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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伏心:论苏南模式的市场化发展
来源:江海学刊 199605 发布时间:2006-4-3 点击数:


    苏南模式有三个特色,即集体经济为基础、农副工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全面进步。苏南模式不仅促进了苏南相当时间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还通过其示范效应,对全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推进作用。苏南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尽管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地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与市场经济要求不尽一致之处,或者说模式中包含一定的非市场化因素,是苏南经济第二次创业和经济再腾飞的障碍。

        苏南模式中的非市场化因素

    苏南模式的非市场化,主要不是发生在苏南经济的对外联系中,而主要发生在其内部。具体地说,主要发生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工业和农业之间关系存在非市场化倾向。以工补农是“苏南模式”的重要内容,它对于稳定和发展苏南农业起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方式是以地方工业的收益弥补“剪刀差”,等于乡镇企业承担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反哺农业的责任,或者说是国家对乡镇企业征收了特别税。这是不规范的。其一,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在市场经济下农业难以得到平均利润,其差额应由政府填补。其二,农业和工业作为不同的产业,乡镇企业和农业经营者作为不同的经营实体之间应是市场关系,不存在无偿的利益转移。试想,如果乡镇企业与外资联合经营,外方有可能同意将企业所得无偿地向农业转移吗?其三,依靠乡镇工业不规范的利益转移使农业得到平均利益,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自身调整结构和向农业的深度发展要效益,农业资源难以得到有效利用。

    其次,村经济与村民关系非市场化倾向。和全国农村的情况相似,苏南农村的“村”究竟是什么性质,还需进一步研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苏南村对农户的福利性投资(包括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不仅范围越来越大,且有相互攀比的趋势。这不仅与全国范围里正在进行的住房、医疗制度改革不相适应,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非市场化倾向,这一制度也将与进一步发展中广泛的人力资源流动不相适应。更进一步看,将宝贵的资金大量用于非生产性消费,还将大大削弱乡镇企业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削弱科技投入的能力,因而削弱进一步发展的能力。无疑,这不是市场经济下的理性行为。附带地说,由于福利性投入数量过大,福利的享受者低成本地使用福利资源,也会造成土地等资源的较大浪费。

    第三,产权关系的非市场化倾向。以上两个方面的非市场化倾向,归结起来本质上是产权关系上的非市场化。市场化的产权关系,要求经济主体之间在对财产的所有、占有、分配、处分方面的权能界定清楚,各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相对称。而在苏南一些乡镇和村,工业企业的产权是十分模糊的。首先,企业资产产权是隶属于行政村、镇,还是属于独立的法人实体,这是不确定的。因此,出于经济的目的和出于行政的目的,都可以动用企业资产。其次,村民对资产究竟有无产权同样是模糊的。如果以社区居住权决定产权,则村以内的居民都有产权,但社区居住权是非经济的,且带有相当大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取得产权的依据不足。村民从村办企业中得到的好处,如住房、医疗等,性质究竟属于由于产权产生的收益还是行政为主导的利益再分配,同样是不确定的。村在给村民利益时,并未建立起对应的责任关系,可见,这种关系是非市场化的。

        苏南经济中的两重压力和两重矛盾

    从苏南模式中清楚可见,存在着两重压力和内在矛盾,两重压力是指市场竞争的压力和社区内增进福利的压力。内在矛盾则是,将资源用于有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还是用于缓解产业差别和收益差别;用于提高产业竞争力的生产性消费还是用于非生产性消费。

    产生上述两重压力和矛盾的原因很多,从主观上看,主要是由于对关于社会主义经济一些基本问题的看法存在偏差。其一,如何正确认识集体经济。在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后,苏南的集体经济仍然得到迅速发展,这是苏南模式的特色之所在。但是,从根本上看其性质仍未与计划经济下的集体经济划清界限。表现为,集体财产,特别是乡镇企业的资产可以无偿为社区或政府所用,企业未被看作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和经营实体,“一平二调”仍然从不同的方面表现出来。另一方面,作为集体构成部分的社区农民,天然地具有享有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力,而无需为此付出代价(如集体企业亏损时农户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二,如何正确认识共同富裕。苏南模式强调共同富裕,这是应该提倡的。但是,在苏南一些地区,实现共同富裕的方式主要是在社区范围内通过行政手段,以补农资金、养老金、住房补贴、教育补贴等方式进行收益再分配。实际上,在社区范围里实现共同富裕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社区内的收益再分配,一是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和经营环境,促进社区成员通过自己的劳动增加收益,缩小差距。前者主要应该用于以某些特殊人员(如丧失劳动能力者等),从面上看,实现共同富裕主要应该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建立竞争机制而实现。在较大范围里进行收益调节,不仅会使宝贵的资源过多地用于非生产性消费,降低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竞争力,而且,还可能形成对集体的依赖性,降低地区范围内的竞争度。

