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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龄:体制转换时期的制度变迁
来源:《湖南商学院学报》200006 发布时间:2006-4-1 点击数:


【内容提要】我国体制转换时期发生了四个主要方面的制度变迁: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企业产权制度的变迁、微观经济运行机制的变迁和宏观经济运行机制的变迁。这些制度变迁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关 键 词】体制转换/土地/企业/机制/制度变迁
【参考文献】
    [1]张卓元.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回顾与展望[J].经济研究,1998(1).
    [2]伍山林.中国农作制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 1998(8).
    [3]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
    [4]阿尔钦与德姆塞茨.生产、信息费用组织[J].美国经济评论,1972(6).
    [5]李松龄。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J].湖湘论坛,1998(4).

    [中图分类号]F091.3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107(2000) 06-0001-0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换。与此相对应,经济运行中的各种规则,即在经济运行中决定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经济学家称之为制度)也要发生一系列的变化,这种变化被认为是制度变迁。张卓元教授在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回顾与展望》一文中指出,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经济运行的规则发生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从扩大市场机制的作用发展到重新塑造市场主体;二是从公有制经济占统治地位过渡到以公有制扩展到重新塑造市场主体;三是从公有制经济占统治地位过渡到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四是从政企不分发展到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张卓元,1998)。显然,张教授是从改革开放的渐进过程来认识体制转换时期的制度变换的。如果对他的研究成果作进一步的分析,并将他的有关制度变革的内容予以归类,就可以看出,在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的过程中,也就是在所谓的体制转换时期,我国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变迁。

    一 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农村实行生产队集体耕作制度,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集体参加劳动,并通过按劳分配取得各自的生活资料。这种耕作制度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到改革开放以后实行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止,都是在比较低的生产效率下运转的。究其原因,“一个业已普遍接受的解释是:农事活动的特殊性,使得生产队集体耕作中劳动的监督和计量不完全、激励不足、机会主义盛行导致效率低下”(伍册林,1998)。在这里,把生产队集体耕作的低效率归结为农事活动的特殊性,也就是说,农业生产活动本来不宜于进行大集体生产。然而在分散生产的情况下,监督和计量的成本是非常之高的,从而不得不采取出集体工、吃大锅饭的生产与分配方式。因此,农业生产效率低下是由于生产不能分散,监督计量不力以及激励不足等原因引起的。如果真是这样,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就应当是高效率的。可是,传统的计划经济搞了几十年,我国企业高投入、低产出的效益不高的格局并没有改变;就是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搞了20年,企业效益不高的局面也没有多大变化,亏损面与亏损的程度反而越来越严重。这就说明,在我国即使是适宜于大集体劳动的地方,能够做到监督和计量很完全的地方,同样会产生激励不足、机会主义盛行的劳动低效率的现象。因此可以肯定,除农事活动的特殊性外,生产队集体耕作制本身以及它赖以存在的土地产权规则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

    我们知道,人是有利益偏好和选择行为的,人的一切社会经济活动都是为了一个目标,那就是实现自身的利益。生产队集体耕作制不是不考虑农民的个人利益,而是忽视了个人的利己主义同集体利益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以及改造利己主义思想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我认为,生产队集体耕作制的制度安排是同农民的集体主义思想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在农民基本具备,或者已经具备集体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实行生产队集体耕作制,即农民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都能够使用名义上人人所有,实际上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从中取得各自认为满意的利益份额,就能够获得土地生产的规模效益。如果农民还不具备集体主义思想,即使有,也是由政治运动形成的,那么在这样的基础上强制形成的生产队集体耕作制不但不能达到规模经济效益,反而还会出现因为将集体财产当作人可与共的“共同财产”来分享,农民吃集体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现象。从我国农业集体化的改革实践来看,主观愿望是好的,即实行耕者有其地,在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的同时,按劳取得相应的收入,消灭贫富不均的社会不公现象。然而利己主义的小农思想在农民的头脑中是根深蒂固的,不是在10年20年的时间内就能从根本上转变为集体主义思想的。所以即使政治运动不断,只要有机可乘,就会产生个人的利益选择行为同维护集体利益行为之间的矛盾。毛主席之所以提出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必须日日抓、月月抓、年年抓,我看是有一定道理的。奥尔森在其著作《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曾经指出,“任何集体或组织,不管其大小,都是为某一集团利益服务的,其本质就是使集团中的成员受益。所以尽管集团的全体成员对获得这一集团利益有着共同的兴趣,但他们对为获得这一集体利益而要付出的成本却没有共同兴趣”(奥尔森,1995)。就是说,在一个缺乏集体主义思想的社会里,人们总是希望以最小的成本,甚至不花成本就能获得集体利益。这个难以转变的利己主义思想阻碍生产队集体耕作制的制度安排效益的实现。所以我认为,不是生产队集体耕作制本身有什么严重的缺陷,而是上层建筑,即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生产关系适应不了生产力的发展。尽管农业劳动效率低下不是生产队集体耕作制的直接责任,但是它在一个集体主义思想尚未形成的时期就被广泛推广使用,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

