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频道首页 | 专家库 | 专家风采 | 专家动态 | 名家专栏 | 专家观点 | 院长专栏 | 专家推荐 | 专家喜报 | 专家委员会 | 商界精英
您当前位置:首页> 市场专家 > 蒋伏心正文
蒋伏心:小企业问题:定义、借鉴与对策
来源:江海学刊 199906 发布时间:2006-4-3 点击数:


        定义小企业:不是无足轻重的问题

    如何定义小企业(small business),一方面关系到对一国经济发展状况特别是经济结构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关系到政府小企业政策对象的确定。定义过宽,有限的政策资源和要素资源过于分散,起不到扶持“真正”小企业的目的;定义过窄,则又会使应该得到扶持的小企业被排除在政府作用以外。有人甚至直截了当地说,定义小企业是为了将非小企业从政府特殊政策的名单上排除掉,不让它们来分一杯羹。(注:Malcolm Harper:Small Business in the Third World,1984,p.2)

    “小企业”(注:事实上在有些国家,大企业以外,还有超小企业、小中企业、中型企业等,这里的小企业是指除大企业外的企业,即国际惯用的small business。)一词的关节点首先是“小”。“小”是规模(size)概念,企业的规模可以通过企业的生产要素和经营结果的状况反映出来,问题在于企业的生产要素有多种,是以其中一种还是多种为依据,如果是一种,又是那一种。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 衡量企业规模的主要是企业雇用人数(employee),企业资产(assets)和企业销售(经营)收入(turnover),这些都是数量定义(quantitative definition)。

      (一)企业雇用人数
    与其它标准相比,企业雇用人数标准较为清楚和简单,特别是,许多国家都以小企业作为增加就业的重要手段,故为较多国家特别是其政府部门所采用,即使是使用复合标准的,也以雇用人数标准为常用和首选。这里所说的企业雇用人数,指的是企业工资劳动者或全职(每周工作时间超过35小时),季节性(临时性和半职)劳动者,要折算成全职劳动者。企业人数不包括企业所有者和其实际上在企业中工作的家人。

    小企业雇用人数的标准因不同的国家和产业而不同。制造业一般是一国代表性的产业,故多数国家以制造业小企业标准为统计依据。

    从各国的实践看,缺乏统一的小企业标准。如美国联邦与州各有自己的标准,如佛罗里达州规定,1~25人的企业为小企业,只有14个州与联邦标准相一致。产业之间的标准差异更加明显。美国能源部门规定少于400雇员的企业为小企业,而制造业的某些部门则将少于1500 人的企业称为小企业。在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少于300 人的企业为小企业,陶瓷业则将少于900人的企业看作小企业。 在英国制造业和建筑业小企业标准分别为少于200人和25人。更加复杂的在于,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小企业服务部门有各自不同的小企业标准。在英国,欧洲投资贷款定义小企业为少于500人,就业法、 出口奖励分别以少于20人和200人为小企业标准。在美国,政府贷款、管理帮助、 反托拉斯法、税收优惠等,又各有其小企业标准。

      (二)企业资产量
    企业资产量的多少,既能反映企业规模,也能反映企业运行的质量基础。这一指标多为金融部门所偏好。欧美和亚洲各国对小企业资产量标准也是各不相同的。
    与雇用人数标准相比,资产量比较难于计量和统计。原因在于,一方面,在小企业特别是家庭背景的企业中,企业资产与家庭资产难以区分,另一方面,为了自己的利益,有些处在小企业边缘的企业主就可能隐瞒自己的资产量,这在技术上是不困难的。评估企业设备有相当大的难度,有些设备可能已过了折旧年限,企业厂房或与可能家庭住所在一起,或可能是租借来的。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资本市场,评估企业资产有更大的难度。

      (三)企业经营收入
    企业经营收入包括企业销售收入和服务业的收入,试举一些国家标准如下:
    企业收入可以从一个角度反映企业活动的规模,但是,这是一个极易变动的量,不同的产品、不同的市场、不同的季节,通货膨胀的不同水平都可能对其产生很大影响。与资产量相比,经营收入的统计更容易因人为的原因增加难度和缺乏可信性,更何况不同产业特点,决定了经营收入上的巨大差异,使得这一标准缺乏可比性。因此,在市场稳定、会计、统计、税收制度较为健全的发达国家(如美国等)采用这一标准较易操作,发展中国家采用这一标准则有一定的难度。欧美和亚洲一些国家小企业的标准③
  雇用人数   资产量   经营收入
美国    0~500  US$ 0~2.4亿 US$0~1亿
英国    0~200         £0~575万
德国    1~500         DM0~100万
法国   10~500         FF0~180万
意大利   1~500
瑞典    0~200
瑞士    1~200         SFr0~10万
丹麦    1~50
日本    1~300  J¥0~1亿
澳大利亚  0~100  A¥0~20万
菲律宾   5~99  10~100万比索
马来西亚  0~25  M$0~25万
泰国    0~50  0~200万铢
新加坡   0~50  S$0~25万
印尼     0~9  Rp0~50万
 