    从客观上看,造成苏南模式中非市场化和上述两重压力、两重矛盾的原因则与苏南模式形成时的特殊情况和条件相关。在苏南模式发展的初期,在市场发育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苏南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是与基层政府和社区(如大队、生产队)的作用分不开的。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全,乡镇企业在初始阶段所需要的各种要素都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得到,必须由政府出面或通过政府权力为其组织。如劳动力的征选用、土地的征用、信贷资金的获得,乃至与工商、税收部门的交涉,都难以离开政府或社区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起来的乡镇企业及与之相关的社区经济,就成了经济组织与政权组织的混合体。表现为:一方面,经济组织(主要是乡镇企业)的产权边界是模糊的,即企业资产不是由企业独立拥有的,而是与政府或社区分享的,因为后者在资产形成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和社区在乡镇企业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企业自然地就成了政府或社区的企业。企业成为政府或社区的企业,首先表现为政府或社区对企业的支配权和直接管理权,在许多情况下,政府或社区领导就是企业的领导。其次,非常重要的表现是,政府或社区的目标转化为企业的目标,企业的存在主要是为实现政府和社区目标的。目标主要有三,即社区就业目标、社区收入目标和政府财政目标,而企业目标——追求利润最大化却没有独立存在的地位。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上述三个目标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具有内在一致性,因为如果没有企业的高效率和高盈利,上述目标就无法实现。但是,当企业的生存问题和初步发展问题解决以后,作为企业实际决策者和产权拥有者的社区和政府,就会将社区和地方的社会目标放在重要的位置,而将真正的企业目标放在次要的位置。这就会使经济组织政治化,经济活动服从于政治和社会的需要,从而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

    从进一步完善苏南模式着眼,必须正确处理上述两重压力和两重矛盾。首先,在两重压力中,市场竞争压力与社区内提高福利水平压力相比,前者是外在的、刚性的,后者是内在的、有较大弹性的;前者是客观存在不以个人或社区意志为转移的,后者在苏南带有较大的人为(甚至攀比)色彩。在这两种压力面前,无疑应将前者放在首位,集中精力和资源应付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对于后一种需求,则要在确有可能的情况下,留有余地地进行发展,不能将群众的味口吊得太高。即使是解决社区的福利问题,也要通过规范的方式和途径进行,要引进市场机制,建立权力和义务的制衡关系,防止失控。在解决两重矛盾问题时,则要从建立适当的资源配置机制入手。建立适当的资源配置机制,首先要明确资源的归属,亦即落实产权归属。在此基础上,按照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明确那些资源应该用于生产性消费,那些应该用于生活性消费;那些应该用于发展工业,那些应该用于发展农业和其它事业。克服资源配置中的随意性和非效率倾向,摆脱由于缺乏规范而造成的矛盾。

        苏南模式市场化发展的关键问题

    苏南模式市场化发展的关键在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制度,建立企业化和产业化的苏南经济。

      (一)建立市场化的产权制度

    市场化的产权制度的含义是指:首先,产权是清晰的,资产所有者、占有者、使用者、收益者的确定,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法律的依据;其次,产权能按照效率的原则合理流动;其三,产权各方面的权力和利益是对称的。建立市场化的产权制度在苏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土地产权制度,一是乡镇企业产权制度。这两个产权问题表面上看各不相属,实际上有密切的内在联系。

    1.土地产权的市场化。

    苏南在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后,农业主要采取两种经营形式,一是由农户自己耕种,由村集体根据土地数给以补贴,以调动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一是建立集体农场,实行农副工一体化,采取直接调节务工和务农收入的方式,使工业和农业均衡发展。比较而言,前者的稳定性低于后者,为了稳定农业,苏南一些有实力的地方在不断扩大农业集体经营的规模。在土地的集中过程中,为使农民让渡土地使用权,许多地方采取给农民以经济补贴的方式,但在补贴标准、补贴年限和如何安置富余人员等问题上,往往难以把握。以上两种方式尽管有一定差别,但在农业未被真正作为一个产业来对待这一点上是相似的,原因是,农业生产是一个带有政治色彩的任务,农业资源(土地)是按照非经济原则(平均)分配的。无论是从稳定农业生产考虑还是从有利于土地集中考虑,都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明确土地的产权关系。

