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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干强: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实践科学产权观
来源:学习论坛 200412 发布时间:2006-4-1 点击数:


【内容提要】科学发展观蕴含着科学产权观。实践科学产权观,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维护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权的核心地位,抵制和批判私有化的产权观。必须坚定公有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保证的信念,创新适应科学发展的公有制产权关系,促进新型产权关系的人格化,并以唯物史观为指导,促进产权关系的法制化。
【摘 要 题】发展问题研究
【关 键 词】科学发展观/科学产权观/公有制

【参考文献】
    [1][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26、995.

    [中图分类号]F1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08(2004)12-0036-03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其核心和本质是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持续发展,并用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个科学发展观内涵十分丰富,尤其值得提出的是,它蕴含着科学的产权观。落实科学发展观,不能不实践科学的产权观,促进产权制度适应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拟就此谈谈看法。

        一、科学发展观蕴含着科学产权观
    初看起来,科学发展观的简要表述并没有直接讲产权关系。其实不然。唯物史观深刻地揭示出,社会的发展有其客观规律,必然包含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诸方面及其相互作用。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最基本的发展,但是现实的生产力总是同生产关系或者生产资料所有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后者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和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来维护。换句话说,生产力的发展,总是指谁拥有并控制的生产力的发展,再生产总是同谁支配或控制生产成果的分配联系在一起,也就是同政治、法律和意识形态维护的产权制度结合在一起。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经济上的产权关系指的是所有制的全部关系,而受法制维护的所有制关系系统,即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构成的权利关系系统,就是产权制度。社会总是在一定的产权制度作用下运行,发展,人们总是从一定的视角来观察和理解社会发展中的产权制度,所以,一定的发展观必然蕴含着一定的产权观。

    科学发展观是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的发展观。它的科学性就在于从中国的国情和要求出发,鲜明地强调中国发展的价值目标是以人为本,即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从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现实条件出发,针对社会发展中的复杂矛盾,梳理出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清晰调控路径。这充分遵循了当代历史条件下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了受国内外因素制约的中国实现最佳发展的客观要求。这正是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发展观的中国化。

    科学发展观蕴含着科学的产权观。所谓科学的产权观,就是符合中国实现最佳发展的客观要求的产权观,就是能够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实施“五个统筹”,促进中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产权观。这是惟一能够促进中国现实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相互协调与相互促进的产权观。这样的产权观有其确定的内涵,就是要求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毫不动摇地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党在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中得出的正确结论。这里包含两个“毫不动摇”,即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两个“毫不动摇”需要同时进行,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主次不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前一个“毫不动摇”是后一个“毫不动摇”的前提。尤其在私营中小企业普遍发展起来的现状下,更不能轻视前一个“毫不动摇”。只有坚持这样的产权观,才能真正落实科学的发展观。

        二、以公有制为主体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保证
    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来保证。这是因为,无论从实现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来看,还是从促进中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五个统筹”来看,都蕴含着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规定性。

    从以人为本的要求来看,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拥有的生产力发展的成果,才直接属于劳动人民;只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劳动人民。必须强调的是,脱离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生产力,只是一种理论的抽象,它一旦回到现实,就不可能离开所有制关系而孤立地存在。尤其在涉及生产力发展的成果归谁所有时,撇开所有制谈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陷入混乱,而所有制的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在历史规定的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中,生产过程的控制权和成果的占有权、交换权与分配权都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支配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在所有制全部产权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利益主体,起着决定性作用。只有巩固和发展已经形成的公有制产权关系,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和广大劳动者才能成为拥有生产成果自主收益权的利益主体,才能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方向发展,才能走向共同富裕。所以,只有维护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权的核心地位,才能实现惠及十几亿人口的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服从于以人为本的科学产权观,就必须引导人们维护好生产资料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这种公有制核心产权。

    从“五个统筹”的客观要求来看,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才能使其获得根本的制度保证。统筹社会的全面发展,需要社会各方面的行动具有共同的目标和相互的支撑;统筹社会的协调发展,需要调节社会的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以及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统筹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贯彻生存方式上的“跨代平等”、“同代平等”、生态和资源消耗的合理补偿等原则,需要社会各方面形成共识,统一行动。实质上,这是一种对社会发展中的各种自发力量的合理控制,是一种社会对自身发展取得自觉调节的“自由”。显然,这需要全社会形成共同的意志和共同的理想,才有可能办到。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1]才真正具备这种条件,而这个条件形成的基础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只有在公有制条件下,才能真正形成社会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才能形成社会的共同理想和统一意志,才能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统筹”的实践前提。

        三、私有化产权观阻碍落实科学发展观
    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抵制和批判私有化的产权观。私有化产权观根本否定公有制为主体,这其实也是对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否定。

    一段时间以来,在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一方面,国有、集体企业在转向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中经历了曲折;另一方面,在国有经济进行必要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调整的过程中,私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显示出较强的活力。于是,社会上出现了私有制优于公有制,并否定公有制的观点。