    ③资料来源:(除特殊说明外,均来自下列著作David J. Story: The small firms—an international surver
    Paul Burns and Jim Dewhurst: Small business in Europe
    Malcolm Harper:Small business in the third worldBrigitte Spath: Small firms and development in Latin America
    SBA of U.S.A:The state of small busniss—A report of the presitent(1986,1997))
    上述标准在有些国家是单独使用的,有些则是复合使用的,如同时使用两个甚至三个标准。复合标准的掌握上又有区别,有些国家要求同时符合两个或三个标准才承认其为小企业,有些则只需在几个标准中符合一个,即称其为小企业

      (四)其它数量标准
    在有些国家,根据产业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还运用了一些居非主流地位的小企业标准。

    ——以产品增加值,即销售额与总成本之间的差额,衡量企业的规模。其优点是实际上反映企业经营的真正成果,但在统计上也有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在财务制度不是很健全的发展中国家。

    ——以某种生产资料作为评价小企业的标准,如美国运输业,以少于5辆运输工具为小企业的标准。旅馆的房间数、 织布机数甚至机器的总马力,都在一些国家被当作小企业的标准。相对而言,这些标准倒有比较易于评价和统计的好处。

      (五)小企业的质量定义
     也有理论家和政府官员提出对小企业进行质量定义(qualitative definition),即从企业的性质上提出小企业标准。如,有人提出应该从企业管理模式上进行定义,小企业是“由一两个人掌握和决策的企业”(注:Neck,P., Small Enterprise Development:  Policies and Programmes,Geneva,ILO,1974)。有些国家提出从是否使用现代生产方式上进行定义,如印度尼西亚规定,如果企业全部是手工劳动,即使企业雇用规模超过一定标准,也不能称为小企业,而只能归类于手工业。有人则主张,将纯贸易企业排除在小企业范围之外。

    最大的问题可能来自于对自我雇用认识。自我雇用即在一经济组织中,没有工资劳动者,所有者及其家庭成员承担所有劳动。这是一种古老的经济组织,是伴随着手工业与农业的分工而出现的。其重要的特点是,家庭活动与经济活动结合在一起,难以进行有效的成本核算和组织高效率的生产经营。因此,有人认为,从严格的意义上看,这类经济组织不属于“企业”的范畴,当然也不能进入小企业的行列。这种观点反映在有些国家对小企业的定义中,将无工资劳动者的经济组织称之为家庭企业,在这些国家,小企业雇用劳动者标准的下限就不是0。当然, 大部分国家给小企业确定雇用人数标准时,只给出上限,这就意味着,无雇用劳动者的企业也可纳入小企业的范围。
    另一种影响较大的对小企业质量上的定义,来自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认为独立拥有和运行的、 在行业中末取得支配地位的企业就是小企业。这一定义将独立运行作为小企业的标准之一,是为了避免有些由大企业控股或支配的企业也享受小企业的待遇。

    综上可见,小企业定义及标准林林总总,有些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在一个国家内部,关于小企业的定义也在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因此,如何认识这些问题,最终给出科学的小企业标准,或给出制定小企业标准的科学依据,就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首先,什么是制定小企业标准的基本原则。制定小企业标准,是为了将一部分企业从企业群体中划分出来,以便于政府实施特殊政策。将哪部分企业划出来,取决于政府扶持小企业的目的。

    小企业成为焦点问题,实际上是从19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随着现代大机器生产的发展和发达国家对世界市场争夺的加剧,自由竞争经济逐渐向垄断经济过渡。突出表现在,在许多领域产生了具有垄断地位的大型、超大型企业,小企业的生存环境急剧恶化。以1890年美国通过“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为标志,政府开始对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予以特别关注。本世纪以来,垄断企业发展的势头有增无减,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恶化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善。从本质上看,小企业受重视和特别关注,是由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其本身具有的弱势决定的。政府扶持小企业的基本原因是为了修正市场缺陷,保证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注:微观经济学关于垄断的理论,已经清楚地证明了垄断对正常市场竞争和技术进步的阻碍作用,及对消费者利益的消极影响。)。本世纪70年代后,发达国家经济进入萧条时期,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小企业成了政府减轻就业压力的良好工具,这是政府扶持小企业的又一重要原因。在发展中国家,小企业则成了工业化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城市化过程中消化农业人口的重要途径。