    土地归集体所有,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按照产权理论,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化过程,实际上是“法人财产”的形成过程。“集体”不是指某一机构,而应是农民的组合,集体土地是农民所共有的法人财产。农民就是土地的最终产权拥有者(即“出地者”,相当于现代企业中的出资者)。当然,土地不能量化为农民自然人财产,这和企业法人财产不能量化为自然人财产一样。依此推论,“村”组织就应只是农民利益的代理人,而非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在承认集体土地属法人财产以后,进一步需要明确的是,作为最初形成法人财产的农民,应该有什么权力和义务。与规范股份制中的股东不同的是,农民不能通过土地直接得到收益,在承包制条件下,农民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权上。因此,土地产权的流动,主要就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为了实现土地产权的流动,在苏南,必须尽快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和机制,使土地能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而不是一种福利手段。

    土地产权(使用权)的流转主要采取模拟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有两种选择,或者通过经营土地得到收益,或者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定价可以按照一定时期预期土地收益和银行利率之比来确定,在行政部门对价格进行适当指导的基础上,最后成交价则由交易双方自主确定。土地使用权易手后,土地最终所有权仍属村民集体所有。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农户,无论其是否仍居住在原地区,均自动失去集体财产所有者的资格,失去由此产生的各种权力和收益,只能以其它方式谋求生存。同理,购买土地使用权者,无论其是否原居住在该社区,在购得土地使用权后即自动得到由此产生的义务(如对国家的粮食上交、对社区财政的上交)和权力(如村集体收益的分配)。

    土地使用权的流动,不仅可以促进在社区内打破过去由居住关系形成的利益关系格局,促进建立以产权为纽带而不是以行政为核心的经济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土地使用权的流动,能使土地真正成为经济物品,从而有利于土地资源的经济配置。它不仅有利于界定农民和行政组织的关系,而且有利于界定农业和其它产业之间的关系,建立农业和其它产业正常的经济联系,有利于农业和乡镇企业作为真正意义上产业的发展。

    在土地产权市场化以后,农业规模经营、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等原来需要通过行政渠道解决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市场实现。农业经营市场调节的成分增加后,更有利于农民向农业的深度发展要效益,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

    2.企业产权的市场化

    苏南乡镇企业的资产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即企业资金、企业土地和企业的劳动积累。

    在苏南经济发展的“原始积累”时期,资金主要来自于三个部分,一是当时的大队和公社集体积累,二是由大队和公社出面组织的银行贷款,三是各种形式的集资。而由于当时农民收入水平不高,由农民自主投入的资金所占比例较小,约占20%左右,通过社区(大队和公社)所筹资金占70%以上。从企业土地方面看,乡镇企业土地一半左右是由社区政府直接调拨或作为中介低价购得的,这部分土地可以看作是社区政府对企业的优惠资源投入。另一部分土地则是由集体提供,土地产权应属农民所有。乡镇企业资产的另一重要部分来自于企业工人的劳动积累,尽管工人在企业就业得到了工资,但在工农业比较收益差别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收入差别悬殊,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劳动付出之间有相当的差距。这也正是乡镇企业成本优势之所在。

    上述可见,苏南乡镇企业资产的形成过程,包含了相当大部分非市场因素的作用,与规范的产权形成过程有较大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希图规范地明晰产权关系是非常困难的。对现有乡镇企业,主要不是算历史旧账,而应以有利于建立规范的企业,有利于政企分开,有利于发挥现有资产作用为原则,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重新界定产权关系。在这一过程中,还应区别乡、镇办企业和村办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界定企业产权。

    隶属于乡、镇的企业,在其建立之初,一般情况下其资产来源主要有两个部分,一是乡(公社)镇财政的投资或乡镇政府通过“一平二调”的方式从所属村(大队)筹集,二是由乡镇政府向银行贷款形成(在有些地方也有少部分企业职工集资)。由此而形成的企业,其性质类似于国有企业,如果没有其它经济成分的参股或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无疑是乡、镇政府。对这部分乡镇(所有)企业,改革中的产权明晰,与国有企业类似,主要是评估企业资产数量,界定清楚企业资产的变动情况,对后来投资或参股的资产进行界定和确定所有者。尽管企业资产中可能有一部分是由职工劳动沉淀形成的,但由于职工具有流动性,这部分资产的净值和归属是无法确定的。在资产界定以后,企业资产如果全部属乡、镇政府所有,为了更好地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资产不再承担社会职能而实行市场化运行,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参与市场竞争,乡、镇(所有)企业可参照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基本做法,通过“先售后股”的方式——将企业资产按一定的原则和比例出售给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在企业中实行股份制。出售资产回笼的资金主要用于地方事业,特别是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方面。在实行“先售后股”后,地方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经营,也不能平调企业资金用于地方事业,地方事业的支出由企业按规范的方式向政府交纳税费进行。在企业内部,根据企业性质和大小,应允许和提倡企业内部股权的合理流动,并逐步向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集中,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经营实体。

