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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银兴:市场经济与市场创新——论商品市场建设的几个问题
来源:管理世界 199506 发布时间:2006-4-1 点击数:


    市场经济是市场、市场关系、市场体系、市场机制、市场调节等范畴的总和。其中市场是市场经济的载体。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放开是必要的过程,其中包括产品、生产要素退出原有的计划分配或购销渠道。但是,单是放开放不出社会主义市场,必须要有相应的市场渠道来替代原有的计划渠道。破掉计划渠道后,没有市场渠道的及时替代所产生的直接后果是:产品找市场的时间拉长,取得市场信息的费用增大,流通秩序混乱,由此造成过大的交易成本,会使实行这种体制划不来。因此取消计划分配或购销渠道的“破”必须同建立市场渠道的“立”结合进行。同时必须指出,替代计划渠道的,不应是一般的低层次的市场,而是现代市场,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性工作是建设现代化的市场。

        一、创建现代市场
    市场需要建设,特别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市场。就商品市场来说,我国原来就有,如国有商业系统、准国有的供销社系统、统配物资的物资系统。这些市场系统过去一直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无论是其批发系统,还是其零售系统,都同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改革以来,这些市场系统的市场化改革尚未到位,仍受传统体制的束缚,缺乏活力。因此,现在这些市场系统在整个社会商品流通中的地位明显下降,其所承担的功能明显减退。改革以来,我国出现了活跃的个体商贩和私营流通企业。其活动的主要场所是集市贸易和小店摊点。这类市场虽然适应市场经济,但不是现代市场,因而不能成为主体市场。在这类市场上,物流和商流活动的层次太低。一方面交易规模太小,市场不成系统,没有网络,许多大宗商品和技术含量高的商品以及设备等不能进入;另一方面交易缺少规则,市场信息零散,交易手段原始;再一方面市场设施特别是物流和信息流的设施简单,储运能力弱小,不能进行大批量的批发和交易,更难与国际市场接轨。所有这些表明,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设市场的关键是市场创新,创建现代市场。

    就我国目前来说,市场创新包括改造原有的市场系统和创建新型市场系统两个方面。以发达国家作为参照系,现代市场有如下特征:

    第一,交易场所集中化。商品的零售市场一般可分散可集中,而专业性的批发市场经营集中化则会带来更大的效益。市场的集中化包括:商家的集聚,众多的买者和卖者进入该市场;交易量的聚集,进入该市场交易的品种全、数量大;市场功能的聚集,批发、零售、拍卖、租赁、现货、期货等交易方式齐全。这种市场一旦形成,行情集中,所发布的市场供求信息、价格信息具有权威性。交易集中便使厂商寻找市场和真实价格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市场也便于规范,政府管理市场的成本也可大大降低。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机电产品等生产资料适合进入这种集中化程度高的市场交易。日本通产省产业结构审议会的流通部会所作的关于流通活动系统化的报告就强调:对于物流活动占重要地位的生产资料流通,可考虑由多数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共同建立配送中心或在仓储地点建立集中管理物流的据点。

    第二,信息流集中,物流分散。商品的流通分为信息流和物流。在现代市场上,物流和信息流可以分开。进入市场交易的主要是信息流,物流则主要分布在场外,紧靠买方和卖方。其好处:一方面可大大节省集中性市场建设的场地,以相对小的场地集中全国乃至世界相当大的数量的市场交易;另一方面可大大节省流通时间和流通费用,使成交的商品能直接、便捷地从卖方送至买方。这是现代市场发展的趋势。在现代市场上信息流集中包括:集中汇集商品供求和价格信息,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进行交易,以该市场为中心建立通向全国乃至世界的信息网络,并在各地建立配送网络,建立同远距离企业之间的委托交货的体制。在交易集中的场所进行商品展销,提供商品使用的培训等都体现信息流的集中。

