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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龙:日本批发业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经济日报 19950319 发布时间:2005-12-15 点击数:



 
    编者按 几十年来,日本一直是世界上零售物价最稳定的国家之一。之所以能如此,是与日本完善而富有特色的流通体制分不开的。日本政府重视流通,尤其重视批发流通的作用,用批发来控制生产和市场这“两头”,形成了一个有效的政府调控批发、批发调节供求进而活跃市场、稳定物价的流通格局。这对我国目前流通体制的改革,是有所启示和借鉴的。
    从总体上看,日本的批发商业一直是国民经济中颇富吸引力和刺激性的产业部门。从1981年到1991年的十年间,日本批发业销售额在社会商品销售额中占的比重一直超过40%,批发业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中占的比重一直在5.8%左右。日本的批发业一直是流通中的“龙头”,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这种情况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是不多见的。
    日本的农产品是怎样批发的
    在日本,农产品批发业主要是指经营粮食、蔬菜、果品的批发业。农产品批发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据统计,近10年来,经由批发市场流通的农产品一直在87%以上。根据1990年的统计,日本全国的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共1190个,其中,中央批发市场72个,地方批发市场831个,其它批发市场287个。批发市场都能够提供综合服务,并有先进的设备,有些大的批发市场,像最近在大阪附近建造的亚洲最大的综合批发市场是一座现代化的立体式交易市场。
    农产品的批发交易程序是:
    首先,由农民把农产品运到“农协”指定的集货场,“农协”负责加工包装以后送到批发市场。这里应该强调的是,日本“农协”的作用是很大的,农产品的销售、加工以及农产品进城都由“农协”来组织,这就解决了分散的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而且“农协”具有多种功能,它同时开展保险和农村金融调剂业务为农户服务,成了农村发展和稳定城市供应的强大支柱。其实,我国的农村供销社也应该走日本“农协”的路子,真正在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中起到中介组织作用。
    头道批发商在批发市场接受农产品以后用叫价的方式进行拍卖。由头道批发商拍卖给二道批发商,再由二道批发商卖给零售商或再“下级”的批发商(有些鲜活水产品或蔬菜甚至要经过四级批发)。有些大超级市场、连锁商店、伙食团体也直接到批发市场去采购农产品。头道批发差率一般是8%,二道批发差率一般是10%左右。批零差率一般为35%—40%。除此以外,农协还要收取5%左右的集货手续费。实际上农产品生产者只能得到零售价55%—60%的收益。可见,日本农产品的流通费用也是比较高的,而且,越是低价农产品,流通费用所占比重越大。但是,农产品生产者经农协通过批发市场出售的商品,销售有保证,价格也较稳定。所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一直是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
    日本的工业品是怎样批发的
    日本的工业品批发系统复杂、多样。从职能上说,工业品批发分为三大类:
    1、专业批发商。这类专营批发业务的企业是工业品批发商的主体,其批发经营额占社会批发总额的65%以上。这类批发商主要经营服装、百货、鞋帽、文化用品、建材等商品。这类批发商的显著特点是其企业规模一般较小。据1992年的统计,职工在99人以下的中小企业占专业批发商的80%以上,其中,10人以下的小企业又占75%。可见,专业批发商绝大部分都是中小规模的。其原因是:第一,日本的日用工业品的生产企业和零售企业多为小型,故要求中小批发商与其相适应。第二,中小企业专事一种或几种批发业务,商品的集散能力和效率都很高。第三,社会化的服务体系比较健全,仓储、运输、加工企业很多,中小专业批发商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企业的社会化服务功能,降低自己的企业规模,节省流通费用。
    2、工业批发商,也叫工厂批发商,指工厂自营批发业务或加工批发商。这类批发商主要经营名牌化妆品、家用电器、汽车等耐用消费品或昂贵的特殊商品。这类批发商的企业规模较大,企业数量不多,但经营额并不少。其经营额一般占社会批发总额的15%以上。
    3、连锁批发商。也叫联合批发商。它类似于零售业中的连锁经营,有“本店”和“支店”。这类批发商最近几年发展很快,它主要活跃于医药、化学制品、金属材料以及再生资源等行业。这类批发商近年在日本发展很快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零售商店,尤其是大型零售店和超级市场直接向工厂进货,批发行业遇到困难,因此,批发企业只有联合起来,才能发挥商品齐全、资金雄厚、市场信息传递快的行业特点。
    日本批发商业有哪些特点?
    日本的流通体制以批发为中心,批发带动零售,进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日本批发商业的主要特点是:
    1、批发商业大多集中于大中城市,以产地为基础,依靠便利的交通网络,加强了批发商业的辐射和扩散能力。
    2、批发的现代化程度高,强化了仓储的合理性。
    3、工业品批发价格“卡特尔”化。卡特尔行为或卡特尔组织决定的卡特尔价格实质上是一种垄断价格。日本政府的《反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竞争法》原则上是禁止卡特尔活动的。但实际上,这种现象仍然存在,尤其在工业品流通中,批发价格卡特尔化是比较普遍的。卡特尔价格在整个批发物价体系中占重要地位。这种工业品批发中的价格卡特尔对于应付经济不景气和实现企业合理化实际上起了重要作用。
    4、批发行业结构合理。批发的行业结构是宏观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反映。近十年,日本的产业结构完成了由“重、厚、长、大”型向“轻、薄、短、小”型的转变,尤其是电子产品、精密仪器、汽车、家用电器等产品的生产发展很快。由于日元的大幅度升值,推动了大量制成品的进口。因此,日本国内的批发行业也相应做了很大调整。
    日本批发业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是一个重视流通的国家。流通体制的完善与合理的关键又在于批发体制的完善与合理。日本的批发商业对我们的启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一、农产品批发的启示