    生产队集体耕作制是同土地的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如果没有土地的集体所有,就不可能保证农业的集体化生产。不过,在农民还有个人利益偏好和利益选择行为的情况下,集体的土地资源就会被认为是一种“共同财产”,人们都想从中渔得,而不愿为它付出更多。或者说,人们不原意有效地使用土地,因为不管他如何耕种土地,他也只能从中得到同别人没有差别的收益。所以不只是生产队集体耕作制,就是与它相联系的土地所有制也为农业劳动低效率的重要影响因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号角,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思想也被提出来了,并得到全党全民的一致认同。商品经济是一种以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经济;或者说是一种以市场机制配置经济资源的经济。这种经济体制的核心是通过利益机制调节和激励人们的社会经济行为,通过法律约束和规范人们的社会经济行为。个人利益被提到同集体利益一样要受法律保护的地位,个人追求利益的动机和行为不再被认为是唯利是图的资本主义思想,而被承认是合理、合法的行动,并受法律的保护。如果农业生产仍以生产队集体耕作制作为农村的基本制度安排,那么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的矛盾就会由地下转为地上,由隐蔽转为公开。不只是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得不到保证,而且集体生产的效率也不可能提高。所以即使不是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农民率先实行包产到户,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必然要求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这就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为什么会出现家庭农作制,而且一旦出现就会以雷霆万钧之势,迅速度卷全国的原因。

    家庭耕作制,即农村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出现和迅速推行,必然要引起土地所有制的变革。生产队集体耕作制实行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生产经营和收益集体分配的制度安排。就是说,集体中的任何一员都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但都不能以个人的身份中有集体的劳动成果。家庭耕作制是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获取相应的劳动成果。如果每个家庭都共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就会出现比生产队集体耕作制还要麻烦的难题,也就是激励不足和机会主义盛行的局面还会更加严重。所以家庭耕作制必然带来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承包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户所有。劳动成果按照“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余下自己的”原则进行分配。土地使用权及其土地使用收益的排他性使农民切身体验到他能够对土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他们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自觉性和创造性,农业劳动生产力因而是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提高了农民有效配置资源的积极性。不过,土地毕竟不属农民所有,他只能通过对土地的更多使用,取得更高的收入。农民于是产生不讲投入、只图索取的竭泽而渔的寻租行为。为解决这个问题,中央又作出土地承包期50年不变的制度安排,以激励农民对土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

    我认为,土地制度的变革是农村经济体制最重要的改革。首先,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塑造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然而要成为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市场主体必须是财产主体。农民如果没有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就不可能实现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将原来土地属集体所有,集体使用的制度安排,转变为现在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户使用的制度安排,使农民成为能够依法自主使用土地的财产主体。其次,土地是农村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资源,它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稀缺性上。土地集体所有、集体使用的制度安排的最大缺陷就是农民将土地视为人人有份、人人无责的“共同财产,”从而使本来非常短缺的土地资源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将集体所有、集体使用的制度安排转变为集体所有、农户使用,使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恢复排他的性质,激励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和保护的积极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再次,土地产权的明确界定有利于土地的市场交易。一些农民善于土地的生产经营,但他拥有的只有那按人口平均的很有限的土地资源,另一些农民不善于土地耕作,却很精通工商经营之道,但又为了几亩土地不能发挥他的特长。如果没有明确的土地产权界定,不善经营土地的农民就不可能将他的土地转让给善于土地经营的农民手中,土地资源的优化使用就不可能实现。土地的使用权限明确界定之后,我要使用你的土地,就必须等价交换;不然的话,就要受到的惩罚。土地使用权的排他性及其使用成本的昂贵性,使得使用者非常注意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最后,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使农村集体摆脱了对农民承担的无限责任。农民有了土地生产资料,就把自己的命运同土地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科学生产经营实现农业生产的丰收,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所以我认为,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

