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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海:“旅游”概念新探
来源:《旅游学刊》2010年第12期 发布时间:2017-3-28 点击数:

     内容提要:旅游是旅游学科中最基本的概念,是架构旅游学科的基本点和出发点,如果不能科学地界定,旅游学科体系则难以完善。因此,旅游这一概念一直是旅游学界探讨的热点。但迄今为止,学界仍未达成共识。文章在谢彦君教授和张凌云教授研究的基础上,对旅游概念进行了新的探讨。认为两位教授的相关研究是卓有成效的,不仅为旅游概念的研究打下了基础,而且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能。但两位教授的研究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足和缺陷,有些问题仍需进一步商榷。文章试图在此基础上,对旅游这一概念重新进行界定,提出了“旅游是人们利用闲暇时间对非惯常环境的一种体验,是一种短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

    关 键 词:旅游/概念/内涵/本质规定性 

  旅游是旅游学科中最基本的概念,是架构旅游学科的基本点和出发点,如果不能科学地界定,旅游学科体系则难以完善。因此,旅游这一概念一直是旅游学界探讨的热点,国内外众多学者从各自的研究角度,对其内涵和外延做了不同程度的探讨,试图给出一个明确界定。但迄今为止,学界仍未达成共识,争议仍然存在,探讨还在继续。本文结合笔者的研究与思考,提出一些新的想法,以期对解决本问题有所助益。

  一、国内研究新进展与相关质疑

  国内外研究旅游这一概念的成果颇为丰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际上流行的旅游定义和概念不下30余种[1],对其进行梳理和归纳是一项复杂工作。国内一些学者曾在不同程度上对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过梳理和总结,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谢彦君教授和张凌云教授,他们在各自的著述中,不仅对既有研究做了总结和分析,而且还提出了新的见解。他们的研究卓有成效,在一定意义上也代表了国内最新研究成果,这不仅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能。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

  谢彦君教授在其《基础旅游学》一书中,用较多篇幅论述了目前“旅游”这一定义存在的“泛化”与“功利”倾向,他从旅游的本质与特征入手,通过对旅游现象的历史考察和对目前常见的旅游定义的分析,指出旅游从本质上“是一种主要以获得心理快感为目的的审美过程和自娱过程,是为了寻求愉悦而发生的行为。”据此,他将旅游定义为:“旅游是个人以前往异地寻求愉悦为目的而度过的具有社会、休闲和消费属性的短暂经历。”[2]

  谢彦君教授的论述要点有三:一是指出了目前旅游定义存在着泛化和功利倾向,并对其危害进行了批判。二是充分论证了旅游的休闲属性。虽然此前人们也普遍承认旅游具有休闲属性,但在给旅游下定义和列举旅游现象时,很多人却忽略了这一属性。三是旅游是一种人的行为,是一种经历,一种活动,是它本身,而不是它所引起的什么“关系”或“综合现象”,即“鸡(旅游活动过程)≠鸡(旅游活动过程)+蛋(旅游效应之类)”[2]。这一点尤为重要,旅游概念的被泛化和多义性,以及诸多歧义均由此造成。

  以上三点对认识旅游的本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为我们界定旅游的内涵和外延划定了一个相对科学的范围。但遗憾的是,谢彦君教授在做结论时却出现了偏差,从他给出的旅游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从一个泛化的概念走向了一个十分狭窄的概念,“前往异地寻求愉悦”成了旅游的唯一目的,舍此均不是旅游。而事实上,旅游的目的并不都是为了寻求愉悦,如有些探险旅游者和一些国际上称作“黑色旅游”者,其目的就未必是为了寻求愉悦,更不是单纯地为了审美和自娱,而是为了在旅游过程中,寻求某种新的体验,如挑战或提高自我,或反省人类的某些罪过等。不妨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游客去日本侵华时留下的罪证——“万人坑”或“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参观时,恐怕没有一个人会抱着审美和愉悦的心情,但却不能否认这是旅游。而这一反证的意义,正如张凌云教授所指出的:“定义出现‘反例’,说明并未找出旅游现象中最本质的、规定性的特征”[1],所言甚是。谢彦君教授所给出的定义仍不完善,存在争议是必然的。