    1、日本政府实行保护农业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是控制收购环节,比如像大米,实行政府委托农协的独家买断,不允许多渠道收购。这条经验对我国很重要,我国农产品的生产成本高,质量较差,且生产分散,农户不了解市场状况,因此,存在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天然因素,故必须在收购“源头”上想办法才能控制最终的零售价格。
    2、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应该重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日本东京的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是由大藏省和东京都联合出资兴建的,这样便于政府有效地监管。因为,分散交易是看不出中准价的,只有当众多的交易对象聚集在一起时才能产生“供求竞价”,这时价格才是合理的。因此,建立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应该成为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调控市场的“切入点”。
    3、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形成网络才可能产生效益。中央和地方批发市场要合理配置,才能起到强大的组织作用。对于工业品来说,应尽可能少环节。但农产品的“环节”是自然规律的作用,农产品尤其生鲜商品只有在“接力”中才能保证物流的顺畅,保证商品的新鲜性,因此不能片面强调“少环节”,当然,这里有信息完备、渠道顺畅和物流手段问题。

    二、经济立法方面的启示

    日本政府颁布有《批发市场法》,批发商一律按《批发市场法》的原则和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日本《批发市场法》的基本原则是:(1)禁止拒绝受托,批发人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生产者要求委托出售。(2)实行拍卖交易。即在批发市场内坚持公开叫价拍卖的形式。(3)禁止有差别经营活动。即必须保证买卖双方的平等权益,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不正当优惠,保护竞争。(4)禁止场外交易。即批发活动必须保证批发市场的公共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我国一些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有市无法,管理混乱的现象严重,迫切需要一部适合我国情况的批发市场交易法来规范买卖双方的经营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批发市场在农副产品流通中的“主战场”作用。