    二 企业产权制度的变迁
    人们认为,农业生产活动的低效率是因为生产队集体耕作制引起的。由于农事活动的特殊性,生产队集体耕作制的监督和计量成本很高,以致利益激励不足,机会主义盛行,极大地损害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其实,队生产现象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它确实可以给人们带来一定的收益。“合作活动的所得来源中包含着一个队的运作,在这里的单个合作性投入并不能产生同一的可以加总成衡量总产出的分产品。这种合作性的生产活动,我们称之为队生产”(阿尔钦、德姆塞茨,1972)。这就说明,并不一定是生产队集体耕作制造成农业生产活动的低效率。事实上,企业就是在队生产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能够取得比个体企业要高得多的收益,就是因为包含队生产的结果。然而并非队生产就一定能够获得高效益,我国的国有企业目前出现大面积亏损就提供一个很有说服力的反例。就是说,尽管企业以队生产为基础,有利于生产监督和成本计量,也不一定就会消除激励不足、机会主义盛行的现象。所以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也还有别的因素影响它的生产效率。

    就理论界、政府界关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高的原因的分析来看,可以概括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认为国有企业效益不高的原因是企业财产的产权关系不清晰。如果有两个企业,其中的一个是亏损户,另一个是盈利户。对于亏损企业,政府想方设法为它从银行贷款搞安定团结,或者对它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措施,甚至动员他人掏钱扶贫帮困。对于盈利企业,不但得不到各种支持,而且还有各种名目的摊派和乱收费。更有甚者,企业通过自身努力,比如加强管理,增产节约,积累的资产不为企业和职工所有,而是属国家所有。一方面亏损企业不但没有积累,反而还在吃国家的大锅饭;另一方面企业有积累,但又不是自己的财产。企业出于自身的利益偏好与选择,不只是不愿意多积累,而且也不愿意有盈利。二是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是很清晰的,所有权归国家,任何人都不得侵占国有资产的权益,国有企业没有搞活,关键不在于国有财产的产权是否清晰,而是企业没有加强科学管理,管理现代化的意识非常淡薄。加强管理才是国有企业扭亏为盈的出路(李松龄,1988)。

    我的认识是,产权制度改革与管理现代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之所以说二者是对立的,是因为产权制度改革与管理现代化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通过股份制、租赁制和其它的经济组织形式,把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区分为法人所有权和最终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归企业所有,最终所有权归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即股东所有。企业作为法人所有者能够以其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且保证所有者的资产保值增值;所有者享有资产受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但要承担企业债务的有限责任。后者指的是运用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方法,如系统科学、控制论科学和其它的先进管理方法,对企业原材料的采购、库存、生产、销售等经济活动进行优化配置,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之所以说二者是统一的。是因为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企业管理现代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机制是引导人类经济活动的根本机制,管理现代化是人类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行为,管理现代化不能离开利益机制的调节作用。然而利益机制只有在产权非常明晰的情况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产权制度改革同管理现代化又是统一的两个方面(李松龄,1998)

