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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能生: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伦理分析
来源:湖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05 发布时间:2006-4-1 点击数:



 
【内容提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制度安排,需要更新人们传统的财产价值观,充分认到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产权的伦理价值和保护私有财产的道德合理性;同时,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制度安排必须坚持正确的价值原则,促进私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私人财产社会价值的最优实现。
【摘 要 题】经济伦理
【关 键 词】私有财产/制度安排/伦理观念/价值尺度
【参考文献】
    [1] 吴易风.空想社会主义经济学说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5.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 罗能生.产权公平论[J].天府新论,2003(1):15-20.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更根据中共中央的提议,明确把“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写入宪法修正案,以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保障。这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产制度认识的一个重大理论突破,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应该说,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是否要明确在法律、特别是宪法中强调保护私有财产,理论界长期以来一直有不同的看法,迄今人们还有种种认识上的困惑。这些认识上的困惑,主要不是否认保护私有财产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而是来自于对私有财产的价值评价,即对私有制的道德合理性的怀疑和伦理后果的担忧。因此,要在全社会确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不仅仅要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相关的法律条款,还必须更新人们对私有财产的价值认识和伦理评价,培育人们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的伦理观念,同时,应该遵循正确的伦理原则来确立保护私有财产的制度安排,促进私有财产社会价值的最佳实现。

      一
    要确立保护私有财产的制度安排,首先必须对私有财产的价值合理性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只有当私有财产具有正当的价值时,对其保护才是必要的、合理的,才能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私有财产的价值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甚至完全对立的评价。在西方,有人认为私有制是“天赋人权的乐园”,是最合乎人性的制度。也有人认为,“私有制是一切罪恶之母,是万恶之源。”[1](P36)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私”往往是不道德的同义语,对私有制的评价基本上是负面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在相当长时期内,基本上不存在私有财产,私有制、私心等一直是被批判被否定的。应该说,崇公贬私是我国根深蒂固的一个文化传统,至今影响很大。那么,在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如何来认识和评价私有财产及其制度安排呢?

    应该说,从人类一般的道德原则看,私有财产制度在伦理上是存在明显的负面效应的。正像一些思想家指出的那样,私有制造成了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平等,造成社会贫富的两极分化和社会的不公正;私有制产生了剥削制度,造成了人对人的剥削,使得一部分人可以利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无偿地去剥夺他人剩余劳动;私有制引发和扩张了人们的利己之心,产生了唯利是图、损人利己、为富不仁等败德思想和行为,引发了各种社会恶行的发生。但是对于私有制的这些“恶“的特性,我们必须具体分析,一是要看到私有制的这种“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不可避免性,及其作为一种不自觉的力量曾经对历史发展的作用,黑格尔和恩格斯在谈到“恶”的历史作用时,对此有深刻的论述。二是私有财产的这种“恶”是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整个社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不是由私有财产制度单独引起的,也就是说,私有财产制度在不同的宏观制度背景和历史条件下,其作用是可以有差异的。三是要看到私有财产制度除了有“恶”的方面外,它也具有“善”的一面,对人类道德的发展也起过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私有制作为一种产权制度肯定了每个人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或生产资料,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支配、使用这些财产和获得收益,并且这种私有权利是不应该被侵犯的。这就从制度上确立了个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并对每个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他人侵害作了一种制度上的保证。我们知道,道德最基本的一个要求,就是人们在处理相互关系时不能损害他人利益,或者说就是要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私有制在起点上与这一基本道德要求是一致的。如果没有对私有的财产权利加以界定和保障,人们之间就必然引发因产权不明而导致的残酷争斗,人类就会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人对人是狼”的“霍布斯丛林”中,社会秩序和道德将荡然无存。同时,私有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个人权利免受某种以“国家”和“集体”名义出现的利益集团的任意侵夺。

    其次,私有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的独立发展,为人的个性的生成和“作为个人的人”的发展,创造了一定的物质条件。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人的生成和发展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方面是人的社会性的发展,一方面是人的个性的发展。私有制确立了个人的财产权利,从财产上将个人从群体中分离出来,使人们认识到了自己不同于他人的存在。同时,它也要求人们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去获取自己的生活资料和发展条件,这些无疑都将促成人的个性的生成、个体能动性的发挥和自我意识的发展。私有制使个人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这也为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进行生产和从事其它社会活动提供了物质条件,有利于个人的发展。如果人类一直维持原始社会的公有制而没有私有制的出现,人类社会就不会出现千差万别、各具特色的个人,就不会有多姿多彩、丰富多样的生活方式,也就不会有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马克思说过:“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2](P213)因此,私有制就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人发展而言,是具有道德合理性的。

    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私有制可以存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和不同社会制度中,而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和制度环境中,私有制的社会功能和作用是不一样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制可以形成一种与传统私有制不同的运行机制,即它不是通过对他人的财产的占有、剥夺来实现其利益,而是通过与他人的交易来实现彼此的比较优势和利益。这就使得私有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公用化,即所谓“私有公用制”。也就是说有些财产虽然是归个人所有,但所有者并没有消费这些财产,而是通过经营和交易发挥着积极的社会作用,为社会生产出各种产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为政府提供税收等。应该说,这些私有财产虽然法律上归私人所有,实质上却在为社会所用,产生了一种社会公共福利效应。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产权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存在和发展的,受着社会主义价值的引导和规范,其伦理价值更为明显和突出。