  张凌云教授在《国际上流行的旅游定义和概念综述——兼对旅游本质的再认识》一文中,对目前国际上流行的30种旅游定义和概念做了梳理和归纳,指出旅游定义的多义性,以及由此给旅游学科建设造成的“困境”。他借鉴胡塞尔的现象学哲学方法,从两个层面重新定义了旅游:在第一个层面上,“旅游是人们一种短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是人们对于惯常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或熟悉的人地关系和人际关系的异化体验,是对惯常生存状态和境遇的一种否定”;在第二个层面上,“旅游是由于人的这种与生俱来的需要和行为得到满足和释放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和现象的总和”[1]。显然张凌云教授认为旅游应当包括两个层面,即旅游者的行为及旅游者行为所引发的社会关系和现象的总和。笔者认为,在第一个层面上,张凌云教授借鉴胡塞尔的“现象学悬置”方法,将旅游现象中那些无关紧要的要素“悬置”起来,成功地解决了原有一些旅游概念在旅游动机或旅游目的规定性方面的不周延性,使其在第一层面上的定义已接近旅游的本质,是目前各种旅游定义中比较科学或最科学的一个。但这个定义仍有缺陷,“不周延”问题依然存在。如果按照张凌云教授的定义,国家干部到某地挂职锻炼、领导深入基层视察工作、科学家极地考察、杨利伟神六飞天、重症患者前往异地治病、国家外援工作等都将会成为旅游的一部分,因为这些活动都可以视作是人们的一种短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是对惯常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或熟悉的人地关系和人际关系的异化体验。而事实上,这些活动有些显然不属于旅游的范畴。在这里“定义”再次出现“反例”,说明仍有缺陷,完善是必需的。况且,在第二个层面上,张凌云教授又回到了谢彦君教授批判过的泛化的老路,陷入了“鸡=鸡+蛋”的错误等式中。

  所幸的是,张凌云教授很快就发现了自己定义中的问题,在其《非惯常环境:旅游核心概念的再研究》一文中,修正了前文的提法,放弃了第二个层面的定义,改称为“旅游现象”[3],笔者对这一修正十分赞同。同时,张凌云教授也试图弥补第一个层面定义的缺陷,对惯常环境和非惯常环境做出了新的解释,为了排除工作状态下的非惯常环境体验(如纯粹的商务出差等工作因素的差旅)的非旅游性质,提出了“流动惯常环境”这一概念[3],事实上,流动的永远不可能是惯常的,与其绞尽脑汁在原有概念上兜圈子,还不如另辟蹊径。

  二、问题的症结与新的思考路径

  从目前国内外流行的旅游概念和定义中可以看出,学界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旅游究竟是旅游者的行为或活动,还是旅游者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社会关系和现象的总和?即旅游的核心内涵究竟是什么?第二,旅游的本质规定性究竟是什么?

  (一)关于旅游的核心内涵

  关于旅游的核心内涵,在张凌云教授罗列出的国际上30种流行定义中,认为旅游是旅游者的行为的有15个(见第2、3、4、8、9、10、11、12、13、15、17、19、22、23、27个定义,此外,谢彦君也持此观点);认为旅游是旅游者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社会关系和现象的总和的有12个(见第1、5、6、7、14、16、18、20、26、28、29、30定义)。此外,还有三个持以下三种观点:一个认为旅游应分为广义和狭义的定义,狭义的定义是旅游者的活动,广义的定义则是旅游者的行为所引起的现象的总和(见第21个定义);另一个认为旅游从需求的角度来看是旅游者的行为,从供给的角度看就是旅游业(见第25个定义);还有一个显然不是在界定旅游,而是在界定旅游研究的范围,直接称旅游是一门学问(见第24个定义)[1]。那么,究竟孰是孰非?为了说明问题,必须从持论者所坚持的理由入手,分析其所持理由是否充分。

  首先,分析“旅游是旅游者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社会关系和现象的总和”这一观点。本观点的代表者是瑞士学者汉泽克尔和克拉普夫,后来这一概念又被“旅游科学专家国际联合会”所采纳,称为“艾斯特”(AIEST)定义。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虽然各有理由,但不外乎以下几点:

  第一,从旅游学研究的角度出发,认为旅游应该作为旅游学的研究对象的总称而进行界定,而旅游学是研究旅游者及其旅游活动、旅游业及其服务和经营活动以及这双方的活动对旅游目的地的影响的科学,故作为旅游学研究对象总称的旅游应将这三方面都包括进去[4]。

  第二,从人们运用旅游一词的语境和习惯上看,无论是汉语中的“旅游”,还是英语中的“tourism”,在使用中都存在一词多义的情况。在不同的语境下,旅游的含义是不一样的。有时是指旅游者的一种行为,是旅游者的活动;有时是指从事旅游工作,有时是指旅游业或旅游研究工作;有时是指学习的对象,即旅游学。基于此,旅游的外延应该更宽泛,应把不同语境下的旅游都要包含进去[4]。