    三、政府的调控作用

    日本政府进行间接管理价格的商品均为农产品。政府通过规定批发物价指数来调节市场价格。在全部农、林、畜产品中,政府规定的批发物价指数占18%。批发业成为政府调节市场物价的媒介体或杠杆。当然,对不同的农产品,调控方式是不同的。比如对大米和烟草实行严格的政府定价。其余对肉、生丝和一部分乳制品等实行规定上下限的“安全带”价格制度。对麦类、甜菜、薯类等实行最低价格保证制度等,有效地抑制了零售物价的盲目上涨。最近五年,日本的年通货膨胀率一直不超过2%左右,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是最低的。我国目前在农产品价格放开的前提下,政府也应通过国有批发企业来调控一部分重要农副产品的价格,以避免零售物价失控或涨幅过高的现象出现。长期以来,我国调控物价水平偏重货币供应和零售物价的管理,改革过程中试图依赖财政补贴来减缓物价涨势。这些做法确实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忽视批发价格的控制,放任批发价格和批零差率自流,物价难免超常上升。实际上,不应该一提控制物价,眼睛就总盯在零售价格上涨上,批发处于商品从分散到集中(对农产品来说)和从集中到分散(对于工业品来说)的起点上。批发价格是上游价格,它的高低会直接传导到下游的零售价。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贸易价格(而不是生产价格)太高,而起点是批发价格高。批发价格上涨的刚性又很大,所以,必须注意批发物价指数的上涨问题。另外,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除了批零差过大外,批批差价也很大,批批差也必须控制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从日本情况看,政府管理和调控批发应有较高的起点,要把对批发商业的调控和政府总体宏观经济政策对接起来,力争通过对批发商业的管理来制导物价以及产业结构和供求趋势。这里应该强调的是,政府介入批发流通的出发点必须是调控市场,以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而我们目前的某些政府介入或行政干与的目标往往是为了扶植国有批发企业,其结果,引发了一些国有企业在市场激烈竞价,追逐利润,加剧了物价的抬升和市场混乱。

    四、增加多种形式的批发商

    在日本近年来做不买断生意的代理批发商增长很快。大有赶上或超过美国代理批发商的趋势。这种形式下的批发商与生产者或零售店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为生产者或零售店服务。随着市场空间范围的扩大,这种批发商的“中介”作用会越来越大。因为,他们捕捉、传播市场信息准确及时,促成商品成交能力强。而在我国,一讲到批发商,就是指专业批发商,忽视了其他形式,尤其是代理批发商的作用。这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批发业运作的一般规律。
    另外,开展批发业的“多角化”经营,也是日本的重要经验。其特点是不从固定的经营模式出发,始终注意把握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注重市场的开发。目前我国大型国有批发企业经营困难,应借鉴日本批发业的此经验,按照“效益第一”的原则,大胆地向经营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如能利用我国国有批发企业多年积累起来的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多角化”经营的探索,还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五、批发企业规模向“两头”发展

    即在批发业发展一些先进的大型或超大型企业,同时大量批发企业向中小型发展。因为,小批发经营灵活,大量的中小型零售企业还是需要小批发的,决不能忽视中小型批发企业的作用。这也是日本批发企业规模方面的一条可供借鉴的经验。另外,日本的批发企业在保持大量中小企业的同时,大的批发企业向综合商社的方向发展,如目前的伊藤忠商事,住友商事,日商岩井等,集商品采购批发,进出口,仓储运输,市场信息搜集与处理,金融、保险与租赁等多功能为一身,借助现代化的工具和管理手段,发展成了立体或综合功能的多元化企业。综合商社实行内外统开,国内市场紧时可以组织进口,国内市场松时可以组织出口,进可以攻,退可以守,很灵活。另外,更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可以通过几个大的综合商社来调控、组织市场,综合商社作为依托,可以使政府的流通政策得以贯彻。这是现代化大流通的发展趋势。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除大力发展中小批发企业,像目前苏南地区的批发企业外,有条件的大型国有批发企业应联合其他行业的大型企业,通过集团化的途径,发展大的批发商业集团,联合起来,扩大销售,取得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总之,我国的批发企业从规模上看,应走发展“大”和“小”两极的道路。
 

作者:马龙龙  编辑:ivy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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