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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韬:公司治理结构与跨国并购
来源:广东商学院学报 200403 发布时间:2006-10-26 点击数:


       一、国有企业“市场导向与行政监督相结合”治理模式评析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这里所指的所有权包括资本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前者指经济主体对投入资本的初始所有权,包括股权、债权和人力资本所有权,以股权结构为制度体现,具体表现为对投入资本的剩余控制权(投票权)和剩余索取权(收益权);后者指企业权利主体对投入资本的运营决策权,具体表现为决策控制(董事层)和决策经营(经营层)[1],以公司的治理结构为制度体现,不仅受股权结构的制约,还要受到宏观环境的影响。在此意义上,有研究者认为,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是企业为维护所有者权益而实施的,关于规范所有者(股东)、生产者(员工)、经营者(经理人)、支配者(董事会)等各相关利益主体(法人、信贷者、供应商)间的权、责、利相互制衡关系的制度安排,应从公司委托代理结构、股东治理结构和经营者治理结构等方面审视评估[2]。各国的经济、政治、市场、法律、文化、资源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也千差万别。只要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相容,并与外部环境相匹配,就能实现财富增长。

    公司治理结构应适应环境而动态调整、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应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3]。确定公司治理模式,就是要明确公司经营目标、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在“兜售公司制”的改革背景下,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一直采用“市场导向与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模式,其实质是基于传统的“管理型”公司治理模式:高层经理负责领导和决策,董事会负责聘用、监督经理层的工作。由于缺乏高层经理与管理层在决策上的合作机制,公司治理结构普遍存在国有产权“一股独大”、“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等问题:(1)从经营者治理结构看,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不统一。主要表现为经济契约不完善,或权利、利益大于责任,或缺乏合理的激励机制,使经营者的报酬与其贡献严重脱节。有时即使经济契约内容近似完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经营者受外部不道德行为的影响,经营行为偏离所有者意志。加上不同部门经营者的权责不明晰,业务交叉严重,出现多头指令,形成权利斗争。这是中国许多公司都存在的问题。(2)从委托代理结构看,各代理主体之间责权利关系模糊,不仅代理成本高昂,且存在代理人欺诈、工作懈怠的事实。我国国有资产属全民(委托人)所有,由国务院属下的政府机构(被代理人)授权企业法人(代理人)经营。这种授权投资人制度导致资产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缺乏直接的利益关系,代理人约束软化,政府系统非企业化的运作模式最终导致行政性的、多层次的、多头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结果命令代替管理、行政罔顾市场,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或无效率运营。(3)从股东治理结构看存在失衡。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母子公司体制”下的“政府——独资公司——上市公司”结构一度被宣传成了中国企业集团的典型模式。国有企业以控股公司名义将所持的部分国有股产权包装上市,形式上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实质上为“自己人持股的子公司上市”,结果上市公司与控股母体“名分实合”,关联交易盛行,无法形成正常的股东行为。控股母体剥离市场资金用于生产改造,却将冗员、非经营资产等包袱转嫁给上市公司,牺牲广大股东的利益。

    综上可见,我国现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难以适应资本市场国际化运作的需要,也不利于资本市场的规范运作。在开放市场条件下,代理风险问题、国有资产流失严重问题日益突出。

    二、跨国并购与公司治理结构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一直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作为营造“后发优势”的重要途径之一,其目的就是要明晰产权,从根本上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不仅要调整产权结构,更应重视产权的市场化。产权市场化,意即产权开放,将产权向所有愿意投资的人开放,以实现资本主体多元化。股东(出资人)作为企业的主人,必须在内部制度上与高级要素(技术要素和管理要素)的所有者达成利益上的平衡,通过产品周转的增值和资本、产权的流动增值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目标。国有资本通过海外上市、跨国并购与国际资本融合就是重要的市场化途径,其实质是将国有产权和国有资本作为交易对象,通过市场纽带转化为自然人资本或法人资本,以吸纳机构投资者的理性资金投入,真正实现财富的资本化进程。

    跨国并购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近年来,跨国并购占据了跨国投资80%以上的份额,成为国际投资最重要的方式。在跨国收购或跨国合并这两种并购形式中,以跨国收购最为常见,即外商或购买境内企业的股权、认购公司的增资或增发的股份,或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掌握境内企业的控制权。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华投资经历了一个合资、合作为主导,到逐步对技术密集型企业控股的过程。中国市场规模庞大、产业门类齐全,资产存量巨大,仅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就上十万亿元,在轻工、食品、纺织、服装、家电等行业拥有一批具备规模经济基础和竞争优势的国有上市制造企业,汽车、化工、医药等潜力行业的企业亟待整合。日本、美国等国的跨国公司开始考虑在中国建立制造中心,并将大量资金投向高科技产业。目前,跨国公司在中国建立了100个研发中心,着力提高当地跨国公司子公司创新能力。应该说外资在华实现跨国并购的空间巨大,而根据《2003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2年我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527亿美元,累计额居全球第4位,跨国并购所占比例却不足5%,大都采用新设投资方式。报告评出的全球15个吸引外资业绩最好的国家和15个吸引外资潜力最大的国家中都没有中国,可见中国吸收外资存在量高质弱的问题。

