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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产业“去政府化”趋势显现
来源:2013年11月19日 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13-11-19 点击数:


    财政部等三部门前不久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对会议费管理方面的许多重要问题,如“会议分类和审批、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无疑对推动政府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对净化会议运营方式以及规范市场服务十分有益,触及到政府与产业关系。区分政府与企业各自主体功能等深层问题。

    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办法》对会议产业的影响与“八项规定”相比,实施办法更加细化,把重点放在了问题出现的源头。虽然“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出台后,会议市场刮起勤俭节约、讲求实效的新会风,会议铺张浪费和形势主义减少,会议内容和目的更加实际,资金使用趋于高效、恰当,但从廉政建设角度上看,存在的问题已进入了“深水区”。政府层面存在会议审批不严、超规模办会、会议报销不严等问题。企事业单位仍有顽固陋习:把新会风当成“一阵风”,甚至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态度,借会议吃喝,由酒店转移到办事处、商务会馆等;一些高档消费为了掩人耳目,把茅台酒装进可乐瓶子里,礼品换成送消费卡;会议报销费用、公款请客消费由“地上”转向“地下”。这些积习为何难改?其原因是职务腐败、权力渎职在作祟。《办法》正是针对各种现实存在的会议费管理问题,对以权谋私、顶风作案、打“擦边球”的单位和个人锻造制度铁笼,在源头筑造防腐堤坝。

    《办法》出台的目的是要把那些极易引发会议腐败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是就政府层面加强管理,其适用范围和对象,主要是针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层面的单位(含事业单位)和部门。随着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办法》的适用范围会扩大到各地方政府部门,以及相应的各类管理机构。另外,同样耗费公共资金,具有公共性质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也将列入《办法》的适用范畴。专家建议,地方会议费规定应紧随中央规定细节,将会议费用管理纳入预算法,使之上升到法律层面。由此看来,《办法》的适用范围占会议市场比例较大。据研究机构公布的《中国会议蓝皮书》显示,“我国每年举办会议高达几千万个,会议经济产值近万亿元,参加会议人数上亿之多,年均增长20%”。虽然我国四大主要会议市场会议数量和占比的排序依次是企业会议、事业单位会议、政府会议和社团会议,其中政府会议占13.8%,占总量比例不算太高且呈下降趋势,但要看到政府会议绝对数量比较庞大,而且相关事业单位的会议规模、消费额总量也不可忽略。把政府会议纳入会议产业,再加上相关事业单位会议,为会议产业提供了可观的市场。当我们眼睛只盯着会议数量增长时,却忽视了把政府会议消费当作最大买家,花的是财政的钱,这给会议中一些奢华腐败消费披上了“合理”的外衣,掩饰了政府会议消费管理漏洞和工作作风存在的严重问题。

    促进政府会议淡出会议市场

    显然,政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已成为反映政府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的一面镜子,在会议消费方面受限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而会议产业是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的风向标,在市场运营中有拉动相关产业增长、在扩大内需中有促进消费的作用,两者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发展目标。在一些会议产业发达的西方国家,政府会议并没有纳入会议产业统计,也没有事业单位会议类项,行业统计主要是国际会议和商务会奖旅游,在国际会议里分公司会议和非公司会议,其中非公司会议包括国际政府性组织举办的会议,本国政府会议的影子几乎看不到。

    在我国会议市场中,由于政府、产业、企业之间的关系混淆不清,经常是“一统市场缩水,一放市场就乱”。不排除有些公共性质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借用政府牌子举办会议,通过拉赞助、收参会费用解决办会费用,这类会议与政府会议大不相同,只是有几个政府官员参会而已,不能列入政府会议的范围。还有一些会议企业以政府部门支持、合作、协作等名义办会,为了达到商业目的甚至损害了参会者的利益,损坏了政府形象。这些现象利用政府支持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政府与企业关系方面制造“灰色地带”。有“灰色地带”就有灰色运营、灰色收入、灰色消费,形成打政策法规“擦边球”的乱象。《办法》规定:“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这显示出对“灰色地带”蔓延的抑制,以及严格管理政府与企业在会议运营中利益关系的处理方式。有专家认为,不能只把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当成一个经济、政治问题,它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规定政府权利及责任的法律主要是公法(宪法与行政法),规定企业权利及义务的法律主要是私法(民商法)。按照公法原理,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予政府机构的权利,政府机构都不得行使。而按照私法原理,凡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事项,没有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市场主体都可以做。因此,在法律、法治框架下政府的职责是为所有人服务的主体。代表政府的具体的人作为公务员,也是为所有人服务的人员。而企业在本质上是追求利润的市场主体。所以,正是这种“公”的性质,构成了政府与企业的分界线,政府会议与企业会议区别也就一目了然。《办法》对政府会议费用管理的意图表明,一是规范政府会议支出,针对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二是严格政府官员会议消费,针对腐败奢靡和不正之风,强化了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在市场上主体活动性质的区分,促进政府会议淡出会议市场。

    从“八项规定”到近期出台的《办法》,拉开了会议产业深化改革的序幕,已出现政府会议淡出市场的迹象。一方面,会议消费能量开始向企业商务性和大众的中低端会议市场转移;另一方面,会议消费逐渐常态化,产业主体结构向市场主导转变。一些地方会展管理机构提出,会议应该由政府包办为主向企业自主经营、自主运作转变,由财政资助为主向市场运作为主转变,由注重形式向注重实效转变。至于“八项规定”出台后,今年年初我国一些会议酒店的营业收入大幅下滑,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会议市场过度依赖政府会议和会议中存在形式主义、铺张浪费、灰色运作等不良现象的严重程度。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规范政府行为的制度不断细化,适用范围更加清晰,在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里,政府会议与企事业单位会议各归其位,会议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会议产业将进入一个“去政府化”的发展阶段。

 

作者:卢东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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