    隶属于村的企业,其情况与乡、镇属企业有一定的区别,村企业的资产主要来源于:第一,村民的直接投入(集资);第二,村民人力资源积累;第三,村集体土地的投入及其增值;第四,村从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村属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主要不是采取类似于“先售后股”的方式,而是在重新界定产权,明确资产归属的基础上,采取股份合作制的方式,建立新型的企业资产所有、使用、处置和收益机制。

    通过上述措施,乡、镇属和村属企业的资产可实现明晰化,企业与政府之间亦可实行政企分开,在产权关系中引起了市场因素。尽管在初期,这种市场化表现得并不充分,但流动机制的基础已经建立,企业已成为独立于社区组织和政府的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将有可能更加规范地经营,更加有力地参加市场竞争。

      (二)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制度

    在苏南模式中,组织起了重要的作用。组织有广义的经济组织,有生产组织也有出于政治和社会需要的农村组织。在本文中,所谓苏南模式中的组织问题,主要是指村组织与村民的关系问题。而这一问题的提出和解决则与对苏南“村经济”的认识有关。

    对苏南村组织的改革和改造,首先必须划定村组织的功能,将经济和政治、社会职能分开。因此,作为社区组织的“村”组织应该将自己的功能定位在实现社区的政治、社会目标,如实行计划生育、组织社会公益活动、建设社区环境(如道路和水利设施的建设)等。进行这些活动的经费,不是来自于摊派,也不是凭借权力的平调,而是通过规范的方式,即以类似于税收的方式从社区经济活动主体的所得中征收。在实现社区社会职能时,要尽可能地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如在提供医疗和养老等服务时可采用社会保险的方式,建立起权力和义务相对称的机制。村组织应遵循民主的原则由广大村民选举产生,对社区内的一些重大决策,亦应由村民参与,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同样应置于村民的有效监督之下。

    在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产权明晰化、企业经营机制发生变化的基础上,村与工农业生产和社区经济活动的关系也应相应地变化。在土地股权市场建立后,村作为行政组织,不再直接干预土地的流转和经营,而是通过带有行政性质的监督、管理和政策引导,保证土地的有序流转,保证土地使用过程中,资源不受到破坏、环境不受到污染、土地的用途不被改变。相比而言,村组织与村属企业的关系应较土地关系更为松散,村组织不再是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它之所以可以从企业经营成果中得到一份收益,是由于村为企业经营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如协调企业与外部的关系、提供公共服务等。

        结束语:苏南经济市场化中的企业化和产业化

    在认识了苏南经济的非市场化因素和两重压力、两重矛盾以后,在提出苏南经济市场化发展中对产权制度和组织制度的改革构想的基础上,苏南经济应该朝着企业化和产业化的方向发展。

    所谓企业化,就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有独立的存在形式,产权关系是明晰的,产权是可流转的;与外部的联系通过市场关系实现,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组织经济活动和配置资源。苏南经济企业化的程度可以看作是经济市场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在农业生产领域实行企业化,就是要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使家庭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单位,通过土地股权的流转而不是通过行政干预,使土地的规模和经营方式达到能使土地得到最佳使用和得到最大收益的程度。只有在企业化的经营中,土地才能被真正当着经济物品,而不是一种福利物品或保险手段,才能实现土地的深度开发和农业结构的调整,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生产效率。

    在工业和副业领域实行企业化,可以解决事实上存在的政企不分的问题,使企业的资金能有效地服务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企业化还可以防止政企不分导致的社区组织和乡镇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盲目干预,保证乡镇企业由合格的企业家管理。

    总之,实行企业化,就在经济活动和政治、社会活动之间建立了一个保护屏障,防止经济活动和市场规律的作用受到非经济因素的干扰。

    所谓产业化,就是在苏南经济中将工业和农业当作不同的产业对待,通过产业自身的发展,得到平均利润,而不是将农、副、工这三个缺乏产业关联度的产业通过行政的方式联系在一起,在产业之间进行利益再分配。在苏南地区,追求“小而全”、“大而全”的现象比较明显,其结果,造成资金和人力资源的分散,不利于产业之间的分工和产业间的竞争,不利于资源在产业间的优化配置,不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因此,苏南经济发展中,应借产权制度创新的机会,进行产业定位,确定产业边界,理顺产业之间的关系,使隶属于不同产业的企业参加本产业的竞争和协作。这样,才能形成开放型、竞争型、创新型的经济。
 

作者:蒋伏心  编辑:janncy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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