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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炼成:流通领域的价值创造与实现
来源:中国流通经济 200503 发布时间:2007-5-10 点击数:


    在我国近十年来的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讨论中,虽然涉及到流通领域的价值创造和实现问题,但是很少论证。特别是对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流通领域中哪些劳动创造价值,哪些劳动不创造价值,两种流通费用的性质及其如何补偿以及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流通理论等问题,未能展开深入的研究和讨论。本文拟就以上问题谈一些看法,以期引起我国经济学界的讨论。

            一、流通领域的价值创造

    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明确论述。他说:“流通过程是总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但是在流通过程中,不生产任何价值,因而也不生产任何剩余价值。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同一价值量发生了形式变化。事实上不过是发生了商品的形态变化,这种形态变化本身同价值创造或价值变化毫无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311页。)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商品流通过程是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
    但是,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商人资本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就是说,它不直接创造它们。但既然它有助于流通时间的缩短,它就能间接地有助于产业资本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增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312页。)这就是说,作为总再生产过程中的流通阶段,它是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但是它有助于流通时间的缩短,因此它间接有助于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增加。问题在于,这种间接到什么程度以及如何具体量化?
    马克思还指出:“商品在空间上的流通,即实际的移动,就是商品的运输。运输业一方面形成一个独立的生产部门,从而形成生产资本的一个特殊的投资领域。另一方面,它又具有如下的特征:它表现为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内的继续,并且为了流通过程而继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70页。)此外,与此相联系的保管、包装、加工等活动也是如此,也有一个如何度量的问题。
    马克思在谈到流通费用的性质时认为:“对产业资本来说,流通费用看来是并且确实是非生产费用。对商人来说,流通费用表现为他的利润的源泉,在一般利润率的前提下,他的利润和这种流通费用的大小成比例。因此,投在这种流通费用上的支出,对商业资本来说,是一种生产投资。所以,它所购买的商业劳动,对它来说,也是一种直接的生产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337页。)这就是说,商业劳动对产业资本来说,是一种非生产劳动,而对商业资本来说,则是一种直接的生产劳动。
    马克思在当时的条件下,主要是涉及物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的劳动性质问题,很少涉及非物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的劳动性质问题;特别是对当前占很大比例的金融资本、虚拟资本、精神产品、信息产品等的流通性质问题,基本上没有论及。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是我们这些后来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任务。

            二、流通领域的价值实现与补偿

    首先,马克思强调了流通过程的重大意义。他指出:“物的使用价值对于人来说没有交换就能实现,就是说,在物和人的直接关系中就能实现;相反,物的价值则只能在交换中实现,就是说,只能在一种社会的过程中实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00页。)并且特别强调:“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24页。)这就是说,商品的价值能否实现,关系到商品生产者的生死存亡问题,当然也就关系到商品经济的兴衰问题。
    其次,马克思详细分析了商品流通过程中所耗费的成本及其性质。他指出,商品流通费用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继续所花的费用,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所花的费用一样;另一种是仅与商品的形态变化有关的费用,如由商品形态变为货币形态(即出售),或由货币形态变为商品形态(即购买)所花的费用,称为纯粹流通费用,属于非生产性的费用。
    与流通费用的性质相联系的,是关于流通费用的价值补偿问题。关于第一种流通费用的补偿,同生产过程中生产费用的补偿一样,都是由生产和再生产的总价值中作为补偿基金的部分来补偿。关于第二种流通费用(即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马克思指出,从微观层面上表现为商品加价来补偿,而从宏观层面上看,归结到底是由剩余产品的价值来补偿。(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六章。)
    最后,关于价值与价格不一致所形成的价值创造与实现的矛盾问题。马克思指出只有通过价值规律的调节才能不断解决。首先对同一部门来说,是由某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调节,其次对不同部门来说,是通过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调节来解决。至于具体的解决方式,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

