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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海明:论联合产权制度
来源: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 199704 发布时间:2006-4-3 点击数:



    【内容提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的劳动也是资本。一方面,它与物质资本一样,具有生产性、增殖性和给所有者带来利润的属性;另一方面,它又具有与人体不可分离性、非实体性和不易觉察性。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应该建立在劳动资本和物质资本为共同主体的联合产权基础之上,劳动资产所有者与物质资产所有者一样,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以劳资融合为特质的领导制度和以利润分享为宗旨的分配制度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关 键 词】联合产权制度/物质资本/劳动资本/劳动股东会
【责任编辑】吴增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樊纲:《论发展市场经济与产权关系的改革》, 《改革》,1992年第1期。
    〔2〕赵晓雷:《市场经济与产权制度》,《经济学家》1993年第3期。
    〔3〕刘世锦:《经济体制组织选择与国有企业改革》, 《经济研究》1993年第4期。
    〔4〕韩志国:《产权交易: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催化剂》, 《改革》1994年第4期。
    〔5〕常修译:《产权交易》,经济日报出版社1995年版,第7页。
    〔6〕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 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56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225页。
    〔8〕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96页。

    当今之中国,传统的国有企业正处在“转机建制”的改革过程之中,公司制无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但是,从各地改革的试点情况来看,人们大都沿用了西方传统的公司制度,建立了以资本为中心的企业制度,劳动者的地位和利益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就使得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明显下降,职工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明显削弱,以致于不少职工产生了一种失落感。建制中出现的这种现象,不能不使人考虑这样的问题:现在试行的股份企业制度是否存在着设计上的问题?
        一
    众所周知,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产权制度,它规定了生产要素所有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其相应的权益。长期以来,人们对企业产权这一概念中“产”的认识不外乎有以下几种:一是指生产资料,认为产权就是一种界定对于生产资料的权利(收入索取权)和责任(谁来承担损失)的方式〔1〕;二是指所拥有的物, 认为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所拥有的物的使用而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规范〔2〕;三是指资源, 认为产权是指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说人们使用资源时的适当规则;〔3〕四是指财产,认为产权即财产权, 包括物权、债权和股权;〔4〕五是指价值形态的财产,例如, 常修泽教授指出“产权是一种价值形态的财产收益,这就意味着产权的客体不再局限于生产资源,它可以泛指人们排他性地拥有的一切使自己或他人受到损益的权利,不管这种权利是建立在对财产、资源等有形物品的占有,还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5 〕尽管这些说法各有不同,但细究起来,都囿于传统的财产概念,把劳动资本排斥在外。
    “劳动资本”这一概念产生于1884年,达尔贡在《士宾根杂志》第40卷上,发表了《劳动资本和正常利润》一文,提出了“劳动资本”这一专门术语。劳动资本的思想则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提出了“固定资本”这一范畴,认为固定资本的特性是“可提供利润”,“工人增进的熟练程度,可和便利劳动、节省劳动的机器和工具同样看作是社会上的固定资本。”〔6〕对于斯密的这一思想, 马克思持肯定态度。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明确指出:“从直接生产过程的角度来看,节约劳动时间可以看作生产固定资本,这种固定资本就是人本身。”〔7〕
    劳动资本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一方面,它与物质形态的资本一样,具有生产性、增殖性和给所有者带来利润的属性;另一方面,它又有其特殊性:(1)与人体不可分离性。 劳动资本是劳动者在其成长过程中自我投资的结果,也是生产中日积月累的结果。它以劳动者为载体,一旦劳动者死亡,其拥有的劳动资本也自然消亡。(2)非实体性。 劳动者的劳动资本虽然以劳动者为载体,但劳动者并不就是劳动资本。劳动资本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为存在方式,它只有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保值增值。因此,劳动者出让自己拥有的劳动资本,也就是出让自己的劳动能力。这种劳动能力,既不能转让给别人,也不能作为遗产留给自己的后代。(3)不易觉察性。 劳动者的劳动资本存在于劳动者身体之中,它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以劳动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样就容易形成一种错觉,即劳动者只提供了劳动,而没有提供资本。其实,劳动者的劳动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它既是一般生理意义上的劳动者脑力和体力的支出,又是特殊意义上的劳动资本的耗费。对于前者,劳动者要求得到工资(它具有劳动资本的保值功能),对于后者,劳动者有权要求分享企业的剩余收入。
    应该指出的是,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我们将与物质资本相对应的劳动者劳动潜能这种资本称之为劳动资本,而不称之为劳动力资本,除了因为在经济学说史上,达尔贡早就提出了劳动资本这一概念,没有必要再杜撰一个新的名称以外,更重要的是鉴于以下两个方面的思考:
