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广东省商业经济学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Commercial Economics Society 缩写:GCES.
第二条 性质
广东省商业经济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地方性的、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商业经济科学的群众学术团体,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从事商业经济科研、教学和实际工作者,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业经济理论和实际问题,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商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主管登记单位
本会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水荫路40号黄花金天大厦九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任务
(一)研究社会主义商业经济理论和现代化流通,探索商品流通运行规律和深化商业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立足本省商业经济研究,借鉴、介绍国内外和港澳地区商业现代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的经验,开展对外学术交流。
(三) 发挥本会为政府与企业和科研教育单位之间的中介联系服务。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理论、政策研讨会和学术报告会。
(五)编辑出版会刊《商讯·商业经济文荟》(双月刊)和有关著作、资料,交流会员的学术动态和科研成果。
(六)开展咨询服务,组织人才培训。
(七)总结交流学会的工作经验,评选商业经济研究的优秀成果和学会先进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相结合的会员制。
各市、县的商业经济学会以及热心于研究商业经济理论的学术团体、企业、学校和个人,凡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分别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心于研究商业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个人会员要有较高的商业专业理论水平或较丰富的商业实践;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正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推荐理事候选人。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在本会会议和刊物上投稿发表符合四项基本原则的学术观点、工作经验和政府有关政策的意见。
(四)有权参加优秀论文和本学会先进工作者的评选,以及优先取得或购买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刊物等。
(五)有权监督学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协助本会在本部门、本地区开展学会活动,并向本会汇报工作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拒不承担义务.经正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任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正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聘请顾问,有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正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不设常务理事会)。其职权范围:(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讨论和决定本会日常重大问题;(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审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以及依照章程处理违章的会员;(5)联席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收集意见作出决定;(6 )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8)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条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收集意见,由正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正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须经应到会人数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选举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7O周岁的,须报主管单位审查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才能提名作为候选人和任职。县处级以上现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本会领导职务。如有特殊情况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兼任;
(四)会长和秘书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学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刊编辑委员会。编辑委员会下设编辑部;设正副主编,配备适量编辑、发行人员,办好会刊《商讯·商业经济文荟》和出版书籍以及编印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由会员中具有较高理论、政策水平和实践工作能力的人组成,研究社会主义流通理论,探索社会主义市经济条件下商业发展与运行的规律和实现商业现代化的途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正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正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正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
(三)必要时确定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社会单位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有关业务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或正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正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正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章程是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1998年11月26日广东省民政厅翻印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修改,经2003年11月7日本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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