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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桂宏:论我国农业经济中的组织创新
来源:《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 200102 发布时间:2006-4-3 点击数:


【内容提要】增加农民收入是我国现实经济中的重大主题,农业中的组织创新对这一主题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在世界农业发展史中,农业的组织创新是渐进式的,其演化样式则是从联合到合作,从“非产权维系的交易联合”到“基于交易的产权结合”。农业中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第二层含义的规模经济。合作经济组织保留了农户对土地的占有权,单个农户的土地规模没有发生变化,但重要的是,通过联合与合作,统一面向市场、统一对外经营的生产同类型产品的土地规模得以扩大,因此,农业的生产成本减少和交易费用降低是自然的结果。
【关 键 词】组织创新/联合/合作/规模经济

【参考文献】
    [1]泰勒尔.产业组织理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2]米鸿才,等.合作社发展简史[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
    [3]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第三章[M].商务印书馆,1999.
    [4]Goase,R.H.The Nature of the Firm,Economica,Nov.1937.

    一、我国农业经济中组织创新意义的凸现

    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从农村拉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变革使我国农村经济中被旧有计划经济体制所压抑的巨大能量得以在短时间内迅猛爆发,它不仅使农业得到空前的发展,而且也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开始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当现实经济成为历史时,我们无论怎么评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功绩都不为过。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世界经验表明,农业经济发展需要获得三方面的效率支撑,即产权、技术与组织(规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好地解决了农业发展的基本生产要素——土地的产权问题,使农户在长时期内能够以较小的租金来支配和使用并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从而成为农业经济增长的激励之源。问题是,效率实现的产权激励因子只有与技术因子和组织因子相结合的时候,产权激励才能产生实际效应。

    在我国农业经济中,90年代中期之前,农产品卖方市场是广大农户所面临的基本市场格局。其时,他们与市场之间不存在太多的矛盾,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分散的农户在小块土地上将传统耕作技术和少许现代农业技术相结合,使农产品获得了持续且空前的增长。其时,农业组织创新问题其实并不成为问题,或者说,效率实现的组织因子的贡献度对总体农业经济而言并不显著。但是,近几年来,农业经济所面临的市场格局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农产品的供需状况已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急剧转变。再考虑到“入世”将带来农产品市场的整体开放,有理由认为,市场格局的深刻变化将导致我国农业基本矛盾的尖锐化。在我国现阶段,农业经济基本矛盾的内涵可以被认为是农户(农民)与市场之间的矛盾。农业产业的“自然”特点是土地资产专用性强、生产单位分散度高、经营产业化程度低以及市场需求的价格和收入弹性低,这就使得农户的生产经营极易陷入不利贸易条件陷阱,并且难以顺畅其产出与同样是极为分散的消费者之间的通道,因此只能获得相对低的比较利益。缓解农业经济基本矛盾的最根本手段就是在一定制度框架之下的以分散农户作为主体所进行的组织创新。

    在我国现阶段,与农业运行所面临的市场基本格局的变化相适应,用以缓解农业经济基本矛盾的组织创新被具体展开为各种不同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在我国农民已经进行的丰富的组织创新实践中,出现了极富多样性的联合与合作形式,也因此而产生了形形色色的反映联合与合作基本内涵的各种做法。比如“公司(企业)+农户”、“经纪人+农户”、“中介组织+农户”、“专业协会+农户”、“市场+农户”、“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直至“农业产业化”。

    简要地说,现阶段我国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农业合作经济呈现出如下主要特征。

    首先,我国农业的体制转变已经达到一定程度。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依存的是单一的集体所有制,在此制度背景下,农业资源的配置既不能及时考虑市场需求的变化,也不能将土地产权结构中的核心权能——占有权和使用权落到实处,从而使我国农业始终处于低效率状态。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已经显示出其对农业发展的显著组织效率与产权效率。农业经济的合作所有制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经济运行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何种产权结构基础之上。固然,合作经济组织也依托共有产权,突出地表现为其“民主管理”与“一人一票”的运行制度,但在组织内部同时承认私人产权的客观存在,表现为股本盈余的适度返还,而集体所有制则坚持公共产权的整体性,经济主体只是在抽象层次上才拥有产权,公共产权不能具体化。就我国现实经济而言,农业集体经济主要是建立在土地的集体所有基础上的,而农业合作经济则并不必然以之为基础。