    政府(包括其具体实施部门)定义小企业出于不同的政策目标,就可能对小企业有不同的定义。如侧重于解决就业问题,就可能强调起点雇用人数。为了工业化的需要,就可能对小企业在质量上有一定的限制。如新加坡发展小企业主要不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而是着眼于促进投资和产业发展,故在金融部门定义小企业时,就对其固定资产的起点有较高的限制,对企业类型(如技术含量和是否是发展型企业)有一定的限制。有些国家鼓励小企业进行集团化经营,集团化以后的小企业仍然享受原来的待遇。有些国家,如瑞典,则将被其它企业参股或控股的小企业划在小企业定义以外。

    其次,小企业是否应该有统一标准,什么是制定标准的基础。从世界范围看,由于各国发展水平和政策导向的差别,国家之间无疑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在一国内部,各部门可以对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有所区别和侧重,如侧重于技术密集型小企业或侧重于残疾人、妇女、少数民族等小企业,但不应该制定各自部门的小企业标准。
    国家应根据各小企业所在的产业的特点,制定小企业的标准。在制造业中,雇用400人的企业是小企业, 但在服务行业中同样的雇用人数则可能是大企业。在制造业中,1000万元固定资产是小企业,而在零售业中则可能是大企业。在一个产业内部,小企业标准(无论是雇用人数、固定资产数还是经营收入),其上限主要应根据该企业所在产业的竞争程度、行业中企业的平均规模、企业的开办成本、行业的进入障碍程度,还应考虑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变化趋势,来自其它行业的竞争状况等因素。其中,行业的竞争程度和平均规模是最重要的因素。

    通过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将行业中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小企业,列为政府和其它机构扶持的对象,使其在开办、运行和扩展等不同阶段,得到金融、税收、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不断修订,美国在90年代的做法是,将小企业所在的产业分为农业、矿业、建筑、加工业、运输电气、联锁经营、零售、金融保险、服务业等十类。在每类中又分为若干亚类,如加工业分为115个亚类,运输业分为16个亚类,零售业分为24个亚类, 小企业的标准有所区别。在所定标准中,根据易操作程度,分别以雇用人数和总经营收入来衡量。

    再次,是否应将自我雇用划入小企业的范畴。从企业理论看,自我雇用确实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有质的区别,不是所有盈利的经济组织都可以称为企业的(注:Alfred D.Chandle,JR: The Visible Hand—The managerial Revolution in American Business 1997 PP1)。美国80年代在这一问题上不明朗,90年代则提出,广义上(注:The state of small business: A report of the president 1996 USA P.86)将自我雇用企业划入小企业范畴,可见,自我雇用在企业性质上确有值得讨论的地方。

    在现实中,从解决就业着眼,自我雇用是一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注:美国总统小企业报告1996。美国企业总数2200万,除15000 家大企业外均为小企业,在小企业中,600万户是有工资劳动者的, 余1654万户均为自我雇用的小企业,自我雇用企业承担了约13%的总就业人口。)因此,将自我雇用划入小企业的范围由政府和有关机构进行扶持,也是必要的。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因为其数量巨大,使政府及有关机构有限的资源不敷负担。这可以通过建立扶持门槛来解决,在税收优惠、咨询服务等方面的门槛略低些,在融资、政府补贴和政府项目方面的门槛略高些。而在某些国家,如新加坡,就业压力较小,也可将自我雇用划到政府扶持政策之外去。

    最后,如何待小企业与其它企业之间的关系。小企业会以某种方式与其它企业、包括与大企业建立某种联合,其与完全独立的小企业是有一定区别的。企业联合不仅有通过相互持股建立的企业间产权联合,还有管理方面的联合、历史形成的联合等,无论是否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小企业与其它企业建立了联合关系,就可能改变其地位,如取得对某一市场的控制地位。对于这类建立联合关系的小企业,美国有较严格的要求,即以联合以后的总规模判断企业的规模,如果单个小企业在联合后超过了小企业规模的最低限制,则丧失小企业的地位和应有的优惠待遇。

