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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体制转轨过程中刚性制度软化症的成因
来源:特区经济   200503 发布时间:2007-4-17 点击数:

      所谓刚性的制度,是指由政治(及司法)规则、经济规则和合约构成的正式制度。它们是一些普适性的规则,在同等的情况下对于不同的个体具有同样的约束力。而在我国特有的社会条件下,尤其是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规则因人而设、因人而异的现象比比皆是,有令不行、有法不依的抱怨不绝于耳。用经济学的语言,这些现象皆反映了刚性制度的软化。
 
      一、制度软化的文化根基

    中国潜在的非正式制度导致了关系秩序的生成。在其中,关系的情感、伦理和工具性等因素共同作用,使得原本用来做人的原则和规范被当作做事的模式,成为交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润滑剂,从而交易的组织结构和运作原则更依赖于人,最终把人情关系融入到制度的运作。在以关系秩序为特色的社会中,人们的行为依从于伦理、情感而非法律。深厚的宗法观念造就的是对等级和身份的敬重,家长权威以及由它演绎出的国家权威、政府权威、领导权威摧生的是严重的依附人格和顺从的品性。长期的计划体制下政治、经济、文化的单一化更强化了官本位思想。法律体系也归属于行政体系之列,没有独立的监督权和制衡权。人们时常企盼的是在孤立无援时有“贵人相助”,有“领导过问”,有“青天作主”,却忽视了法律的尊严。这种人治传统在实际生活中打下了深深的烙印。领导的一句话大过了密密麻麻的法律条文,熟人的一个托请便会让政策或法令的执行发生微妙地变化。

    情感、伦理和利益交织成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关系在各个层面的渗透又造成了中国社会的种种扭曲:政治伦理化、经济人情化以及人的经济化。这所有的错位纠结在一起则使各种制度的面目全非。
 
      二、转轨时期关系规则、行政规则与市场规则的相互渗透削弱了制度刚性
 
    1.传统中国社会的资源配置规则

 
    传统中国社会配置资源的正式规则为行政权力。由于知识和信息是分散在参加各种交易的不同个人之间,掌管着计划权的官僚又只具有有限理性,客观上难以获得全面的信息以建立合适的模型并精准地确定出资源的去向和投入数量。但行政权力却为个人所占有,这就使得资源配置的过程和结果难免带有主观色彩,呈现特殊主义倾向。而政府对于资源的垄断又进一步加剧了稀缺资源的人为短缺。
 
    为了获得稀缺资源,人们开始寻找途径向掌握资源配置权的官僚发出需求信号。在集权制下,如果遵从行政规则,个人的诉求向上传递要经过一个很长的层级管道,难免遇到阻滞或者歪曲。若想消减信息传递链条的长度、增加其传递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甚至影响最终资源配置的结果,就不得不努力寻找与权力取得联系的其他方法。利用关系资源构建与当权者之间的紧密关系自然成为最便捷、最有效的方法。这里所指的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而是建立于潜在互惠利益基础上的特殊主义的人际关系。那些具有丰富关系资源的人首先成为这种体制的受益者。现成的关系资源通过情感、伦理的纽带而展开,虽与工具性相结合,但还是迅速降低了获取稀缺资源的成本。
 
    由此关系规则从日常生活等领域进入经济领域,成为一种潜在的、非正式的经济规则,与行政权力一起支配着资源的流向。
 
    2.体制转轨过程中资源配置规则的转变
 
    当今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从计划向市场逐步过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关系规则、权力规则和市场规则相互替代、相互补充、相互渗透,形成了一种特别的资源配置状况。市场是以普通主义的规则为基础的。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行,社会分工进一步深化,市场的半径和参加交易的人数逐步扩大,陌生人之间的合作成为社会交易的主要方式。这就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法律制度,保障市场各主体的正当权利和自由。而对制度将得以顺利执行的信心保障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但我国的市场化不是一个自然的演进过程,而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变革,即政府人为地改变了经济运行的正式规则。由于缺乏经验、本身能力以及现实条件等的限制,在市场规则逐步替代行政指令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制度真空。此时,关系规则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充这种空缺,并以其灵活性和适应性影响和修正其他规则的运行效果。
 