    联合国贸发会议秘书长鲁文斯·里库佩罗指出:“随着国际环境的不断变化,传统的市场、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因素对跨国公司的吸引力正在减弱,政策的放宽、技术进步和不断演变的公司战略正成为影响跨国公司的三大主要作用因素。”[4]中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治理观念和外部环境难以满足跨国并购所需的基本条件。在资产评估、组织形式、项目审批、股份转让上我们采用的仍是传统的合资管理模式,“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令行政干预强于市场规则,许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形同虚设,弱化了国家为吸引外资所作的种种政策上的努力,加大了并购的操作成本,而且资本市场的运作也亟待规范,缺乏产权交易的软环境。这些都阻碍了跨国并购在华的进一步发展。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展跨国并购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资本市场顺利运行的基础,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关键所在。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将国家政府纳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之一,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运行环境和控制机制。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要更大程度地吸引外资,必须展现出高效、可靠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国家治理水平。国家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逐步减持国有股,以立法者、监管者的身份加强外围的监督,尽快形成私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国有股“三足鼎立”的格局,为招商引资奠定治理基础。

    在经历兜售公司制的改革之后,国有企业从行政性经营主体转变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现阶段改革的关键是建立公司制,形成真正具有中国特色、能与国际跨国公司相媲美的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是要使法人治理结构与资本市场运作规范一致,充分体现出资人、经营者、管理者之间的权利制衡,理顺国有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参与跨国并购,可以向跨国公司获取技术、管理方面的经验,利用对方的销售网络逆向出口,获取“逆向利益”。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则可以提高技术水平、增强区位优势,使跨国并购的互补空间增大,从而提高与跨国公司的合作档次,获取更大的“逆向利益”。因此中国改革应将改善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吸引跨国并购结合起来,在自身完善的同时又融入国际资本市场,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所面临的困境。

    第一,完善治理环境。完善治理环境,首先要完善外部配套条件。跨国并购对法律、政策的要求很高,而我国至今缺乏明确的操作程序和法律法规的保障。当务之急是要完善《破产法》、《公司法》、《经济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法》、《投资者利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者,逐步健全产权交易市场、控制权市场或并购市场,实现对企业经营的间接软约束和监督。其次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如基金投资者),健全资本市场。国有股权可以交由特定的外部投资机构管理,以改善股权结构,理顺委托代理关系。再次应明确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原则,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行事,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关联交易,应按“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予以规范,同时制定反垄断法,明确限定关联交易的范围、定价原则、定额标准和交易量。尤其对重要、敏感的产品或服务应确定基本的定价原则,并限定关联交易最高限额。对关联交易的结果应由独立董事和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核并公开披露。

    第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涉及机构设置、代理人报酬机制等方面。在机构设置方面,可以参照日本模式,灵活设置二级(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三级(股东大会—监事—董事会)结构。监事与董事会平行设立,由会计、法律等专业人才组成,享有对经理人员工作的检查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代表公司应诉权等三项权利。董事会成员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公司总裁、财务总监、员工代表和社会专家等人员组成,并限定经营班子成员比例(如规定不超过董事总数的1/3)。董事会内可以设立经营决策委员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和人力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和战略研究中心,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工作。在改善董事会结构方面,可吸纳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以外部和独立董事为主建立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同时规范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按照“集体决策、个人负责”的原则落实每一个董事对股东的独立责任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在经理人报酬机制方面,应使经理人报酬与公司收益的增长挂钩。美国公司总裁报酬中股票或股票期权占了较大比重。中国欠缺完备的资本市场环境,但可在“年薪制”、“全员持股”、“股权奖励”等试点基础上,探索有利于长期激励的薪酬制,建立以战略目标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对高层领导的考核更强调结果指标,对中基层管理者的考核要关注行为过程,对实际操作的员工要强调量化指标[5]。此外,还应理顺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董事应为股东的利益代表者,总经理应为管理型人才。国有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CEO可以由政府机关任命,但不能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经理层可以请民间企业家甚至外国专业人士参与。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研究员张承耀提到,“英国水道公司的董事由国家任命,其职责是寻找最优秀的总经理,结果在国内找到了一位最优秀的民间企业家来干。这些做法都没有影响国有的性质”[6]。

    综上所述,跨国并购是中国未来吸引外资和走向世界的必然趋势。无论是现有企业,还是新创企业,都应注重产权的合法性和规则成本的付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等运作模式上与国际接轨,同时大力发展国内跨区并购,开展战略联合,提高企业的规模化、集团化和技术创新水平,只有这样,当国内外资本市场融合的日子来临之际,方可免受强烈的冲击。

【参考文献】:

    [1]刘汉民.所有制、制度环境与公司治理效率[J].经济研究,2002,(6):63-68.

    [2]魏杰.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研究[EB/OL].http://www.beidabiz.com,2000-12-18.

    [3]林志扬.从治理结构与组织结构互动的角度看企业的组织变革[J].中国工业经济,2003,(2):77-82.

    [4]姚斌华,杨晓南.跨国并购风起云涌——中国已成接受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EB/OL].http://www.yangtse.com,2002-02-08.

    [5]彭剑锋.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新奥集团的探索”[J].销售与市场,2002,(11):25-27.

    [6]张承耀.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EB/OL].http:www.China.org.cn,2002-09-29.

 

作者:屈韬 李善…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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