  第三,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旅游不仅仅是游客个人的一种休闲和游憩(或康乐)的消费方式。从空间上看,旅游不仅仅是客源地向目的地单向的人员流动,而是由客源地、通道和目的地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空间系统,并且这个系统不仅是一个经济系统,更是一个文化系统和社会系统[1]。

  第四,从旅游的层次结构看,首先,旅游是一种人的基本需要(生理的和精神的,但这种欲求满足与否,并不影响人的生存和繁衍后代);其次,在这种需要支配下,可能付诸实施而产生的行为和活动;再次,由于旅游活动达到一定规模后,产生出的一系列提供和丰富这种活动的产业和系统;最后,由于人的频繁交往而造成人地关系(人与环境)、人群关系(主人与客人)发生变异的现象。因此,旅游从第一层次看,是人们一种短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是人们对于惯常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或熟悉的人地关系和人际关系的异化体验,是对惯常生存状态和境遇的一种否定。从第二层次看,旅游是由于人的这种与生俱来的需要和行为得到满足和释放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和现象的总和[1]。

  在以上四条理由中,第一条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从旅游学研究的对象出发定义旅游,从逻辑上是本末倒置的,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旅游与旅游学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容混淆。这类情况在其他学科可以清楚区分。例如新闻的定义是对新近发生或发现的异常事实或变动了的事实,给予及时而准确的信息传播;而新闻学则是研究新闻事业和新闻工作规律的科学。语言的定义是人类借以思维和互相交际的一个音义结合的符号系统,是一个变动的音义结合的结构系统;而语言学(linguistics)则是以人类语言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探索范围包括语言的结构、语言的运用、语言的社会功能和历史发展,以及其他与语言有关的问题。新闻与新闻学,语言与语言学显然属不同的范畴。旅游与旅游学当然也不会例外,旅游是旅游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但却不是全部,更不能等同。

  第二条理由显示了不同语境下旅游的不同含义。在不同语境下,旅游包含了旅游活动、旅游产业和旅游学几个概念,这种在口语语境下由于简称而造成的混同,在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如前述的“新闻”和“语言”二例,也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因此,从日常语境出发界定旅游的内涵和外延显然是不足为据的,也是不科学的。

  第三条和第四条理由是大多数学者立论的根据,认为旅游不是孤立的旅游者的活动。首先,旅游要借助一些条件,是由客源地、通道和目的地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其次,旅游会引发若干现象。因此,旅游不仅是旅游者的行为,还应当包括这一行为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其中也包括旅游业。这些理由看起来似乎很充足,也很有说服力,但世界上任何活动都不是孤立的,都是互相联系的。而与旅游相类似的如劳动、贸易这样一些活动更是如此,但在劳动和贸易这些相对成熟的概念阐释上却不存在这种泛化问题。比如,劳动这一概念,代表性的阐释主要有以下一些:(1)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人们为创造社会财富所进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2)《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劳动是“人类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活动,分为体力劳动、脑力劳动”[5];(3)《辞海》的解释是劳动是“人们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之一”[6]。解释虽然多种多样,但都把劳动定义为一种人的有目的的活动或行为,而没有将其定义为是这种活动(或行为)及其所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更没有包含劳动部门。而劳动无疑不是孤立的,也是由劳动者、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劳动空间等构成的一个完整系统,还会引起比旅游更为复杂的经济、文化、社会关系。正因为如此,才在“劳动”这一核心概念之外,产生了劳动关系及其相关概念。

  由此可见,以旅游是一个系统,会引发各种现象和关系为由,而将其定义为“是旅游者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社会关系和现象的总和”,是不符合逻辑的,在理论上也是不科学的。谢彦君教授对此曾做过较深入的分析与批判[2],笔者是赞同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支持旅游“是旅游活动及其所引发的社会关系和现象的总和”的相关理由是相当乏力的,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理论上都有明显的缺陷和漏洞。相反的,从其他学科一些与此类似的相对成熟的核心概念中却能印证这样一种观点:即旅游与劳动等概念一样,也是一种人的行为,是一种经历,一种活动,是它本身,而不是它所引起的什么“关系”或“综合现象”,即“鸡(旅游活动过程)≠鸡(旅游活动过程)+蛋(旅游效应之类)”[2]。

  另外,从逻辑关系来看,旅游及其所有现象都是由旅游者的旅游需求和旅游活动引发的。其基本序列是: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产生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旅游需求和活动引发旅游供给(旅游产业如旅行社、景区景点、旅游酒店、娱乐设施等);旅游需求与旅游供给引发了各种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影响等,即核心系统——产业系统——社会系统(图1)。在这个链条中核心是旅游者的旅游需求和活动,没有旅游者的需求和活动,其他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定义旅游这一概念必须从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与旅游活动出发,而不能从其所引发的关系和现象出发,也正因如此,才产生了另外一系列相关概念,如旅游业(旅游产业)、旅游效应(旅游影响)、旅游市场等。否则,这些概念也就没有必要了。

