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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书法:基于模块化思想的产业集群模式创新研究
来源:2006年5期  《江海学刊》(南京) 发布时间:2009-12-8 点击数:

    所谓“产业集群”,即在某一产业领域内(通常以一个主导产业为核心),众多企业以及相关机构因共性或互补性,在地域或空间上相互集聚所形成的企业共生组织。在全球各地曾先后出现过许多成功的集群,如英国格拉斯哥的钢铁和造船业、瑞士的手表制造业、意大利的东北产业区等。但是,20世纪末以来,传统意义上的产业集群(如以日本“丰田模式”为代表的“下包制”)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显露出诸多缺陷,集群及其各共生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受到来自现代产业集群(如以美国“硅谷模式”为代表的“模块化”体制)的巨大挑战。本文拟从比较产业集群的两种代表性模式入手,分析影响产业集群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探讨传统产业集群向现代产业集群转换的有效途径,以期为我国产业集群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建议。


    当代产业集群的两种典型模式
    在这里,本文以产业集群的两种典型模式即日本的“下包制”和美国的“模块化”体制为例,具体考察近年来共存于产业集群之中的纵向一体化和纵向分离现象及其特点,以便以此为基础,深入揭示产业集群模式演进的规律、方向和实质。


    首先,作为当代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共生的纵向一体化产业集群模式,日本的“下包制”由于其在诸多方面与我国目前广泛存在的产业集群模式具有相似性,因而在逻辑上成为我们研究产业集群模式创新的一个起点。
    所谓“下包制”,指的是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在生产、销售、研究与开发等专业化分工与合作中形成的一种传统集群模式,具体表现为大企业通过供应原料、加工订货、技术援助和提供贷款担保等形式将中小企业纳入自己的生产体系。在这种体制中,起核心作用的大企业支配着与其有不同关系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和关系公司。其中,子公司通常是被母公司占有50%以上股份并派有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属公司,关联公司是被大公司参股10%~20%以上的中小公司,而关系公司则是指主要通过正式契约与大公司建立固定交易或协作关系的中小公司。


    日本“下包制”的主要特点是:零部件供应商之间不存在竞价过程,因而作为长期稳定契约关系下的供应商,其零部件并不被要求必须成本最小、市价最低,买方成本一般均高于最低成本;大制造商选定供应商之后一般很少变更;由于企业间交易费用很低,因而订货频率明显较高;买方很少现场检查供应商的零部件或中间产品的质量。当然,供应商一旦被确认提供了质量低劣的零配件或中间产品,则合同将会被终止。


    “下包制”是在日本经济特定的“双重结构”①条件下,为顺应战后经济振兴的要求而发展起来的。在这种多层下包体制中,以个别大企业为中心,以一批子公司为骨干,以数量巨大的中小企业为基础,组成了自上而下依次制约的科层企业组织结构。例如,在汽车工业中,这种承包制具体表现为汽车总厂与其系列零部件厂家、专用零部件厂家以及承包企业群之间形成纵向塔式结构,即汽车总厂掌握着关键技术,仅生产难度大、精度高的极少数部件,同时负责装配最终产品。企业依次分为一次承包、二次承包以致多次承包企业。这种体制在汽车、电子、精密机械和一般机械等装配工业中广泛存在,承包企业数量庞大,平均每个汽车厂拥有一次承包企业168个,二次承包企业4700个,三次承包企业31600个②。


    所谓“模块化”体制则是现代产业集群的一种代表性模式。按照青木昌彦的说法,所谓“模块”,指的是构成系统的、具有某种确定的独立功能的半自律性子系统。这种半自律性的子系统通过标准化的界面结构,按照一定的规则,可以与具有其它功能的半自律性子系统相互联系进而构成更加复杂的系统。所谓“模块化”,则是指根据共生企业之间的联系规则将一个复杂的系统或过程分解为能够独立设计的半自律性子系统(模块)的过程,即模块的分解;或者按照某种联系规则将可以进行独立设计的子系统(模块)组合起来,形成更加复杂的共生系统的过程,即模块的集中或整合③。


    美国硅谷的成功被公认为是其“模块化”生产方式(包括设计方式)和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创新的成功。我们知道,硅谷并非是一个大企业或大集团,而是集中在硅谷地区的近万家在业务上相互联系的半导体或计算机企业及其支持企业的总称,或者说是一个高科技中小企业的群落或IT产业集群。在硅谷,除了极少数总装厂或核心企业之外,每一家企业都试图把技术、产品或服务定位于一个狭小的领域,通过快速推出高附加值的产品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在这里,雇员规模不到10名的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0%,雇员规模不到100名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85%。此外,还有大量的服务性企业,如风险投资公司、研究与开发实验中心、产品设计中心、猎头公司、市场调研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公共关系公司等。