    首先,私有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福利的增长,给老百姓带来诸多实际的好处。评价一种经济制度和产权安排是否合乎道德,从根本上说,主要看它是否给老百姓带来实际的福利或好处。改革开放以来,私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首先是提供了大量老百姓所需的各种商品和服务,满足了老百姓的需求,便利了老百姓的生活。同时也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满足了一大批劳动者的劳动需求,使他们获得正常收入,保障了生活所需。近几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每年下岗职工几百万,绝大部分是靠民营经济吸纳的,每年数千万农村民工进城打工,绝大部分也是在民营企业中工作。此外,私有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大量的税收,这些税收被用于公共支出,使每个公民受益,提高了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

    其次,私有经济发展,促进了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伦理的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确立一种自由、平等的竞争机制和经济伦理。这种市场机制和伦理机制在公有经济一统天下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形成的。公有经济由于都姓“公”,都是由政府来管理的,因此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很难清楚界定,因而也就形不成自由竞争的态势。而政府对公有经济的管理方式,不可能不带上行政的色彩,企业在事实上被分成不同的行政级别,也享有不同的权利,企业间的公平也是不可能的。私有经济的发展却在这方面起了积极的推进作用。私有企业天生就是属于市场的,它没有什么行政级别,不受政府直接控制,也不能享受国有企业的种种优惠政策,因而它本能地要求通过自由、公平的竞争来求得发展。私有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促使国有企业走向竞争的擂台,促进了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正是在私有企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中国的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发育起来,与此相应的自由、公平竞争的伦理要求,也逐步得到人们的重视并逐步地培育起来。

    再次,私有经济的发展和私有产权的确立,促进了人的自主自由发展。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每一个人都是按照组织的安排被动地获得一个岗位,按照上级的指令没有选择地从事某项工作,人的自由、自主权利得不到尊重,人的自由发展受到限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人们拥有了越来越多的私有财产,因此也为人的自主自由发展创造了条件。私有财产赋予了主体自主地来支配和处置自己经济活动的权利,提供了自由选择的物质条件,同时,私有产权要求主体对自己行为承担完全的责任,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负责,这也促进了主体自主自强意识及其行为责任能力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根本的变化之一,就是人们变得自由了,变得具有独立性和个性化了,这些变化当然是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的结果,而私有财产权利的存在和发展,无疑是带来这种变化的经济基础之一。

      二
    以上分析表明,私有财产及其制度安排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不仅具有经济的意义,而且具有道德价值。因此,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具有伦理意义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的基本要求。

    首先,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社会道德的基本底线,是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的基本要求,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如前所述,道德作为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不损害他人利益,如果私有财产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一些人可以去侵犯另一些人的利益,公权可以任意侵犯私权,社会道德将荡然无存。同时,社会道德注重公共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就实质上说,无非是私人利益的集合,离开了每一个私人的利益,公共利益也就成了完全抽象的东西,也就不可能是一种真实的存在。如果私人利益可以被任意侵犯,也就不可能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如果有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任意侵害私人利益,那么,可以肯定地说,实际上侵害私人利益的并不是公共利益,而是某些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的特权私人利益,获得好处的更不是人民群众,而是某些私人或小集团。如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对私人企业、对农民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侵害私人利益的行为,都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来实施的,但实际上,这些“三乱”获得的收入根本就没有进入国库,绝大部分是被相关部门的个别人或小集团所享用的。因此,保护私有财产,并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只会限制一些特权者以不正当手段牟取私人利益。就本质上说,保护私人利益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当每个人的私人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也就不会被损害,也就为公共利益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其次,保护私有财产可以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把私心从一种破坏力转化为一种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精神。如果社会不能有效地保护私有财产,人们的私心冲动就会表现为一种相互侵害行为,人们不会积极去创造财富,而会热衷于从现有财富的争夺中去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强势者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去掠夺财富而不会去生产财富,因为这比生产财富来得更快、更容易;弱势者也不愿意去创造财富,因为财富得不到保障,他们的创造活动可能只是为他人作嫁。而如果私有财产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人们就只能从创造中去获得自己的收益,人们也以愿意为自己去创造财富,这样人们的自利追求或私心,就不能和不会去损害他人利益,而是去创造新的利益,整个社会的财富就会不断的增加,社会就会不断进步和发展。

    有效保护私有财产,也是维护社会道德秩序,优化社会道德风尚的重要条件。社会的道德冲突,大部分是起因于利益冲突,而利益冲突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财产侵害引发。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机制有效地保护私有财产,人们之间的侵犯现象就会经常出现,社会道德秩序就会非常混乱。而如果人们的财产权得到了很好的保护,社会上很少侵权的现象发生,人们就会习惯于相互尊重彼此的权利,就会形成井然有序的社会道德秩序。同时,“有恒产者有恒心”(《孟子·梁惠王上》),人们的私有财产得到了有效保护,人们有了稳定的财产权,就会逐步养成一种安定平和、和睦相处的心态,为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三
    保护私有财产具有道德合理性和伦理价值,同时,保护私有财产的方式和措施也需要遵循一定伦理原则,需要确立一个正确的价值尺度。只有当我们是依据正确的价值原则以正当的方式来保护私有财产权时,保护私有财产的行为才可能是正当、合理和有效的。