        如何发展小企业:国际经济的回顾
    上世纪末,随着现代大机器生产的发展和发达国家对世界市场争夺的加剧,自由竞争经济逐渐向垄断经济过渡。突出表现在,在许多领域产生了具有垄断地位的大型超大型企业。与此同时,垄断力量逐渐渗透到政治领域,国家与垄断资本相结合,出现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一趋势在本世纪进一步得到加强,二次大战后,发达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向广泛的领域扩展,直到出现大量的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在有些西欧国家,国有经济甚至一度占国民经济30%左右的比重。当然,这些国有企业也是大型或超大型的。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小企业的生存环境急剧恶化。早在垄断企业出现之时,其对众多小企业和普通消费者消极作用就为经济学家和政治家所关注。1890年美国通过“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旨在倡导公平竞争、保护普通消费者,有利小企业发展,之后又有许多相关法律和规定问世。即便如此,在相当的长时间里,发达国家小企业的生存环境一直未得根本改善。

    本世纪70年代,发达国家相继进入经济衰退,大企业的发展受到市场限制,小企业灵活多变和承载大量就业的作用被人们所重视。自此后,发达国家逐渐重新重视小企业,政府亦将如何为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作为其工作重点之一。以美国为例,70年代中后期卡特政府重视小企业发展,1980年美国召开首届“白宫小企业大会”,2000余名小企业代表参加,一直延续至今。里根总统任内,由总统每年向议会作小企业报告,检讨一年小企业发展的状况和政府这方面工作得失,至今也已经成为惯例。

    一个世纪来的变化证明,无论在经济发展的什么阶段,小企业都是一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国经济发生困难的时候(如衰退时)小企业的作用更加明显,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可能更加深刻。

    对小企业的作用的认识,经济学家和理论家在相当长时间里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而认识不同,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就不相同。

    首先,小企业的重要性表现在占国民经济很大比重。美国1997年雇用10人以下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约80%,雇用500 人以下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约99.7%。欧洲国家小企业所占比重亦在99%以上。1997年,53%美国劳动力在小企业就职,38%的高科技人才在小企业就职。小企业创造了46%工业产品,96%生产出口品的企业是小企业,出口品30%由小企业生产,小企业还提供了这一年近70%的新增就业岗位。在欧盟,小企业雇用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力的约60%(如法国)至80%(如意大利、爱尔兰),相对来说英国小企业雇用劳动力较少(只占不到40%)。在发展中国家,小企业所占比重则更大。这一状况并未因科技发展而改变,相反,科技发展给小企业更大的扩展空间。

    其次,小企业提供了丰富的物质产品和服务。小企业因其小而灵活易变,能适应市场变化(尤其是短期变化)及时提供适应消费者需要的产品和服务,这是大企业所不及的。实际上,现在许多主导产业和产品,如纺织品、汽车、电子产品等,都是在小企业和小规模生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第三,小企业服务于大企业,形成合理有序的社会化分工体系,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企业的规模大小,取决于最优化生产的要求,或者说取决于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的比较。与大企业有分工协作关系的小企业之所以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是因为大企业从小企业购买半成品比自己组织生产更加经济。因此,维持一个必要的小企业数量,建立合理的企业结构,有利于宏观经济效率的提高。发达国家每一个大型企业,无不与众多的小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离开小企业的协作,大企业甚至寸步难行。
    第四,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习惯上将小企业与传统产品和落后的生产工艺相联系。应该说,这一定程度反映了小企业的一个弱点。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小企业在创新中的作用同样是不能否定的。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统计, 从1980年到1995年,小企业研究与发展支出占全美国经费支出的比重从5.6%增至14.5%,美国1997年技术发明约50%是由小企业实现的。与大企业创新相比,小企业创新集中于应用技术和将大企业创新成果予以应用和扩展,事实上,在发达国家小企业成了大企业研究机构创新成果的中介,它们能更迅速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新产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比尔·盖茨的微软公司,从1960~1996年,近3万家高科技小企业诞生,其中三分之一类似于当年微软公司。

    第五,小企业还有一个容易为人忽视的作用,它事实上是初级劳动者的训练基地。大企业一般只接受有一定经历的熟练劳动者,小企业则更易吸纳缺乏技能和经历的劳动者,众多的小企业不仅解决了这些人的就业问题,还为大企业准备或储存了足够的熟练劳动者,有利于降低大企业的运行成本和提高宏观经济效率。