    从模块化集群的设计方式看,系统设计师负责确定模块化产品的设计规则,包括设计和确定模块化产品的结构、界面和标准等。从模块化集群的生产方式看,各模块供应商在遵循系统设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在相互隐藏内部信息的状态下独立地、创造性地设计各自的模块,自主发挥知识优势和设计优势,与生产同一模块的其它供应商展开“背对背”竞争。在这里,设计规则作为一种联系媒介,它实现了核心企业和供应商之间、产品系统信息和模块单元信息之间的协调,从而降低了共生企业之间的交易费用。


    与多层下包制集群相比,模块化集群呈现出明显的扁平化特征。首先,系统设计师通过制定设计规则,将产品的零部件或中间产品设计成若干个相互独立的模块;然后,总装厂或核心企业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直接面对众多模块供应商而无须通过层层下包来完成全部零部件或中间产品的生产。另一方面,所有模块供应商可以直接向产业内甚至产业外各种总装厂或核心企业提供配套零部件或中间产品,因此,在模块生产的某个环节上,供应商可以逐渐培育起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从而既获得分工经济,又获得由大批量生产所带来的规模经济。显然,与传统下包制产业集群相比,引入了模块化机制的现代产业集群有着更强劲持续的创新优势或竞争优势。


    传统产业集群发展受阻的主要原因
    一般认为,传统产业集群发展受阻的主要原因来自其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包括“外生性风险”和“内生性风险”两个方面。“外生性风险”即导致产业集群衰退的外部因素。对集群而言,外生性风险在较大程度上具有不可抗拒性,如区域、国家甚至全球性的周期性经济波动等。“内生性风险”是指由产业集群的自身性质所引发的可能导致集群整体机能衰退的风险。对此,国内学者吴晓波等人借鉴植物学中自花结实的现象,形象地称之为“自稔性”风险。④


    我们知道,企业在空间或地理上的集聚可以产生诸多区域分工优势,包括分工的好处、地理邻近性、群内相互关联、协同与技术溢出效应等。但是,这些优势在构成集群特有的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也可能滋生集群的“内生性风险”,主要表现为:集群在加深产业链分工和协作的同时,也提高了各环节的资产专用性;产业集群地理上的邻近性虽然密切了企业以及相关机构的联系,降低了企业间的学习成本和交易成本,但同时也有可能诱发整个集群的封闭自守性;协同与技术溢出效应在使集群内企业获得外部经济的同时,也极易滋生“搭便车”、“偷懒”等机会主义行为,进而扼杀创新的积极性。


    在传统产业集群内部,不仅内生性风险的产生有其必然性,而且各种风险之间还存在着某种依赖或相互影响。例如,集群内部创新性不足,将削弱集群对变化着的外部环境的应变能力;在面对相同的竞争环境和威胁时,共同的区域文化使共生在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做出趋同的战略抉择;在整体区域经济走向稳定时,各个企业可能更加依赖共生体内部的网络联系,而对外部的变化反应迟钝,集群逐步退化为一个自守和封闭的系统。此外,产业价值链上的纵向专业化分工极易导致各专用性资产之间强大的前后衔接和相互依赖,一旦某个环节出现“断链”,就会引起所谓“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共生体走向衰败。


    可见,创新惰性风险可以在源头上诱发集群的其它相关内生性风险,因此,实现从上下游企业之间相互依赖的纵向关系向平行的立体网络关系的转变,就成为最终化解传统产业集群内生性风险的关键所在。


    从更深层次上看,“下包制”和“模块化”体制实际上是在不同经济成长阶段或不同经济环境中产生的两种产业集群模式,这两种模式在各自特定的条件下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是,随着市场范围的扩大和竞争强度的加大,传统意义上的下包制模式越来越显露其制度缺陷,而模块化体制则愈益表现出潜在的强大竞争优势。


    如何认识集群模式的这种新变化?其实质是什么?我们认为,不论是“下包制”还是“模块化”,它们都是在市场规模扩大的条件下,企业科层制的固有局限性与市场规模扩大之间矛盾的产物。按照分工理论,分工的深化将导致企业内部的分工不断地向市场分工转化,从而实现分工经济或市场规模经济。按照交易成本理论,这种变化意味着商品契约对要素契约的替代,但是,这种替代也将导致市场交易成本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集群共生体制应运而生,即企业共生体作为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间性体制”,既替代企业又替代市场。显然,日本的“下包制”就是这种“中间性体制”的“早期”模式。