    其实,企业能够面向市场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像农户一样,必须是拥有财产权利的市场主体。一个显然的事实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之后,农业劳动生产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大幅度地上升,生活过得越来越好。当城市模仿农村改革,在企业中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时,经济效益的提高却是昙花一现。其中原因,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农村通过土地制度的变革,已经使农户成为能够自主使用土地、、自负盈亏的主体。除了精耕细作土地,农民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取得收益,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土地产权界定之后,农户与集体、农户与农户、以及农户与政府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便有了明确的界限。农民基本上能够在他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企业通过承包虽然也有权使用国有资产,但它与所有者代理:政府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并没有明确界定。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比较薄弱,政企不分和腐败现象比较突出,企业于是可以通过钻政策的空子,或者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和采取行贿的办法挖国有资产权益。而且因为国有企业传统技术的资产存量很大、冗员很多和外部环境不够理想,就使企业更有理由同政府讨价还价,更不愿意通过加强管理争取自身的利益。所以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管理不力固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但企业承包制没有像土地承包制那样明确企业的权责利关系,也不能不说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承包制的产权安排决定了国有企业不能自主分配。在财产所有权约束尚未建立的条件下,放手让企业自主分配,其结果必然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事实上,政府也并没有让企业自主分配,它作出了效益工资制的制度安排。然而这种制度安排也没有激励出企业的效益,相反倒激发出企业的工资最大化行为。为了得到效益工资,企业不惜通过少提折旧、虚报利润(即虚盈实亏)等方式增大利润份额,达到效益工资最大化的目的。从理论上讲,工资与利润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在一定时期,工资的增加要以利润的减少为前提,利润的增加要以工资的减少为条件,二者从而是一种对立的关系。但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工资水平的上升有利于激发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利润的提高反过来也会促进工资的增长,二者从而又是统一的。不过,在一个生产年度里,把一个属于成本要素的工资作为企业追求的利益目标,不可能不使企业产生短期的寻租行为。以上所述的种种现象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寻租活动。

    企业寻租现象的出现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它可以不通过加强管理就能得到它想得到的东西,而且不需要花费多少气力。从利益的偏好和选择来看,在取得同样利益的情况下,企业自然偏好和选择不费气力的。这一现象的出现同时也使我们想到的一个问题是,企业能够寻租,那一定是某个地方有租可寻。如果在一个经济社会里,权责利的界限都是非常分明的,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侵权夺利的现象就不可能发生。实际上,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外部性现象不可避免。人们可以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获得收益。国有企业承包之后出现寻租现象,必是承包制的制度安排存在一种外部效应。说得具体一点就是,人们并没有改变把国有资产当作人人有份的“共同财产”的传统观念,因此总是想方设法通过同政府或主管部门讨价还价、少提折旧、少进行技术改造、虚报利润等方式,分享公有制财产的权益。

    人们不仅要问,为什么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农民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之后,他会非常珍惜和有效使用土地?企业通过承包之后,同样得到了财产的使用权,又为什么会出现分享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呢?我认为,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集体与农户之间的产权关系得到了明确的界定。“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余下自己的”制度安排,把集体与农户的关系说得清清楚楚。农民不能从集体组织的制度安排中得到他无需付费就能享受的任何东西。就是说,农民很难获得土地承包制的外部效益,他只有依赖于对土地的精耕细作,才能取得属于他自己的收入。企业承包之后,它和政府或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就没有那么清晰。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许多问题企业无法解决,需要政府的支持。传统技术含量过多的资产如何处置、拖欠银行的贷款如何归还、冗员过多的负担如何摆脱等等都不是企业一家所能解决得了的,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和帮助。所以国有企业的很多问题不是通过承包就能把它同政府或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划分得一清二楚的,政府和主管部门也不能将这些包袱丢给企业而袖手旁观。所以说,承包制是难以明晰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权责利关系的。

    怎样才能明晰企业的产权关系呢?人们提出了股份公司制的制度安排。也就是通过把自然人作为企业的股东,使国家和个人都以对等的权利分享资产的收益、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的管理者,使长期以来形成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软预算约束关系得以消除,树立国家作为投资者的形象。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推广现代企业制度,其实目的非常清楚,那就是企图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明确企业财产的产权关系。如果真正按照公司制的制度安排实施企业制度的变迁,政府或主管部门同企业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是可以明晰的。不过,政府和企业并没有完全从这个角度来认识公司制的制度安排,而是把它作为一种筹措资本的方式,因而将股份制当做一颗摇钱树,实际上并不严格按公司制的内在要求去做。组织部指派董事长和总经理,资产评估中的弄虚作假,年终财务报表不公开等等,使得股份制这样一种能够明晰产权的制度安排也难以明确界定企业同政府或主管部门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所以我认为,我国企业的制度变迁不是没有找到一种好的制度安排,而是因为政府的行政干预不能按照规范性的要求去做。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政企真正分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即使政府愿意撒手不管,企业和职工也不会完全同意。但是我们又不能因此而却步不前,总得想方设法寻找既能为企业和职工所接受,又能使政企分离的制度安排。只有按照这一思路坚持下去,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量就是大有前途的,企业自求发展的潜能就能被充分发挥出来。