    其次,我国农业的合作经济形态多种多样。这恰恰反映了我国合作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层次性。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农户等经济主体的“原创”式创新样式的多种多样,“自下而上”的创新成果永远是非常丰富的,当然,这种创新比起“自上而下”的创新来说具有分散性、小规模性、非强制性、缓慢性、脆弱性等等;农业运行中所产生问题的复杂性和具体性使得创新的样式也必须有所不同,比如,有销售合作,也有生产合作;合作经济发展的程度不一也在很大程度上能说明这一现象,我国现阶段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有一个从初步“联合”到实质性的“合作”的巨大跨度,这将会为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政策的统一制定带来不小的难度。

    再次,我国现有联合与合作的各种存在形式中其真实的“合作”成分还比较小,松散性的联合行为居多,这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农业经济合作的发展还处于较为低级的阶段。严格来说,我国现阶段所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农业经济联合与合作,其具体特征离世界上运行已久且比较规范的农业合作社的内在规定性还相距甚远。

    最后,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的现阶段发展还深受上一轮的“自上而下”色彩居多的“农业产业化”政策的影响。任何带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政策的积极实施都会对经济产生持久的影响,“农业产业化”这一“战略性”政策的基本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推进农业运行的市场化,市场化是产业化的“发动机”或者是作为产业化的开端。它的目标是为农业产业化提供基本的手段和广阔的空间。要注意的是,不能将市场化狭义地理解为产品的市场化,而应该将市场化贯彻于农业运行的全过程,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土地和技术的市场化。二是推进农业运行的高度比。高度化的含义是指:一方面,将传统的最低级产业——粮食种植业的相对比重降低,而发展其它种植业,同时,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使农业向第二产业提高和延伸;另一方面,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含量和水平,使大工业技术和“实验室”技术能普遍而高效地运用于农业生产的全过程。高度化的基本目标是提高农业产品的附加价值,从而提升其在产业结构中的相对“位势”,有助于改变长期以来农业的比较劣势。三是实现农业运行的有序化,这既是指农业生产要像工业机器大生产那样有组织性地进行局部的分工与协作,同时,更重要的还在于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实现农业资源的有序和有效配置,有序化和有效化是农业产业化的最后目的。问题是,如果承认上述对农业产业化内涵的界定的话,那么,农业产业化更多的是指过程或目标,过程的展开和目标的实现都需要载体,农业产业化的载体恰恰就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因此,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平稳推进,合作经济就反映为各种不同程度的联合与合作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组织的存在和运行。

    二、农业经济组织创新模式:从“联合”到“合作”

    “联合”与“合作”皆属于“组织学”范畴。产业组组织理论起始于对厂商结构和行为的研究,迄今为止,“哈佛传统”仍深深地影响着产业组织理论[1](pp.1-3)。该传统遵循著名的“结构—行为—绩效”分析范式,认为特定的市场结构将会决定厂商行为模式,而既定的行为模式将产生一定的市场绩效(利润、产品多样性、创新等)。“组织”有着两个层次的含义。狭义组织是指厂商内部的组织结构,但这种狭义组织对分析较多的尚属“原子式”的单个农户没有多大的实际价值。而广义组织实质上是指不同厂商在既定的市场结构条件下的产业内在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广义组织更多地意味着同一产业内行为主体(厂商)交互作用之下的组织性与有序性程度,它与产业的整体绩效保持着高度的相关性。就这一层次意义而言,联合与合作都有助于增进同处于某一特定产业内的各个厂商之间的组织有序程度。当然,某一产业的组织效率的实现并不代表整体经济效率的同步实现,比如,寡头市场中各厂商之间的“合作性串谋”就是如此。

    在我国农村经济中,主体结构已经由过去单一的“分散农户+地方政府(基层政权)”演化成纷繁复杂的主体结构——包括众多分散的农户、基层政府、经纪人(商人)、以农产品作为主要投入品的企业、专业协会、县(市)级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农业生产资料部门、农业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以及各类从事相关农业业务的中介机构等等,他们已经不再是纯粹单独地在所承包的集体土地上完成从投入到产出的全部工作,而是形成一定的经济联合与合作组织,在农业运行过程中处于分工状态,特别是其运行目标已从“产量最大化”转变为“利润最大化”,这些行为特征说明了我国现实农业相对于传统农业而言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