    随着市场规模的继续扩大,日本下包制模式所具有的类似于科层制的固有的封闭性、局限性日益突出,使之难以与扩大了的新的市场规模相适应,特别是当信息技术革命导致市场交易成本大幅下降的时候,市场化取向的模块化体制就成为解决新的矛盾的必然选择。显然,模块化对下包制的替代是不同市场化程度的产业集群模式之间的一次替代,其实质是市场化取向的中间性体制的制度创新。


    产业集群模式创新的路径选择
    鲍德温和克拉克提出,“模块化”一词并非指什么具体事物,而是指在信息技术革命背景下逐步呈现出来的用于解决产业发展过程中复杂问题的方法。⑤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和运用“模块化”方法,进而解决我国产业集群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呢?


    首先,我们认为,“模块化”与“下包制”的一个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实现了产业集群内部少数总装厂或核心企业与众多模块企业之间的联系媒介或规则的创新,从而为克服传统产业集群的内生性风险找到了出路。


    如上所述,国内一些学者为解决传统产业集群的内生性风险已经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吴晓波等人将以“下包制”为代表的产业集群逐步走向衰落的原因创造性地归结为共生组织内部存在的“自稔性”风险;朱瑞博则对化解“自稔性”风险作了进一步的理论探析⑥。但是,上述分析的一个共同的不足之处在于,他们均未将规避“自稔性”风险的方法或途径一般化。实际上,对于任何企业共生组织而言,化解“自稔性”风险的一般方法或途径都在于创新共生体的联系媒介或规则。


    将“下包制”与“模块化”作一比较,不难发现,尽管这两种集群模式在运行绩效上有诸多不同表现,包括在集群的内部交易费用、资产专用性风险、战略趋同风险、封闭自守性风险和创新惰性风险等方面均为前者高,后者低,但是,导致这两种集群模式绩效差异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二者联系媒介的不同。在下包制模式内部,除了计划、命令、股权、契约(正式的或隐含的)等传统媒介之外,显然缺乏更具市场化取向的联系纽带。与之不同,模块化体制顺应市场规模扩大和市场交易费用迅速下降的新特点,实现了从传统媒介所维系的多层下包间接联系体制向现代联系媒介所维系的双层直接联系模式的转换,从而极大地化解了多层下包模式的内生性风险。


    在模块化所特有的联系媒介中,设计规则是最具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因为“天使”投资者和超级交易等显然是由设计规则派生而来的处于支持层面的制度设计。有了设计和制造的戏剧性的模块化,特别是有了设计上的自由规则的那一部分,才有可能使研发独立的模块队伍壮大并展开模块内部的竞争,因为只要知道了共同的界面和标准等最低限度的规则,在各自的模块中如何进行研究与开发是每个队伍自己的事情。这是形成硅谷产业的雄厚的技术层的根本原因。


    第二,在设计规则确定之后,模块之间即展开平行试验和背对背竞争,进而内生出系统模块的创新机制。设计规则由结构、界面和标准等要素构成,一般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在各模块内部,设计制造中所需要的知识和信息被称为“隐藏的信息”,因为与“看得见的信息”不同,模块内部的信息是可以相互保密的。也正因为如此,模块之间的背对背竞争才变得十分激烈。


    由于各模块的内部信息是隐藏的,因而建立在不同假设基础上的独立设计是完全自由的。这种设计自由度的存在,有助于内生出无数种创新的可能性和有价值的选择余地,使企业得以从容应对未来市场的不确定性。在这里,最佳的反例莫过于日本模拟电视系统的研制。由于采用了官民一体化的开发体制,该产业因而掉进了所谓“信息共享的陷阱”,窒息了数码电视系统设计与生产的竞争机制,最终使日本丧失了进军数码电视领域的大好时机。


    当然,平行试验和背对背竞赛也意味着重复投资。但是,鲍德温和克拉克两位学者已运用金融选择理论证明,模块化分工组织能够获得比非模块化组织更大的价值。人们对模块的期望值越高,模块的研究开发的不确定性越大,越允许开展更多的试验。只要模块是有未来收益的,就可以容忍这种重复试验所带来的浪费。对此,我们认为,不仅模块化集群比非模块化集群具有更高的价值和效率,而且,伴随着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分工将不断深化,集群中的模块数量将日益增多,从而模块化组织的价值量将越来越大。简言之,模块化集群分工越深化,其价值和效率就越高。