    三 微观经济运行机制的变迁
    机制指的是机器的构造与动作的原理。微观经济运行机制指的是微观经济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及其运行的规则。显然,关于微观经济运行机制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研究微观经济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二是要研究微观经济主体活动必须遵循的规则,即动作的原理。微观经济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它们从事经济活动性质遵循的规则,在制度经济学中指的就是制度安排。用制度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微观经济运行机制就是为决定微观经济主体的相互关系及活动所制定的行为准则或规则。微观经济运行机制的变迁指的就是决定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及行为的制度安排的变革。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微观经济活动(如工业企业的生产、商业企业的流通和居民的消费),都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安排下进行的。整个社会就像一个大工厂,企业只是一个车间,一切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活动都由计划部门支配,企业和居民没有任何的自主权。所以尽管微观经济活动客观存在,但是企业和居民的微观经济主体地位没有被确立。企业不需要而且也没有必要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为谁生产,居民也没有多少权力要求消费什么和消费多少。政府的计划部门作出的制度安排支配着工商企业、银行和居民等的一切经济活动。一只看得见的手在指挥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在驱使企业和居民按照计划的轨迹运动。传统计划经济的微观经济运行机制是,企业和居民作为微观经济活动的构成要素没有主体地位,其生产与消费行为由政府的计划规则确定。可以说,在这样的运行机制的作用下,企业和居民生产和消费行为是消极的、被动的和缺乏创造的,只是有责任心的政府才有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种只有极少数人有积极性,而绝大多数人缺乏积极性的微观经济运行机制是绝对没有效率的运行机制,因而必须对它作出有效率的制度变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并在十四大会议上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目的就是要在我国通过制度变迁,作出效率的制度安排和形成有效率的微观经济运行机制。由于微观经济运行机制包括微观经济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决定要素的动作原理,所以改革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从我国渐进式的改革实践来看,是以价格改革为主线,逐渐形成商品经济运行机制的。据说,这种思路的形成是因为“价格改革目标明确(扩大市场调节价比重,建立市场价格体制),步骤得当(先调后改,调放结合,逐步同国际市场价格相联系),形式灵活(如运用浮动价、双轨价等),不断前进(没有大的曲折)等”(张卓元,1998)。不过,尽管价格改革先行,能够合理调整和放开价格,为各种商品市场的开放和发展,为市场体系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由于微观经济运行机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既需要价格机制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又需要能对价格变化作出灵活反映的市场主体,因而即使是价格改革了微观经济运行机制的动作原理,也因为缺乏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其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出来。人们在不断改革的实践中,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最主要的,在于经济运行的主体,特别是其中起主导或骨干作用的国有企业,还不是真正的政企分开的市场主体,还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张卓元,1998)。改革于是从重点抓价格机制的形成,转移到重点抓市场主体的塑造。

