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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取消13%增值税税率 农产品等被列入
来源:2017年05月03日   中国商网  发布时间:2017-5-3 点击数:

    到今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已整整一年。在营改增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之前多达四档的增值税税率结构也开始简并。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显示,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通知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这一年来,营改增的直接效应越来越明显,外溢效应越来越增大,长远效应越来越清晰。业界对于营改增对中国企业、行业和整体经济的作用充满信心。

    普华永道近期对营改增实施一周年后对四大行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从全国数据来看,2016年5-11月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26个细分行业)累计实现增值税应纳税额6409亿元,与应缴纳营业税相比税负下降14.7%。其中,建筑业减税65亿元,税负下降3.75%;房地产业减税111亿元,税负下降7.9%;金融业减税367亿元,税负下降14.72%;生活服务业减税562亿元,税负下降29.85%,是减税幅度最大的一个行业。
 
    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流转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认为,下一步政府的改革方向是更好地落实与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同时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营改增后,增值税立法工作也将适时启动。

附:《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发布有关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作者:佚名  编辑:95小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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