            三、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流通理论

    首先是坚持什么?根据以上的论述,我们认为必须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理:一是商品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必然要分为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这两个过程,否则就不是商品经济,而只能是原始的自然经济;二是在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只有生产过程及其在流通领域继续进行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而其他劳动则是非生产劳动,即不创造价值的劳动;三是在流通领域中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劳动及其结果的实现,其形式也必然不同,其价值补偿的方式也不同。
    其次是发展什么?我们认为,必须创造性地解决以下主要问题:
    1.扩大劳动和生产劳动的概念。即不仅体力劳动是劳动,脑力劳动也是劳动;不仅物质生产劳动是生产劳动,而且生产精神产品和服务产品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由此可以类推:不仅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而且为物质产品流通服务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这种劳动当然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
    2.根据马克思关于两种含义的生产劳动内容,即从生产力的发展看,凡是能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而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凡是能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据此,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不仅为物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服务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而且为各种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服务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
    3.根据马克思关于“总体工人”的概念,不仅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者是总体工人的一部分,而且直接为生产服务(包括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劳动者也是总体工人的组成部分,他们也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创造者。
    4.根据当代关于“三次产业”的划分,即将产业划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它们在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过程中,依次居于主导和主要地位,其数量和结构按照各自的价值来衡量,其中农业和工业的度量不成问题,都是按其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来衡量;据此,第三产业(包括各种服务业)当然也不能例外,也就是说,必须承认服务业(包括流通产业)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
    5.随着现代产业的发展,人类社会步入信息经济时代。信息经济不仅要求以现代化的农业和工业作为基础,而且要求流通经济高度发展;就信息的生产、应用和传播来说,它本身就是一种高度发展的流通经济,是一种现代化的流通经济;从事这种活动的劳动,是一种高素质的脑力劳动和智力劳动,这种劳动创造高质量的、高倍加的价值。
    6.在信息经济条件下,网络经济盛行,电子商务日益成为主要的流通形式,软件的生产、流通、储存、服务等基本通过网络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信息的生产、流通、消费往往结合在一起,很难具体划分,因此其性质(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也很难具体划分,但其生产性不断增长与其非生产性不断减少的趋势是可以肯定的。
    7.必须坚持马克思关于劳动是“人类有目的的活动”的基本观点,批判那种认为一般动物的“本能”活动也是劳动并创造价值的庸俗观点。在当前的讨论中,要批评认为“机器人”的活动也是劳动并创造价值的观点,特别要批判那种认为网络传送也是劳动并创造价值的错误论点。
    8.关于教、科、文、卫部门的知识产品的流通性质问题,我国学术界在20世纪60年代就进行过一次大讨论。一般传统观点认为,这些部门属于上层建筑领域,根本不生产任何产品,在这些部门中工作的知识分子,都是非生产劳动者,甚至不是劳动者而是剥削者。但是,也有个别学者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在这些部门工作的知识分子,主要从事脑力劳动,生产精神产品,他们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和高质量、高倍加的价值。(注:参见何炼成发表在《经济研究》1963年第2期、1965年第1期的论文。)但是,这种观点受到重点批判。经过20世纪80年代初的第二次大讨论,这种观点却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同,实践也证明了这种观点的正确性。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关于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中的继续(如运输、保管、包装、加工等)的劳动性质问题,马克思认为这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论断,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也不能绝对化。关键是如何量化,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深入的研究
    2.关于商业人员的劳动性质问题,马克思认为一般是非生产劳动。理由是这种劳动只是实现商品形式的变化,而不涉及商品使用价值的数量、质量和位置的变化。这个理由是能成立的。但是,现代化商业劳动,也包括企业内部商品的运输、保管、包装和部分加工等劳动,还包括商品的清洁、整理、陈列、向购买者介绍、包装、收付款项、记账核算等劳动,这些劳动也是生产劳动。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将企业内部的流通过程或物流过程与其他流通过程区分开呢?
    3.关于服务(又称劳务)的流通性质问题。这里指的是狭义的服务业,即能提供一种“动态的使用价值”供人们消费的行业。服务业利用各种物质条件,生产各种非物质产品;这种产品的特点是其生产和流通、消费过程是同时进行的,因其产品的非物质性而不能储存。因此给人们一种假象,认为“劳务不是物”,从事劳务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不创造任何价值,因而这些人的收入不是他们自己创造的成果,而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来的。对这种传统的观点和偏见,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才由两位青年学者提出不同观点进行挑战。何小锋的《劳务价值论初探》一文(注:参见《经济研究》,1981年第4期。)提出,“劳务”也是商品,它是一种“动态的使用价值”,同时也具有价值;李江帆在《服务消费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一文中(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1984年第3期。),对此作了进一步具体论证。两文发表后,引起了我国经济学界的大讨论,多数人提出质疑,直到现在才被大多数人认可。