    企业和居民要成为市场主体是有条件的,一是二者必须具有追求利益的动机和行为;二是它们必须是财产主体,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制度安排是沿着使国有企业具备第一个条件展开的。在渐进式地推进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我国按照放权让利的思路,运用承包制的形式,企图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保证财产公有制的前提下,使企业能够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实践已经证明,承包制是不能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最重要的一条原因就是企业通过承包并不能成为财产主体。两权分离只是把财产的使用权包给了企业,所有权内含的收益和处置等项权能仍然掌握在政府手中,因此企业成为不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市场主体。正是因为如此,更多的不是考虑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是充分运用财产的使用权获取眼前的利益,少提折旧,忽视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等短期行为也就因此而产生。张卓元在分析国有企业不能成为市场主体的原因时认为,“一方面是因为这种改革涉及深层次利益关系的变动,触动许多政府主管部门和政府官员的切身利益,因而很难有效推开。另一方面改革思路不够明确,一味的在放权让利上打转转,长时间跳不出承包制的落后模式,没有着重抓机制转换、制度创新,结果改来改去,企业还是只负盈不负亏,机制还是老的”(张卓元,1998)。我认为他的分析是有一定道理的。企业缺乏财产所有权,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承担民事义务,它怎么能负起亏损的责任呢?所以在价格机制基本形成,放权让利的改革使企业成为利益主体之后,必须进行产权制度的变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义务的财产主体。显然,承包制的制度安排不能实现这个目标,必须通过制度变迁,寻找新的制度安排。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就是想通过明晰产权的制度安排达到使国有企业成为财产主体,进而成为市场主体的目的。从理论上讲和从国外的经验来分析,股份公司的制度安排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重要的实现形式是能够使企业成为财产主体的。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拥有企业财产的最终所有权,享有资产受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负有企业债务的有限责任;企业拥有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能够以其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这就明确界定了政府与企业的权责利关系。股份公司制的制度安排还通过《公司法》的形式予以贯彻实施,最终所有者和法人所有者的任何一方如果违反了其中的规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显然,股份公司制的制度安排确实能够使企业成为财产主体和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所以我认为,只有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制度安排之后,我国市场经济的微观经济运行机制的框架才算基本形成。这是因为,十四届三中全会仅仅作出了能够使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制度安排,它究竟能不能够成为市场主体,还要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股份公司制实施的结果来看,国有企业上市之后并没有完全成为市场主体。一些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仍然由组织部门委派,而不是由股东大会选举,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行政关系没有被完全割断。企业也只是向政府负责,而不是向股东负责。不仅如此,,它们仍然将政府作为能够讨价还价的对象,同股不同利,国有股的权益得不到保证的现象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所以,国有企业能不能够成为市场主体,政府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只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政府职能能不能完全转换,政企能不能完全分离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我的认识来说,这才是今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这项任务如果完成不好,市场经济的微观经济运行机制就仍然不可能健全地建立起来。因此,“今后经济体制改革将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继续深化和推进。中国政府决心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到那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说是初步建立起来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上结合可以说是初步实现了”(张卓元,1998)。

    四 宏观经济运行机制的变迁
    同微观经济运行机制一样,宏观经济运行机制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宏观经济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运行的规则,即构成要素的动作原理。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计划部门是宏观经济的唯一调控者,那些在西方国家被认为是宏观调控者的银行与财政部门,在我国也只是政府计划部门的出纳或会计。财政的收入与支出由国家预算决定,银行的存款与贷款由计划安排,一切是那么的有计划、按比例,以致财政与银行不需要,而且也无权力过问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如果计划安排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需要,国民经济就能够实现良性循环;不然的话,经济活动就会遭受很大的损失。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经济几经挫折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所以,在一个生产力水平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复杂经济社会里,计划经济的制度安排只是名义上能够实现有计划、按比例,实质上它是无法处理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各处中不可预见的不确定因素。这就说明,计划经济的制度安排在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应该进行变革,取消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安排,创新那些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安排。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是沿着这一思路在宏观经济运行机制的制度变革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和较好的效果。