    当然,不可否认,受我国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农村中从联合到合作的组织创新还处于初始阶段。从产业组织理论的角度讲,千千万万个处于极其分散状态的农户则相当于一般产业中的“原子式”厂商,农业类似于“完全竞争产业”,其产业集中度几乎为零,因此也就不可能获得农业产业的总体效率。但是,也正因为此,在我国农业产业中的任何基于市场目标的联合与合作行为,都极为可能带来两个具有高度相关性的结果:一方面是在区域性农产品市场中的集中度提高,另一方面是农业效率大幅度地提高。可以认为,随着农业中联合与合作行为的广泛开展并不断被合理化,加之现代农业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农业进入又一轮“收益递增阶段”不是没有可能的。但是,我们必须要注意的是,我国农业经济中的“组织性”程度的提高不是靠“无为而治”就能实现的,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并将之放在农业发展战略的核心地位上来。

    “联合”与“合作”分别代表着具有联系的组织性提高的两个阶段。就我国农村中的联合与合作两者关系而言,其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有助于建立同处于农业产业的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或者说,联合与合作两者都能够推进农业产业运行的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业资源配置的有序性程度的增强。但是,农业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联合可以是极为松散的甚至仅仅是形式上的,比如在同一个社区内的农户由于农业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分散的农户们联合使用该项技术并在出现技术问题时联合解决,等等。目前在农村中,由于经纪人、工商企业和各类中介组织介入而产生的各类农业联合已成为人们所熟悉的事实。但是,这类联合并不具有完全的“合作”性质,一般地说,“联合”基本上可以被认为是“非一体化合作”,所谓“联合体”这一说法从产业组织理论角度讲是不太科学的,实际上,“联合”仅仅是纯粹“交易性”层次上的,它涉及不到产权的结合,也就是说,联合只是合作的初级形式,是作为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基础而存在的。

    从联合到合作,一方面,它是从“非一体化合作”发展到“一体化合作”。工业中的大量的一体化实践表明,虽然在厂商之间有时也存在基于市场战略需要的具有合作性质的一体化(注:比如,20世纪末掀起的全球范围内的跨国企业之间合并的大浪潮,其基本性质就是这些跨国企业力图通过合作来巩固其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更好地获得来自经济全球化的垄断收益。),但是,在大多数场合下,处于工业产业中的厂商之间的一体化行为(比如,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一般收购与敌意收购,等等)是非合作式的,合并或者收购的结果往往是一家或数家原有企业的消亡。很明显,工业产业的一体化过程中各厂商主体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更谈不上什么合作了,所以,我们可以一般性地把工业产业的一体化叫做“非合作一体化”。而农业中的“一体化合作”,其基本属性是“合作”,同时也具备“一体化”的特征。已经比较成熟的西方农业合作社内既包含了横向一体化的成分(即原本相互独立的各农户或者农场主进行各种各样的合作),也包含了纵向一体化的成分(即各种经济主体以非土地要素的投入为合作的开端,经过与土地的结合而生产出农产品,再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进一步加工,以满足市场不同层次的消费需要为合作的终端,其结果表现为农业产业链的延长和拉伸,并随之而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

    另一方面,它也是从浅层次的“非产权维系的交易联合”发展到实质性的“基于交易的产权结合”。合作之不同于联合,不在于是否进行交易或者交易量有所区别,而是在于处于合作状态的经济主供共同存在于一个经济实体之内,相互间结成更为紧密的利益关系。“共处于一个经济实体之内”是合作之区分于联合的表征。共同地、能够具体化地占有合作组织的产权是合作的基础,也是联结各个组成成员的纽带;而“相互间结成更为紧密的利益关系”是合作之区分于联合的深层规定性,这一利益关系的维持必须以共有产权为基础和纽带。当然,合作又不能完全等同于一体化。

    依据如上规定性,在我国现实农业经济中所存在的各式各样的所谓“联合体”、“贸工农一体化”、“专业协会”、“种养加一条龙”乃至于在传统计划经济中产生并延续至今但已经“异化”了的合作社等等这些经济组织,它们中的许多已经在习惯上被我国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称为“合作经济组织”,但是,在事实上,这其中的大多数都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而是处于从联合到合作的过渡性的中间状态。我国农业经济中的组织创新是一个极富动态性的过程,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景象,受经济发展程度和农业组织创新深度的双重约束,我国农业经济中已经出现的具有“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正在从“非一体化合作”向“一体化合作”发展,同时也在从“非产权维系的交易联合”向“基于交易的产权结合”迅速发展。