    1.劳动是劳动者劳动潜能这种资本的唯一表现形式,它集中地体现了劳动者所拥有的这种资本的社会性质。在社会主义企业中,劳动不再是属于物质资本的劳动,而是劳动者可以通过特定的社会形式参与管理和支配的劳动,是劳动者在与物质资本结合过程中既为自己,又为社会的不受剥削的劳动。正是劳动的这种社会性质,决定了劳动资本与物质资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作互利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2.劳动是劳动者劳动潜能这种资本的实现形式。马克思曾经指出,在认识资本这一经济范畴时,“只能当作运动,而不能当作物来把握”〔8〕。劳动是劳动者劳动潜能这种资本的运动形式,脱离了劳动, 劳动者只能拥有自身的劳动力。作为单纯的劳动力,其价值可以由再生产劳动力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来决定。但作为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资本,其价值的大小首先取决于集合劳动与物质资本对剩余所作贡献的份额,然后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测算出每个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资本数量。离开了劳动,我们就无法区别劳动力价值与劳动资本价值,也无法解释劳动者既然得到了工资,为什么还有权分享企业的生产剩余。
    显然,没有劳动资本的产权制度是一种残缺不全的产权制度。企业的产权是企业赖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建立在物的要素和人的要素之上,两者缺一不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要素占据统治地位,劳动要素据于从属的次要地位,因而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眼中,劳动者如同市场上购买的原材料一样,一旦工资支付完毕,劳动者的劳动就全部归资本所有。正是在这种表面公允的背后,隐含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全部秘密——侵吞了劳动资本获取其增殖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认劳动资本,就可以使劳动者在企业中与物质资本所有者一样,享有同等的地位,既可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又可以分享企业的剩余,从而使社会主义企业建立在崭新的产权制度之上。
        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按照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市场经济的双重要求来认识企业产权制度。一方面,投入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都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得以展开的必要条件,因而其所有者在企业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另一方面,投入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无论是物质资本还是劳动资本,都在价值增殖过程中发挥了作用,因而都应该参与企业剩余的分配。因此,无论是物质资本所有者,还是劳动资本所有者,都是企业的出资者,他们都有权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利益分享,这就是联合产权的基本涵义。
    联合产权制度的特征之一,是确认劳动者拥有劳动资本,劳动者以出资者的身份进入企业
    联合产权制度的这一特征,使之有别于传统的股份制企业。传统的股份制企业只承认物质资本所有者为出资者,这样就使得投入企业的生产要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货币、实物、土地为主体的物质资本,一类则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劳动商品。由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只是作为购入的商品,如同企业购入的原材料一样,其所有权自然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其结果,物质资本所有者成为企业唯一的出资者。
    联合产权制度承认劳动者拥有的劳动潜能是资本,这样就要求企业产权制度必然构筑新的基础:企业的资产是由物质资本和劳动资本构成的,无论是物质资本所有者还是劳动资本所有者,都是企业资产的出资者,因此,物质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市场上企业资产所有者与劳动力供给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也不是企业中资产所有者统治雇佣劳动者的对立关系,而是企业生产要素的共同提供者和企业资产的共同出资者的关系。
    联合产权制度的特征之二,是确认劳动资本所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一样,在企业中享有同等的地位。
    众所周知,任何一种社会生产过程,都是诸多生产要素投入产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必须具备劳动、资本、土地三种基本要素,而且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管理、技术、信息等要素也加入到生产过程之中,由此形成了劳动者、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管理者、技术拥有者和信息提供者等诸多利益主体。客观地说,企业生产的形成,缺少任何一种生产要素都不行;企业生产的结果,任何一种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都起到了相当大的制约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有权在合约中规定自己在企业中的应有地位。然而,股份制企业却以传统财产观为标准,将生产要素所有者分为两类:一类是股东,一类是商品所有者,只承认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由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这样就把劳动(包括管理者)为代表的生产要素所有者排斥在公司的权力机构之外。
    联合产权制度克服了股份制企业领导制度的排他性。它认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不是商品,而是资本,因而在企业中,劳动者也是股东,具有与提供财产的股东一样的地位。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不仅应该让劳动资本所有者参加,而且在席位上应与物质资本所有者一样。这样,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由劳动股东会和资产股东会分别推选的代表所组成,与此相应,其名称也应作相应的改变,可以参照德国的做法,称之为监事会。劳动资本所有者与资产所有者一起,在监事会中共同商定企业的大政方针。
    联合产权制度的特征之三,是确认劳动资本所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一样,都有权分享企业的剩余收入。
