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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对策分析           ★★★
我国应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对策分析
副标题:
作者:李大伟 来源:2011年第23期《中国经贸导刊》 人气: 时间:2012-1-8 11:23:56 进入论坛


    一、金融危机之后我国遭受“双反”调查的趋势分析

   (一)我国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主要受害国

   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我国遭受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的数量仍然持续上升。2009年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77起,为历史最高水平;遭受反补贴调查13起,占全球总反补贴调查的46.4%。2010年全球反倾销案件和反补贴案件虽有所下降,但我国遭受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仍占全球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

   (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多集中于钢铁化工类产品

   统计结果显示,2008—2009年,涉及钢铁、有色类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分别占美国和欧盟所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的45.45%和37.5%,其中钢铁类产品占据绝大部分份额。

   (三)美国等发达国家常常同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目前,美国等发达国家更多地倾向于对我国产品同时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在输油管、无缝钢管等案件中均体现出这一特点。2010年美国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全部采取同时发起“双反”调查的方式。我国企业应付“双反”调查的难度要明显高于单一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大量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更倾向于选择不应诉,放弃海外市场。
 
   二、我国频繁遭遇“双反”调查的深层次原因

   (一)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加强同中国经贸关系的同时,也在加紧推行遏制中国的战略

   在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且未来仍有较强发展潜力的背景下,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为维护其主导的现行全球经济政治格局,开始加紧推行遏制中国的战略,频频在经济、政治、军事等问题上向我国施压,这必然会影响到发达国家的政府、企业和民众的决策,使其容易对我国出口产品产生消极、甚至敌视的心理,从而为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发起提供了预热的氛围。

   (二)随着出口产品结构的升级,我国出口产品所面临的国际竞争日益加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结构明显升级,机械电子类产品已经占据重要地位,钢铁制品、化学原料等重化工产品出口规模也大幅度增长。由于化工、钢铁、机械等工业同样在欧美发达国家和印度、阿根廷等新兴大国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出口上述产品所面临的国际竞争要远远大于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也更容易遭到来自进口国的“双反”调查。

   (三)我国目前的产业政策支持体系和国际通行规则存在一定差异

   目前,市场经济、政府干预、自由贸易等领域国际规则的认定基本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但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和西方发达国家完全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产业政策支持体系涵盖贸易、税收、财政、价格、金融等各个领域,主要目的是快速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这一政策支持体系和工业化进程已经基本结束的欧美发达国家的现行政策体系存在很大差异,往往受到指责和非议。

   三、具体应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对策

   (一)减少进口国相关企业向相关部门提出调查申请的对策

   1、积极推动本国涉案重点产业与进口国同类产业之间的合作,加强两国产业链之间的联系,使得相应的“双反”调查不仅会损害我国出口企业利益,也会损害调查申请者利益

   如在机械、钢铁等领域,我国的大型国有集团和美国的相应大型集团各有优势,存在明显的合作空间,完全可以通过商贸协议、联合投资等方式实现“双赢”。这一进程应由企业主导,政府从中提供相应的支持服务。

   2、在充分调查贸易伙伴国产业状况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将贸易伙伴国自身产能不足产品作为出口重点,适当避免两国产业的过度竞争

   如印度的化工产业是其国内重点产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的化工产品和印度相关产品具有明显的同质性,其竞争过于剧烈,很容易遭受贸易救济措施。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我国企业会自动调整出口战略,以保证自身利益。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应发挥鼓励和引导的作用,通过提供信息、技术和新渠道等做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而不宜一味地限制或给予各种优惠政策加以鼓励。

   3、 严格规范国内市场秩序,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逐步提升我国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拉开与贸易伙伴国国内同类产业的档次和差距

   一国是否对进口产品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该国能否生产同等档次的产品。当我国出口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明显高于进口国时,该国对我国产品将会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的提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政府切不可采取“短期内上指标”等急功近利的措施,而要从标准化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和加强对企业研发行为的直接财政和金融支持等方面入手,为企业创造有利于创新的外部环境。