    从宏观上看,小企业发展所遇到的一个大问题是公平竞争的环境。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明显的劣势是规模小,对市场的影响能力小,容易受不公平竞争的伤害。因此,发达国家一般都重视反垄断,将反垄断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核心问题,若干企业兼并案例受政府关注和最近美国微软公司受起诉,即为例证。此外,用健全的法律体系保护小企业的产权(如专利法)和正常经营活动,也是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条件。

    具体地看,小企业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比大企业要多和特别,许多并不是发展中国家所特有的。从国外的情况看,小企业所遇到的困难和发展障碍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融资问题,这是国际性的难题,主要是因为小企业的资信差,抵御风险的能力弱,难以像大企业那样自由进入金融市场;二是人力资本方面的问题,从一般的技术工人到管理人员,普遍都存在知识和经验方面不足;三是企业负担重,表现为企业成本高(包括税收和其它方面,如欧洲的最低工资规定,关于医疗和保险方面的规定等给小企业增加了负担),企业缺乏竞争力;四是企业缺乏发展空间,如缺乏场地和设备,进行投资又有资金方面的困难;五是企业受太多的政府政策限制,缺乏独立性和灵活性;六是企业规模小,对市场影响力小,在购买原材料和销售产品方面缺乏竞争力;七是企业缺乏必要的市场信息、技术信息。

    上述困难和问题靠小企业自身是难以克服的,在小企业的发展中,政府和社会为小企业发展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才能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发达国家对小企业的扶持多种多样,归结起来,一是通过外部作用,一是通过内部作用。

    所谓通过外部作用主要是政府对小企业直接提供支持和服务。一是减轻小企业负担,比较普遍的是税收方面的优惠,如对新建小企业免税、减税、降低起征点等优惠措施。二是政府给小企业以一定的补贴,如对新建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高科技企业以补贴。三是由政府给小企业进行融资方面的担保,以利于其进入资本市场。四是由政府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等。五是政府通过放松对某些产业和部门的进入限制,便于小企业进入这些行业。

    应该说,发达国家在70年代后对小企业进行的上述支持和服务措施是比较有效的,其突出者为美国。美国以“小企业管理局”统一实施政府对小企业的各项政府,该局下辖若干职能机构,分别负责金融、咨询、科技等方面。对小企业税收的豁免及市场准入的等规则放松,则由政府通过法律的形式实施。80年代后,美国分别于1980、1986、1995三次对小企业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促进了小企业的发展。 (注:美国总统1996年小企业报告。)

    内部作用是通过鼓励和示范,促进小企业之间、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小企业与社会服务体系间建立必要的联系和合作关系,使小企业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而非仅仅依靠政府)发展自己,其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政府扶持为小企业服务的组织或企业(它们本身往往也是小企业),为小企业提供金融、信息、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方面的服务。这类机构往往在开办时得到政府一定的补助,但主要依靠提供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维持自己。在德国、法国、丹麦等国,已经建成了全国性或区域性的服务网络,可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

    二是小企业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其一是纵向合作,即在有关联的企业间,按上下游关系建立合作,规定统一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共享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最终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其二是横向合作,即在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间进行一定的市场分工,同时在信息、人员培训等方面共享当地资源。

    三是在小企业和大企业间建立合作关系,小企业或可参与大企业某些产品的分包,或可利用大企业的技术、设备和培训设施。

    值得提及的是,欧美国家小企业服务体系,充分利用了发达的计算机网络,更加迅速、方便和高效。

        政策、组织与机制:发展小企业的对策

    发展小企业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建立更多的小企业,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就业等问题;二是提高小企业的发展水平,增加小企业对社会效率提高的贡献份额。前者是数量问题,后者是质量问题。

    解决第一个问题,即建立更多的小企业,主要是靠政策调整。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一方面,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大方针,为小企业发展消除了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各种优惠措施的出台,促进了各种形式的小企业迅速发展。实践证明,从数量上发展小企业,在现有组织和机制不变的情况下,也是能够奏效的。当然,从大政策方面看,今后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重点和难点则在于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真正实现公平竞争、等价交换这一包括反对各种形式的垄断,保护小企业的(实物和知识)产权,放宽对小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限制,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企业做到一视同仁等。

    相比而言,解决第二个问题有更大的难度,它不仅需要进行政策调整,更需要建立新的组织和新的机制。所谓提高小企业的发展水平,一是指对提高现有小企业的生产率水平,提高其竞争力;二是指以高起点地建立小企业。提高小企业发展水平需要相应的投入,包括制度投入、资金投入、技术投入、人力资本投入等。通过政策调整和组织建设,主要就是解决有效投入问题。