    然而,诞生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关系规则从根本上是与尊重个人权利和自由并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保障的市场精神相悖的,它是一种特殊主义的原则,针对不同的人确定不同的行事准则,作用于分工还不完善、市场范围狭小、交易者间相互熟悉和信任的情况下,主要依赖社会的监督和伦理道德自我施加约束。这样,社会中便依血缘、地缘和亲缘等关系构建出无数个小的信任系统。在其内部,人们彼此之间的信任感十分强烈,而在系统之间,又表现出强烈的不信任感。若再配之以强大的中央集权,将资源的控制权掌握在并非其所有者的国家代理人——政府官员手中,资源的流向很大程度将会由与权力阶层关系的密切程度来确定。

    如此,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当旧的制度体系被破坏、新的规则尚未完全建立和完善时,关系规则一方面为人们穿越体制障碍、寻求合理的经济收益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又可能引致资源的非生产性配置,并将其分布在各个小的关系圈内,互相之间难以流动,最终无法形成广泛的交换和合作秩序。特别是当特殊主义的关系规则与集权和人治相结合时,就可能侵蚀法律系统的独立性和强制性,有碍于整个社会以契约为基础的广泛信任关系的形成,最终阻碍市场的生长。
 
      三、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变迁方式带来了刚性制度的弱化
 
    改革之前,中国社会一直是在集权体制下运行的,存在着一个强大的中央计划体系。基于各种各样的条件,中国的改革也只能是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这样,政府的角色就极其特别——它既是市场化改革的促动者又是被改革者。
 
    1.作为改革的促动者政府改革目标的模糊和经验的欠缺带来政策的不确定性,给了各利益主体利用其缝隙,按照自身需要解释规则的机会

    作为改革者,改革目标的模糊、经验的欠缺等因素往往会造成政府政策的不确定。这种不确定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策的易变性,一是政策本身的不完善和政策边界的模糊性。

    政策的易变性固然来源于一种实践理性,是政府干预的必然结果。但它却为市场中的各行为主体树立了不良预期,有碍于制度刚性的确定。当政策有益于自己时,个人或组织便急急上阵,将其用好用足,以占据有利地位或占尽先动优势,以防日后变化失去机会。在这样心理驱使下,行为者更偏好短期利益,忙于扩展利用政策的边界。在政策不利于自己时,又消极抵抗,停停看看,竭力拖延,或加紧在新旧制度交替时期从旧政策中挖掘空间,或寻求新政策的突破口为已所用,以便在新形式下发展出一个完全不一样的内容来。这也就是平常所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政策本身的不完善和边界的模糊性,又给各利益主体利用其缝隙,按照自身需要进行解释的机会。在中央政府逐渐将权利下放给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过程中,在资源配置慢慢由计划转向市场的阶段,必然出现不少的体制空缺,谁能够抓住时机,发展自身的优势和实力,就可能在随后的谈判过程中多取得一些收益。这收益来自于对空缺与边界的敏锐判断和大胆解释,也来自于讨价还价能力的增强和空间的扩大。
 
    不断地讨价还价使先动者占尽了优势,从而引起广泛的学习过程,人们将会投资到谈判领域及相关过程,并形成适应性预期。过度的非市场化谈判行为的发生,可能阻碍广泛的市场化交易的形成,影响刚性制度的作用,使其软化甚至被扭曲。
 
    2.作为被改革者,政府难以主动放弃手中的既得利益和固有权力,会利用手中的资源配置权、政策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谋取私人利益或部门利益
 
    原本刚性的制度,之所以能够被软化,还在于其需要人来制定、实施和监督。
 
    作为被改革者,政府难以主动放弃手中的既得利益和固有权力,同时,多年来随着旧体制所积淀的各种既得利益者及其团体(包括政府官员)也会阻挠改革的进程。旧的行为习惯以及沉积在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大量的人力资本和组织资本成为旧体制的强大支撑力。除非改革的收益大于他们的成本,改革才可行。随着改革的推行,中央向地方和企业逐步放权,但政府手中依然保留着对经济的行政控制力。这样,作为政府的代理人,具有私利的官员首先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会向自己或部门的利益倾斜。他们以政治权力为资本,建立新的交易组织,以使政治资本向经济资本转化,用新的方式巩固自己或相关团体的既得利益,维护某些经济组织的行政垄断地位以及由行政垄断转化而来的经济垄断地位,参与原有利益的重新分配并直接参与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新增收益的分配。
 
