瞭望新闻周刊网,2010年9月20日。

   (11)资料来源:谢庆裕:我国每年重金属污染1200万吨粮食电池业成祸首,新浪网,2011年4月1日。

    原文参考文献:
[1]洪名勇:《创新土地产权制度切实保护耕地的再研究》,《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9期,第28~32页
[2]周其仁:《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中国城市化面临的重大选择》,《经济学(季刊)》2004年第1期,第193~210页
[3]秋风:《让土地收益分配更公平一点》,《财经》2010年第20期,第29页
[4]封志明:《中国未来人口发展的粮食安全与耕地保障》,《人口研究》2007年第2期,第15~29页
[5]董伟:《土地财政或成楼市调控隐忧》,《中国青年报》2010年5月6日,第4版
[6]周彬:《中国城乡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辨析》,《北方经济》2009年第5期,第49~51页
[7]蔡继明、苏俊霞:《中国征地制度改革的三重效应》,《社会科学》2006年第7期,第133~138页
[8]中国土地勘察规划院地政研究中心:《我国城市郊区宅基地问题研究》,《中国土地》2007年第1期,第38~43
[9]渠丽萍:《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系统分析》,《土地市场》2004年第10期,第64~66页
[10]卢新海:《开发区土地资源的利用与管理》,《中国土地科学》2004年第2期,第40~44页
[11]付标等:《河南省空心村治理与农村环境建设》,《生态经济》2004年第12期,第50~52页
[12]李君、李小建:《河南中收入丘陵区村庄“空心化”微观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年第1期,第170~175页
[1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新农村建设推进情况总报告——对17个省(市、区)2749个村庄的调查》,《农业经济导刊》2007年第11期,第3~16页
[14]林冬生:《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粮食安全的两难困境及对策》,《农村经济》2010年第12期,第53~55页
[15]马敬文:《丘区经济发展缓慢的原因与政策选择》,《农村经济》2011年第1期,第55~57页

作者:刘成玉  编辑:wuhai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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