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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提供制度保障推进流通业转型升级
来源:2014年04月28日 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14-4-29 点击数:


青海:提供制度保障推进流通业转型升级

 针对青海流通业实际情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流通业发展要结合青海的实际情况,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关键环节上下功夫,要在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以强有力的政策措施推进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因地制宜推进青海流通业转型升级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流通业发展要结合青海的实际情况,全面深化流通业改革,着力解决制约流通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不断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

  深化流通业体制改革。结合青海实际情况,加快出台青海省餐饮业发展指导意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和规划。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把西宁市、海东市列为全国共同配送、肉类蔬菜追溯体系试点城市,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覆盖面。在加快清理市场经济活动中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商务领域权力清单制度,2014年精简整合下放全部审批事项的80%。

  加快城乡流通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城镇社区便民商业网点建设,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各市州、县(区)政府应出资购买一部分商业用房,按每千人不低于15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菜店、便利店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网点。合理布局并分批建设物流节点城市(镇),西宁市建成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级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等建成省级物流节点城市(镇)。

  完善市场供应体系。进一步健全商品储备制度,全面落实《青海省肉类及蔬菜储备工作方案》,健全重要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商品储备制度,在重点地区加快改造、建设冷链设施,完善储备投放机制,动态调整各类重要商品储备品种和规模。强化市场预测预警,增加市场监测样本企业数量,确保市场健康运行。采取政府适度投入、企业积极参与的方式,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

  大力培育市场流通主体。重点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竞争力强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积极扶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逐步建立部、省、市三级联动服务体系,支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加快朝阳物流园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鼓励物流企业积极参与A级物流企业评比认定,到“十二五”末,培育15家A级物流企业。支持省内流通企业到境内外开店设场,建立营销网络或“青海精品之窗”。

  努力扩大消费市场规模。大力发展基本生活服务业,加快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格尔木市家政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完善覆盖全省的家政服务网络。不断拓展居民生活服务领域,大力促进文化、旅游、健身、休闲、养老等服务消费。鼓励发展大众餐饮、品牌餐饮、特色餐饮,支持全省主要旅游城镇建设特色美食街和美食广场,培育餐饮业知名品牌和驰名商标。加大地产产品广告宣传支持力度,继续在国内大中城市举办青海商品大集。

  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引导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抓住关键环节,突破瓶颈制约,从战略和宏观层面加强对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和引导,推进青海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加大用地支持力度。把农产品(000061,股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重要商品储备基地、冷链物流、便民生活服务网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等流通设施用地纳入所在市州、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区、工业集中区或产业园区。积极鼓励企业和个人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其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对在物流园区、开发(园)区、产业园区内建设的流通业仓储设施、电子商务等公益性项目,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传统流通企业按照鼓励流通业设施目录转型升级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省财政逐年增加促进流通业发展和扩大消费专项资金。各市州、县(区)财政也应建立相应专项资金。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流通设施,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鼓励名优特产品走出去开拓市场,扶持发展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品牌餐饮、老字号认定、连锁和特许经营、会展业等方面。有关部门在流通服务业项目规划、立项、审批等方面给予资金和政策倾斜。

  健全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流通业信贷支持力度,创新担保方式,探索建立财政和保险(放心保)共同参与,符合中小流通企业特点的担保机制,切实解决流通企业融资难问题。金融部门不断创新配套产品服务,开展动产、商铺经营权、租赁权等质押融资,发展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小额信贷等业务。给予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外贸流通企业信贷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流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股权交易、股份转让等方式融资和进行股份制改造,加大对大型流通企业的上市培育力度,扩大资本市场融资规模。

  完善税费支持政策。对符合政策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落实国家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进入国家审批的试点范围,享受营业税差额征税优惠政策。积极落实蔬菜等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税收政策、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营业税政策和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对公益性流通项目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异地建设费。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和城市共同配送车辆通行和停靠政策,鼓励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专用运输车型。

  规范流通市场秩序。全面推行商务综合执法,认真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完善流通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为流通企业提供法律、管理、政策、技术、信息及人才培训服务,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作者系青海省商务厅厅长)

作者:鸟成云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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