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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探路 “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
将在融资保险、税收、延长贸易产业链上获得多部委的联合支持
来源:2011年08月25日 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11-8-28 点击数:


     喊了多年的珠三角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骤然提速。

    近日,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表示,将通过创新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等13个措施来促进珠三角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意见》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示范区加工贸易初步实现四个转变:产品加工由低端向高端转变;产业链由短向长转变;经营主体由单一向多元转变;营销市场由出口为主向国内外两个市场并举转变。

    为全国探路

    专家表示,中央希望珠三角能为全国外贸发展方式转变探出一条新路。

    商务部世界经贸研究部主任梁艳芬亦对此表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口号已经提出多年,《意见》显示出中央推动此项工作的决心。

    海关总署数据显示,7月份,我国贸易顺差达314.9亿美元,创下了自2009年1月以来30个月的新高。而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成为改善贸易平衡的重要抓手。

    今年前7个月广东省加工贸易进出口增长23.7%,达到2858.3亿美元。珠三角是我国重要的加工贸易基地,劳动密集型企业众多。

    公开数据显示,这些企业基本上都是贴牌生产,处在产业链的底端,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很低。而且近年来,加工贸易企业持续受到成本上涨、用工荒、融资难的困扰,生存状况堪忧。

    为此,商务部等部委通过《意见》给予珠三角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具体促进措施。

    据了解,在创新加工贸易管理模式方面,部委将支持在珠海横琴新区和东莞市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支持探索电子围网区域管理模式。探索在东莞创新加工贸易备案、核销制度和监管模式。

    在融资保险方面,《意见》指出,鼓励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同时,《意见》还要求示范区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村镇银行等各类新型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对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新型融资工具的开发和利用。

    在税收方面,《意见》明确,将鼓励非法人来料加工厂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研究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延长期限和适当扩大范围。允许就地转型企业比照搬迁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支持转型企业的保税料件和进口不作价设备,比照同一经营单位方式办理结转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延长产业链

    在此方面,记者从东莞市有关部门了解到,截至今年上半年,东莞2700多家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独资企业,全市新增336家外资企业研发中心(机构),新增521家拥有自主品牌的加工贸易企业,新增海内外注册品牌974个。

    《意见》还提出了促进加工贸易延长产业链、鼓励非法人来料加工厂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等具体措施。

    我国加工贸易行业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存在低附加值、高耗能、贸易摩擦频繁等问题。

    “珠三角建立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示范区,有利于各种政策集中起来对加工贸易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支持,但是在提高产品附加值的同时还应当进一步考虑企业盈利的实效。”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提醒,“因为原材料进入中国以后消耗人力的同时还会对其他资源产生消耗,因此,附加值只能作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一项参考,此外还要更多地综合考虑盈利的实效。”

 

作者:钟良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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