    第三,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集合。建设现代市场决不仅仅是建设商品市场。市场是个商品交换的系统。现代市场是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集合。在大宗交易的市场上,商品的交易必然牵动资金、技术、劳动力生产要素的流动。如果要素市场远离商品市场,如果要素市场滞后于商品市场,便会增大商品交换的交易成本。因此,市场建设必须将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作为整体来建设。即便是要素市场,也不能脱离商品市场而存在。例如技术市场。现在建了不少单纯的技术市场,大都是有“场”无“市”,问题就在于它脱离商品而存在,不能为人们所认识。实际情况是技术附着在产品、生产资料上,以产品为载体。技术市场和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结合建设,技术市场便可能成市。

    我国目前的市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起步晚,但目标一开始就要定高。因为我国是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原有的计划机制已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替代计划机制的只能是现代市场。这种市场能尽快建立,便能加快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过程。

        二、建“场”与建“市”
    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不仅仅是场所,更重要的是交换的关系。因此,市场创新不仅仅是建场所,更重要的是要建“市”,即建市场关系。

    我国这几年的市场建设进入了两个误区。一是把市场建设仅仅等同于建造市场场所和设施。耗费巨资建起来的市场不能吸引客商,有“场”无“市”。二是把地摊式或集市贸易式的低层次市场当做市场建设的目标。结果大大降低了市场经济水平。要走出市场建设的误区,关键是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建现代市场,必须高度重视市场关系的建设。交易场所和设施对商品交易固然重要,但场所和设施仅仅是一种载体,它托载的是一种经济联系和交易关系。市场建设一开始就要以引得进并留得住客商作为目标。万商云集是市场繁荣的标志。按此要求市场建设还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市场功能完备,与商品交易相关的咨询、资金结算、汇兑、运输、服务、通讯、金融等机构必须设在交易场所或其附近。若有国际交易,还需就近设海关和保税仓库。二是市场网络的建立,以交易场所为中心在商品产地和集散地建立供产销网络,既要掌握充足的货源,又要努力为之开拓市场。三是为进场交易的客户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进场交易的客户是市场的主体,有利可图是他们进行并长期留在交易场所的动力。交易场所不仅要为之提供良好的服务,更为重要的是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和完善的法制环境。

    第二,按现代标准建设市场。这涉及两方面的建设。一是市场规则的制定。市场交易必须采用规范的方式,进场的交易者必须有透明的自律性规则。二是市场机构的建设。集中交易场所的内部结构应有三部分组成:⑴市场管理机构,该机构本身不参与市场经营,只是为进场客户提供市场设施,提供服务,收取相应费用。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本市场的交易规则,监督市场交易,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市场设施,检查确认交易者资格等。⑵进场交易者,主要是符合法定资格的批发商、代理商和大型生产企业。在实行会员制时,进场交易者必须取得会员资格才能取得交易席位。进场交易者应是独立法人,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展开竞争。⑶市场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结算中心、信息中心、仲裁机构,金融、保险、海关、法律、税务、运输等进驻机构,以及宾馆、商场等生活设施。提高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也是吸引和留住客商的关键。

    近年来,我国的市场建设普遍存在着小型化、分散化、个体化的倾向。国家实行放开搞活的政策,把部分市场让给了分散的个体商贩;与此同时,一些国有商贸企业也主动退出了市场。这固然有合理的一面,但不可忽视的是,市场经营的企业以个体商贩为主不是现代特征的市场。这种分散的个体化的经营组织在市场上占统治地位,会造成过大的交易成本,市场管理成本。面对众多的个体商贩,市场管理成本会大到无力管理市场。市场秩序的混乱便在所难免。就像目前的粮食市场,相当多的国有粮食商店转为小吃店、歌舞厅等,在实际上退出了粮食市场,个体商贩成了粮食市场的主体,粮价的哄抬便难以控制。近年来难以遏止的通货膨胀与此不是没有关系的。所有这些表明,我国的市场建设应该向现代化、大型化、专业化发展。在市场上尽管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参与,但占主导的应是少数规模较大的商贸企业(集团)。这样,政府管理市场将主要调节这些商贸企业的市场行为,然后由这些企业去影响其他中小商贩。