    从政策方面看,提高小企业必须与税收政策、产业引导政策、科技政策、金融政策等相配套。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可建立专项基金,重点扶持高科技小企业或科技含量高的产品;企业由政府担保到银行申请专项贷款,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新产品开发。对小企业引进技术人员,政府采取特殊政策予以鼓励(法国由政府对小企业引进工程师支付工资报酬)。对小企业开发出口产品市场,政府给以金融方面的保证。政府每年的科技资金对无论何种性质的小企业都应一视同仁。

    在组织方面,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无疑应起核心作用。政府在小企业发展中的组织作用,不是具体管理小企业,而是通过政府的组织功能,为小企业发展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有利的条件。具体地看,包括这几项组织工作。一是政府的自身组织。政府应有专门的小企业管理机构,该机构不带有任何产业色彩,主要职能是沟通。沟通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科研机构、大学、政府其它机构(如外贸、税收)、其它企业等,使小企业能够低成本克服障碍,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二是社会组织工作。政府支持并规范社会为小企业服务的企业或组织,通过服务组织提供技术、金融、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小企业能够得到低成本地享受社会资源。

    目前,企业服务组织数量众多,泥沙俱下,鱼龙混杂,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小企业服务组织进行资质鉴定和评估,不能让不具资格的服务组织误导小企业甚至欺骗小企业。对新建服务组织,政府可对其进行一定的财力支持,但服务组织要市场化运行,这样才能在体制上与小企业发展接轨,服务组织才有动力和压力。结合政府体制改革,还可以设想在政府财力支持的前提下,由现有主管部门干部脱离原单位,建立企业服务组织。

    要使政府在支持和帮助小企业中起重要作用,政府机构的职能转换是关键。政府从管企业(包括小企业)到真正服务于企业,不仅需要认识的转变,更需要在政策措施的有效性和服务水平上下功夫。根据国外的情况,结合我国的实际,有两个问题尤其迫切需要解决。一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我们国家政出多门的情况比较严重,各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或者重叠,或者边界不清,有些事大家抢着干,有些事则不愿干。而对小企业的支持和帮助由一个部门进行,保持了政策的统一性,也有利于检查政策的实施效果和政府部门的工作实绩。二是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与推进小企业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者,不仅需要责任心,还需要对小企业及所经营范围情况的了解。

    通过以上方面的工作,可以建立一种新的小企业发展机制——政府侧重于环境建设,辅之以直接作用;社会服务机构为小企业发展直接提供市场化的服务;小企业之间开展有序竞争并积极参与社会分工协作,使小企业具有竞争性、开放性和可持续性。

    必须指出,小企业发展中政府起重要的作用,不等于说由政府包办小企业发展。小企业发展最重要的环境和背景是市场,小企业必须依靠市场取得自身的发展。所有上述政策、措施和方式,都是建立在市场正常作用基础上的。从我国的情况看,发展小企业必须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市场。

    首先是要为小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主要是指通过法律和制度,保护合法竞争、限制市场垄断,特别是行政性垄断。在市场准入方面,要保证小企业享受与大企业同样的待遇,特别是,要让非公有制企业享受与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同样的待遇。对小企业难以进入的市场,则要通过行政措施保证小企业的市场份额,例如,在每年的政府购买中,强制性地为小企业留出一定份额。(美国规定30%的政府购买份额归小企业

    其次,着力建设要素市场。主要是指金融市场、信息市场和人才市场,这三要素是制约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金融市场主要要解决小企业的准入问题;信息市场主要是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问题;人才市场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将现有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政府机关中的小企业创业人才吸引到小企业来。在这三方面,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很多。

    在高科技经济、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条件下发展小企业,这对我们是一项新的课题,还有许多问题,如小企业的组织方式问题,小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发展问题、小企业产业分布问题、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关系问题、对小企业放松限制和实行必要管理与规范的关系问题等需要研究。做好这一篇跨世纪的文章,还有待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作者:蒋伏心  编辑:janncylily
  • 本文标签: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分享】 【打印】 【收藏】 【关闭
    编辑推荐
    王先庆:“九重九轻”——剖 徐印州:伦敦商业考察印象记
    热门资讯
    蒋青云简介 陈淑祥:重庆现代服务业发展对


    网站简介 联系信息 专业服务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20-84096050  传真:020-84096050  Email:webmaster@Kesum.Com  
    粤ICP备05001115号   广东现代专业市场研究院版权所有 ©2004-2014
    网上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