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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业用地税收可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2014年02月10日 泉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4-2-24 点击数:


    记者日前获悉,我市出台有关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税收、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深化落实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加强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管理,落实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其产品实行降低收费标准的优惠政策。执行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水电价格降低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电以及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尚未与工业用电同价的,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实现与工业用电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水执行其他行业用水价格。

    此外,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建设项目享受市“三旧”改造相关扶持政策,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流通用地。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用地。鼓励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地价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作者:谢曦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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