    建立的市场能否成“市”,还涉及市场建设的主体,即由谁来建市场的问题。通常的说法是市场应该由政府来组建。许多地方的实践表明,政府建的市场往往是有“场”无“市”,而由企业家组建的市场却常常是万商云集。原因在于企业家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企业家建市场是同市场创新结合在一起的。作为企业家,从自身利益考虑,建市场更多的关心日后能否成“市”。市场的选址、规划和网络的建立,都要服从于成“市”。企业家长期在市场上运作,也便于在市场建设上作出正确的决策。而且,建市场的企业家也不是由某个企业家孤立地进行,往往是由某个企业家领头,众多企业家进入的企业家群体建市场。这就在建市场一开始就自然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为市场建起来以后万商云集奠定了基础。当然,强调由企业家为主建市场不是要排斥政府的作用。在市场建设上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作用不是大包大揽,而是作为引导者,在宏观上进行市场规划,为企业家建市场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和政策条件。

        三、建立统一大市场
    我国原有体制的一大弊端是统一市场被诸侯分割。这种诸侯分割的市场,必然要被市场经济所打破。但是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差距很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来后,建立的市场将是分层次多形式的。就商品市场来说,应该区分中心大市场和地区性市场,市场的网络应该触及到全国的各个角落,但不等于说处处都建同一等级的市场。例如机电产品等生产资料,尽管各地都可以建批发市场,但全国性的中心批发市场就不能建得太多。市场建设中必须防止旧体制中诸侯经济的旧病,出现新的市场分割。具体地说,市场处处要有,中心必须突出。中心大市场与各地区性市场建立紧密的联系网络,这是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重要方面。

    在我国过去的流通体制中,设立一、二、三级百货“批发”站。问题出在其行政性配置,而不在其分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流通体制也应分级建市场,特别是专业性批发市场。当然这里的分级不是分行政级,而是按经济的原则,按商流物流的自然流向,按经济区域的区位优势配置市场的级次。一般说来,国家级的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应配置在农产品的集中产地,国家级的工业品中心批发市场应配置在全国的工业经济中心地区。当然具体设在哪里,则有竞争,谁起步早,谁的竞争能力强,市场就建在哪里。目前在郑州建的粮食批发市场,在苏州建的物资批发市场,在上海建的金属交易所,以及正在常州建立的机电产品交易城就具有这种特点。实践证明,在中心地区建立中心批发市场不仅易于吸引客商,还能扩大其辐射力。

    区分中心市场和地区市场,并建立相应的联系纽带,体现新的流通体制中市场的有组织性。国家级中心批发市场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但不是由政企不分的商业部门开设的,也不是由哪个企业随意开设的。国家级中心批发市场面向全国,与国际市场联结,按国际通用规则运作,也是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的基地。地方性市场以面向本地区为主,同时也要疏通本地与外地的流通渠道,是地方政府调控市场的基地。

    虽然中心大市场与地方市场有经营范围、规模、层次、功能等方面的差别,但彼此间是平等的竞争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彼此相互依赖,没有地方市场,中心市场不成其为中心,没有中心大市场,地方市场不可能有充足的货源和足够的信息。在中心市场和地方市场均有经营自主性的条件下,彼此间的联系只能是契约形式。为了加强中心大市场的凝聚力,中心大市场应致力于市场网络的建设。首先,要建立中心市场与地方市场的信息网,及时给地方市场发布中心市场、全国各地市场及国际市场的供求和价格信息。其次,开通地方市场与中心市场的购销信息传输系统,并在中心市场给符合资格的地方市场设立会员席位,使各地客商能在当地委托地方市场进入中心市场购销商品。就像目前的股票市场一样,股民们在当地购买或抛出上海或深圳的股票。反过来也要开通中心市场与地方市场购销信息传输系统,使中心市场的会员商便捷地通过系统购销各地方市场的商品。第三,中心市场同地方市场应相互开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市场都是开放性的。为了保障市场的开放性,必须打破对市场的行政分割。中心市场与地方市场相互开放主要包括:相互参股,相互提供信息,在物流和信息流分开的情况下,中心市场设在各地的配送中心和仓储机构可同地方市场共建,也可有偿利用地方市场的设施。以此来实现市场资源的共享,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最后特别要强调市场的规范运作问题。各类市场,无论是中心市场还是地方市场,都按统一的规范运作,是建立统一市场的关键。规范运作主要是指交易规则的统一规范。其中包括:交易的货币化、票据化,票据的标准化,质量标准的统一化,等等。