    政府官员还掌握着对政策的解释权和部分自由裁量权。对于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度和政策本身的意义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转轨时期的体制空缺和制度的不完善及边界模糊更加大了政策的伸缩性。而资源配置、利益分配等许多权力还存留在政府手中,集权的实施又使得政府行为缺乏适当的监督和制衡。这就不得不促使各行为主体为了自身利益千方百计靠近官员,争取各种优惠。此时,“关系就是资本、就是财富”成为了全社会的共识。原本作为一种纵向的普遍信任关系的行政规则逐渐被特殊主义的关系规则所侵蚀替代。
 
    尽管制度的松动为一些弱势企业或地区穿越体制障碍打开了缺口,但过多地依赖人情世故、轻视普遍化的规则和冠冕堂皇的条文却为市场的进一步推行设置了障碍。它制造了这样一种恶性循环:市场规则的正常运作需要行政命令来保障,甚至需要依行政规则配置的资源、机会为支撑;而关系规则则为市场主体影响资源流向提供了渠道。锁闭在这样一个回路中,经济就无法走上正常的轨道。
 
      四、公有制条件下的所有者缺位、委托人缺乏监督力和各利益团体为自身利益扩张而展开的竞争使刚性制度具有了伸缩的可能性
 
    制度软化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公有制本身。理论上,全体人民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但人人都没有排他的、独立的所有权,没有对国有资产的最终处置权,只能由国家代为行使这些权力。然而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缺乏行为能力,最终由政府作为代理人行使国有产权,并且,国家作为委托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力又较弱。这样,政府成为国有产权事实上的所有者。它具有了双重的身份和双重的权威,一方面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另一方面又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因而也就具有了双重的目标:既有社会目标也有经济目标。这些目标交织在一起,加上庞大的国有经济包含着过多的复杂性,使得具体的政策执行绩效很难判断清楚。而法律体系还未获得独立的地位,对政府权力形不成有效的制衡。这些都为具有自身利益的政府官员或政府各部门向着自身偏好延伸各种政策和法规创造了条件。
 
    同时,渐进式改革的推行又改变了以往计划体制下所有经济决策权都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的状况,而是逐渐将部分权力下放至地方和企业,使它们成为了具有一定权力的利益主体。体制外非国有经济的崛起造就了更多的市场主体。它们之间相互竞争,运用种种资源和权力,尽可能地扩大自己的收入源泉和增加自己的利益。
 
    所有者的缺位、委托人的缺乏监督力和各利益主体为自身利益扩张而展开的竞争,必然造成对公有资产的侵蚀,从而使刚性的制度具有了伸缩性。
 
      五、双轨过渡的隐患

    不能否认,双轨制的存在为减小改革的阻力、培育新体制创造了机会和条件,不失为改革的一种过渡形式,但却导致了巨额的双轨差价,扩大了制度边界的模糊性,客观上使得制度的软化成为可能。

    双轨制的存在,为体制外的企业和个人在封闭而且管理森严的计划体制中打开了一条狭窄的缝隙,是国家让渡一部分权利给企业和个人的表现。这部分权利如何分配掌握在一部分政府官员或是具有一定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领导人手中,他们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计划外资源的流向至关重要。正是这一点使得体制外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借助关系资源或通过构建关系网进行一系列的寻租活动,以便穿越体制障碍,得到稀缺的资源,逐步在体制外成长起来。更是关系资源的微妙作用,渐渐软化了体制缝隙周围的坚硬土壤,使这缝隙逐渐成为一个较大的通道,连接起体制内外两端,其间双方的力量对比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在双轨制初期,当体制外的企业或个人还没有其他获得稀缺资源的渠道时,由于无法通过正常的生产性寻利活动获取合理的收入,对利益的追求就只能促使其将大量的经历花费在寻租活动中。
 
    更重要的是,双轨制的施行,造成了两种规则、两套标准的并存,在客观上形成了对非国有制企业的歧视和对私有产权的不尊重,使得体制内外的企业无法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同一规则竞争,从而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公平观,阻碍了广泛的市场生成。而制度中暗含的激励结构又促进了这种观念的扩散,因此可能更进一步支持了以特殊主义关系为运作原则的行为。
 

作者:张含宇  编辑:ji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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