 

  图1 旅游的逻辑体系

  (二)关于旅游的本质规定性

  与第一个问题相比较,旅游的本质规定性更难确定。学者们试图从旅游者的目的性、空间上的异地性和时间上的暂时性来确定旅游的本质属性。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但问题是,不论在目的性上,还是在空间异地性上,或是在时间的暂时性上,都存在张凌云教授所指出的不周延问题,如空间上多大尺度为异地,时间上多长时间为暂时(不超过一年已为人所公认,但最短为几小时却没人说得清楚),不是过于宽泛(如旅游是人们离开其通常居住和工作的地方,短期暂时前往某地的旅行和在该地逗留期间的各种活动),就是过于狭窄(如前述谢彦君定义)。张凌云教授试图借鉴胡塞尔的“现象学悬置”方法,解决在旅游本质规定性方面的不周延性,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但笔者认为还未能很好地解决,问题不在于理论上,而在于对现有旅游概念层次的解读上。

  综观中外各类旅游定义和日常人们对旅游概念的理解,可以看出人们通常是从两个层面来理解旅游的:

  第一个层面是狭义的,即旅且游,也就是说,旅游必须同时具备旅行(空间位移)和游憩(闲暇时间的非惯常环境体验)两个条件。这种理解抓住了旅游的本质规定性,即空间的异地性和游憩的休闲性。多出现在学术层面,各种从旅游目的性、空间异地性、时间暂时性上定义旅游的概念多属此层面。

  第二个层面是广义的,包括旅行和游憩两方面的内容,即旅或游,不必同时具备。其一是所有的旅行都包括在旅游当中,除了个别特殊的旅行(如军事征伐、移居、异地就业等等),而其他因商务、会议等差旅旅行(不管其是否伴有异地游憩或休闲行为)都被包含在旅游当中,因而才有了商务旅游、会议旅游之说,在这里旅行几乎等同于旅游。如“艾斯特定义”就明确指出:“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世界旅游组织(WTO)所给出的定义更明确说“旅游是指人们出于非移民及和平的目的或者出于导致实现经济、社会、文化及精神等方面的个人发展及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了解与合作等目的而作的旅行”。其二是所有游憩的人都是游客,不管其是否在异地,是否在非惯常环境中,只要不是在居所或工作单位的游憩都可算作旅游。人们之所以会这样理解旅游,根源在于实践上的两种困惑:一是在同一个旅游区(城市或主题公园)利用同一种设施进行游憩的人,为什么当地人不被看做是旅游者,而外地人才是旅游者?而在旅游收入和游客统计时又无法区分;二是同样发生了空间位移,同样是暂时的异地逗留,为什么有的是旅游者,有的不是?在相关统计中二者同样也无法区分。于是便有了“泛旅游”概念,将旅游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扩大,即泛游客(无人不是游客)、泛市场(无处不是市场)、泛景区(无处不是景区)。显而易见,这种层面的理解多出现在操作层面,属操作或技术层面上的问题。

  如果承认以上两个层面对旅游的理解都有其合理性,或没有办法改变目前“泛旅游”的现实,那么何不改变一下思考的路径,在定义旅游概念时,严格区分学术性定义和技术性定义。学术性定义是理论层面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旅游学科的构建,技术性定义属操作层面,只限于满足实际工作中统计计量的需要。如此,则同时兼顾了定义的科学性和实际操作性、学术性和约定俗成,使学术性定义更加科学和严谨,使技术性定义更具包容性和便于实际操作,这也许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途径。