   4、 严格限制过度竞争,减少压价出口现象,同时积极推动国内企业并购重组,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大集团

   随着我国企业产品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日益严峻,我国企业压价出口、过度竞争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政府在处理这种过度竞争行为时,应在市场经济的规则内采取行为,仅在市场秩序已被严重扰乱时明确最低限价,依法惩处部分企业违反商业运营规则的低价竞争行为,将其他部分交与市场解决。尤为重要的是,当企业因自身问题遇到困难,被迫实施低价竞争时,政府不应采取相应的财政和金融救助政策,以免扭曲市场规则。

   5、 加强双方民间组织的交流,化解民间存在的敌视气氛

   我国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民众之间往往由于误解才产生敌对心理,这种心理是可以通过民间组织的交流来消除的。我国的工会组织完全可以和美国的相应劳工组织加强交流和合作,力图达到彼此互信,使之充分了解我国的国内发展阶段的特殊性以及相关政策的合理性,从源头化解“双反”调查。

   6、 适当调整工业化战略的重心,使相关配套政策更为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

   我国过去实施的制造业发展战略主要立足于在短期内迅速形成产能,从而促进工业化的发展,具体包括选择特定的产业,在土地、电、水、气等生产要素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对进口设备和先进零部件提供财政和金融支持、对生产环节给予税收优惠待遇等等。支持这种发展战略的部分差别性政策,如给予部分产业廉价的土地、水、电生产要素,也有违西方国家主导的当前国际规则,容易使我国陷入被动。建议逐步将注重产能迅速扩张的政策支持体系向注重培育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政策支持体系转变,减少政策导致的市场扭曲,为国内企业发展提供更为健康的市场环境。

   (二)减少相关部门做出肯定性裁决概率的对策

   1、 加强双方负责“双反”调查的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充分了解贸易伙伴国进行裁决的程序和规则,从而做到在指导企业应诉时能够有的放矢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较为健全,在就“双反”问题进行裁决时有一套严格的规则。我国的相应管理部门应充分了解这套规则,在同对方进行法律程序时就居于相对有利的地位,也有利于指导企业如何应诉。

   2、加强和贸易伙伴国国内负责相关调查应诉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合作,为企业积极应诉提供法律上的便利

   虽然政府已经对成立专业服务机构给予了大量的支持,但由于对西方法律体系不熟悉等原因,国内专业服务机构的能力仍然受到很大限制。政府可以利用其自身优势,为发达国家相应的专业服务机构和我国企业之间构建桥梁,为我国企业应诉提供更多的便利措施。

   3、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需要注意的是,在反制时,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合理性原则,即所采取的反制措施要比对方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更合乎国际惯例和规范,而不可为了威慑对方而滥用反制措施,我国为反制美国“双反”调查所针对美国产品发起的“双反”调查可能值得商榷,因为这种做法实际上默认了“双反”调查的合理性。二是利益相关原则,要选择对贸易伙伴国利益相关度高的行业实施反制措施。三是广泛性原则,在合理性的基础上,反制措施并不一定局限于贸易领域,也可以涉及投资、双边交流等领域。

   4、 逐步加强在国际规则制订中的话语权

   WTO规则在很多具体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条款上规定较为模糊,为各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了很大的自由空间。在如何判定对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如何判定国有企业是否为“公共机构”、如何判断是否是市场定价等方面,目前均存在着较大争议。我国在加强对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基础上,提出能够争取大多数成员国支持的相应规则,并将我国被过去三十年实践证明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实现腾飞所采取的一些政策纳入国际通行规则体系。

   5、 在帮助我国企业时,要坚持自身的原则和立场

   作为一国政府,帮助本国企业是其自身的职责。但作为政府这一公共权威,其原则和立场更为重要。我国政府一定要坚持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支持自由贸易,但不反对适度的贸易保护措施的立场,在此基础上合理运用规则保护我国企业。切不可为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频繁变动自身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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