    在传统的股份制企业中,物质资本所有者是企业合约的中心签约者,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在企业合约中,只是根据预定的报酬标准出让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这种合约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始以前或者以外,因而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无关。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出让其要素使用权的价格只表现为生产成本,而不是所有者权益。这样,物质资本所有者顺理成章地成为公司剩余收入即利润的独占者。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红利分配方案,股东享有获取公司红利的权益,这已成为各国公司法的一致规定。
    联合产权制度克服了股份企业制度利益指向的单边性。它认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是各种要素资本相互结合共同努力的结果,应该属于各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要素资本的所有者共同分享。分享的依据是出资成本和出资份额的多寡。
    出资成本是根据资产保值的原则设计和运作的。生产要素资本投入企业使用以后,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原始价值会受到一定的磨损。例如,劳动资本存在于人的活的肌体之中,其使用方式是人的脑力和体力的支出即劳动。显然,劳动是劳动资本的磨损形式。人们要保持自己的脑力和体力,就必须吃穿住行。没有相应的生活资料,人们就不能再生产劳动力,从而也就不可能保持劳动资本的价值。又如物质资本,在生产过程中,一方面由于使用和自然力作用,它会产生有形磨损;另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产生无形磨损,导致物质资本价值的减少。再如货币资本,在通货膨胀条件下,原有的货币资本价值会因此而贬值。各种生产要素资本尽管其磨损的方式各不相同,磨损的程度也因现实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对生产要素资本所有者来说,保持生产要素资本的原始价值则是他们的共同要求。
    出资份额是根据利润分享原则设计和运行的。企业的总收益在扣除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成本(主要指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耗费以及生产要素所有者的使用成本,如劳动者的工资、物质要素的折旧和货币资本的保值贴补费用等)和国家的税收以后,所剩的企业剩余按照出资份额来分配。在这里,出资份额具有双重意义:一是根据各生产要素集团的出资份额,计算其在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形成上的相对贡献份额,由此确定各生产要素集团对企业生产剩余的分享份额;二是根据各生产要素集团成员的出资份额,确定他们在集团分享份额中的比例。
    显然,出资成本和出资份额是联合产权制度中的两个特有概念。出资成本与出资份额这两个范畴构成了联合产权制度中各生产要素所有者产权的利益权能的具体内容。出资成本具有获取生产要素使用过程中损耗补偿的权能,对于各生产要素所有者来讲,它具有保值的功能,从而能够保证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将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持续不断地以原值的数量投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出资份额具有获取企业剩余的权能,对于各生产要素所有者来讲,它具有增值的功能,实现各生产要素所有者提供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经济目的。
        三
    社会主义就是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仅要恢复资本的增殖本性,使之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力,同时也要充分地调动生产力中最基本、最能动的要素——劳动者的积极性。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不仅需要使之适应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要使之适应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要求,两者必须兼顾。有鉴于此,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既不能保留传统的领导体制框架,也不能全盘的股份制化,而应该根据联合产权制度要求,建立起以劳资融合为特质的新领导体制。
    这种以劳资融合为特质的新领导体制的基本框架如下图:
    附图D4138b01.JPG
    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监事会。监事会分别由资产股东会和劳动股东会根据对等原则推选的成员与党委的1名代表联合组成。
    资产股东会由投入企业的物质资本所有者、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和其他财产资本所有者组成,并按同股同权的原则分配表决权。资产股东会作为资产所有者的权力机构,集中资产所有者的意志,推选或解除进入企业监事会的资产监事成员,讨论和提交监事会反映资产所有者利益要求的提案和建议。
    劳动股东会由加入企业的生产者、技术专家、管理人员组成。根据有关标准,将他们各自拥有的劳动资本折算成劳动股,按同股同权的原则分配表决权。劳动股东会作为企业职工的权力机构,集中企业中各类职工的意见,形成劳动股东会的统一提案,交监事会议事,同时选派和解除劳动监事成员。工会则是劳动股东会的常设机构。
    党委派一名成员担任监事会成员,鉴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在国有企业中,党委的身份是特殊的:从执政党的角度来说,他应该维护国家的利益,因而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从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来说,他又必须维护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在利益倾向上,无论是资产所有者还是劳动者,他们都能接受。第二,由于资产监事和劳动监事按照对等原则来设置,在两者意见相左时,这关键的一票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党委才能审时度势,权衡利弊,投上这关键的一票,决定企业大政方针的方向。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企业党委要起保证监督作用的要求,党委有权对监事会、董事会和总经理进行政治监察。