    “一体化的合作”与“基于交易的产权结合”于是就构成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可缺少的两大基本内涵。国际合作社联盟在1966年提出了作为国际合作运动指南的所谓“六大原则”——入社自由、民主管理、资本报酬适度、盈余返还、合作社的教育以及合作社之间的合作等等。美国农业部定义农业合作社时使用“四条标准”——合作社必须是由使用者拥有的组织,合作社在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制,与非成员的交易业务量不能超过与合作社成员的交易业务量,合作社应该按惠顾额来向成员返还利润[2](p.24)。与它们不同,本文把“一体化的合作”与“基于交易的产权结合”作为规范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在规定性。

    三、农业组织创新的功能:实现第二层含义的“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的基本含义是指伴随着生产要素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呈现的平均成本不断下降的趋势,其原因可以简单归纳为:分工的深化使劳动效率提高,固定要素被充分利用(资产专用性程度降低),谈判能力增强(作为买或卖的交易方的贸易条件改善),市场信誉度的提高使其交易费用降低,产业内各厂商之间开始存在互利性质的外在影响,如此等等。事实上,在西方农业实践中,以美国为最典型,大农场经营早已成为农业规模经济的样本。但是,典型的大农场经营或者说真正意义上的农业的工业化只能从美国去找,而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伴随着它们的工业化、城市化和人口增长的进程,其疆域之内的可耕地面积在不断减缩,因而如果不对农户的土地产权进行剥夺,每一个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户)所拥有的土地规模就始终无法拓展和扩张,因此,土地规模的分散与细化就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基本约束条件!这就决定了农业发展具有与工业发展截然不同的发展样式。工业发展的规模扩张可以不受资本与空间的限制,只受交易费用与管理费用的边际限制。世界上某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的年销售额甚至可以超过一些国家的一年的GDP就是明证。现代科技的发展已经可以有足够的能力来使农业发展摆脱自然条件的制约,但它始终无法摆脱单个农业经营单位的经营规模的严格约束。对我国农业而言,支撑其发展的组织创新的路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就应该是培育和生成在其它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存在的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合作社”、“农协”等现代农业经济组织。

    在我国改革以前的传统体制下,农业经营追求“一大二公”。人民公社体制是农业经济的政经合一体制,它使农业发展失去了内在动力——人们对自身可支配的经济利益的追求,因而我国的农业发展在旧体制下就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状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普遍实施解决了产权问题,并由此出现了从1978-1984年粮食产量的一个又一个历史性台阶的连续攀升,这种由于冲破旧体制而释放的巨大能量被表现得淋漓尽致。我国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被证明是十分可行的农地经营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特别是考虑到中国的农村人口权重及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可谓是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条件下的最大的最富有价值的制度创新。它使中国农业发展始终维持着高度的产权效率。舒尔茨曾说过,小农比大农好[3](pp.29-41)。如果这句话是正确的话,那么,在中国的验证多半是由产权效率的实现来说明的。

    但是,20年来的产权效率的实现还只是在粮食总产量这一实物指标上得到了说明,或者说,产权明晰或让农户拥有农地经营权并长期维持不变,实现了“生存型农业”所能达到的最高目的,其实际结果是,在20世纪末期当着美国学者布朗还在怀疑“21世纪,谁来养活中国人?”的时候,让世人皆出乎意料、也令我们的政府大吃一惊甚至一时无所适从的是,中国的农产品市场突然变成为“买方市场”。不容置疑,这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伟大成就,也是中国农民力量的伟大展示,但问题的另一面则是:增产不增收,农民人均收入提高缓慢。“增产不增收”主要是指在农产品总量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同时,农产品结构的调整并未相应地完成。农产品(供给)结构应该适应于由社会收入水平提高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农产品市场(需求)结构的变迁。“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缓慢”则是说明,随着农业技术进步,在农地中所出现的按人头计算的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缓步不前,同时,近几年来,非农产业的发展相对较快也使农业在国民收入中的相对份额有所下降,因而,尽管农业总收入在增长,但农村人口的增长和农业与非农产业间的发展差异,部分抵消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成就。