    一是构造了多元的宏观调控者,即除了政府外,财政和银行不再是政府的出纳或会计,它们逐步成为能够影响宏观经济活动的重要角色。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逐渐地通过转换职能,少直接干预或不直接干预经济活动。财政和银行也能够运用相应的经济杠杆,如税收、债券或利率调节和引导国民经济的循环。在体制转换时期,政府、财政和银行等都是宏观经济构成要素,都是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宏观经济活动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其中,政府与银行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尤其是信贷资产质量低下,金融低效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界定政府同银行的关系的制度安排,对于发挥银行宏观调控作用和确立银行宏观调控者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银行的制度变革也加快了速度。专业银行商业化,中央银行行使宏观调控职能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政府对银行业务的行政干预,中央银行作为宏观调控者的地位得到了加强和巩固。尽管如此,我认为银行的制度安排仍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商业银行的市场主体地位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银行的资产仍然被认为是人可与共的“共同财产”,银行贷款被拖欠,商业银行难以自主经营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因此,要发挥银行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行现代银行制度,明确银行资产的产权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财税的制度变革而言,通过税利分流、分税制以及投融资体制等方面的变革,财政运用税收杠杆与支出安排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得到了明显的加强。近年来,中央政府比较成功地运用了紧缩或扩张的财政政策,对宏观经济活动进行了适度的干预,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同时,财政作为宏观调控者的地位也得到了加强。宏观经济调控者的一元化的格局被突破,多元化的结构基本形成。我认为这是宏观经济运行机制变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二是宏观调控者的行为规则及调控手段基本形成。地方政府尽管仍然希望能够干预银行的经营活动,但是因为银行隶属关系的制度变革以及专业银行商业化的制度安排,大大地增强了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中央银行作出的货币政府工具多元化的制度安排,不仅能够调节货币供应量,而且能够引导商业银行、企业和居民的存货行为、生产和消费行为。例如,当中央银行作出提高利率、紧缩货币的制度安排时,企业就会减少生产投资,居民就会降低消费水平,商业银行就会压缩贷款。财政也是一样,它也能够通过税收和支出的制度安排调节企业的生产和居民的消费。例如,从1998年以来,我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有效需求不足,为了启动需求,政府加大了基础设施投资的力度,以此扩大投资需求,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由此可见,中央银行和国家财政都是按照逆经济风向行事的原则,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调节宏观经济的运行。其中,逆经济风向行事的原则是客观经济调控者的动作原理;相应的制度安排是宏观经济调控者为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所采取的松财政,松货币、松财政、紧货币,紧财政、松货币,紧财政、紧货币的政策搭配。这些就是宏观经济调控者在逆经济风向行事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

    从理论上讲,只要财政与银行为宏观调控者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只要诸如逆经济风向行事的原则,税收和三大货币政府工具的制度安排基本形成,市场经济的宏观经济运行机制就可以说是基本建立起来了。不过,市场经济的宏观经济运行机制能否正常发扬作用,还得看微观经济的运行机制是否已经形成和完善。只有微观经济的运行机制形成和完善起来了,宏观经济的运行机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例如,当存在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银行采取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贴现率和在公开市场济相购进政府债券等紧缩性的制度安排时,如果微观经济的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和完善,如企业和居民的市场主体地位还没有完全确立,不能对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作出及时而灵敏的反映,紧缩性制度安排的作用就很难发挥出来。因此,宏观经济运行机制和微观经济运行机制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二者的内含虽然不完全相同,但各自都依赖对方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个问题上,我国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是比较注重培育微观经济运行机制的。价格改革采取先调后放、调放结合,最终放开由市场进行调节,就是为了建立微观经济的运行机制。当认识到企业如果不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价格体制的调节作用就不可能充分发挥时,经济体制改革就把塑造市场主体作为主要目标。这样的制度变革实际上仍是微观经济运行机制的培育。尽管我们如此煞费苦心地培育微观经济运行机制,但是它能发挥的作用却是非常有限的。其中原因就是我们在培育微观经济运行机制的时候,没有重视宏观经济运行机制的建设。以致当经济出现过热时,微观经济运行机制的作用就难以发挥出来了。近年来,我国比较重视宏观经济运行机制的教育,财政与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得到了比较有效的发挥,而且取得了较积极的效果。80年代以来,宏观经济虽然仍有波动,但不是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的大起大落,而是波动幅度较小。不过,因为受各种不可测因素的影响,宏观经济运行机制所能发挥的作用也是十分有限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依然存在,影响宏观经济参数的调节功能。二是国有企业还不是真正的政企分开的市场主体,对宏观经济参数的变化反映迟钝,微观经济运行机制经济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所以,今后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是一个配套的整体性的改革,任何只注意微观经济运行机制的培育,或是只注重宏观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都难以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作者:李松龄  编辑:janncy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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