    资产股东会和劳动股东会每年召开两次例会,听取其成员的意见,并将他们的意见汇集成提案交监事会讨论。资产股东会和劳动股东会每4年召集一次大会,更换和推选其监事成员, 若其推选出的监事不称职或犯错误,资产股东会和劳动股东会有权进行弹劾,但对其监事在任期间的弹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同意方能成立。无论是资产股东会,还是劳动股东会,都只有提案权,而无议案审定权。
    监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是:在充分讨论资产股东会和劳动股东会提案的基础上,形成劳资共合的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战略,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决策和企业剩余分配方案;推选并决定董事会成员;监察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的行为,协调和解决企业劳资之间的突发事件。监事会成员每4年更换一次, 可以由资产股东会和劳动股东会重新推选而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2届。
    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它必须对监事会负责,切实地落实监事会所提出的经营方针和经营战略,制订并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和经营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策和企业剩余具体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监察总经理的经营行为和经营实绩。董事会成员任期4年, 如果监事会推选和任命,可以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3届。
    总经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持人,全权处理企业的日常行政事务。总经理必须根据董事会所确定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拟定和实施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拟定和实施投资方案的操作方案,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具体管理制度的细则,同时有权聘用或解聘下属管理人员,调度企业的人财物、管辖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设计的这套企业领导体制,与传统的股份制领导体制相比,具有六大特点:
    第一,在传统的股份制领导体制中,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而在新体制中,股东大会只是议事机构和推选或更换监事的任命机构。作为议事机构,它可以广泛地征集资产所有者的意见,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代表资产所有者利益要求的提案。但是,提案能否通过,在多大程度上通过,股东大会是无法确定的。作为任命机构,它可以决定自己在监事会中的成员名单,并通过他们影响自己的提案。这样的设计,可以从根本上克服股份制企业资本占统治地位的格局。
    第二,在传统的股份制度中,劳动和资本的利益处在对立的状态,因而在企业领导制度中,完全排除了劳动者的地位。在新体制中,根据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双重要求,不仅设置了资产股东会,而且设置了劳动股东会。劳动股东会与资产股东会一样,具有议事权和任命权。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股东会,把自己的意志和自己的代表带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监事会,这样就能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权利和地位。
    第三,在新的领导体制中,党委派出一名成员担任监事会成员,职工代表大会没有提到,工会干部则以管理者的身份参加劳动股东会,并由劳动股东会推选就可以进入监事会。这样就为解决“老三会”与“新三会”的矛盾问题提供了一条思路:“老三会”只保留工会和党委,劳动股东会不是单纯地或简单地替代职代会,而是由劳动者、管理者(包括工会干部)、技术人员共同组成,工会是他们的常设机构,这样就将两会统成一会。党委既代表国有资产者利益,又代表劳动者利益,单独进入监事会,共商企业大政方针。
    第四,与传统的股份制领导体制不同,新的企业领导体制将监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这个权力机构的成员来自三方:资产股东会、劳动股东会和党委。资产股东会和劳动股东会派出的监事,在数量上保持对等,这样可以避免任何一方以数量优势压倒对方,因而涉及到劳资双方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而且只能通过协商来解决。大家只能本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原则,共同谋划,搞好企业,以便增进各自的利益。一旦双方意见无法沟通,党委派出的监事就握有关键性的、决定性的一票,从而具有了一票否决权。这样,党委对企业的政治领导,不是停留在一般的保证、监督作用上,而是直接参与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直接参与企业大政方针的制定,并且在劳资双方意见相左时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五,监事会的职权与传统股份制中的股东大会有着一定的区别:一是它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充分地讨论由资产股东会和劳动股东会提出的议案,将双方的意见融合在一起,形成企业经营活动的共识,因而,监事会的任何决定都反映了劳资双方的共同意志。这样,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成为监事会的基本职能。二是监事会对企业劳资矛盾的突发事件具有全权处置权。在传统的股份制企业领导制度中,这一权限是由总经理来处置的,由于总经理是由资产所有者委任的,在处置这类问题时,往往会带有一定的倾向性,现在由监事会来处理,就能比较公正和合理。
    第六,董事会作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其职权与传统股份制领导体制并没有大的变化,但是,董事会成员的来源却发生了变化:它由监事会选聘和决定。由于监事会由资产股东会、劳动股东会和党委三方派员组成,因而它所选聘的董事会成员必然是鉴于以下考虑:(1 )能够体现三方意志;(2)能够胜任企业经营决策重任;(3)对监事会负责而不是对某一方负责。这样的结果,必然将其才能和业绩作为首要的选聘和任命对象。任何出于一方私利目的的人选,都不可能得到一致的通过,从而不可能被监事会选聘和任命。
    由此可见,新的企业领导体制保留了传统股份制领导体制中的合理内核,形成了一个职权分明、相互制衡的领导层级结构。同时,它又充分地体现了联合产权制度的要求,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双重要求的有效的组织形式。

作者:姚海明  编辑:janncy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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