    增加农民收入在我国现实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如何使得农民在增产的同时实现增收呢?组织创新对农业收入的贡献的实践及其相应的经济学原理一直被我们所忽视。国际经验表明,以协会或合作社的组织创新方式将分散生产和经营的农户与外部的统一大市场联结起来,建立农户与市场的全方位联系,从而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而且不难发现,各种旨在顺畅农产品流通的交易组织顺利联结了原本处于分散无序状态的小规模农户,其关键功能在于节约了交易费用。在中国农村,类似的流通或交易组织还未大规模出现,但毫无疑问,我国农村中农业交易组织创新的方向必然是以市场为指向的,其宗旨应该是搜寻市场信息,顺畅交易通道,拓展市场空间,减少交易费用。

    即使我们严格地假定每一个农业生产与经营单位所拥有的土地规模很小而且土地不能被兼并,小农们也能够像拥有大规模土地的大农们一样实现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的基本含义(也可叫做第一层含义)是指随着某一独立运作的厂商的生产与经营规模的扩张,而出现的平均成本下降的趋势。如果我们按照第一层含义的规模经济来理解农业的话,那么,农业领域中规模经济实现的必要条件似乎就应该是单个农业厂商(农户或农场主)的生产与经营规模的扩大,由此也必然会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在农业中必须进行必要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流转以实现单体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张。但是,即使在理论上认为土地是决定和制约单个农户经营规模的最主要因素,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人均可耕地面积都很小,而且各国都采取严格的法律措施来保护小额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实质性的占有权利。这样看来,在世界范围内,第一层含义的规模经济只能由占极小比例的大农场经营者来获得,而在整个农业领域内的绝大多数分散农户与小型农场就几乎不能普遍实现了。这就是说,对我国也包括其它土地少而农民多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有不少人所提倡的通过土地的集中(哪怕是所谓适度集中)以扩大土地规模、获得规模效率的做法,大概只能在那些工业化程度已较高的区域(其背后的事实为原有农业劳动者已经大量地转移到非农产业,使得现有农户的独立经营规模扩大)才可行,但是,这对整个农业而言不具有普遍性意义,所以,在可见的将来,这一做法对我国农业经济的总体效率的提高并没有太大的贡献与帮助。

    问题是,农民的收入必须增加,农业经济的总体效率必须提高,在可见的将来,它又只能靠千千万万个独立的农户或小农场主的努力来实现,使这一结果成为可能的有效做法就是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的农业合作经济运动。世界农业经济发展历史表明,农业合作经济的形成、运行、发展与完善是农业的最成功的创新。其成功的秘诀就在于通过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而获得“第二层含义的规模经济”。作为农业组织创新的基本存在样式,农业经济中的“联合与合作”保留了农户对土地的占有权,也就是说,单个农户的土地规模没有发生一丝一毫的变化,每一个农户在生产上具有非常充分的自主决策权利。但重要的是,联合与合作能够将原本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变成一个由各自具有独立产权地位的大量农户,基于共同的市场利益而联结成的、统一对外经营的“一体化合作组织”和“基于交易的产权结合体”,对于这个一体化合作组织而言,统一面向市场的大致生产同类型产品的土地规模由此而扩大,这在结果意义上与第一层含义的规模经济相等同。

    但这只是表象,究其实质,农业中第二层含义的规模经济可以被大致上归结为三方面:第一,各农户可以分享和使用大型农用生产资料(这些生产资料如果由某一农户单独购买则相当不经济),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各农户还可以通过合作组织引入其它的具有先进水平的高级生产要素(如新品种、新技术等),进行产品创新,从而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这些结果类似与工业中生产成本的降低与生产效率的提高。第二,由于合作组织统一地为其成员开辟市场疆域、扩大市场边界、增加市场半径,单个农户甚至完全可以不与外部市场打交道,而只是在合作组织内就可以购买和使用生产资料、销售其农产品,这就大大节约了流通成本。第三,合作组织可以统一为其成员搜寻市场信息、进行市场谈判、处理市场纠纷,从而使农户能够巧妙地回避原来单干时所存在的市场信息很不充分以及谈判能力非常低的“天然”劣势,这就大大减少了交易费用。
    进一步地分析还可以发现,正如科斯所认为的“企业是对价格机制(市场)的替代”[3](pp.29-41)那样,农业中的联合与合作行为也实现了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所进行的大量的对外部市场交易的替代。于是,我们可以进一步地认为:农业合作经济的本质在于它是对单个农户各自独立面对市场时的交易行为的大量替代。因此,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那种所谓“让千千万万个农民直接进入市场”的看法是十分片面的。
 
 
 
 
 
 

作者:华桂宏  编辑:janncy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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