    毫无疑问,我们应当毫不动摇地支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才能纳入服从广大人民利益的以人为本的轨道。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私有经济,可以起补充公有资本不足的作用,起到少数人先富促进大多数人共富的作用。但是,如果用公有制经济私有化的方式来发展私营经济,势必引起公有制经济绝对量的下降,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这只会拉大居民收入差距,以致改变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使社会产生两极分化。这必将导致社会购买力需求的下降,失业人员增多,社会再生产失衡,难以实现“五个统筹”。这就完全背离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可见,私有化起着动摇人们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信心的作用,也必定阻碍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坚持走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发展道路,就必须扬弃私有化产权观,维护并实践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科学产权观。

        四、在促进科学发展中创新公有制实现形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践科学的产权观,要求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目前需要在下述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必须坚定公有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制度保证这个信念。这里,有必要弄清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统筹发展”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两者的同中之异。它们的相同之处在于,统筹、调控都具有宏观性,都具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性,都不能脱离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后者贯彻的理论指导,存在沿袭“斯密教条”和资本拜物教等致命弱点,更不包含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积极作用和中国国情的内容;后者的实践,则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调控的目的,主要是为“总资本家”服务。我们的统筹发展,固然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宏观调控经验,但是,决不能照搬。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发展”,其基本指导思想是唯物史观,它建立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只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创新。应当充分看到,公有制具有自我调节生产关系功能的优势、自主劳动者的优势、全国一盘棋的优势、共同理想和共同利益决定的总效率优势、共同富裕的优势。因此,我们坚信在促进科学发展的实践中,自觉维护公有制,必将在促进其发挥优势的过程中,寻求到它的合理有效的具体实现形式。

    第二,创新适应科学发展的公有制产权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首先需要促进公有制的产权关系适应市场经济和科学发展的要求,才能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多种所有制的产权关系符合这种要求。有一种观点认为,公有制经济不可能摆脱行政干预,因而在股份制改革中提出反对“一股独大”。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否定公有制可以在企业层面同市场经济有效结合。其实,股份制改革中产生的行政性干预,是因为国有资本所有者机构建设滞后,一些地方虽然已经建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但是在管理上往往由地方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兼任国资委的负责人,一身二任,没有实现政资分开,这就难以使国有资本所有者机构的职能落实到位,从而导致用行政管理关系替代国有资本产权关系的情况。所以,问题并不在于所谓“一股独大”。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理论上没有理由证明公有资本不能实现这种两权分离。因此,公有资本的产权关系同样具有适应市场经济的现实可能性。我们只要勇于实践,不怕暂时的挫折,就可以变这种可能性为现实性。

    第三,促进适应科学发展的公有制产权关系的人格化。马克思指出:“人格化,是由社会生产过程加在个人身上的一定的社会性质,是这些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2]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按照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各个层次及其各个方面与各个环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促使全社会每个有工作、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各自承担一定的权责利,这就是适应科学发展的新型产权关系的人格化。当然,首先是适应科学发展的公有制产权关系的人格化。这就意味着,要让每个社会成员的经济行为都受到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产权关系的制约。这是实现科学产权观的要求,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课题。实现公有制产权关系的人格化,需要澄清一种否定公有制有效率的观点,即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只有公有产权私有化,经营者私人控股,才能承担风险责任与后果,才有效率。这种观点否定公有制可以形成对个人的有效激励。公有资本流通固然会产生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观,但这是对企业整体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每个当事人都追求私人资本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公有制经济中要求当事人用私人资本作为风险和责任后果的抵押品,从根本上说已失去意义。在公有制中,关系到个人切身利益的东西已不是私人资本,而是个人收入、职位、名誉以至刑罚处分等,把它们与当事人个人的责任后果联系起来,可以对当事人形成激励和责任压力。因此,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实践,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崭新的风险责任后果承担制,促进公有制产权关系的人格化。

        五、促进科学产权关系的法制化
    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公有制为主体的新型产权关系,不能孤立地存在。如前所述,它需要政治、法律和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来维护,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法制维护。事实上,现实中产权应当理解为经济范畴的产权和法律范畴的产权的统称,现实的产权关系离不开法制来维护。人们看到,在改革开放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因土地征用而侵害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城镇拆迁而侵犯居民的居住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因企业改制而造成集体资本或国有资本的产权流失,因企业自主经营而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还出现了一些地方党政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行使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转让决定权,背离等价交换原则,降价出售国有企业,把国有资本“转让”给原企业的少数经营者的现象。这充分说明,即使经济范畴的公有制产权关系已经得到了确认,但由于相应的法制不健全,经济上得到确认的产权关系仍然不能落到实处。谁决定卖、怎样卖和卖给谁,这些在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关系流通规则本来十分清楚,却没能得到贯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法律制度的维护。所以,有必要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在经济上弄清适应科学发展的产权关系的前提下,促进法律创新,健全法制,促进产权关系的法制化。我们不但应当科学地论证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的可能性,而且应当重视有关的法学研究,论证如何用法律形式使这种新型产权关系具体化,并付诸实施,努力促成公有资本所有权既人人有份,又人人维护的局面。
 
 
 
 

作者:何干强  编辑:janncy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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