    4.关于“总体工人”的范围问题。于光远同志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这篇文章中(注:参见《中国经济问题》第1981年第1期。),以机械加工厂的毛坯加工为例,从车工、铣工出发,扩大到搬运工、工厂经营管理人员、经济师、经济学家等都属于“总体工人”的范畴。最后得出结论:“从直接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的人出发,一层比一层地向远处推,从结合劳动者的观点来看,各式各样许多参加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者,都是或近或远地参加对劳动对象处理的生产劳动者。”我们认为,于老的论证是完全符合马克思的基本方法论的,因而是正确的。问题在于对“总体工人”的范围这样无止境地推论下去,似乎不完全符合马克思关于“总体工人”论述的原意,我们认为推到与生产直接联系的第一个层次就可以了,其中就包括与生产直接联系的流通过程,也是属于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过程。
    5.关于教科文等知识产品的流通问题。现在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教科文产品进入市场流通不可避免。问题在于,某些科技和文化产品虽已开始进入市场,但流通体制混乱,价格畸高畸低,缺乏科学标准;特别是教育产品能否进入市场,这本来是题中应有之义,但有关部门对此却顾虑重重,莫衷一是,有的认为教育不能成为“产业”或者说只是一种“特殊产业”;有的认为教育产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只能是一种“公益事业”。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除了义务教育必须由国家财政负担外,其余的教育应当作为一种“产业”来经营,必须进入市场,受教育者应当支付相应的代价,办学单位也应获得一定的利益,民办大学的产权应明确规定归出资者所有,只有这样民办教育才能顺利发展。
    6.关于金融资本流通的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关于货币经营资本的论述中,明确指出其非生产性质,这当然是非常正确的。问题在于,在当前市场经济国际化的情况下,首先就是金融资本的国际化,金融市场成为重要的国际市场,金融资本的流通成为国际经济市场的重要渠道,国际金融市场直接影响每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直接制约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必须抓住加入WTO的机会,减轻发达国家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制约,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此外,由于金融资本的发展而必然带来的虚拟资本市场,更是复杂多样、变化多端,处理得当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稍有不当则可能造成严重的金融危机,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必须加强研究,慎重决策,及时应对。
    7.关于信息产品的流通问题。这是近20年来出现的新问题,从理论上还没有解决,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更多。例如,如何对信息下定义,学术界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由此对信息产品就有不同的理解,对信息的生产和流通也有不同的看法。这些问题不解决,对信息流通问题也就无从谈起。
    8.关于流通领域价值的创造与计量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前人很少论及。马克思只有几点原则性提示,西方计量经济学也主要是效用和价格方面的计量,而缺少价值量的计算,因为近百年来西方经济学把价值看成是一个“莫须有”的范畴,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根本不可能计量。
    按照马克思的原则提示:(1)价值是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它是商品经济中客观存在的范畴,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2)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3)在相同时间内,复杂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简单劳动的倍加,智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体力劳动的倍加,熟练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不熟练劳动的倍加;(4)参加生产因素的多元性与价值源泉的一元性,活劳动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惟一源泉;(5)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商品价值。我们认为,以上原理对第三产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计量也是完全适用的,但是应当结合当前的现实加以发展。
    现在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行国民经济账户体系(简称SNA)。作为西方市场经济的产物,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来说明SNA体系,在马克思提示的原则基础上,发展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论:一是要说明整个商品流通部门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二是要证明现代金融业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三是教、科、文、卫等部门的大部分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四是对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部门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作出具体明确的回答,以便科学地进行计量。
    关于价值总量的决定问题,除了部门内部价值量的决定外,还包括所有部门的价值合计而成的价值总量的决定问题,这就涉及复杂劳动如何量化为简单劳动(还包括脑力劳动量化为体力劳动与熟练劳动量化为不熟练劳动)的问题,对此有不同的计量方法。我们采用赵春艳博士的论文《价值的质与量问题研究》中的方法来说明:假定某国家在一定时期内,若干种劳动单位时间内平均劳动消耗量为Q[,z],也就是简单劳动的单位时间的劳动消耗量。以此为标准,任何一种劳动单位时间内的劳动消耗量Q[,iz]与之相比,就可求出该劳动的复杂度I[,i]=Q[,iz]/Q[,z],Q=∑Q[,iz]T[,z]/∑T[,i]。这样,部门内价值决定公式为:V[,i]=T[,i],t[,i]=v[,i]=V[,i]/Q[,i]。其中,Q[,i]为部门使用价值总量,T[,i]为部门劳动时间总量,V[,i]为部门价值总量,t[,i]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V[,i]为部门单个商品价值。
    在以上公式中,直接用劳动时间总量来表示的劳动消耗量,也就是该部门价值总量。但是,涉及到不同部门商品价值量的决定时,必须考虑到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在相同时间的劳动消耗量与形成的价值量是不同的,为此需要引入各部门单位时间内劳动消耗量Q[,iz]。在假定部门供求相等的情况下,对以上公式修正如下:V[,i]=Q[,iz]T[,i]=I[,i]Q[,z]T[,i],t[,i]=v[,i]=Q[,iz]T[,i]/Q[,i]。由此可得出社会价值总量V=∑v[,i]=∑Q[,iz]T[,i]=Q[,z]∑T[,i]。
    GDP是SNA体系的核心概念,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总和。与最终产品相对应的是中间产品,它的价值会包含在最终产品的价值中,构成了后者的转移价值。因此,最终产品的价值是本期内创造的全部价值的体现。这就是GDP的核心内容。但由于生产环节的复杂性以及产品用途的多样性,一般要核算每种产品的增加值,其合计数与最终产品的总值相等,也就是国内生产净值。其公式为:
    GDP=总产出-中间消耗=[(C[,1]+C[,2])+V+M]-C[,2]=C[,1]+V+M
    近半个世纪国际经济迅速发展的实践证明,国际GDP的增值大大快于活劳动的增加,这主要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第三产业比重的增大特别是智力劳动和科学管理劳动的极大提高所带来的结果。这并不证明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而是说明我们必须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论。

 

作者:何林,何炼…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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