    首先,保护私有财产应当有一个正义的尺度。这主要表现在法律要保护的私有财产必须是通过正当、合法方式获得的,是一种正当的财产,而对那些非法获得的财产则不仅不能保护,必须依法坚决剥夺。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对财产来源的正当性却置若罔闻。然而,如果财产获得的方式是非正当的,又何采神圣可言?难道我们可以认为以海盗方式掠夺的财产、欺诈骗取来的财产、贪污腐败攫取的财产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都应该加以坚决的保护吗?[3]显然不能。正义的制度是不能去保护这些所谓的“私有财产”的,不仅不能保护,而且必须用强制性的手段加以剥夺,否则,就是纵容犯罪,就是纵容一些特权者或控制了特殊资源的人去侵害公共和他人财产。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有一些人获得的财富是通过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攫取国有资产、走私、偷逃税等方式获得的,近年来,我国一些上了(福布斯)富豪榜的富豪纷纷落马,就是证明。对于这些非法聚敛的财富,我们绝对不能因为要实行“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而对其置若罔闻,更不能去保护它,而必须毫不动摇地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剥夺,对这种“私有财产剥夺”实质上就是对正当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的保护。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我们既要坚持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又要强调财产获得的正当性原则,既要坚定不移地去保护人们正当的私有财产,又要毫不动摇地去剥夺那些非法获得的私有财产。

    其次,在实施保护私有财产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财产权。一切合法获得的财产,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都应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而从社会正义和伦理的角度看,却要特别注重对弱势群体财产的保护。罗尔斯在阐述社会正义时提出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强调社会正义应该保障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利益。我国经济学家盛洪认为,一个社会是否合理,主要看它对穷人、对弱势群体的态度,看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否及时到位。社会之所以要特别注重对弱势群体财产的保护,主要是因为,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他们的财产和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他们更缺少保护自己财产的能力,因而也更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的保护。十六大以来,以胡**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反复强调要特别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保护他们的利益和帮助他们脱贫解困,走上发展之路,是完全正确的,体现了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

    再次,要把保护私有财产和保护公有财产结合起来。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主体和核心,我国法律在理论上也强调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由于公有产权特别是国有产权的特点,使其产权主体不容易具体化和落实,产权的约束和激励功能不容易硬化,监督管理不容易到位和有效实施,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比起主体明确的私有财产,它更容易被侵犯和流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强化对公有产权的保护,是极其必要的。一般说来,侵犯公有产权的主体是私人或私权,而能够广泛侵犯私有产权的,则主要是公权或以公权形式出现的特权。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必须把保护私有财产与保护公有财产结合起来,一方面对私权和私人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保护公有财产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对公权进行有效的约束,保护正当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只有各种合法财产都得到了有效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起来。

    第四,要把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对其使用的引导和规范结合起来。就本质上说,私有财产是私人利益的体现,也是以进一步追求私人利益的最大化为基本目的的。由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不可能完全一致,因而它在使用过程中就可能造成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侵犯,可能造成某种不道德的后果,因此,必须对其使用进行正确的规范和引导。首先,私有财产的使用必须坚持无害的原则,其使用必须于人于己无害,特别是不能损害公共财产和社会利益。其次,应该提倡有益原则,要积极引导私有财产投入到社会经济运行中来,投入到社会财富的创造中去,使其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实现私有财产的社会使用价值的最佳实现,促进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保护私有财产,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培育人们正确的财产价值观和伦理观,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护主体财产权利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我们知道,中国传统伦理主要是一种义务伦理,强调主体的伦理责任和义务,忽视主体的道德权利,提倡忠孝节义,崇公贬私;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基本上不存在私有财产,文革时期更强调“狠斗私字一闪念”,根本谈不上保护和尊重私有财产的问题,这就造成了在中国人的传统行为习惯中,缺乏一种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的道德信念。尽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会坚持互不侵犯彼此利益的道德,但对在一定条件下侵犯私有财产的现象,却持一种容忍、甚至认同的态度,如公权侵犯私权,众人利益侵犯个人利益,穷人侵犯富人的财产时,有些人就会抱着一种听之任之、甚至理所当然的态度去看待。这种传统的产权价值观和伦理观的缺失,无疑是造成当前中国社会生活中对私有财产尊重不够,侵犯私有财产现象时有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保障正当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培育和重构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财产不可侵犯的伦理原则和道德信念,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大多数的民众确立了这种产权伦理观,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才可能得到有效的落实,侵犯私有财产的现象才会减少到最低限度,尊重和保护主体财产的行为才会蔚然成风,古人所憧憬的“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理想社会道德境界也将会逐步变成现实。
 
 
 
 
 

作者:罗能生  编辑:janncy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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