  首先,在学术层面,需要解释的是在什么情况下才算旅且游。其争议的焦点是何为“旅”,何为“游”?在何为旅的问题上,关键点是多大的空间尺度才是“旅”。笔者认为可以采纳张凌云教授“惯常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这一提法,以定性代替定量,不管空间尺度多大,只要离开“惯常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就是进入了异地,就是“旅”。哪怕是同一城区,就像北京人到奥运场馆,到了故宫,只要不是自己惯常的工作场所和生活环境,就是到了“非惯常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就发生了“旅”。而另一些空间尺度虽大,但仍未离开惯常环境,仍不能算是“旅”,正如张凌云教授所阐释的“对于在香港上班,在深圳居住的人士而言,香港的职场和深圳居住的社区都是他的惯常环境。因此,他每天往返深港两地并不是旅游,而是通勤(即便是因加班不回家,在饭店寄宿,离开深圳住所24小时以上)。相反,如果他去深圳周边的乡镇度假就是旅游”[1]。那么,什么样的活动才算游憩呢?游憩的形式和内容千差万别,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是在闲暇时间进行的,休闲属性明显。据此,可以在张凌云教授定义的基础上,把狭义的旅游定义为“旅游是人们利用闲暇时间对非惯常环境的一种体验,是一种短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需要说明的是,本定义的惯常环境包括惯常的生活环境、惯常的工作环境和惯常的人际环境3个方面。如此,本定义用是否是“惯常环境”解决了空间尺度上的不周延问题;用是否是“利用闲暇时间”,解决了游憩的性质问题,排除了某些具有“非惯常环境体验”性质的工作,如干部挂职、领导考察、纯粹的商务出差、会议旅行等(而与这些工作相伴而生的旅游行为,所利用的仍是工作之余的闲暇时间,这部分时间衍生出商务旅游、会议旅游等);同时也排除了因受生活中某类问题所迫而不得已进行的“非惯常环境体验”,如异地看病或异地悼问等等。而“非惯常环境”的休闲,又将其与每日的家中休闲和在工作职场的休闲区分开来,如在自家或工作单位的读书、看报、喝茶、聊天等休闲活动。如图2、表1,狭义定义是“旅”和“游”的交集,具有科学性和严谨性,笔者认为可以将其作为概念性或学术性定义。

 
  图2 旅游的狭义与广义定义示意                                                                                                                                  

  


  其次,在广义的操作层面,旅游包括了旅行或游憩两个方面的内容。在这里只需要排除以移居、就业和军事征伐为目的的旅行和在家中或工作单位的游憩就可以了,因此不妨用排除法给出广义的旅游定义:“旅游是人们出于就业、移居和战争目的之外的旅行或居住与工作社区之外的游憩活动。”此定义显然要比“旅且游”的旅游概念宽泛得多,兼顾了现有众多旅游定义对旅游的理解和实践中人们统计计量的需要。如图2、表1,广义定义是“旅”和“游”的并集,更具包容性和可操作性,但由于本身的不严谨和欠科学,故只能应用于实际统计计量工作,而不能作为科学的旅游定义用于科学研究领域。

  三、结论

  总之,笔者认为:旅游及其所引发的所有现象都是由旅游者的旅游需求和旅游活动引发的。没有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与旅游活动就不会引发旅游供给,也就不会引发各种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影响等。因此,定义旅游这一概念只能从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与旅游活动出发,而不能从其引发的关系和现象出发。旅游与劳动等概念一样,是一种人的行为,是一种经历,一种活动,是它本身,而不是它所引起的什么“关系”或“综合现象”。定义旅游概念,必须严格区分学术性定义和操作性定义。学术性定义是理论层面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旅游学科的构建;技术性定义属操作层面,只限于满足实际工作中统计计量的需要,而不能应用于科学研究领域。因此,就学术而言,旅游的定义只能锁定在狭义层面,即旅游是“旅且游”,“是人们利用闲暇时间对非惯常环境的一种体验,是一种短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

  致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锋博士的指导,在此深表谢意。

    原文参考文献:
[1]Zhang Lingyun.Review on the definitions and concept of tourism currently popular in the world:Recognition of the nature of tourism[J].Tourism Tribune,2008,23(1):86-91.[张凌云.国际上流行的旅游定义和概念综述—兼对旅游本质的再认识[J].旅游学刊,2008,23(1):86-91.]  [2]Xie Yanjun.Tourism(the 2[nd] Edition)[M].Beijing:China Travel & Tourism Press,2004.41-84.[谢彦君.基础旅游学(第2版)[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4.41-84.]  
[3]Zhang Lingyun.Unusual environment:The core concept of tourism research:A new framework for tourism research[J].Tourism Tribune,2009,24(7):12-18.[张凌云.非惯常环境:旅游核心概念的再研究——建构旅游学研究框架的一种尝试[J].旅游学刊,2009,24(7):12-18.]  
[4]Li Tianyuan.Tourism[M].Beijing:Higher Education Press,2002.19-23.[李天元.旅游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9-23.]  
[5]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Dictionary[M].Beijing:The Commercial Press,1995.677.[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677.]  
[6]Ci Hai.(Expressions Volume)[M].Shanghai:Shanghai Lexicographical Publishing House,1981.1729.[辞海(词语分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1.1729.]

作者:王玉海  编辑:wuhai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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