        四、建立市场规范
    市场建设不仅是市场场所和市场硬件的建设,还应包括市场软件特别是市场规范的建设。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是自由竞争的经济。但这不意味着不要任何约束。任何进入市场的竞争者必须受市场法规和市场规则的约束。

    市场规范包括政府的市场立法和各个市场建立的自律性规则。就我国目前来说,国家在放开价格和放开竞争以后,必须建立定价行为和竞争行为的规范,以保障市场高效有序的运行。

    由国家定价转为市场定价,放开价格、让企业自主定价,是必要的过程。但自主定价不等于随意定价。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包括自主定价、充分竞争、定价规范三个要素。在价格形成过程中,卖者和买者,卖者和卖者,买者和买者三方面的充分竞争达到均衡条件下所形成的价格,才可以称为市场价格。因此,保障市场充分竞争是规范市场价格形成的重要内容。

    在市场定价中对定价行为的规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目前充分竞争的环境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以充分竞争的要求对定价行为作出规范,限制定价中的垄断性行为和倾销性行为;另一方面以必要的规范限定价格的波动幅度,避免价格的暴涨暴跌。为打击定价中牟取暴利的行为,需要对有关行业在价格上反映的资金利润率和批零差价的上限作出规范。

    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充分竞争会产生提高效率的客观效果。充分竞争不等于无约束竞争。不正当竞争破坏竞争秩序,不但不会提高效率,还会产生降低效率的后果。因此,充分竞争要以必要的竞争规范为基础。规范竞争行为首先要解决好竞争行为同风险的联系。竞争者对自己的竞争行为负责,其行为应当遵守竞争行为规范。现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横行,假冒伪劣盛行,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行为者不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只有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真正负责时,竞争者才可能自觉遵守竞争规范。

    规范竞争行为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明确的惩治措施。从现代竞争理论来看,规范竞争行为要以降低竞争费用为主要内容。竞争应该充分,竞争的结果应该是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但这不意味着每一场竞争都要拼个你死我活。为了这种拼死的竞争,竞争者不惜重金打广告战,不惜亏本打价格战,甚至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搞虚假广告,进行串谋等等,其结果是增大竞争费用。这种费用加大了交易成本。这种成本过大,会使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划不来。这就提出了通过规范竞争行为降低交易成本的内容。

    建立市场规范对政府调控市场的职能作出了新的规定:第一,在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国家不再直接定价,但必须管理定价行为。政府要通过立法和执法的途径,规范和监督定价行为,维持定价秩序。第二,竞争的市场好比是运动场。在传统体制中,政府既当教练,又当裁判,还当运动员,进入球场踢球。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后,政府不再作为运动员进入球场,而是单纯作为裁判维持球场秩序。具体地说,政府将只是作为裁判,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持市场竞争的秩序,具有将违反规则的不正当竞争者赶出市场的权力。第三,政府要按照充分竞争、“三公”原则和降低竞争费用的要求制定各种市场规范,建立完善的市场执法系统,以健全的法规规范各种市场行为,将市场的运行纳入法制的轨道。

    建立市场规范还要求建立健全的、公正的市场中介机构。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及其他有关资产评估、资信评估等机构是市场竞争的监督保障系统。现在市场中介机构的建设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二是加强中介机构自身的建设。市场中介机构按照市场规范执行职能,自身也有个规范问题。中介机构真正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才能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公开。
       

作者:洪银兴  编辑:janncy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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