    第三,在“看得见的信息”与“隐藏的信息”之间存在着正向反馈机制,它不断对模块系统规则和各个模块的内部设计知识进行创造性地破坏与再整合,由此实现大系统的不断创新和演进。


    如上所述,各模块在遵循设计规则的前提下展开平行试验,然后对模块内部的各种试验所取得的成果进行选择和再整合,从而实现所谓“模块的集中化”。模块化系统的竞争优势来源于次级层次上各模块的竞争优势,模块化系统的发展引起原有模块的进一步分解,新的模块设计替换旧的模块设计;或者去除某个模块后增加迄今为止没有的模块,进一步扩大系统;或者从多个模块中归纳出共同的要素,形成新的功能模块,提升系统的设计层次;或者将用在某个领域的模块组合规则复制到其它领域,创造新的设计和生产系统等。鲍德温等把这种模块本身的多种变化叫做“模块操作”,包括分离、替代、去除、增加、归纳和用途的改变等六种基本操作⑦。这种模块操作和事后再整合的结果,就是直接引起对模块设计规则和其它媒介的创造性破坏,实现模块之间的新的结合,最终促使系统自身组织上的创新与发展。


    譬如,在硅谷模块化集群中,围绕着同一有前途的技术模块经常有几十家企业同时展开研发活动,最终只有那些能够产生最高预期价值的企业才有可能获得风险投资者的继续投资或通过发行股票上市,或被其它企业收购最终获得全部模块价值。比起事先对完成研究开发项目所做出的经济上的许诺来,“淘汰赛”的刺激效果无疑对企业经营者更具魅力。与传统集群不同,硅谷的IT集群由于引入了模块化机制,通过“模块操作”和事后再整合,系统设计规则和其它联系媒介被不断异化,在创造多样化产品的同时,推动系统自身制度安排的不断更新和进化。


    可见,以日本“下包制”为代表的传统产业集群走向衰落的根本原因确实是市场化取向的联系媒介创新的缺失。在日本,按照下包制模式经营的制造业至今仍未出现模块化意义上的设计规则、“天使”投资者和超级交易等新型制度设计,依然看不到在模块化体制下司空见惯的激烈竞争现象。相反,背离模块化的情形倒是比比皆是,这就证明了日本的下包制模式确实具有较强的封闭性或非市场化取向的特征。


    几点启示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至少可以引出以下三点启示:
    1.对于我国现存的产业集群来说,应尽快地导入市场取向的模块化机制,致力于联系媒介的创新,在相关产业内通过原始创新和系统集成创新,形成完全独立的技术标准和自主知识产权。


    2.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应当进一步拓展经营视野,把注意力从只注重外延扩张尽快转向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一方面,努力争取向尽可能多的厂商供货;另一方面,选择若干个以有实力的大企业为核心的产业集群,找准其价值链上的某个环节,力争以模块产品的竞争优势加入其分工体系,谋求单个生产环节上的规模经济。


    3.如果要按照模块化思路重构产业集群,那么,所有企业都应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大企业应当自觉地从以往追求企业实体的扩大转向追求企业支配能力的扩大,做市场的创造者⑧,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和市场运行规则的设计者。众多中小企业则依据设计规则,独立地开发和生产能够满足界面和标准要求的模块产品。通过长期努力,逐步消除企业间的等级差别,使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关系从纵向层级关系转变为平等合作竞争关系,突破地域、空间或产业限制,将集群的竞争力建立在所有企业的功能互补与集成创新基础之上,在各个领域内持续激励具有较高资产专用性且竞争优势巨大的核心技术开发,从而真正实现我国产业集群模式的转型。


    注释:
    ①中村隆英等:《双重结构》,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6~147页。
    ②小宫隆太郎:《日本的产业政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514~515页。
    ③青木昌彦、安藤晴彦:《模块时代:新产业结构的本质》,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
    ④吴晓波等:《区域集群自稔性风险成因分析》,《经济地理》2003年第6期。
    ⑤Baldwin, C.Y.and K.B.Clark(1997),Managing in an Age of Modularity.Harvard Business Review 75(5),PP.84~93.
    ⑥朱瑞博:《模块化抗产业集群内生性风险的机理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04年第5期。
    ⑦Baldwin, Carliss Y.and Kim B.Clark(2000),Design Rules, Volume 1, The Power of Modularity,MIT Press, Cambridge MA.
    ⑧斯普尔伯:《市场的微观结构:中间性组织与厂商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34页。

作者:钱书法|尹星慧  编辑: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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